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通用22篇)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

甲方(全稱):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通用22篇)

乙方(全稱):

甲方施工需要,現將工程進行投資建設,為明確雙方責任、權利及義務,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第二條工期、進度及工程量

(一)工期:

開工日期:,竣工日期。以甲方書面的開工通知為準;

工期:天;

具體工期視施工情況,根據甲方要求進行調整。其間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工期另行約定。

(二)進度要求:施工進度必須滿足甲方與業主簽訂的合同工期要求,在合同工期內完成分包範圍各分項工程項目。

(三)工程量:

1、工程量見附表工程量清單。

1、工程量測算方法:最終結算工程量以甲方乙雙方確認的並經審計後的最終有效計費工程量為準。

(四)施工設備要求:以滿足施工進度要求為準。

(五)技術參數與材料要求:滿足設計技術規格書及設計施工圖的要求。

(六)施工內容:按設計施工圖紙施工,以實際施工進度為準。

第三條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標準:符合市政道路及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二)工程質量應達到合格等級。

(三)工程質量應當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質量標準的評定以國家或行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為依據。

(四)工程質量達不到約定標準的部分,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約定標準。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標準,由乙方承擔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第四條工程款支付及計費方式

(一)本工程合同價款為:

人民幣¥元(人民幣大寫:)。

具體費用組成見附件分項工程量清單,除了屬於業主原因發生的設計變更或總包合同專用條款約定的其他可以調整因素外,本合同價款不予調整。本工程採用固定綜合單價計費方法,合同價款包括乙方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費用,合同單價按甲乙雙方議定價格確定。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

1、工程預付款的支付:無。

2、工程款(進度款)支付:工程交工驗收之日起日曆天內,發包人支付全部工程款(扣除5%工程保脩金)。

第五條工程竣工驗收和結算

(一)驗收標準:

工程質量和驗收按市政道路及管網工程施工及驗收標準進行驗收。

(二)驗收方式及辦法:

工程具備階段驗收條件或竣工驗收條件,乙方按國家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階段驗收資料或竣工資料及驗收報告。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後10天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驗收後5天內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可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准,即可辦理結算手續。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後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應為乙方修改後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協議條款約**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後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費用。

(三)竣工結算:

竣工報告批准後,乙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甲方代表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甲方代表收到結算報告後應及時給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見,在協議條款約定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並將副本送乙方。由政府承認的審計部門審核後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收到工程款後15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甲方無正當理由收到竣工報告後30天內不辦理結算,從第31天起按施工企業向銀行計劃外貸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條甲方責任

1、辦理土地徵用,青苗樹木賠償,房屋拆遷,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礙等工作,使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並在開工後繼續負責解決以上事項遺留問題;

2、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從施工場地外部接至協議條款約定地點,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開通施工場地與城鄉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協議條款約定的施工場地內的主要交通幹道,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場地的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保證數據真實準確;

5、辦理施工所需各種證件、批件和臨時用地、佔道及鐵路專用線的申報批准手續(證明乙方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6、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乙方,並進行現場交驗;

7、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向乙方進行設計交底;

8、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並承擔有關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誤,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第七條乙方責任

1、在其設計資格證書允許的範圍內,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的設計,經甲方代表批准後使用。

2、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和工程事故報告。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衞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4、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5、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要求乙方採取特殊措施保護的單位工程的部位和相應經濟支出,在協議條款內約定。甲方提前使用後發生損壞的修理費用,由甲方承擔。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現場清潔符合有關規定。交工前清理現場到達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合同簽訂後頒發的規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損失和罰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項義務,造成工期延誤和工期損失,應對甲方的損失給予賠償。

第八條保修

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協議條款約定的保修項目、內容、範圍、期限及保脩金額和支付辦法,進行保修支付保脩金。

保修期從甲方代表在最終驗收記錄上簽字之日算起。分單驗收的工程,按單項工程分別計算保修期。

保修期間,乙方應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後10天內派人修理,否則,甲方可委託其它單位或人員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返修的費用,甲方在保脩金內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因乙方之外原因造成返修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採取按合同價款一定比率,在甲方應付乙方工程款內預留保脩金辦法的,甲方應在保險期滿後20天內結算,將剩餘保脩金和按協議條款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一起退還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

第九條爭議、違約和索賠

(一)爭議: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合同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發生爭議後,除出現下列情況的,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完工工程:

1、合同確已無法履行;

2、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且為雙方接受;

4、仲裁機關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二)違約:

甲方代表不能及時給出必要指令、確認、批准,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支付款項及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包括支付因其違約導致乙方增加的經濟支出和從應支付之日起計算的應支付款項的利息等),相應順延工期;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和賠償因其違約給乙方造成的窩工等損失。

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的規範的要求,或發生其它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協議條款約定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因一方違約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應提前10天通知違約方後,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三)索賠:

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乙方可按以下向甲方索賠:

1、有正當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關證據;

2、索賠事件發生後20天內,向甲方發出要求索賠的通知;

3、甲方在接到索賠通知後10天內給予批准,或要求乙方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甲方在10天內未予答覆,應視為該項索賠已經批准。

第十條其它

(一)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承擔由於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責任和因此發生的費用。非乙方責任造成的傷亡事故,由責任方承擔責任和有關費用。

發生重大傷亡事故,乙方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並通知甲方代表。同時按政府有關部門要求處理。甲方為搶救提供必要條件。發生的費用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乙方在動力設備、高電壓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時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應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經甲方代表批准後實施。由甲方承擔防護措施費用。

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甲方應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並承擔有關的經濟支出。

(二)專利技術、特殊工藝和合理化建議:

甲方要求採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須負責辦理相應的申報、審批手續,承擔申報、試驗等費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並負責試驗等有關工作。乙方提出使用專利技術和特殊工藝,報甲方代表批准後按以上約定辦理。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議涉及到對圖紙、設計和施工組織設計的更改及對原定材料、設備的換用,必須經甲方代表批准。

以上發生的費用和獲得的收益,雙方按協議分攤或分享。

(三)工程分包。

乙方可按投標書和協議條款約定分包部分工程。

乙方與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後,將副本送甲方代表。分包合同與本合同發生牴觸,以本合同為準。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義務與責任。乙方應在分包場地派駐相應監督管理人員,保證合同的履行。分包單位的任何違約或疏忽,均視為乙方的違約或疏忽。

除協議條款另有約定,分包工程價款由乙方與分包單位結算。

(四)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發生後,乙方應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並在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通報受害情況,按協議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甲方報告損失情況和清理、修復的費用。災害繼續發生,乙方應每隔10天向甲方報告一次災害情況,直到災害結束。甲方應對災害處理提供必要條件。

因災害發生的費用由雙方分別承擔: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甲方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乙方設備、機械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乙方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工作的責任與費用的承擔,雙方另籤補充協議約定。

