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大綱

茲因立約人____、____情投意合,爰訂於__年__月__日在____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____,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製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製為: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製: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________妻負擔: ________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它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 □ 妻負擔全部 □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妻負擔____。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人民幣____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為其它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人民幣____元。 十、特約事項: 立約人:男方:____女方:____ 立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前協議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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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夫妻間生活守則

第一條 婚後不與家公家婆同住。

第二條 丈夫不得向妻子説謊。

1. 不論謊話是善意或惡意,均不被接納。

2. 丈夫對妻子不得有任何隱瞞,所講的必需是事實之部份或全部。

第三條 家務分工夫負擔:________妻負擔:________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十)其它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第四條 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

□ 妻負擔全部

□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____,妻負擔____。

□ 其它: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人民幣____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第二章 夫妻財產製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製為:

□法定財產製,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製: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____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製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第二條 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人民幣____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第三條 一切以妻子的工作為重,丈夫不得干涉妻子的工作,或做出任何影響妻子工作的舉動。

第三章 丈夫個人守則

第一條 不得出入色情場所。

1.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色情場所。

2. 不得以任何藉口在有關場所經過、出入或逗留。

第二條 不可沉迷賭博。

1. 包括合法或非法之賭博。

第三條 不可服食違禁藥物。

第四條 不可攝取過量酒精。

第五條 不得與妻子或家人以外的異性有過分、及不必要之親暱舉動。

1. "是否必要′、"過份′或" 親暱′之定義由妻子介定。

第六條 不可做出傷害妻子的行為,包括心理上、生理上,"傷害′之定義以妻子的感覺為依歸。

第七條 不可觸犯任何法例。

第八條 不可相約順友第九條 不可違反婚前協議書的內容。

第四章 夫妻間相處細節

第一條 丈夫需要定時向妻子報告行蹤。

第二條 丈夫在任何時刻,均不能與妻子失去聯絡。

a. 任何藉口,例如沒有帶電話、電話冇電…之類原因,皆不被接納。

第三條 丈夫不能探問或提及妻子的工作內容。

第四條 丈夫不能企圖或意圖影響妻子的觀點意見、以及對事物的看法。

第五條 若夫妻間對事物持有不同意見,以妻子的意見為最後依歸。

第六條 丈夫不可沉迷工作,忽略家庭生活,一切需以家庭為重。

第七條 丈夫需關心愛護妻子。

第八條 丈夫有責任瞭解妻子之喜好,並應盡其所能滿足妻子的要求。

第九條 丈夫應尊重妻子意願,不可勉強妻子做任何非自願去做的事。

第十條 不可在家發脾氣,更不能在孩子面前發生爭執。

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人民幣____元。

第十一條 特約事項:

立約人:男方:____女方:____

立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