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成套設備項目合作協議(精選3篇)

化工成套設備項目合作協議 篇1

甲方:

化工成套設備項目合作協議(精選3篇)

乙方:

一、協議目的

甲方具有1¥2¥3級Ⅲ類壓力容器設計、製造資質,從事化工設備製造多年,具有開拓市場的營銷能力和企業的管理能力,具備總體承包承攬化工項目建設的實力。乙方從事化工項目工藝設計多年,有成熟的工藝技術以及良好的市場人脈、市場信譽,並有項目現場指導安裝的實踐經驗。甲乙雙方都希望通過真誠、坦誠的合作,達到優勢互補,進行資源整合,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建立、發展和保持一個長期的緊密合作關係,來發揮甲乙雙方在各自領域的優勢,形成合力,提升市場競爭力,在短期內爭取更多的市場份額,把化工成套設備項目在全國範圍內做到最具有影響力、最具市場競爭力的企業、使市場活動利益最大化,使雙方合作達到共贏。

二、合作領域

甲乙雙方在化工成套設備項目,利用各自優勢進行緊密合作,承接、承攬此類項目的總體設計、製作、安裝、調試或者此類項目的部分工作

三、合作方式

1、本合作以現有廠房、資質、加工設備、技術人員、施工人員及銷售團隊為平台,以乙方掌握的化工工藝及市場為核心,組建化工專項項目部,承接承攬化工工程項目。

2、設立化工項目獨立帳户,費用獨立核算。項目組建立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運行費用(包含差旅費用、廣告費用、招待費用等銷售費用和工程消耗費用)記入運營成本,作為決算依據,在決算時一併決算。

3、甲方提供項目組運營所需硬軟件設施。項目組辦公室設立在辦公樓,提供必要的辦公桌椅、文件櫃、電腦、打印機等辦公設備,提供出行車輛、司機等,建立並管理宣傳網站。

四、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責整個項目的經營管理,委派項目總經理作為總負責人對整個項目的運營進行全面管理並對此負責。委派其他相關工程管理、技術、施工、協調人員,負責銷售並拓展市場和市場宣傳,負責項目運行管理及工程建設安全、質量、進度,並對此負全責;

2、乙方出任項目工藝技術總工程師,對工藝技術負全責,負責工藝圖的設計以及工藝、設備、安裝圖紙的最終審定、審核,對材料、設備質量以及工程質量、進度負有指導義務,並對此負有監管權,對不符和工藝要求以及國家行業標準要求的事物具有一票否決權。

3、甲乙雙方共同探討制定項目年度發展規劃,共同探討工藝設備改進技術。

4、對本項目組現有能力不能完成的安裝、電器、工藝設備等工作,由甲方負責外協聯絡,外協單位或個人的資質、能力、價格以及外協件的質量、價格必須經由乙方認可並簽字同意後方可進行,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並向乙方承擔違約金10萬元。外協所產生的費用記入成本。

5、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做市場宣傳推廣以及市場技術支持,合作前期對項目部相關技術人員、工程管理人員以及銷售人員進行相關技能培訓。

五、費用管理及利益分配:

1、實行一工程一帳,由甲方管理,乙方監督審核。

2、運營費(含銷售費用以及工程施工墊付費用)用由甲方先行墊付。

3、銷售費用由使用人提出申請,經甲方負責人、乙方簽字審核,甲方董事長批准後由甲方先行預支,甲方人員發生的費用按甲方規章制度執行,並記入成本,乙方發生的費用據實報銷,並記入成本。

4、各工程設計費作為單項記入工程總費用與客户進行談判,此費用除去税費後歸乙方所有。設計費結算時間按照工程付款進度支付,在工程款付至90%時給予乙方全額結算。

5、工程完工,款付至90%後進行決算,決算利潤並經雙方簽字認可。利潤由甲方享受80%,乙方享受20%。利潤分配在工程款付清後進行結算。

6、經決算後無利潤或虧損的工程項目,乙方不承擔虧損,亦無利潤分配;但設計費照常歸乙方所得。

六、保密及違約責任

1、甲方對涉及本項目的工藝技術不得私自透露給任何組織和個人。

2、如若甲方撇開乙方單獨承接、承攬本協議約定的相關項目,不管乙方有無參與,設計費參照同等規模項目設計費支付給乙方,利潤按照本協議約定比例支付給乙方。

3、乙方在與甲方合作期間不得私自與其他組織和個人進行本合作協議約定的工作內容的合作。乙方在本協議簽定前所承接的工程不在此列。

七、法律效力以及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約束,任何外來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解釋、違約、有效性、終止等都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任何雙方不能解決的爭端、異議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條例解決。

八、協議的生效、更改以及有效期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3、本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年。協議期內合作項目運轉良好,根據項目發展所需,經雙方友好協商,可以更改合作方式或單獨成立公司。