(五)保險(如有時)。

甲方按協議條款約定,辦理建築工程和在施工場地甲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生命財產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費用在工程造價中列出。

乙方辦理自己在施工場地人員生命財產和機械設備的保險,並支付一應費用。

投保後發生事故,乙方應在15天內向甲方提供損失情況和估價的報告,如損害繼續發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報告一次,直到損害結束。

(六)工程停建或緩建:

由於政策變化、不可抗力以及甲乙雙方之外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購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撤出施工現場。甲方應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支付以上的經濟支出,並按合同規定支付已完工程價款和賠償乙方有關損失。

已經訂貨的材料、設備由訂方負責退貨,不能退還的貨款和退貨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但未及時退貨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七)合同的生效與終止:

本合同自協議條款約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在竣工結算、甲方支付完畢,乙方將工程交付甲方後,除有關保修條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條款即告終止,保修期滿後,有關保修條款終止。

(八)合同份數:

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分別保存。副本四份,由甲乙雙方分送有關部門。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合法代理人或其合法代理人

電話:電話:

傳真:傳真:

開户銀行:開户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簽約時間:年月日

合同簽訂地點: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2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切實解決鎮農村飲水安全,甲方將縣下達本鎮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的一部分承包給乙方,現就相關事宜協議如下:

一、乙方施工範圍除村以外的流泗鎮範圍內的其他區域。

二、甲方無償提供縣水務局撥付的該區域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所需管材及協調施工矛盾,施工所需經費及其他輔助材料由乙方自負。

三、乙方應優先確保復興大道、幸福大道兩側管道鋪設,確保銀灣豪庭、曹瑛村、鎮規劃新汽車服務站點的管道鋪設。

四、乙方應按相關規劃、設計和技術要求施工,確保正常供水。

如未正常供水、水質不達標,甲方有權收回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提供的管網等相關資產。

五、乙方按標準收取初裝費和水費。

安裝到各農户初裝費不得高於現行初裝費標準,水費不得高於現行收費標準。

六、乙方應確保縣水務局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驗收。

七、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安全第一,在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均與甲方無關。

八、工期:一個月,於20__年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工期,由雙方另行商定。

九、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違約方承擔責任。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3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信的原則,雙方就 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特訂立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況

1、工程結構:磚混;

2、建築面積:約㎡(按實際建築面積計算為準)。

二、承包方式

土建工程總單包(即包工不包料)。

三、甲方負責範圍

甲方應提供水、電、路三通及所有建築材料、回填。

四、乙方承包範圍

1、基地平整、砼工程、磚砌體工程、木工搭拆(鐵絲釘子自備)、鋼筋工程、內外粉刷工程、樓梯粉刷上頂(一層、頂層、地坪)。

2、乙方自備機械、腳手架。

五、承包價格

按每平方米 元結算,隔熱層按 計算。

六、質量要求

七、付款方式

1、基礎完工付款

2、每層砌體完工付款

3、內粉完工付款

4、外粉完工付款

5、竣工驗收合同後付清餘款。

八、施工日期:按120天計算,雨天順延。

九、安全問題

乙方應安全、文明施工,如出現大小事故由乙方自負。

十、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4

鑑於_________(投標人名稱)已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日期)提交了建設_________(合同名稱)的投標書(以下稱投標書)。

銀行名稱(蓋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本保證義務的條件是:

(1)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中規定的投標書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書;或如果投標人在投標書有效期內接到業主所發的中標通知書後;

(2)未能或拒絕根據投標須知的規定,按要求籤署合同協議書;或未能或拒絕接投標須知的規定,提供法的保證金。

我行保證在收到業主第一次書面要求後,即對業主支付上述款額,無須業主出具任何證明,只需在其書面要求中説明條件是在此要求業主將注意到索款是由於出現了上述條件中的一種或兩種,並具體説明情況。本保證書在投標須知規定的有效期或在該日期前已延長的投標書有效期後30天(會第30天)內有效。延長投標書有效期無須通知銀行,任何索款要求應在上述日期前交到銀行。

銀行名稱:_________(蓋章)

證人:_________(簽字)

證人所在單位: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5

借 款 方:

法定代表人:

貸 款 方:

法定代表人: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借款方為進行基本建設所需貸款,經貸款方審查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金額

借款方向貸款方借款人民幣____ (大寫)元。預計用款為一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

第三條 借款利率

自支用貸款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算利息,並計算複利。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內,年息為____ %.借款方如果不按期歸還貸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年____ 月起至____ 年____ 月止,就國家規定的還款資金償還全部貸款。預定為____ 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____ 年____ 元。貸款逾期不還的部分,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或者商請借款單位的其他開户銀行代為扣款清償。

第四條 因國家調整計劃、產品價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變更合同條款時,由雙方簽訂變更合同的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五條 代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因貸款方責任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與銀行規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第六條 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統計、會計報表及資料。

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規定使用貸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貸款,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按照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第七條 本合同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

借 款 方:

貸 款 方:

年月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它國家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承攬甲方工程等事宜,同意簽訂本合同並願忠實履行如後條款:

第一條:工程名稱: (下稱“本工程”或“工程”)

第二條:工程地點:__________

第三條:工程範圍: (詳如本合同圖説附件一)

第四條:工程期限:本工程的開工日期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下稱“開工日”),並自開工日起計 60個日曆天內完成並通過甲方驗收。

第五條:工程總價:__________人民幣

第六條:付款辦法

6.1 乙方銀行賬户:

户 名: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

6.2 本合同總貨款按下列約定支付:

簽訂合同,甲方應付乙方總工程款的30%,即人民幣 ;

熱回器及水泵到工地,甲方應付乙方總工程款的40%,即人民幣 ;

工程全部完工在驗收之前,甲方應付乙方總工程款的15%,即人民幣

工程全部完工並經甲方驗收合格,同時乙方辦妥保修證並簽署保證書予甲方後,甲方應支付乙方工程總價之12 %,即人民幣.

