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處理工程安裝合同範本

合同號:

污水處理工程安裝合同範本

發包人: 承包人:

第一部分 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污水處理廠三期項目設備安裝及調試工程 工程地點:污水處理廠三期工程規劃紅線內

工程內容:工程建設內容包括污水級處理和污泥處理設備安裝工程,四聯體(粗

格柵、進水泵房、細格柵、沉砂池),A2污泥濃縮脱水機房,加氯間,除磷加藥間,除臭裝置,中水裝置,污泥輸送碼頭等廠區工藝建構築物內的設備、管道、電氣、自控、儀表安裝及調試,本工程所需電纜的鋪設,電纜頭和電纜支架製作等,及工藝建構築物外5米內所有管道和管件的安裝。(20萬噸/日污水處理能力

(具體工程內容見合同附件。)

資金來源:世界銀行貸款 二、工程承包範圍

① E1包範圍內的粗格柵、細格柵、沉砂系統設備、鼓風機系統設備、污水泵類

系統設備、沉澱池刮吸泥機設備、曝氣系統空氣管道、非標類設備(含閘門,除臭裝置,加氯裝置、中水裝置和污泥料倉等)、閥門類設備、設備配套電氣控制設備的安裝與調試;

② E1包範圍內所有設備和材料的安裝;E1包範圍內所有支架、料斗、不鏽鋼平台、檢修架和儲槽的製作;E1包內的管件(彎頭、異徑等)現場根據情況能製作的儘量製作,不能製作的由發包人採購成品交由承包人安裝;

③ E1包範圍內高低壓電氣設備、自動控制及儀表系統設備的安裝和配合調試工作,E1包範圍內電氣設備的現場測試工作,協調與其它安裝承包商如外部供電安裝的工作;

④ 負責臨時設施的搭拆;配合設備開箱檢驗;

⑤ 協助發包人進行E1包範圍內所有機電設備的聯動試車,配合試運行工作; ⑥ 除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裝工程所需的輔助材料;

⑦ 除發包人提供的設備和主材料之外的,安裝工程所需支架和輔件等的製作和安裝;

⑧ 承包人應完成上述由其負責安裝的設備及材料的卸車、轉運、存儲、保管、組裝、安裝、單機調試、聯動調試、試運行、試驗、安裝缺陷處理及交接驗收。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監理工程師發佈的開工通知中確定的開工日期(20xx年11月15日)。

竣工日期:根據合同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確定的竣工日期(20xx年9月10日前安裝調試驗收完畢)。

合同總工期:從監理工程師發佈開工通知確定開工日期起總日曆天數290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五、合同價款

合同金額:RMB2,280.000.00元(人民幣大寫 貳佰貳拾捌萬元整); 上述合同價格是固定價格。 六、合同文件的組成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合同專用條款 3、合同通用條款

4、本項目設計施工圖紙及設計文件 5、本項目招標書、招標圖紙及其附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合同附件:發包人提供設備材料一覽表、承包人工程量價格清單、施工進度計劃、安裝工程技術要求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合同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

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壹年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

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

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xx年5月3日,合同訂立地點:北京市

本合同雙方約定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簽字和加蓋雙方印章後立即生效。 發包人: 承包人:

(蓋章) (蓋章)

發包人代表: 承包人代表:

電 話: 傳 真: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 號: 地址:

電 話: 傳 真: 開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 號: 地 址: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條款

一、 詞語定義及合同文件 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

的條款。

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項目經理: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工程師:指本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濟支出。 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承包天數。

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 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且非合同約定應由其承擔的責任和風險,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

工期順延的要求。

1.22 1.23

不可抗力:指無法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合同文件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本項目設計施工圖紙及設計文件 (5)本項目招標書、招標圖紙及其附件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合同附件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當合同文件內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負責監理的工程師做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語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説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説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在少數民族地區,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少數民族語言文字書寫和解釋、説明本合同。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文件適用國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