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保證書(通用3篇)

婚姻保證書 篇1

由於本人以前比較壞,經常打架,瞞着老婆做過壞事,惹老婆生氣,使老婆為我但心,對我不信任!在這裏我向老婆保證我以後做個乖乖老公,特此保證以下幾點:

婚姻保證書(通用3篇)

1、以後不打架或少打,少抽煙,不喝酒。

2、要比以前更加關心。愛護。體貼老婆。

3、不管做任何事情都向老婆大人彙報。

4、不做對不起老婆的事,不管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對不起老婆。

5、做到有福老婆享,有難我當的夫妻制。

6、不和老婆吵架,就算打點小仗,小吵一下,我也要讓着老婆。

7、老婆生氣跑了我要追,不追是小狗。

8、每天早上一醒先想老婆。

9、只要是一有時間就給老婆做上幾個好菜,讓老婆換口味。

10、不管去哪,都要和老婆經常保持聯繫。

11、見到準丈母孃,準丈人,一定要面帶微笑,主動打招呼。

12、任何時候都不能欺騙老婆。

13、老婆説的話一定要記得。

保證人:

20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婚姻保證書 篇2

一、什麼是婚姻保證書

結婚之前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婚姻保證書的情況在現代社會已不鮮見,當事人在什麼情形下會簽訂婚姻保證書或者婚姻保證書一般會約定什麼樣的內容,從實際生活中發生的案例來看,婚姻保證書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僅限於婚姻當事人雙方知曉、無任何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在婚後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書而重歸於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其中類似“淨身出户”、“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並不鮮見,可能其中還會夾雜着有關財產權屬的內容。

(二)有第三方介入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

一般夫妻矛盾都是雙方私下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才會有_____介入,一般一方會對另一方產生不信任,故多數情況下一方會主動要求對方寫下婚姻保證書,主要內容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家庭義務及一方對自身過錯行為的改正決心等,其保證內容多是就事論事,但是,多是具有象徵性意義。

二、婚姻保證書有效嗎

夫妻之間訂立婚姻保證書是家庭生活中一般的夫妻矛盾解決方式,如無必要,雙方當事人當然不會將雞毛蒜皮的小事起訴到法院,但是保證書中有時會涉及到一些財=產和子女撫養權的內容,此時婚姻保證書效力如何下文為您作詳細分析:

(一)?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財產權歸屬及子女探視權條款時,是否有效

1、“淨身出户”條款是否有效

所謂“淨身出户”是指婚姻的雙方當事人在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能得到任何共同財產。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户”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訂立此類婚姻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但是,若書寫該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2、約定取消一方子女探視權的條款是否有效針對“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的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二)若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婚姻保證書中約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離婚,該婚姻保證書可否作為雙方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可否據此判決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實踐中,除非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否則,法院判決當事人離婚必須以此為準據。婚姻當事人簽署的婚姻保證書多是夫妻雙方婚姻忠貞及夫妻義務與責任的書面宣誓,涉及道德或精神層面的居多,在當前婚姻案件的審理下,其充其量只能作為雙方感情不合的一個參考。在具體審理中,法官應當結合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綜合予以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對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保證書 篇3

婚姻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家庭中夫權地位強勢,女方相對處於劣勢。夫妻在家庭中分工不同,婦女在心理上對待婚姻有着較脆弱一面,在處理婚姻問題時願意求得保證,多數婚姻保證書的簽署多是由女方主動。由此,就不得不談到婚姻保證書效力問題。

一般而言,一些當事人由於對未來婚姻不確定性的擔憂,往往會在辦理法定的婚姻手續之前簽署婚姻保證書,以此來增加婚姻的穩定係數,這時的婚姻保證書無意義,絕大多數情況下沒有效力,其中以約定的夫妻忠貞條款居多。

在婚後的生活中,夫妻難免會產生矛盾,在出現危機時,當事人雙方往往首選的解決途徑當屬私下協商,以達成婚姻保證效果。而重歸於好的情況屢見不鮮。此時的婚姻保證書中會就夫妻相互之間的忠貞、家庭責任、孩子問題及懲罰措施進行約定。這類婚姻保證書的效力需要酌情而定。

我國《_____》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進行約定。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婚姻保證書中約定有“淨身出户”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若簽署此類保證書時系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背叛婚姻方不得探望子女、不得做孩子的父(母)親”等條款是否有效力針對這類保證條款,法律的態度很明確,此類約定概屬無效。因為涉及到子女的探望權及子女與離異父母的.關係屬身份關係,當事人不能約定予以排除相關當事人的權利。

現實中,相當一部分當事人認為非得要找公家評理,例如,向法院起訴。在法官的見證下,一方當事人書寫的保證書會撫平對方的心理傷痕,也會促使對方反思自己的行為,其便以不傷和氣的方式化解了婚姻危機。此種情形下的婚姻保證書多是一方給對方一次改過機會的書面見證,法官往往也會積極地調解促成當事人和好,此種方式當事人一般也樂於接受,在法官的見證下,其法律效力當然也有所保證。

婚姻關係的穩定對於社會的有序有着不容忽視的影響。婚姻保證書對於維護家庭穩定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一般而言,婚姻保證書效力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前提下是具備的。婚姻保證書能夠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撫慰社會的創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