6.3 保脩金條款

本工程不需要繳納保脩金。

乙方同意工程總價之3%作為保脩金。該保脩金待保修期滿且乙方已履行全部保修義務時,乙方可向甲方申請無息領回。

本工程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工程承包方或施工方應在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履行保修義務的,乙方在未繳納保脩金或領回全部保脩金後仍需履行保修義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6.4 經乙方申請,甲方應當於收到申請3日內核對本工程進度款,七日內核對保脩金,並於核對完畢後20日內撥付到乙方銀行賬户,逾期仍未付款,由此影響之工期予以順延。

6.5 乙方請領各項工程款應付全額合法發票,並經甲方指定的監理工程師(下稱“監理工程師”)會簽證明。

第七條:工程價款

7.1 本合同第五條工程總價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設備成本、機具、運費、各種應付税款、搬運費、工資、安裝費、一般支出費、利潤、保險費、管理費、保修費、工程查驗費,以及就本工程所做的試驗所需各項費用及其它履行本合同有關的各項成本與費用,甲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向政府繳納的一切相關費用除外。

7.2 乙方確認並同意本合同工程總價系屬確定價格,乙方不得因工程所需的材料、供應品及設備價格的漲跌,或因與本合同施工有關的工資率及其它成本費用的增加為理由而要求調整,且不得以未充分了解增加成本的因素而要求調整工程價款或請求額外補償。

第八條:圖説附件

8.1 本合同附件、議價紀錄表、圖樣、估價單、施工説明書、工程項目書、工程進度表和乙方的執行計劃,暨甲方提供的各項工程圖説及規格(下統稱“圖説附件”),經甲方認可者均為本合同的內容,對雙方具有法律上約束力。

8.2 乙方已詳細審閲、瞭解本合同及其圖説附件,並經檢視工程地點,已充分了解工程位置現狀及地質等,並已研判可能影響本工程的各項情況後,乙方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按甲方核准的圖説附件,提送執行計劃,包括工程質量管理計劃和品質保證計劃等,並提供各項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力、監督、物料、供應品與設備,以完成本工程並提供其它各項服務。

8.3 如遇圖説附件均未載明,而按相關政策、同行業技術標準及國家強制性規定為應做的工作的,乙方應按照甲方或監理工程師通知施工,不得藉故推諉或要求加價。

8.4 乙方應依本合同暨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本工程,並負責取得甲方所要求的一切證照交付予甲方。

8.5 圖説附件和執行計劃的提供日期:甲方將於合同訂立時或約定日期,交付其圖説附件予乙方。乙方應於合同訂立日後三日內交付本工程執行計劃予甲方。

8.6 圖説附件的保密要求:甲方提供的圖説附件及本合同其它條款規定之文件或信息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瞭解的有關甲方的商業信息為甲方商業祕密,乙方應維持其祕密性,並採取保密措施,而不得泄露、交付、或以其它方法提供給任何第三人。

8.7 第8.1款所述的所有相關數據,乙方應妥善保存,工程執行階段甲方及監理工程師若有需要,乙方均應隨時提供。

(本條中關於圖書附件的約定要注意:

1、認真核實工程範圍,核算工程量,特別注意工程範圍是否在圖紙上有明確的標註和説明;

2、甲方提供的圖書附件(尤其是標註工程範圍的圖紙)應為甲方簽章的原件(必須有甲方簽章並註明附件一字樣,請注意8。1中“經甲方認可者均為本合同內容”),該原件應在簽約同時作為合同附件由我方收管。)

第九條:工程及材料監理

9.1 乙方依本合同執行的一切工程,應隨時與甲方和監理工程師協調,並接受其指導監督與管理,同時應避免本合同與乙方其它進行中的工程相互牴觸而影響本工程的執行。甲方可決定與本工程施工及進度有關的事宜,包括圖書附件、規格及相關文件的解釋。監理工程師所做成的裁定與解釋不得違反本合同的規定。

9.2 履行本合同之一切工程材料,應經甲方檢查合格後方準使用,如甲方認為不合格,乙方應在監理工程師見證下取樣送交雙方共同認可之檢驗機構或實體檢驗,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乙方應立刻調換,因此而發生之搬運、損耗及其它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如材料品質或等級不甚明瞭時,悉依甲方解釋為準。

9.3 甲方可指定監理工程師負責監督本工程執行並具有指示乙方的權利。在不妨礙乙方正常作業的情況下,甲方得隨時對本工程作業進度及質量進行檢查。

9.4 乙方與甲方間的一切函件的正本應送交甲方,副本抄送監理工程師。

第十條:工程變更

10.1 本工程所需材料如有未盡載於圖説附件內,但為工程技術或施工慣例所不可或缺者,乙方均應照做,此並非工程變更,乙方絕對不得要求變更本合同工程總價。

10.2 甲方認為工程有變更的必要時,一經通知乙方,乙方應即辦理工程變更。該工程變更致工程數量之增減者,其變更工程之價款的計算,仍以原定單價為準;但如系新增項目,則由雙方協議新單價。倘因甲方變更計劃,乙方需廢棄已完成工程的一部分或已訂製並製作完成之加工部件且為甲方變更計劃所及的合格材料時,由甲方核定驗收後,參照本合同所定單價或比照合同簽定時市場料價計算之。

10.3 乙方於工程開始執行後,應定期自我檢討其執行成效。若有變更應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變更。

第十一條:履行進度

11.1 乙方應於第四條開工日前,以大圖樣與樣品提交甲方核定。

11.2 乙方應在第四條開工日前三日內,提交甲方核定與本工程各項工作與目標有關的詳細工程進度時間表,顯示每一細部工程項目的預計開工日與竣工期,乙方應按工程進度履約,定期由甲方驗收,且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工程期限,完成符合圖説附件所述的每項工作以及全部工程。

11.3 乙方應於每週的次日送交甲方一份工作週報表,包括本工程各分項工作的最新進度時間表,敍明每項工作的現狀、完工率、預計完工日期,以及如有遲延者,其遲延原因與乙方趕工計劃。

11.4 凡因天候或其它因素致無法如期施工,乙方應無條件以夜工或其它方式趕工彌補,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延長或逾期,且甲方得視需要,隨時通知乙方增加工作人數及設備趕工,乙方不得拒絕。

(此條約定過於苛刻,如確實因氣候、停水停電,甲方或第三方原因等非我方原因導致的工期延誤,我方應有權要求工期順延,如系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誤,我方甚至享有追究甲方造成窩工、停工損失的權利。再者,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誤,其提出以夜工或其它方式趕工時,應考慮勞動法對於加工工資方面的約定。建議與對方就此條提出協商,儘量減輕我方責任和成本)

第十二條:施工管理

12.1 乙方應於工程地點明顯位置,日間設置具有警示作用的裝置,夜間設置照明裝置,或加防護設施;對於工地附近人畜及公私財產的安全均應預為防範,工程進行期間如有損及公私建築、路面、溝渠、街道上下的水電及通訊管線、或私有林木植物及人民生命財產者,統歸乙方負責賠償。

12.2 乙方應派富有工程經驗的監工人員常駐於工地,依照工程施工進度時間表,切實執行並遵照甲方的指示照圖施工;甲方或監理工程師認為乙所派監工人員不能勝任時,得要求乙方更換之,乙方應立即撤換,並不得藉故向甲方要求賠償。

12.3 乙方所僱的工人必需具有工作技能,倘不善工作、不聽指揮或不守秩序,經甲方或其指定的監理工程師通知後,乙方應於二十四小時之內,予以撤換,且不得再用,並不得以撤換工人為理由,向甲方要求賠償。

