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股份制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企業股份制合作協議書 篇1

合資人:___________(甲方),性別:________,

企業股份制合作協議書(精選3篇)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人:___________(乙方),性別: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資人本着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資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願合資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_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萬元,各佔投資總額的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資依法組成合資企業,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資企業經營期限為三年。要是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條 合資雙方共同經營、共同休息,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盈餘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債權按照各自投資比例包袱。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權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外向對方清償自己包袱的部分。

第五條 別人可以入夥,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並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劃一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變,合資終止

一)合資期滿;

二)合資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資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定的環境。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劃一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資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資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資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資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股份制合作協議書 篇2

第一條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各發起人友好協商,決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特簽訂本協議書。

第二條本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各股東以其所認購股份為限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公司為永久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發起人

第四條公司發起人分別為:

第三章宗旨、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的宗旨是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範圍是

第四章股權結構

第七條公司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募集的對象為法人、社會公眾。

第八條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佔股份總額的%,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

第九條公司股東以登記註冊時的認股人為準。

第十條公司全部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十一條公司的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現,股票是公司簽發的有價證券。

第十二條公司股票採用記名方式,股東所持有的股票即為其所認購股份的書面憑證。

第五章籌備委員會

第十三條根據發起人提議,成立公司籌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由各發起人推舉的人員組成,負責公司籌建期間的一切活動。

第十四條籌備委員會的職責

1、負責組織起草並聯系各發起人簽署有關經濟文件。

2、就公司設立等一應事宜負責向政府部門申報,請求批准。

3、負責開展募股工作,並保證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認繳完畢後30天內組織召開和主持公司創立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

5、負責聯繫股東,聽取股東關於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人員構成及人選意見,並負責向公司第一屆股東大會提議,以公正合理地選出公司有關機構人員。

第十五條籌備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實行日常工作制。

第十六條籌備委員會成員不計薪酬,待公司設立成功後酌情核發若干補貼。所發生的合理開支由公司創立大會通過後由公司實報實銷。發起人的報酬由各發起人協商,報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通過。

第十七條籌備委員會自合同書籤定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股東大會召開,選舉產生董事後,籌備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各股東應將認購的股款匯入公司籌備委員會指定的銀行帳户。繳款時間以匯出日期為準。

第十九條本協議書一式份,於年月日在市簽訂,並自籤畢後生效。

代表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股份制合作協議書 篇3

股份合作/項目投資合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丙方:________身份證號碼: ;

住址: ;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致境茶吧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具備的優勢和茶吧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中國台灣藝朵致境茶吧項目,使合夥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

合夥名稱: ;

主要經營地: ;

合夥經營項目名字為:;

經營場所位於: ;面積: 平方米:

第三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經營項目為 ,範圍包括 等。

第四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方式以及所履職責

第一部分:

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提供店鋪租金方式出資,佔45%股份(以下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支付茶吧所需硬件、銷售產品進貨資金以及後期店面日常運營所需流動資金的方式出資,佔45%股份(以下稱乙方);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茶吧運營支持包括(人員招聘、營銷方案提供、收銀系統和會員系統支持等以及運營所需要的培訓支持)方式出資,佔10%股份(以下稱丙方);

第二部分:

甲方負責財務管理,資金核算分配流程依據三方商議決定;

乙方負責按財務管理流程實施日常收支,門店日常管理;

丙方負責人員招聘、運營系統支持、營銷活動方案制訂和培訓;

合夥人彼此之間有監督和核查權。

第三部分:

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

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夥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餘、工資分配、獎金分配以及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按店面管理標準配置三方共同協商確定。

2、獎金分配: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商議後決定。

3、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合夥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第一部分: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夥人須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部分:退夥

1、自願退夥。

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退夥、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夥人的全部損失。

2、當然退夥

當然退夥是指發生了某種客觀情況而導致的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除名退夥也稱開除退夥,是指在合夥人出現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夥人決議將該合夥人除名。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經濟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第三部分: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乙方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對合夥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支付合夥債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部分: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佔股份比例50%以上的合夥人同意方可執行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第二部分:合夥人的義務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1、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2、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4、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1、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2、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1、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夥期限屆滿;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銷;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 合夥人或委託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餘分配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 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2)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3)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5)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九條規定,應按其他合夥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1)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2)新入夥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3)本協議一式肆份,合夥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4)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全體合夥人簽章處: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