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簡易離婚協議書(精選3篇)

家庭糾紛簡易離婚協議書 篇1

女方:___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家庭糾紛簡易離婚協議書(精選3篇)

男方:_________________,漢族,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出生,現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我們雙方於年月日辦理結婚登記,因婚後感情不和,現夫妻關係已徹底破裂,經反覆冷靜思考,我們自願離婚,解除夫妻關係,經男女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離婚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與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關係及撫養費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

三、財產的處理:無共同財產。

四、債權及債務的處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負責。

五、其它協議:_________________。

我們自願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書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協議內容如有欺騙、隱藏、虛假,責任由協議人自負。此協議書一式叁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協議人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__協議人:_________________女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家庭糾紛簡易離婚協議書 篇2

居間在經濟生活領域通常又被人稱作“中介”,居間合同在《民法典》頒佈實施以前,屬於無名合同,其主要由《民法典》中最類似的條款加以調整,而在《民法典》中,設專章對居間合同加以規定,明確了其作為獨立有名合同的法律特徵,這對調整我國日益發達的居間活動起了重大的促進作用。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根據該法條,可以看出居間合同通常只有兩方當事人,即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交易媒介的居間人,以及給付報酬一方的委託人,在少數情況下會有訂立合同的第三人作為共同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在審判實踐中,有可能產生的居間合同糾紛不外乎二大類,即因酬金而引起的糾紛,另一種為賠償性糾紛。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徵。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託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第四百二十七條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通過對上述法條的分析我們不難看出,在此類居間合同糾紛中,作為原告的居間人只要舉證證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而酬金的多少則可以依據約定或者公平合理原則加以確定。假使沒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並且作為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於作為被告的委託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此不累述。

下面着重談談另外一類居間合同糾紛。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託人作為原告,居間人作為被告參加訴訟。作為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託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信息,承運人將委託人的貨物運走後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託人在締結合同後並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託人為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於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為委託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為居間人的不願賠償或為賠償標準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典》明確地列舉出居間人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要件,即要有證據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居間人才會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審判實務中,作為委託人很難取得證據來證明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假如有,也只是一些表面或片面的現象,嚴格説來都有不算有效證明,很難得到審判人員的認同,在此情況下,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就相當尷尬了,一方面基於對居間人的信任,接受了其提供的指示或媒介服務,而另一方又卻因訂立了合同造成了損失,又沒法證明居間人明顯過錯或重大過失,而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常情況下應由作為原告方的委託人舉證,由於無法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其訴訟請求,從而喪失索賠的機會。對此,筆者認為,作為《民法典》的立法本意,“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是體現在整部法律之中的,如在此類賠償性居間合同糾紛中片面地強調“誰主張誰舉證”,筆者認為是有悖於立法本意的,其理由如下:1、居間合同的訂立是以委託人和居間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的,委託人讓居間人給其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是基於相信以居間為職業的居間人具有在該類居間行為中具有超越常人的辨別能力,其能為委託人訂立合同提供真實而便捷的途徑,故居間人的居間活動應體現出誠實信用原則;2、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作為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機會,如能促成合同訂立是能取得酬金的,作為委託人付酬當然是想居間人認真履行職責,而居間人為取得報酬也理應盡職為委託人服務;3、居間合同要求居間人應當就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綜前所述,筆者認為在處理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除強調原告方即委託人的舉證責任的同時,還應要求被告即居間人舉證證明其在居間活動中,已經做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在前面所述的空車配載信息居間活動中,居間人應提供其已充分注意到了承運人的身份證明,貨車所有權屬及車況,並以書面方式加以轉載或複印留檔的證據;在房屋中介中,居間人已經核對了當事人所提交的房屋所有權證明原件,並將其複印留檔備查的證據。也只有這樣,筆者認為才能真正體現作為有償合同中的居間人是否盡了注意義務,如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盡善良行為人的注意義務,即為過失,就應對委託人因此所受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這也是符合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假如居間人在居間活動中充分盡到注意義務,是減少該類糾紛,維護居間活動正常秩序的有效途徑,並且居間人將其在居間活動中所盡的注意義務加以記載形成書面證據,並未加重居間人的義務,相反,對其更好從事和開展該項經濟活動是有益的。

綜前所述,筆者認為在居間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審判人員不僅僅強調“誰主張誰舉證”,還要在由損害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中,強調由居間人來舉證證明其已盡注意義務,其在居間過程中無重大過失,如不能證明,就應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單純的要求委託人舉證證明居間人的故意行為,這才有利於體現誠實信用原則,更利於規範居間活動。

家庭糾紛簡易離婚協議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丙方(保證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鑑於:

甲方訴乙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業經____ 市____ 區人民法院於____ 年____月____日做出________ 號判決書判定:乙方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 向甲方支付設備轉讓款________萬元,並於10日內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計____________ 萬元,案件受理費____________萬元由乙方承擔

根據該判決乙方應給予甲方共計________萬元。由於乙方上訴後又於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准許撤回上訴,因此一審判決已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效。截止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應向甲方支付本金和逾期付款罰息共計________ 萬元。

另,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合資合同》之約定,乙方購買甲方八台設備,轉讓價款為____________萬元。約定分五期償還全部價款。但至今乙方最後兩筆轉讓款同樣未支付。

其中一筆已於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息共計________萬元。最後一筆轉讓款即將於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綜上,截止於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欠甲方本息共計________萬元。

鑑於此,為保障上述判決儘快順利執行完畢,並確保甲方收回所有轉讓款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還款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上述本金及利息共計________________萬元。

二、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分期付清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款項:

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之日起________ 年內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項和利息。具體為:____乙方應當於____年____ 月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萬元;於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人民幣____________萬元,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支付最後一筆轉讓款人民幣____________ 萬元。(請貴單位根據雙方實際約定適當調整)

三、擔保條款

3.1丙方在充分了解本合同全部條款之情況下,自願就本合同項下乙方應付給甲方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違約金、因追索而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3.2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每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四、違約責任

4.1乙方未按照本協議第二條約定時間按期付款的,從違約之日起按違約金額的日____ 分之____ 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如乙方其中任何一期未按時或未足額支付,則視為全部款項到期,甲方有權立即要求乙方償還剩餘所有款項及利息。同時,甲方有權繼續要求法院強制執行。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2如乙方違約,則應承擔甲方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合理的律師酬金和費用、評估費、拍賣費),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五條:生效或其他

5.1本協議履行完畢後,甲乙雙方之間的糾紛即告終結,雙方互不主張權利。甲方為達成和解目的做出妥協所涉及的案件事實,不得在其後的訴訟中作為對甲方不利的證據。乙方不得以本協議作為其主張權利的依據.

5.2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沒有行使本協議項下之權利,不得解釋為已經放棄該權利。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或者條款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他部分之效力。

5.3未經另一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力。

5.4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

5.5本協議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