12.4 乙方負責所有工人的管理、安全、勞動保護、保險及給養,如有違規行為或侵害他人權益者,概由乙方負責;如工人遇有意外或傷亡情事,也由乙方自行料理,與甲方無涉。

12.5 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及機具設備,甲方得於進場時檢查之,且經認可的一切在場機具設備和新舊材料,未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移出工程地點。

12.6 本工程經甲方或其指定的監理工程師,查有與圖説附件不符之處,或所做工程草率或材料低劣而不合規定者,乙方應立即拆除,並依照規定圖説附件及材料,重予施工至符合規定為止。所有時間及金錢之損失概歸乙方負擔。

12.7 凡與本合同工程有關的其它工程及臨時設施,經由甲方交由其它承包商辦理時,乙方與該承包商,有互相協調合作的義務;如因工作不能協調,而致發生錯誤、延期、或意外等事情,其一切損失乙方願接受甲方裁決,並負責賠償。

12.8 本工程在未經甲方驗收並交付甲方接管前,所有已做工程以及存在於工地的機具、材料,概由乙方負責保管與防護。凡一切非人力所能預防,或意外損壞,皆由乙方完全負責。

(乙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的,甲方應在7日內作出迴應並安排驗收,超過15日甲方未作出迴應或安排驗收的,視為工程驗收合格,已完工工程同時視為已移交甲方接管,乙方不再承擔保管及防護責任)

12.9 乙方或其人員因施工之過失,造成第三者及甲方或其人員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12.10 乙方應遵守甲方制定的相關管理規則之規定。

12.11 乙方應保證其施工人員應遵守甲方廠區的規定。如乙方施工人員違反甲方廠區的規定,甲方可要求乙方撤換該人員。

12.12 乙方保證施工隊使用的區域,應維持環境清潔,並負保安責任。

12.13 乙方各項施工應符合本合同約定,如有未約定者,則應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施工,如地方部門有更為具體且有利甲方的規定者,則照地方規定施工。

12.14 如涉及隱蔽工程,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驗收,甲方未於法規規定時間內驗收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打開隱蔽工程驗收,如工程有任何不符合甲方規定者,打開隱蔽工程及驗收費用由乙方承擔;如無問題由甲方承擔。如乙方未通知甲方驗收,自行隱蔽工程者,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打開隱蔽工程驗收,由此產生一切費用,含打開隱蔽工程、驗收費用等,由乙方承擔。甲方驗收合格後,乙方方可繼續進行其餘工程的施工。

12.15 乙方不得基於任何原因就本工程之一部或全部,包括已進場的或使用中的材料、設備主張任何抵押權、質權及留置權。

12.16 乙方應遵守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由乙方自行負擔。

第十三條:工程驗收

工程全部完工,乙方應將所有設備,一律遷移工地外,並清掃工地始得申請甲方驗收。工程驗收時,如甲方認為有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作,以作檢驗者,乙方不得推諉,並負責修復,涉及之費用比照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執行。乙方應保證工程完工質量符合施工圖説附件、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標準及其與工程質量相關的文件標準。如工程或工作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檢驗的,應當由政府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工程驗收時如有與圖説附件及其它文件不符或未經政府有關部門檢驗合格者,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無償完成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本條“整改”),該工程經過整改後,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承擔違約責任,除依第十五條規定給付甲方違約金外,並賠償甲方所遭受的損失。對該工程的無償整改,乙方如有任何遲延,甲方可將該工程的整改另行委託其它施工方承擔,乙方不得有異議,乙方除承擔該其它施工方整改工程費用外,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甲方所遭受的損失。該整改工程費用和違約金及賠償甲方的'損失,甲方可在乙方未領工程款內扣除,乙方不得有異議,如有不足,乙方仍應負責清償。

第十四條:品質條款

14.1 乙方應當保證有承包本工程之資質,並取得所有相關許可證照。

14.2 乙方必須實施工程品質管理制度,符合國家工程品質管理標準及各地區相關部門相應的建築施工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其它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

14.3 乙方應設專門負責的工程品質管理組織,其負責人須具有品質工程師訓練合格及相關權利範圍。

14.4 乙方於每一細部工程完成後應由其品質管理組織自主檢查後,方得根據工程進度表及圖説附件等相關數據,提請甲方及其監理工程師審查。工程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限期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在限期內未完成,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解除或終止合同。

14.5 乙方應保證工程品質符合健康、安全、可靠度等標準。

14.6 乙方應每年辦理一次全面性稽查,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自然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時間:__________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7

勞務

34.1職員與勞務的僱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是其他方面的勞務及職員的僱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服務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履行合同而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並安排將要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員應在施工完成後離開中國。

34.2承包商的外警勞務及職員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

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和食市供應以及與此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出入境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僱用外籍專業人員和監理人員時,承包人為僱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業主的批准。

(C)承包人僱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准。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僱用的或與工程有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力的部門(見條款16.2)簽訂勞務供應協議,協議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應提交監理工程師。

34.4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工程所在地省級政府的法律與規章的更改,調整其當地僱員的工資。

34.5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將制定工地規則並在其中訂立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衞;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人管理制度;

(d)環境衞生;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防止不法行為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採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防止其僱員或在其僱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妨害治安的行為,並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財產免遭行為的破壞。

34.7供水

承包人應根據當地條件,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在現場為其職員和勞務人員提供足夠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僱員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9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為。

35.1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

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文詳細的書面報表,其格式和時間隔由監理工程師預先規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僱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人數,當監理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此類報表。

35.2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佈指令並採取保護性措施以防事故的發生。

35.3健康和安全及其記錄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的記錄,井在監理工程師隨時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報告。

35.4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後盡岡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情況報告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監理工程師。

材料、工程設備及工藝

36.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所採購的當地和進口材料運至工地現場。在儘可能合理而可行的範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料和設備。

所有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並符合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要求,及(b)接監理工程師要來隨時在製造加工或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並應在這些材料用於工程之前,接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和要求,提供樣品以供試驗。

36.2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

36.3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於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b)在合同中已作出足夠詳細的説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驗方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預期目的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定價或在投標書中標價。

36.4未規定檢驗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b)(在如上所述的情況下)未詳細説明,或(c)(儘管規定或指明瞭)監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製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或設備的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規定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監理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後,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獲得任何工期延長;以及(b)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36.6業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機械):

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人可按所定的價格選擇使用或者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2)該種材料應被認為已由承包人選定和使用,並應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求。

37.1操作的檢查

監理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入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方,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並協助得到進入上述場所的權利。

37.2檢查和試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於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監理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些檢查、試驗不應免除台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

