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股東合作協議書 篇1
合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友好協商共同註冊“上海*有限公司”。以公平、公正按股份享有權益、承擔風險的原則擬定此協議。
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公司法”和其它有關規定製訂本協議。
一、 公司註冊名稱:上海*有限公司。
二、 公司經營地址:上海市。
三、 公司承包經營期限:根據承包合同期限。
四、 公司註冊資金:五十萬元人民幣,股東在公司中所佔股份比例。以本協議為準。
五、 本公司總投資為__________ 萬元人民幣。其中現金直接投資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設備人工、開辦等費用 萬元(未付資金)設定為壹萬元壹股共計 __________股,按商定:甲方 __________股 __________%,乙方 __________股__________ %。
六.經營管理者在經營過程中只能在人民幣伍仟元內行使權限(在不損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如因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責,超過伍仟元以上必須經股東會商量通過認可。
七.總經理、常務副總為股東會聘用制,任期為壹年,經營狀況良好,、經股東會批准連任,但任期發生重大決策失誤及嚴重不達標者,經股東會通過有權終止其職務。
八.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
九、公司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a)遵守股東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分紅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b) 依其所持股份份額,行使表決權; 股東對公司的經營、決策,財務等進行監督,有權提出建議或質詢;
c)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定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轉讓其所持股份;
d)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十、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a) 遵守公司章程;
b)依其所認購的股份按時繳納股金,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依照股東股份份額承擔投資與風險;
c)不得退股;
d)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義務。
十一、股東會任何決策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
十二、股東管理者每月與年終必須向各股東提交真實的財務報表,如果對提交的財務報表有疑問,股東有股進行查帳,經股東會通過進行審計。
十三、股東與股東之間必須相互負責,以不損害公司利益為原則,提出好的寶貴意見,協調一致、統一思想、開拓市場、追求效益。
十四、本協議的解釋或出現其它的任何問題由各股東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三方於開始協商失敗後三十天內未能達成協議,可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未盡事宜,另行協商或補充簽訂協議,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二份,經公司及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 自20xx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_________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 _________日
上海市股東合作協議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為維護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合法權益,順利開展合夥事務,甲乙丙三方經平等協商,達成以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 合夥企業基本情況
名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出資額:_________
類型:_________
經營範圍: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期限_____年,自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三條 各合夥人出資額、出資方式、繳付期限如下:
姓名出資額(單位:_____萬元 )比例出資方式
姓名出資額(單位:_____萬元 )比例出資方式
姓名出資額(單位:_____萬元 )比例出資方式
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齊。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並於全體合夥人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條 合夥企業應當於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後計算該年度企業利潤,所獲利潤優先用於各合夥人回收出資成本,利潤分配方式如下:
(一)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各合夥人依照出資比例對合夥企業利潤進行分配;
(二)合夥人投資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合夥企業的利潤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即各合夥人各自享有三分之一的利潤分配額。
第五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及債務承擔方式如下:
(一)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擔。
(二)合夥人投資成本全部回收以後形成合夥企業債務及虧損,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即各自承擔三分之一的債務額度。
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協議規定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各合夥人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其餘各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相關合夥人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委託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每季/半年/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七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本協議對合夥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九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除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夥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應當為該合夥人辦理退夥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夥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第十一條新合夥人入夥,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二條 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三)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十三條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十四條 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
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十五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願意成為合夥人;
(二)合夥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夥人的其他情形。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十七條合夥人退夥,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後進行結算。退夥人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夥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十八條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也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合夥企業註銷後,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企業清算資產的分配:
(一)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尚未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夥人按照出資份額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二)合夥企業清算時,合夥人已經收回投資成本的,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合夥企業清算資產。
第二十二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合夥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其他
(一)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 本協議書一式六份,甲乙丙各執一份,其餘三份用合夥企業登記備案之用。
(三)本協議書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蓋章:_________蓋章:_________蓋章: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簽字:_________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上海市股東合作協議書 篇3
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
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
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甲乙雙方本着公正、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願合作經營奶茶店項目。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甲方出資方式:金額:大寫______(小寫______)繳付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賬。乙方投資金額:金額:大寫_______(小寫_______)繳付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賬。
第二條合作名稱項目主要經營地:法人代表:身份證號:在合作期間雙方出資的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分割。約定或法定事由終止時,項目盈虧按照本協議書相關條款規定的比例承擔。
第三條合作經營項目管理方式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項目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項目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1、自協議簽訂生效之日起,甲方管理和經營合作項目,乙方享有法律規定的合夥人權利。
2、財務管理由乙方負責,甲方需要資金時,提前通知乙方準備,金額所用途徑甲方必須留有做賬憑證,賬目條例清晰。
第四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________年,自甲乙雙方簽字生效之日起計算,即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條當事人雙方執行合作經營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雙方共同所有,所產生的虧損或民事責任由雙方共同承擔。項目虧盈由甲乙雙方共同享有承擔,按甲方_____%,乙方_____%的分配份額進行分配享有承擔。
第六條合作經營過程中出現入夥與退夥事宜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協議到期後,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本協議,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_____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書,並將己方的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户資源都應交給另一方。
第八條爭議處理對於執行本合同發生的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應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解決;如果雙方通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則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違約處理風險提示: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1、如果一方違反合同的任何條款,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如果一方做出有損合合作項目展的行為,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而造成合作經營項目失敗,非違約方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執行,並依法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第十條協議解除
1、一方有違反本合作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2、合作協議期滿。
3、雙方同意終止協議。
4、一方出現法律上問題及做出對合作項目有損害的行為,另一方有權解除合作協議。
第十一條合作終止財務清算
1、合作終止後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返回合作人的出資。按照以下順序清償:合作人所欠聘用職工工資,合作所欠税款,合作債務。
3、清償後如有剩餘,按出資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再協商補充協議,經合作雙方一致同意的補充協議同等本協議擁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合作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