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合夥營業協議(通用3篇)

多人合夥營業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多人合夥營業協議(通用3篇)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的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產品需求的優勢,經營_______________行業,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

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

面積:_____________平方米;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出資額、出資方式以及期限

1、甲方:__________以現金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整,匯入合夥人指定賬號。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賬號户名: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佔_____%股份。

2、乙方:_________以固定資產方式出資,計___________萬元整,佔______%股份。

3、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夥負責人____________統一保管,合夥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4、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萬元整。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四條:工資分配、盈餘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考慮統一管理,合夥人甲方不參與經營管理權,乙方全權管理,但本着共同財產,合法經營、開源節流的宗旨,合夥人不執行工資分配原則,乙方可以按生活需求,共同約定每月提取________________元盈餘分配款項。

2、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甲方同意按約定比例分配,甲方分配_____%,乙方分配____%。

3、債務承擔:因甲方不參與經營管理權,不承擔債務償還責任;乙方在經營過程充分考慮經營風險,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可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夥人須承認本合夥協議,並共同簽署新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夥

1、自願退夥: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另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合夥人退夥後,合夥人與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實體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六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合夥經營的收入、開支只可以合夥經營中支配;

4、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5、支付合夥債務。

第七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甲方自願不參與經營管理權,但行使監督權,對合夥經營的財務狀況等進行監督。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第八條:禁止行為

1、除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合夥人以合夥資源進行個人業務活動,禁止業務獲得利益歸個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實體利益的活動。

第九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或抵押其財產份額的,其行為無效,可按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損失或違反合同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其他

1、凡因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3、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4、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______份。

5、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

多人合夥營業協議 篇2

發包人: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人: (以下簡稱乙方)

經甲、乙雙方協定和誠實信用原則,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甲、乙雙方達成以下協議,特訂立本合同,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承包方式:甲方建房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乙方修建,按實際施工建築面積以每平方米壹佰叁拾元整(130元/㎡)計價。坡屋面和陽台根據國家建築面積計算規則按半價計算,即每平方米陸拾伍元整(65元/㎡)。

二、工程內容:工程施工內容為基礎、主體、屋面和內外裝飾。超深部分按每立方米陸拾伍元(65元/m³)元計價。一層和二層層高淨空 米。樓梯施工至頂。內牆為水泥砂漿打底,地坪為普通清光,外牆前面貼磚、背面和兩側清光。衞生間牆磚、室內地板磚、樓梯扶手由甲方自行粘貼,

三、在基礎開挖完成和每層樑、板布筋均由甲方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質量監督和驗收。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材料由乙方負責。

四、乙方負責施工期間的安全生產責任,從工程開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為止,所發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全部負責,與甲方無關。

五、化糞池容量為 立方米,具體位置和尺寸由甲方指定。

六、付款方式:

1、每層封頂後各支付元;

2、內牆粉刷過半支付元。

工程完工後一個月內驗收,驗收合格後 天內結算付清餘款,並扣除 元保脩金,保脩金在竣工驗收合格起滿一年內付清。

七、保修範圍和期限:屋面防滲和裝修保修兩年,其他保修按國家相關保修條例執行。

八、工程工期:

1、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2、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九、工程結束後,乙方負責把周邊及室內所有建築垃圾清運乾淨。

十、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兩份,乙方一份。此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保修期滿後實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多人合夥營業協議 篇3

第一條 合夥人信息:

合夥人1: 性別:                 

身份證號:         

家 庭住址:         

聯繫方式:         

合夥人2: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繫方式:         

合夥人3: 性別: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聯繫方式:         

【律師提示】:本條款根據人數自行增減。

第二條 合夥目的及期限

合夥人 、 和         共同出資,以         為目的,結成個人合夥。共同經營,共負盈虧。

合夥的期限為自簽約之日起         年。

【律師提示】:1.合夥目的為非必備條款,但寫明目的有利於對後期合夥的經營行為的判斷提供依據;2.合夥期限可以不進行規定)

第三條 出資數額

合夥人         以         方式出資,價值人民幣         元;

合夥人         以        方式出資,價值人民幣         元;

合夥人         以        方式出資,價值人民幣         元;

所有的出資均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合夥期間,該出資性質為合夥財產。各合夥人應當於     年     月    日完成出資。如果在該期限前未能及時出資,則視為其未加入合夥。如果按時出資的人數不足2人,則本合夥自動解散。