37.3檢查和試驗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監理工程師安排的檢查、試驗、合同規定提供的材料、設備和時間及地點,監理工程師應提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試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果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作,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並認為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檢驗。承包人也即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果監理工程師未參加檢驗,他應承認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推確的。

37.4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和地點為檢查和試驗作好準備,或者監理工程師認為該材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不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求,監理工程師用拒絕這些材料、設備並應立即通知承包人。通知應説明監理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複實驗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複檢驗。由此而引起業主發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所需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37.5獨立檢驗

監理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檢查或試驗委派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出2.4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助手,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覆蓋你的工程檢查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准,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蓋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任何部分工程將置於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除非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人認為檢查並無必要,則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5.2剝露和開孔

當監理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行,並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已經按照本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或掩蔽,並且施工符合合同規定,則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承包人為剝露、開孔、穿洞、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仔何其它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商承擔。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搬走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設備;

(c)對儘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交付但監理工程師認為由於: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2)由承包人本身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工程拆除並重新建造。

39.2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未規定時間時),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並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並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成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暫時停工

40.1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於所指示的時間內,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進行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b)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C)由於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所需停工,(其必要性並非出自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應按40.2款的規定辦理。

40.2暫時停工後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於本條款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可以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b)由於此類暫時停工導致合同費用的增加;

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暫時停工持續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井裏自停工之日起120天的時間內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於本文第40.1款的(a)、(b)、(c)或(d)的四種情況,則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監理工程師接到通知後的28天內允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工。如果在該期限未得到此項允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隻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1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以省略並就此再次通知監理工程師,但並非必須如此;影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1款終止合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開工及誤期

42.l工程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後,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後在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後,承包人應從速開工,不得延誤。

42.1現場的佔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佔用的工地部分的範圍,及(b)可供承包人佔用的順序,業主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通知的同時,讓承包人佔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範圍,及(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供所需的進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規定的計劃,或按承包人在給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的通知書中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及進行施工。

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佔用工地,以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儘快進行工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准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於工程施工之外的目的。

42.2未能給出佔用權

如果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佔用工地,使承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決定:

(a)承包人按44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按報業主。

42.3道路通行權及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臨時道路通行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税,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於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2.4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表——臨時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中列出,以供業主批准。臨時工程用地範圍岡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範圍由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推的額外用地應由承包人自行安排並自負費用。

43.1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

44.1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於: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b)本合同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C)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或(d)業主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礙,或(e)其他不屬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而可能發生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延長全部、或任問段落或部分工程的竣工期限,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可延長的時間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l 44.2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監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後28天內通知了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及(b)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後28天內或其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

44.3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的28天內送交第44.2款(b)

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於28天送交監理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並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後28天內,送交監理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長工期。

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後,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後,監理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均應根據情況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監理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1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工程無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要程師提出建議。本規定並不適用於習慣上採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1施工進度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採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採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費用。如果為了執行監理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標,承包人須徵得監理工程師同意於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採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監理工程師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的費用中扣回,並相應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47.1誤或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則承包人應向業主支付投標書附錄中説明的金額,作為該項違約所致的賠償費(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為該項違約支付的唯一的款額),而不作為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工期算起到全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不足一日的日數。罰金不應超過投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付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賠償費。此項支付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移交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情況下,對簽發上述移交證書以後出現對剩餘工程拖期的賠償費的數額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為上述已簽發證書的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本款只適用於賠償費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7.3竣工獎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規定的時間前完工,業主則應根據第48款頒發的竣工移交證書和簽署日期與第43款規定的完工時間之間的天數,按照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數額,支付承包人每天的獎金。

為使業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佔有並啟用工程的某些區段,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該區段完工的日期。為使承包人有權得到獎金,要求將被實施工作的細節及獎金總額在規範中規定。

為了便於計算獎金數額,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關於區段完工的日期應固定不變,除非另有協議,不得以第44款或本條件其它任何允許延期的條款為由,對竣工日期給予調整。_一如果監理工程師發證書證明,到證書中註明的日期為止,該區段合格完工,則按照第60款,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技術規範計算的獎金支付。

48.1移交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並已圓滿地通過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以預定速度向監理工程師發出通知並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內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為承包人要求監理工程師發給工程移交證書的申請。監理工程師應於該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移交證書,其中寫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示,説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在發給移交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的所有工作。監理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後及證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指出的工程缺陷,並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後的21天內有權收到工程移交證書。

48.2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樣,按第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監理工程師就下列工程發給移交證書:

(a)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部分工程,或(b)監理工程師表示滿意認為已基本完成,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佔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或(c)業主選擇佔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對這種先行佔用合同中的未作規定或作為臨時措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並圓滿地通過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監理工程師可於整個工程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移交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後,承包人即應被視為保證在保修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要求修復地表

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於永久工程任何區段或部分的移交證書,不應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説明。

保修

49.1保修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保修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指定的保修期,其時間自:

(a)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又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b)在監理工程師根據本文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的簽發之日分別算起。與保修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為了在保修期滿時或在保修期滿後的儘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合理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並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移交給業主。

(a)如在發給移交證書的竣工之日尚餘留有任何未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以後儘快予以完成。

(b)接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後14天內根據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在保修E終了2前的位變結果發出的指示進行修補、重理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Z兒49.3修補缺陷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於: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或(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或(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時。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己的費用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性是屬於任何其他原因,則應據第52款決定增加一筆金額到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僱用他人從事此類工作並付酬。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決定,由業主向承包人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保修期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於承包人為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工程設備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日已經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長的時間等於由於缺陷或損壞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則保修期的延長只適用於那一部分。

(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修期均不應超過從移交之日算起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年數。

(b)當發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設備方面的進度暫時中斷時,本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將不適用於任何發生於竣工時間(中標函簽發之日確定)後投標書附錄規定的年數以上時間發生的缺陷。

50.1承包人的調查

在保修期終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監理工程師可指示承包人並通知業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於承包人的責任,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於承包人責任,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

變更、增加及省略51.1變更

監理工程師在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成、質量或數量任何變更,併為此目的或他認為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人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業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但有效變更應按第52款規定估價。

如果變更指令是由於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則變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2變更指令

無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並非由於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令的結果,而是由於工程數量超過或少於工程量清單中所規定者,則該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變更的估價

52.1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款(為此條起見定義為“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增加,如監理工程師認為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和費用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單價或費用,則合同中的單價及費用只要合理可作為估價的基礎,如果上面情況均不成立,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費用。如果協商不成,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個其認為適合的單價或費用,並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上述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意見或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決定一個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2監理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或數量關係到整個工作或其任何部分的性質或數量,在此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認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項目的單價或費用由於上述變更,不恰當或不適用時,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後,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和費用。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情況定出他認為恰當的單價或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或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可確定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或費用不得作任何變更(儘管該表中的工程已經實施),同時,工程量清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或費用也不得作任何變更,除非這類項目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的合同價的5%,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超過或少於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監理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1款」

