青島市服裝定作(購買)合同(通用3篇)

青島市服裝定作(購買)合同 篇1

甲方:

青島市服裝定作(購買)合同(通用3篇)

聯繫電話:

營業地址:

乙方:

聯繫電話:

營業地址:

甲乙雙方為了加強雙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就乙方為甲方代理貨物運輸事宜,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指定乙方代理其航空,海運,陸運,快遞等運輸服務和運費到付服務。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

甲方需要國際運輸的貨物,享用乙方的優質運輸服務。

甲方享有獲取貨物的免費跟蹤,查詢,索取簽收記錄(指快遞)的權利。

由於乙方的過失造成甲方貨物丟失,損毀等情況下,甲方在收貨時即時提出異議,有提出索賠的權利。

乙方的權利:

乙方享有依照協議收取運費的權利。

乙方有檢查貨物的合法性及包裝的權利。

若甲方稱量填寫重量有誤,乙方有權更正。

甲方的義務:

在發貨前以電話或傳真(貨物託運書)通知乙方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或送貨到乙方指定地點。

在約定的時間內備好貨物及資料。包括:妥善做好貨物的內外包裝;詳細的貨物託運書並聲明貨物價值;以英文正確完整地填妥運單(快遞貨物);所有非文件類物品,必須以英文填寫好商業發票,裝箱單;某些特殊物品,須按中國海關和目的地國海關的要求,備妥必要的清關文件。

按協議及時支付乙方運費。如甲方無能力或拒絕支付運費,由本協議的甲方的負責人承擔所有運費及訴訟費和律師費。本協議甲方負責人為:(身份證號碼:.

乙方的義務:

接到通知後,及時上門提取甲方發運的貨物,或在甲方送貨上門時,作好接貨工作

及時操作貨物,安全,及時,準確地將貨物運至指定的目的地,快遞須派送到門,取得簽收記錄。

接受甲方的電話查詢,及時查看電腦系統,並給出貨物跟蹤信息。

對有問題的快件,應及時通知甲方,並跟蹤處理直至問題解決。

每15天告知甲方運費金額。

三,禁運物品:

乙方有權拒絕承運禁止運輸的物品。

乙方有權拒絕承運液體,有毒,易燃,易爆,腐蝕性或其它任何危險品。

乙方有權拒絕承運貨物途經國或目的地國家禁止運輸或進口的物品。

乙方有權拒絕承運如盜版,侵權等任何不合法的物品及中國海關禁止出口的物品。

若甲方託運任何禁運品,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甲方自負。包括運費,退運費用,訴訟費,律師費,沒收貨物,罰款等以及任何法律制裁。

四,甲乙雙方承認並遵守以下條款:

重點聲明:

對於甲方提出的索賠,乙方有義務代理受理;按照華沙公約,每票貨物賠償最高限額為100.00美元。但在甲方運費給付前,乙方對於任何索賠申請可不受理。聲稱索賠之金額不得與運費抵銷。

2,甲方因發現託運的貨物有損毀或遺失的情況需要索賠時,必須向乙方提供相關的證據,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受理。

3,乙方可以接受按照甲方要求和指示代做貨物裝箱單,商業發票,但如果因此造成報關,清關上的問題慨由甲方負責。

4,乙方接受甲方每票貨物的託運時,如沒有委託乙方代理目的地清關時,乙方對貨物在目的地清關不負任何責任。

5,若甲方託運貨物需要保險,需要特別聲明,並另付費用(貨值的千分之二),如貨值較大我司建議乙方購買保險。

6,甲方須繳付因清關所造成的倉儲費,商檢費等海關所收費用。

7,對於確因不可抗力因素和非乙方原因而延誤貨物運輸,乙方不承擔責任。乙方有義務及時通知甲方貨物因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海嘯,罷工等)造成延誤的事實,並爭取有效措施努力補救。

五,付款條件:

雙方同意本協議簽署後,運費的結算採取月結方式。乙方每月5號前提供上月對賬單給甲方,甲方在收到帳單後一週內對帳且蓋章確認回傳,並在當月10號前將所有費用支付給乙方。逾期每日收違約金1%(百分之一)。

如未到結算期但甲方應付乙方運費金額超過人民幣萬元整,小寫:_________(該限額同樣適用於外幣折算人民幣)則必須馬上結清,甲方在收到帳單後2天內對帳並付款。逾期每日收取違約金1%(百分之一)。

付款必須匯入我司指定的帳號或由我司財務部門出具法人證明的指定人員。

如甲方需乙方提供墊付款服務,甲方應在乙方墊款日七日內將墊付款付到乙方的帳上。

六,價格變動:

乙方有權根據市場行情,按國家法規對運價進行調整,但應在發貨前通知甲方。

七,協議履行: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協議,另一方有權終止代理關係。但對於甲方,不影響運費的正常支付;對於乙方,有義務受理貨物查詢跟蹤或索賠,直至貨物簽收或索賠結案。

