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合夥人合作合同書(精選3篇)

多方合夥人合作合同書 篇1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多方合夥人合作合同書(精選3篇)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合夥經營範圍:。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______條合夥期限為______年。(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個,分別是:

1、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2、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_   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萬元,總認繳出資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_  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  _     元,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   元,總認繳出資_   元,佔註冊資本的%。

首期實繳出資_   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三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四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五條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六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表決辦法)

第十七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八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九條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條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三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五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七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九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 

蓋章:

年  月 日

多方合夥人合作合同書 篇2

合夥人: (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合夥人: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合夥人:(以下簡稱丙方)

身份證號碼住址

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承包 工程門窗,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丙三方選定做為代表簽定 年月日 承包合同,此合同為甲乙丙三方共同合夥工程承包合同。原件為代簽人保管,另複印兩份交至合夥人。

二、合夥宗旨。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三、合夥期限。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方式比例及銀行賬户:

現根據工程情況,出資按兩次完成,一為前期工程保證金交納,二為材料購買及後續的各項開支。

前期工程保證金萬元由三方共同出資,其中甲方出資萬元,乙方出資萬元,丙方出資萬元,該保證金退還後繼續做為三方出資入賬;

甲、乙、丙三方開設聯名銀行卡,此卡做為三方的資金存、取及工程款的唯一賬號,工程款及退還後的保證金統一直接打入此賬號。該賬號的取現、轉賬及其它資金減少的情況,必須三方簽字才能辦理。任何一方無權要求工程方支付現金的方式給某人或打入其私人賬號,如有發生,造成的所有損失由其一方承擔。

甲、乙、丙三方聯名銀行卡:開户銀行:銀行, 開户名:開户賬號: (此處可後續辦理銀行卡後添加,甲、乙、丙三方按手印確認)

五、盈餘分配及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盈餘以甲乙丙三方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約定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3、合夥其間,任何一方不得發生以損害合夥人利益而獲取個人利益的行為,如有發生,將承擔合夥人的所有損失。

4、三方現金入賬時,必須按時、足額的的到位,任何一方資金無法及時到位,如給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其一方承擔。

六、退夥:合夥期間原則上不得退夥;如遇到特殊原因確需退夥的,應經三方協商同意;

七、項目日常管理

1、一個自然月必須對材料庫存進行盤點、工具清點、員工工資發放清單、雜項支出清單。

2、所有的支出均需三方簽字後方能下賬。當月支出需當月下賬,超過兩個月不下賬的支出個人自負。

3、重大支出和重大合夥事項應由甲乙丙三方事先共同決定,三方電話決定的應在最近的下賬日補籤書面決議。

八、合夥期滿。合夥期滿,甲乙丙三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進行分配、承擔;一方分配的應收款另一方有協助收回的義務。

九、違約責任。

1、未經合夥人同意而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2、合夥人一方違反本協議其它約定,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其他。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

合夥人(甲方):

合夥人(乙方):

合夥人(丙方):

日期:

多方合夥人合作合同書 篇3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姓名 :

(其他合夥人按以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合夥名稱:

第二條 主要經營地:

第三條 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沙子銷售、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 黃 (姓名)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9萬 元。

合夥人 章X堅 (姓名)以 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3萬 元。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 30萬 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 盈餘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 為依據,按股份比例分配。

(二) 債務承擔:和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 入夥。

1、新入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 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 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 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 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

4、 支付合法債務;

(三)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 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 對合夥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 對合夥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 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配合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 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 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 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 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 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有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 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 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 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 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 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 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 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 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