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且不屬於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或(b)由監理工程師把其改變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3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移交證書時,發現由於: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調整費用,不包括所有暫定金額,計算工作費用及按第7O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不是由於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價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超過了“有效合同價”(就本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金額和計日工的合同價)的15%時,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在考慮據本款採取的任何步驟後,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的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監理工程師考慮承包人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確定這筆金額。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僅以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為基礎。

上述任何金額的調整或確定,均應適當考慮有效合同價中的任何外幣及其所佔比例。

52.4計日工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或可取時。可以指令任何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進行施工。對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畝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此所定的單價和費用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實已付出的款項,並在訂購材料之前,向監理工程師呈交訂貨報價單,以供批准。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監理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僱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名,工種及工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根據前文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中包括的承包人的設備除外。)如果清單和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後,監理工程師將在其上簽字並將清單和各一份退還給承包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交一份除上述以外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設備的標價的報表。如承包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並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無權獲得任何付款。但是如監理工程師認為按上述規定,承包人的清單或報表的呈報由於任何原因而實際無法做到,則監理工程師仍然有權核准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或按計日工計算(監理工程師須對該工程所僱的勞力、時間、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監理工程師認為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計算。

索賠程序

53.1索賠通知

儘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賠事件首次發生後的28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

53.2同期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保存該事件的同期記錄,這對於他以後希望提出索賠而支持其索賠理由可能是相當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在接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後,應檢查這些同期記錄並指示承包人繼續保留記錄(由於是合理並對已提出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監理工程師查閲據本條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資料並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向其提供複印件。

53.3索賠的證明

在發出53.1款規定的通知後的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應送交監理工程師一份帶有對索賠數額的詳細説明和證實材料的帳單。在影響索賠的因素不斷髮生的情況下,這一帳單應看成臨時帳單,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臨時帳單的形式,送交監理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證實材料及累加索賠款額,並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給束後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的最後索賠帳單。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供所有按本條送交監理工程師的帳單的複製件。

53.4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的規定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隻能得到監理工程師或按67.3款規定委任的仲裁人員,根據同期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監理工程師據53.2和53.3款規定的註釋)決定的款額。

53.5索賠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夠的證據,使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能夠確定此款額,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證明的任何臨時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索賠要求,監理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有關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與材料

54.1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料,在運至工地後,即被視為專門供該工程施工使用,承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監理工程師同意,不應將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這些規定不包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務、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工程設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業主不對損壞負責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業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的損失或損壞承擔責任。

54.3結關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需的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續。

54.4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為工程施工進口的任問承包人設備按合同規定搬離再出口時,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協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5承包人設備的租用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合同終止時,為保證能繼續使用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設備,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租用的承包人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租用此類設備的協議(應認為此協議不包括一項租購協議),該協議包括一項規定: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後7天內,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人後,除據63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他承包人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人應將這些設備,按承包人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給業主,繼續為工程施工使用,並由業主支付費用。

54.6用於第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印花税),應認為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用。

54.7編入分包合同的條款

當承包人將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他方法),應加入與本款相同的分包人帶入工地的有關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條款。

54.8不意味對材料批准

本款的執行不意味監理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或其他事情的批准,也不應妨礙任何時候監理工程師拒絕採用任何這類材料。

計量55.1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人簡行合同規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56.1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説明外,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通過計量來核實並確定工程的價值,並按60款規定支付給承包人。當監理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合理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監理工程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並(b)提供監理工程師所需的一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於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前往,則由監理工程師進行的或由他批准的計量應認為是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為了對需要採用記錄和圖紙計量的永久性工程進行計量,監理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工作時,應在14天內參加審查,並就此類記錄和圖紙和監理工程師達成一致,在雙方取得一致後,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如果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為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行審查以後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錄不予同意,或不簽字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從為是正確的,除非承包人在上述審查後14天內向以理工程師書面由辯,申明承包人認為上述記錄和圖紙中不正確的各個方面,以求監理工程師作決定,在接到通知後,監理工程師應審核並確認或變更這些記錄和圖紙。

57.1計量方法

無論一般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應以淨值為準,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

57.2包乾項目明細表

為提交根據60.1款規定的報表,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包含在標書中每一包乾項目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得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的批准。

暫定金額58.1“暫定金額”的定義

“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工程量清單中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可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用。承包人只有權得到包括本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決定的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監理工程師應將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並抄報業主。

58.2暫定金額的使用

對於每一項暫定金額,監理工程師有權發出指令由下列人員把這種金額用於工程施工,提供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

(a)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第52款規定決定的與上述相應價值的金額。

(b)由下文中定義的指定分包人。為此而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應根據第59.4款確定並支付。

58.3憑證等的出示除了是按投標書列出單價或價格作價的以外,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出示有關暫定金額支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帳單與收據等。

指定分包人59.1“指定分包人”的定義

可能已由或將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所指定、選定或批准的進行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的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專家、供貨商以及其他人員,以及按合同條款規定,要求承包人將任何工程分包給他們一切人員,在從事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過程中,均應視為承包人僱用的分包人,並在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59.2指定分包人:對指定的反對

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應有任何義務僱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其僱用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僱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將對承包人負責執行有關工程,供應貨物、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分包合同的內容,其對承包人的義務和責任同於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對業主的義務和責任。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在上述義務與責任方面不受傷害,並使之免於承擔任何由於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義務或未恪定述職責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失賠償費、訴訟費、指揮和其他開支。及(b)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指定分包人及其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損失,並保障承包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任何臨時工程的違章操作,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上述索賠要求。

59.3設計要求應明確規定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暫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裝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設備的設計或技術規範,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並就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上述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承包人免於承擔上述事項,以及任何由於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切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揮費和其他開支。

59.4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對一切由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承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額:

(a)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並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由承包人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費用。

(b)工程量清單中如開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關勞務費用或由監理工程師按本文第52款確定並按本文第58.2款規定,指個支付的費用。。

(c)關於一切其他費用與利潤,按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實際價值的百分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對該暫定金額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率計算;或者當未作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附錄中填寫的比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為此目的在某一專項中做出這種規定時,也應在該處重複填寫此比率。

59.5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證書

在根據第6O款規定頒發包括關於任何指定分包人已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和任何費用的支付證書之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證明,證明以前的證書中包括的關於該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費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承包人支付或償請。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證明,除非承包人:

(a)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絕支付該項款額及(b)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合理證明,證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指定分包人,業主應有權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書直接向該指定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中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保留金,並以沖帳方式從業主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將業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

在監理工程師已發給證書,且業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的情況下,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進一步的證書時,監理工程師應從該證書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但不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8