八,有效期: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自簽字日起一年有效。協議到期後,如雙方無異議,可以繼續生效。其它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友好協商解決。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負責人:負責人:

日期:日期:

青島市服裝定作(購買)合同 篇2

定作人(買方):           (甲方)

承攬人(賣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雙方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購買乙方服裝:

┌────┬─────┬─────┬─────┬──────┬─────┬─────┐

│ 身長 │     │  褲長  │     │ 服裝名稱 │  數量  │  金額  │

├────┼─────┼─────┼─────┼──────┼─────┼─────┤

│ 上腰 │     │  裙長  │     │      │     │     │

├────┼─────┼─────┼─────┼──────┼─────┼─────┤

│ 中腰 │     │  腰大  │     │      │     │     │

├────┼─────┼─────┼─────┼──────┼─────┼─────┤

│ 下腰 │     │  開檔  │     │      │     │     │

├────┼─────┼─────┼─────┼──────┼─────┼─────┤

│ 前胸 │     │  下檔  │     │  合計  │     │     │

├────┼─────┼─────┼─────┼──────┼─────┼─────┤

│ 後背 │     │  中檔  │     │ 來料名稱 │  數量  │  金額  │

├────┼─────┼─────┼─────┼──────┼─────┼─────┤

│ 肩寬 │     │  褲角  │     │      │     │     │

├────┼─────┼─────┼─────┼──────┼─────┼─────┤

│ 過肩 │     │  膝蓋  │     │      │     │     │

├────┼─────┼─────┼─────┼──────┴─────┼─────┤

│ 袖長 │     │  腿肚  │     │       布樣或式樣 │     │

├────┼─────┼─────┼─────┤            │     │

│ 袖口 │     │  臀圍  │     │            │     │

├────┼─────┼─────┼─────┤            │     │

│ 領大 │     │  領高  │     │            │     │

├────┼─────┼─────┼─────┤            │     │

│ 帽大 │     │  台肯  │     │            │     │

├────┼─────┼─────┼─────┤            │     │

│ 前腰積 │     │  下乍  │     │            │     │

├────┼─────┼─────┼─────┤            │     │

│ 後腰積 │     │     │     │            │     │

├────┴─────┴─────┼─────┼────────────┼─────┤

│合計金額:¥          │ 取衣日期 │      年  月  日│     │

├────────────────┤     │            │     │

│預付訂金:¥          │     │            │     │

├────────────────┤     │            │     │

│尚欠餘款:¥          │     │            │     │

└────────────────┴─────┴────────────┴─────┘

第二條 質量要求:甲方製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 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條 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的  %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  )項處理。

(1)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經辦人:              身份證: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青島市服裝定作(購買)合同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承攬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

雙方在平等互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定作_________,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作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加工物

加工物名稱

規格型號

計量單位

數量

報酬

單價

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三條 承攬人提供的材料

材料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生產廠家

計量單位

數量

質量

材料費

單價

金額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第四條 材料檢驗

定作人於_________的期限內,對承攬人提供的材料採用_________的方法進行檢驗,其檢驗的標準為:符合_________標準。

定作人可以在_________期限內對材料的選用提出異議,要求承攬人更換或重新選定材料。

第五條 資料提供

1、定作人應該在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提供技術資料、圖紙樣品及工藝要求。

2、承攬人發現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在____日內向定作人提出書面異議。定作人應在收到書面異議後的____日內答覆。

第六條 轉包

1、定作人(是/否)同意將定作物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包括:_________。

2、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

4、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七條 保密

承攬人應當就以下方面保守祕密:_________,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複製品或者技術資料。

第八條 質量標準

定作物的技術標準為:_________。質量要求為:_________。

第九條 包裝

定作物的包裝要求:_________。包裝的費用由_________負擔。

第十條 變更的損失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一條 協助

1、承攬工作中定作人應對承攬人提供以下協助:_________。

2、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_________天內履行協助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

3、定作人逾期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十二條 監督

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但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

第十三條 保管

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定作物的交付

定作物完成後,承攬人應該在_________期限內,在_________地點,以_________交付方式交付給定作人。

第十五條 定作物的驗收

驗收方法:_________。

驗收期限:_________。

驗收地點:_________。

第十六條 質量保證

承攬人對定作物的質量負責的期限為:_________。其保證質量的前提條件為:_________。

第十七條 付款

1、定作人應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承攬人交付定金,共計(大寫)_________元。

2、其結算方式為:_________,結算期限為:_________。

第十八條 留置

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的,承攬人(是/否)可以留置定作物。

第十九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

1、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及時書面通知承攬人,並承擔由此給承攬人造成的損失。

2、合同期限屆滿,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3、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5、在合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第二十條 違約責任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1、承攬人的違約責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成工作,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_________%或酬金總額_________的違約金。

2、定作人的違約責任: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和設計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中途解除合同,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_________%的違約金;不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償付承攬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_________%的違約金。

第二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四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牴觸。

第二十七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承攬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