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擔保合同書(精選3篇)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擔保合同書 篇1

保證人(甲方):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擔保合同書(精選3篇)

委託保證人(乙方):

乙方身份證號:

乙方住址:

乙方聯繫電話: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及所附文件資料,經過調查分析,同意為乙方向銅仁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貸款方)以保證方式提供貸款擔保;甲乙雙方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自願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保證範圍、保證期間和保證方式。

甲方願意就下述三點進行保證:

一、保證範圍:

乙方與貸款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複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和實現債權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二、保證期間:

主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保證方式:

甲方在保證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也就是甲方按主合同約定代償乙方在主合同中未履行完畢之所有債務。

第二條 甲方的代位求償權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條的約定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向貸款方清償了所有債務後,即取得了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為乙方代償的所有債務,自代償付款日起所有債務的利息(利率以人民銀行公佈的該項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以及甲方為乙方代償而支付的其他費用和損失等。

第三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抗辯權。

第四條 乙方的優惠

因乙方是下崗失業人員,是國家政策扶持的對象,故甲方優惠在貸款期限內免收乙方擔保費。

第五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歸還債務,造成甲方不能解除擔保責任,甚至代償的,從主合同到期之日起,甲方在銀行利率的基礎上加50%收取擔保費。

二、乙方未能按主合同要求歸還債務、未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之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保證金額1%的違約金。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右手拇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擔保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強化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提高貸款管理信息化水平,節省貸款管理人財物力,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合作開發貸款管理軟件的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共同合作開發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軟件,軟件定名為“xx縣農村信用社貸款管理系統”。

二、甲方負責提出功能模塊、軟件功能等設計框架,並提供開發必須的硬件設備和必要的經費

三、乙方負責軟件程序編寫、調試等,乙方軟件編寫應符合網絡版多用户要求,能夠在unix操作平台下正常運行。

四、乙方應按照軟件設計標準進行編程,保證軟件符合甲方貸款管理要求,不得在程序中加入限制軟件正常使用的代碼。

五、合作開發最終形成的軟件著作權歸甲方享有,甲方因此給付乙方工作報酬元。乙方享有軟件的署名權,甲方在推介軟件時如對創作人員進行説明,應當標明乙方的姓名。

六、軟件調試成功,乙方應根據軟件功能編制軟件説明書,詳細介紹各模塊操作方法,讓使用人員儘快掌握。

七、軟件開發成功後,如需增加、變更或刪除部分功能,由甲方提出要求,乙方負責對軟件程序進行修訂,修訂時甲方提供必需的設備和費用,但不向乙方支付報酬。

八、甲方可以自行將軟件許可其他單位使用,但所獲收益,由甲乙雙方分別按照的比例分配,軟件增加功能的,甲方可適當對乙方進行獎勵。

九、乙方不得自行許可其他單位使用開發的軟件,但可聯繫使用客户,由甲方與客户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所獲收益按照本協議書第八條約定的比例分配。

十、軟件開發完成後,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軟件許可他人使用,不得向他人轉讓或贈送軟件、源代碼和説明書,不得向他人傳授本軟件設計和反向工程技術。

十一、軟

件開發完成,乙方應將軟件安裝程序、軟件源程序代碼和軟件説明書交付給甲方,並負責安裝調試至正常運行。

十二、甲乙雙方初步約定軟件開發期限至年月日,乙方應盡最大努力在該期限內交付,如未能如期交付,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交付期限。

十三、違反本協議第十條約定的,乙方喪失依據本協議第八條和第九條所享有的軟件許可收益權。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五、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當事人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xx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擔保合同書 篇3

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範本僅供參考。

本示範章程的中括號內文字部分為解釋性規定或示範性範例,其他部分為示範性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參照本示範章程制訂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由全體設立人一致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等______人發起(其中,農民成員______人,佔成員總數的______%)。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長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碼:____________。

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願,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餘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範圍如下:[注: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如:

(一)組織採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組織收購、銷售成員及同類生產經營者生產的產品;

(三)開展成員所需的運輸、貯藏、加工、包裝等服務;

(四)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諮詢服務;……等。

第六條?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注:或者出資額,也可以二者相結合]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餘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户,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户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__________________[注:業務範圍內的主業農副產品名稱]生產經營,能夠利用並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注: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吸收團體成員,此類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民成員至少佔成員總數的百分之______。

[注: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還可以規定入社成員的其他條件,如: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經營服務能力等。具體可表述為:養殖規模達到______以上或者種植規模達到______以上等。]

第十條?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不設理事會的情形,以下雷同註解同此)]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審核並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並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餘;

(四)查閲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二條?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佔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______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佔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______以上的成員,在本社__________________等事項[注:如,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事項]決策方面,最多享有______票的附加表決權[注:附加表決權總票數,依法不得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總票數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銷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銷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義務。[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______個月前提出。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於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後______個月內[注:不應超過三個月],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餘,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注:也可以依照退社時與本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的,在?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後辦理入社手續,並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注:或者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户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餘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准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准年度盈餘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准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_____;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設立、撤消分支機構。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十九條?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選舉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注:可具體規定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的總數,或規定每______名成員選舉一名成員代表,或者其他詳細的規定]。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______、______等[注:指第十八條規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職權。成員代表________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注:成員總數達到一百五十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設立成員代表大會。如不設立,此條可刪除]

第二十條?本社每年召開______次成員大會[注:至少於會計年度末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____________注: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並提前______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項可刪除]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理事長[注:或者理事會,與第二十條對應]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集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______日內召集並主持臨時成員大會。[注:如不設立執行監事或監事會,此款可刪除]

第二十二條?成員大會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隻能代理______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併、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託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__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四條?本社設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______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______人。理事會成員__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注:或者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並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餘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覆、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注:如不設立理事會此項可刪除];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注:如不作具體規定此項可刪除]。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並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並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