4、任何對此協議的更改都需要雙方友好協商並經雙方簽字蓋章確認後生效。

5、由於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致使本協議有關條款不能履行或不能繼續履行的,雙方協商後,本協議自動終止,雙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乙方:

代理人:代理人:

日期:________年月日日期:________年月日

化工成套設備項目合作協議 篇2

合同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字日期為: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簽訂地點為:______________

中國____________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註冊的公司,以下簡稱買方)為一方,與________公司(根據______國法律成立註冊的公司,以下簡稱賣方)為另一方,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除雙方當事人另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所指明的含義:

1.1 合同設備:賣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附件一和附件三規定的用以生產合同產品的設備、材料、零部件或備件。

1.2 合同項目:賣方所提供的本合同附件三規定的用以生產合同產品的技術和設備以及買方提供的與這些技術和設備相配套的輔助設施。

1.3 合同產品:本合同項目生產的具有本合同附件三規定的規格、性能、技術指標的產品。

1.4 合同價格:買方因賣方全部且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支付的本合同 附件七規定的總價。

1.5 合同幣種:用以支付本合同價款的貨幣,即_________________。

1.6 買賣雙方銀行:買方銀行為_________;賣方銀行為__________。

1.7 安裝:本合同附件十規定的合同項目全部設備的裝配、就位和連接等組裝工作。

1.8 試車:安裝之後設備的單獨或聯動的試運轉以檢測合同設備的機械性能。

1.9 投料試生產:本合同附件十規定的合同項目連接公用設施和投入原料以試製合同產品。

1.10 性能測試:檢測本合同附件三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數值,包括設備的各項性能和產品的技術指標。

1.11 驗收:如果考核結果表明,合同項目能夠全部達到本合同附件三所規定的各項保證指標,則視為買方所驗收。

1.12 裝卸港口:裝運港為__________;卸貨港為_________。

1.13 目的地機場:__________。

1.14 工作現場:執行合同項目的場所,即__________(地點)。

1.15 現場代表:合同雙方各自任命的在工作現場代表己方全權處理與合同義務有關的一切事務的人員。

1.16 技術文件:本合同附件二、三、八、九中所列的與合同項目的設計、檢驗、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性能測試、操作、維修等有關的全部技術數據、規格、圖紙和文件。

1.17 技術服務:賣方根據本合同附件四的規定,就合同項目的設計、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性能測試、操作、維修等工作,向買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協助和監督。 

1.18 技術培訓:賣方根據本合同附件五的規定,就合同項目的設計、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性能測試、操作、維修等工作,向買方提供的技術上的培訓。

1.19 檢驗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設立在卸貨港和/或工作現場的或鄰近的分支機構。

1.20 保證期:始於合同項目驗收通過之日,在此期間,賣方保證合同項目的正常、穩定運行,並對出現的任何缺陷予以排除。詳見本合同附件三規定。

1.21 合同生效日: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各自國家的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二章 合同範圍

2.1 買方同意從賣方購買,賣方同意向買方出售______________(合同項目),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項目所需要的合同設備、許可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合同項目的設計、技術文件、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詳見本合同附件一、二、四、五、八、九。

2.2 賣方所供應的合同設備見附件一,合同設備的規格、性能和保證指數見附件三。

2.3 賣方同意授權買方以獨佔性的/非獨佔性的,可轉讓的/不可轉讓 的權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使用_________專利和/或專有技術進行合同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合同產品還可輸往___________,詳見合同附件二。

賣方不得阻止買方在本合同到期後繼續使用該專利和/或專有技術。

2.4 賣方應承擔本合同項目的設計工作,詳見本合同附件八。

2.5 賣方應依據本合同附件二、三、八和九的規定向買方提交技術文件。

2.6 賣方應依據本合同附件四的規定派遣有經驗的、健康的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工作現場提供技術服務。

2.7 賣方應向買方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培訓,培訓人數、地點和範圍等詳見本合同附件五。

2.8 在本合同項目驗收後________年內,根據買方的要求,賣方應以優惠的價格向買方提供為本合同項目正常運行所需的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將另籤協議。

第三章 價格

3.1 賣方按本合同規定提供合同設備、許可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設計、技術文件、技術服務和技術培訓等總價______________:(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同項目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合同設備價格:

A.主設備價格:

B.備品和備件價格:

C.材料價格:

D.保險和運輸費用:

3.2.2 許可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以及相關的技術文件費用:

3.2.3 設計和相關的技術文件費用:

A.合同設備的設計費用和相關的技術文件費用:

B.許可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的設計費用和相關的技術文件費用:

3.2.4 技術服務費用:

A.合同設備的技術服務費用:

B.許可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的技術服務費用:

3.2.5 技術培訓費用:

A.與合同設備相關的技術培訓費用:

B.與許可的專利和/或專有技術相關的技術培訓費用:

3.3 上述第3.1條所規定的合同總價為固定的、確定的價格。

3.4 上述第3.2.4條規定的技術服務費用為本合同履行所必要的技術服務的最高限價。如果實際履行的技術服務被高估了,買方可根據實際履行的情況向賣方支付費用。

3.5 上述第3.2.1條規定的合同設備價格為CIF(班輪)條件下的卸貨港交付價格,第3.2.2條和第3.2.3條規定的技術文件費用為DDU條件下的目的地機場交付價格。

3.6 本合同項目的詳細價格清單詳見本合同附件七。

第四章 支付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本合同貨幣通過買賣雙方銀行進行。

4.2 買方以下列方式進行支付: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化工成套設備項目合作協議 篇3

合同編號:

簽字日期:

簽字地點:

中國,      (以下簡稱買受人)與      (以下簡稱出賣人),雙方授權代表同意就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第一章 定義

1.1 “買受人”是指 ,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2 “出賣人”是指       國       公司,或者該公司的法人代表、代理和財產繼承者。

1.3 “合同產品”是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產品及其型號和規格。

1.4 “技術資料”是指本合同附件二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數據、圖紙、設計、計算、操作、維修、產品檢驗資料。

1.5 “合同工廠”是指買受人使用出賣人提供的技術和資料生產合同產品的場所,包括出賣人提供的全套設備和備件,即    省     市    工廠。

1.6 “淨銷售價”是指合同產品的銷售發票價格扣除包裝費、運輸費、保險費、佣金、商業折扣、税金和外購件等的費用後的餘額。

1.7 “技術服務”是指出賣人根據本合同附件五和附件六中的規定,就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裝配、檢驗、調試、操作等工作,向引進方提供的技術指導和技術培訓。

1.8 “商業性生產”是指合同工廠生產第    台合同產品以後的生產。

1.9 “合同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的雙方政府有關當局中的最後一方批准合同的日期。

(注:可根據具體項目的需要增減上述定義)

第二章 合同範圍

2.1 買受人同意從出賣人購買,出賣人同意向買受人出售 成套設備項目(以下簡稱“合同工廠”),其中包括為保證合同工廠安全穩定地操作所需要的全部設備、材料和備件(以下簡稱“設備”),以及合同工廠裝配、安裝、試車、正常操作、生產和維修所需的全部技術和資料(以下簡稱“技術資料”)。

出賣人供貨的具體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出賣人供應的“技術資料”,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2 出賣人所供應的全部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出賣人對合同工廠設備的技術保證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3 出賣人派遣有經驗、健康和稱職的技術人員到合同工廠現場對合同工廠的施工、安裝、試車、投料試生產與考核進行技術指導。其人數、技術服務範圍和待遇條件等見本合同附件五。

2.4 出賣人負責培訓買受人派遣的技術人員,其人數、培訓地點,培訓範圍見本合同附件六。

2.5 本合同簽訂後   年內,根據買受人的要求,出賣人有義務以優惠價格提供買受人為本“合同工廠”正常運行所需的全部備品備件。屆時雙方另籤協議。

第三章 價格

3.1 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二章規定提供合同工廠“設備”和“技術資料”的總價為    (大寫:   )。

3.2 上述合同總價的分項價格如下:

3.2.1 機械設備部分:

(1)設備和材料費;

(2)備品和備件費;

(3)設計費;

(4)技術資料費;

(5)技術服務費;

(6)技術培訓費。

3.2.2 技術轉讓部分:

(1)技術轉讓費;

(2)設計費;

(3)技術資料費;

(4)技術服務費;

(5)人員培訓費。

上述分項價格清單,詳見附件四。

3.3 上述合同總價中的設備部分為FOB港口買受人指定的受載船隻船面交貨的固定價格,幷包括裝船費、包裝費以及將貨物裝到買受人所指定的船面以前的一切費用。上述合同總價中的技術資料部分是指將技術資料在    交付以前的一切費用。

第四章 支付(方案一)

4.1 本合同買賣雙方的支付均以電匯(T/T)進行。買受人向出賣人的付款應通過北京中國銀行付給    銀行,出賣人向買受人的付款應通過     銀行付給北京中國銀行。

4.2 本合同第三章所規定的合同總價,按以下辦法及比例由買受人通過北京中國銀行支付給出賣人。

4.2.1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後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出賣人國家有關當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許可證的影印本一份,或有關當局出具的不需出口許可證的證明文件一份;

(2)銀行出具的以買受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不可撤銷的保證函正副本各一份(保證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七);

(3)金額為合同總價的形式發票一式六份;

(4)即期匯票一式二份;

(5)商業發票一式六份。

上述單據出賣人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內提交。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按本合同第五章規定的貨物裝船通知後三十天內,經由北京中國銀行出具以出賣人為受益人,金額為合同總價的   %的不可撤銷的保證函給出賣人(保函格式見本合同附件八)。

4.2.2 合同總價的   %,計    (大寫:    ),買受人在收到出賣人提交的下列單據經審核無誤後三十天內支付給出賣人:

(1)全套清潔無疵、空白抬頭、空白背書,並註明“運費到付通知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的海運提

買受人:

出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