【律師提示】:1.該條款對出資內容僅作概括性規定,當出資方式不是貨幣而是其它動產或不動產時,建議以“個人合夥出資份額確認表”的形式詳細記載出資內容,避免發生爭議;2.個人合夥中,財產歸各合夥人單獨享有,不需要轉移所有權;3.出資中有需要登記的不動產和動產,可以經過合夥人協商後,根據相關行政法規和規章辦理所有人的變更。

第四條 合夥人的權利

合夥人享有如下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 合夥人有退夥權;

5.              。

【律師提示】:合夥人可以自行協商,加入其它與法律法規不牴觸的權利。

第五條 合夥人的義務

合夥人負有如下的義務:

1. 遵守合夥協議的約定;

2. 維護合夥人的共同利益;

3. 共同分擔合夥經營損失;

4. 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 合夥負責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對其它合夥人負賠償責任;

6.            。

【律師提示】:合夥人可以自行協商,加入其它與法律法規不牴觸的義務。

第六條 經營管理

(一)合夥字號為 ,委託合夥人 依法辦理工商核准登記,並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二)合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進行日常的經營管理。

對以下日常事務,共同委託 作為合夥負責人進行處理:

1. 對合夥事務進行日常管理;

2. 簽訂金額低於 元以下,與經營範圍相符的合同;

3. 對日常業務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管理;

4. 採購日常經營所需物資;

對於重大事項,需要由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包括:

1. 合夥解散;

2. 與經營目的無關的投資行為;

3. 對外進行擔保;

4. 對處分個人合夥財產中不動產及其它重要資產;

【律師提示】:1.個人合夥可以不起字號,但是,明確規定字號便於進行工商登記;2.非經營性的個人合夥可以不去進行工商登記,但是,經營性的個人合夥,如門店、餐館……則需要辦理工商及相關行政手續,否則,可能會導致行政處罰。3.日常經營管理事項和重大事項的範圍可以根據合夥人間的協商自行進行調整。4. 日常經營事項可以委託多位合夥人共同執行,但最好明確執行人之間的權限。5.根據合夥人協商,重大事項的表決可以採取其它多數決方式。

第七條 盈餘分配

所有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對合夥收益進行分配,未分配利潤則歸入合夥財產中。

【律師提示】:合夥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其它盈餘分配方式。

第八條 債務承擔

合夥債務首先以共同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在合夥人之間,以出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律師提示】:合夥人也可以自行約定其它債務承擔方式。

第九條 入夥

(一)新合夥人入夥,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新合夥人需遵守本協議中規定的所有內容;

(三)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新合夥人享有與原合夥人的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新合夥人入夥後,需要在合夥人商議的規定出資日前完成出資。否則,視為其未加入合夥。

【律師提示】:合夥協議中的規定較為籠統,建議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之間簽訂一份入夥協議。

第九條 退夥

(一)所有合夥人均享有退夥的權利,在合夥經營期限內,合夥人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它合夥人。退夥生效日為發出通知後第30日。

如果合夥人的退夥會給合夥事務的執行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則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的,視為退夥: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 合夥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4.             。

以上情形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三)合夥人出現下列情形的,可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將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資義務;

2. 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造成損失;

3. 執行合夥事務時有違法和不正當行為;

4.             。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其退夥生效日。

(四)對於退夥人合夥財產的清算,以退夥生效日當日的合夥財產份額為準。

【律師提示】:1.合夥協議中的規定較為籠統,建議退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之間簽訂一份退夥協議。2.觸發退夥的情景可以由合夥人共同協商進行增減。3.觸發對合夥人進行除名的情景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協商進行增減。

第十條 合夥終止

本合夥可以因下列原因終止:

1.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2. 個人合夥期限屆滿;

3. 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個人合夥條件;

4. 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解散原因。

【律師提示】: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一致,加入其它與法律法規不牴觸的合夥終止條件。

第十一條 合夥清算

1. 合夥終止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相關債權人;

2. 清算後如果合夥有盈餘,則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3. 清算後如果合夥有虧損,則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夥人均應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內部按照出資比例分配所負擔的債務,合夥人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律師提示】:該合夥清算規則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一致進行變更。

第十二條 協議爭議解決

各方就履行中產生的任何爭議,都應由各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將該爭議提交至 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任何一方有權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律師提示】:全體合夥人可以共同協商選擇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或者符合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協議爭議解決。

第十三條 其他

1.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履行、簽署、修訂和終止以及爭議解決均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 本協議一式 份,合夥人各執 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夥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合夥人: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