發包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按照《_____》的原則,並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為明確發包方與承包方雙方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促使雙方互相創造條件,搞好配合協作,多快好省地完成國家的基本建設任務,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合同附件;

第二條圖紙和文件的保管與提供

第三條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_________工程。

2.國家(或各部委,或省,自治區,市政府,計委,建委等有關單位)對工程的批准投資計劃文件號:_________,工程項目表文件號:_________,申請建築許可執照文件號:_________,計劃任務書文件號:_________,初步設計文件號:_________,總概算文件號:_________。

3.工程編號:_________;施工許可證號:_________;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4.工程地點:_________市_________區(縣)_________路。

5.工程範圍:本合同全部工程建築安裝面積共計_________平方米(各單項工程建築安裝面積詳見工程項目一覽表)。

6.工程承包方式: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_________種承包方式。

(1)承包方包工、包全部材料。

(2)承包方包工、部分包料,發包方提供部分材料。

(3)承包方包工、發包方包全部材料。

如按預算實行包工包料,屬於承包方及發包方負責供應之材料,承包方將材料品種、規格、數量、交貨時間、技術要求等用附表詳細註明)。

第四條工程期限

(一)開工

1.根據國家工期定額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工期為_________天(日曆_________天),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開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驗收(附各單位工程開竣工日期,見附表一)。

2.開工前_________天,承包方向發包方發出開工通知書。

3.如遇下列情況,經發包方現場代表簽證後,工期相應順延:

(1)按施工準備規定,不能提供施工場地、水、電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礙物未能清除,影響進場施工;

(2)凡發包方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證施工需要或因交驗時發現缺陷需要修、配、代、換而影響進度;

(3)不屬包乾係數範圍內的重大設計變更,提供的工程地質資料不準,致使設計方案改變或由於施工無法進行的原因而影響進度;

(4)在施工中如因停電、停水8小時以上或連續間歇性停水、停電3天以上(每次連續4小時以上),影響正常施工;

(5)非承包方原因而監理簽證不及時而影響下一道工序施工;

(6)未按合同規定撥付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或代購材料差價款而影響施工;

(7)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誤工期。

(二)竣工

(1)承包方必須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協議書約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師同意順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

(3)施工中發包方如需提前竣工,雙方協商一致後就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作為合同文件組成部分。提前竣工協議應包括承包方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採取的措施。發包方為提前竣工提供的條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價款等內容。

(4)凡是延期開工或順延工期的約定,都是以約定的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為計算基礎。

第五條工程師

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發包方應當與監理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委託監理合同。發包方與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責任,應當依照《_____》中委託合同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發包方應在實施監理前將委託的監理單位名稱、監理內容及監理權限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2.工程師姓名:_________,職務:_________,職權:_________,發包方委託的職權:_________,需要取得發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職權:_________。

3.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工程師的處理有異議時,按本合同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4.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方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工程質量

(一)工程質量等級

1.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或專業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合格條件。發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質量達到優良標準,應支付由此增加的經濟支出,對工期有影響的應給予相應順延。

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工程實際經協商一致後,可對本合同內容具體化、補充或修改,在條款內約定。

發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承包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委託代理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9

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協議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為切實解決鎮農村飲水安全,甲方將縣下達本鎮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的一部分承包給乙方,現就相關事宜協議如下:

一、乙方施工範圍除村以外的流泗鎮範圍內的其他區域。

二、甲方無償提供縣水務局撥付的該區域農村安全飲水工程所需管材及協調施工矛盾,施工所需經費及其他輔助材料由乙方自負。

三、乙方應優先確保復興大道、幸福大道兩側管道鋪設,確保銀灣豪庭、曹瑛村、鎮規劃新汽車服務站點的管道鋪設。

四、乙方應按相關規劃、設計和技術要求施工,確保正常供水。

如未正常供水、水質不達標,甲方有權收回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提供的管網等相關資產。

五、乙方按標準收取初裝費和水費。

安裝到各農户初裝費不得高於現行初裝費標準,水費不得高於現行收費標準。

六、乙方應確保縣水務局農村安全飲水工程建設項目的順利驗收。

七、乙方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做到安全第一,在管道安裝施工過程中出現的任何安全事故均與甲方無關。

八、工期:一個月,於20__年4月30日前完成,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工期,由雙方另行商定。

九、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後生效,違約方承擔責任。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

年月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0

發包商(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一下簡稱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並在雙方充分友好協商的基礎上, 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施工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協議。

一、 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偃師市帝都·江南社區

工程地點: 偃師市嶽灘鎮

工程內容:土建、水電安裝等以施工圖為準

建築面積: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二、 範圍、方式

1、 承包範圍:除消防、電梯等專業工程分包外,乙方全部包建 築安裝施工圖紙所有施工內容。

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3、 商品砼由甲方提供,不高於市場價,鋼筋及防水材料的廠家 品牌必須符合國家要求的標準。

三、 定額執行與工程計價

1、執行定額:《河南省建設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20xx版定額。及其配套的綜合解釋和補充定額。材料按當地有關部門公佈的同期《材料信息指導價》按時調整。

2、 合同價款:人民幣暫定: 。小寫: 。 進場後以預算價格為準,本工程竣工後據實結算。

3、乙方向甲方優惠 5個點 。

四、工程款支付方式

1、雙方協商暫按預算價來確定合同價款並作為付款依據,最終以結算為準。

2、此次工程無預付款,由乙方墊資施工至±0,上多層封頂小高層12層為一個結點,高層±0至十一層為一個結點,付已幹工程的80%,工程達到驗收標準時,付至工程總價的90%,驗收後45日內付至工程總價的95%,餘5%為質量保脩金,從驗收之日起二年之內不出現質量問題,30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工程決算:乙方提供結算書,包括設計變更、現場簽證,甲方在接到乙方結算書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工程結算,並付至工程總價款的95%。

五、材料設備採購

乙方依據圖紙設計採購材料,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所有材料需標明產品質量,並經驗收後方可使用。

六、承包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必須按施工圖嚴格組織施工,保證質量並履行合同。

2、各種檢測費均由乙方承擔。保險由乙方承擔。

3、麥收、秋收兩季保證施工正常進行。不得停工。

4、乙方在施工期間所造成的質量、事故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5若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無法使用等,乙方應賠償甲方直接和間接損失,其款可從乙方保證金中扣除。

七、發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1、開工前,甲方完成“三通一平”。

2、圖紙變更時,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工程設計變更所作簽證甲方應在接到乙方報告後7日內給予確認。

3、建設中所需的一切施工手續均由甲方辦理完善,乙方不負擔建設手續的任何費用及責任,(涉及到乙方的均由乙方付款)

4、施工中甲方負責協調工地的周邊關係,如因建設手續及周邊關係造成停工、其責任和損失由甲方承擔。

5、施工中如果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造成乙方的停工和損失均由甲方承擔。

八、工程質量標準:合格。

九、合同簽訂:

1、甲方向乙方提供圖紙及工程相關手續一套。

2、乙方施工隊伍簽訂合同施工合同後,向甲方交納保證金 陸佰萬元整 (600,0000.00)。保證金隨着工程進度按比例分批退還,進場至±0退 200 萬元保證金,主體施工至總工程量的 %,退還 200萬元 保證金,主體施工至主體封頂退還剩餘 200 萬元保證金。

十,其他約定

1,、雙方應信守承諾,友好合作。未約定部分均執行國家合同通用條款及相關法規。

2、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的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在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此協議一式六份甲 、乙雙方各三份,自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1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專業合作社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隊 (以下簡稱乙方)

為進一步促進花卉種植產業發展,實現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甲方決定在_________鎮_________村進行木本花卉的種植及銷售,主要包括觀賞牡丹48畝、油用牡丹65畝、紫薇17畝、海棠14畝、荷花16畝,新建倉庫、展廳等18個。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倉庫、展廳基礎工程建設達成如下協議:

一、建設內容:

新建倉庫、展廳18個,具體標準如下

1、新建倉庫展廳:中心高米,跨度16米,長45米,面積720平方米。

2、骨架為鍍鋅鋼管:直徑為56釐米,壁厚釐米。

二、建設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三、工程造價:

該工程總造價______萬元。具體為每單個倉庫、展廳720平方米,每平方米造價________元,共18個大棚。竣工後以驗收的實際面積結算。

四、兑付方式:

按工程進度預借工程款,其餘款待工程完工後,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餘款。

五、甲乙雙方義務:

1、乙方在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安全操作規範進行操作,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責任及人員傷亡事故概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2、乙方必須保證工程質量,若因乙方質量問題造成的各種安全事故或返工所產生的一切費用,概由乙方付全部責任。

3.乙方遵守國家有關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法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國家施工有關技術規範和安全操作規程,對施工區域內自行管轄的地越負全面管理責任。服從甲方安全生產管理。乙方必須為施工作業人員參加人身意外保險。乙方造成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人員傷亡時,由乙方承擔事故責任和經濟責任。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無證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六、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2

補充協議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

發包人: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補充協議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_甲方)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_________________乙方)

經甲乙雙方自願、公平、友好協商,雙方就年月日簽訂的就工程合同(以下簡稱為原合同)作如下補充協議:_________________

一、寫明具體補充的內容。

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三、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一式陸份,雙方各執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協議生效後,即成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除本協議中明確所作修改的條款之外,原合同的其餘部分應完全繼續有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蓋章)(蓋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或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3

監理邀請書

我們十分高興地邀請貴公司為__(工程監理服務的名稱)提交個體的服務建議書。

業主已安排了一筆以多種貨幣構成的資金,用於___(工程名稱)有關費用的合理支付。

工程概述包括工程名稱、地點、招標方式、時間安排等。

本工程的施了計劃於19__年__用外始。總工期估計___個月。

本工程的主要項目有:項目名稱、主要項目、初步工程量等。

為了有效獎施監理,業主將聘請合格的、有經驗的顧問/監理公司幫助業主進行本工程施工階級的合同管理。要求的服務內容見第四章附錄A:監理服務範圍。

請在建議書中詳細説明實施本服務的方法、程序和工作計劃,以及派往現場職員的簡歷、特長等。

若貴公司需要,可察看現場,費用自理,具體問題,可與我方____先生(小姐)

聯繫。

聯繫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本服務的有關業務及派件現場的人員應遵守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的法律及法規。

業主要求在接到本邀請書的45天內拚交建議書,請在接到本邀請書之後,儘快用電報或傳真通知我方,並説明提交建議書的時間和方法。

從建議書收到之日起90天內為其有效期。

本服務合同將採用人——月合同(總包合同/百分比合同)。合同條件見第二章。

業主將根據建議書的質量、貴公司指派人員的能力和在類似工程上的經驗、經濟建議書的合理性等考慮是否接納建議書,並在建議書有效期內通知貴公司的建議書是否被接納。

我們期待着你們對我們邀請書做出積極的響應。

祝工作順利

____(業主名稱)

__年__月__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4

定作方: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營業地址:____ 。

承攬方:___,男,漢族,___ 年 月 日生,住址:___。電話: ___ 。

簽訂地:__市__鎮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一、項目名稱

任務量、酬金、完成期限、備註項目名稱:___公司位於___廠區內的包括但不限於新建飯堂、廠區牆面改造、車間電梯的土建部分、茶水間、文化牆建造。

合同價金: 元整(大寫:貳拾萬圓),不含税,此價格為包乾價。

完成期限:要求 年 月 日完工

二、項目的內容及質量技術要求

按通用標準和定作人的現場要求。

三、驗收標準、方法和期限

牆身主體牢固、安全,牆面不能開裂、脱落,其它各項滿足通用標準。具體以雙方另行協商為準。

四、結算方式及期限

合同簽訂三日內支付總價金的 %;工程完工並驗收後支付剩餘款項。

五、質保及違約責任

主體工程質保壹年,從驗收通過後起算。

一方有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六、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

雙方遇爭議儘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協商的其它條款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定作方: 

承攬方:

代表人:

簽訂日期: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5

致_________:

1 在研究了上述工程的施工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以及附件第_________號以後,我們,即文末簽名人,茲報價以_________(_________),或根據上述條件可能確定的其它金額,按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及附件要求,實施並完成上述工程並修補其任何缺陷。

2 我們承認投標書附錄為我們投標書的組成部分。

3 如果我們中標,我們保證在接到監理工程師開工通知後儘可能快地開工並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合同規定的全部工程。

4 我們同意從確定的接收投標之日起_________天內遵守本投標書,在此期限期滿之前的任何時間,本投標書一直對我們具約束力,並可隨時被接受。

5 在制定和執行一份壓式的合同協議書之前,本投標書連同你方書面的中標通知,應構成我們雙方之間有約束力的合同。

6 我們理解你們並不一定非得接受最低標或你方可能收到的任何投標書的約束。

簽字人(簽章):_________        證人(簽字):_________

時間: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6

一、工程概況

(1)工程概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地點、規模和招標範圍及現場條件等。)

(2)主要工程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期和質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建設依據和資金來源

(1)建設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1)投標邀請書只發給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當採取邀請招標或議標方式而未進行資格預審時,可進行資格後審,各投標人必須按要求報送資格後審資料)。

(2)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在送交投標文件時應按新情況補充其在申請資格預審時所提供的資料,特別是提供將承擔本工程的具體施工部門的資料。

(3)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標人聯合投標時,其條件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聯營人應簽訂聯營協議書,並應共同委託一個牽頭人為聯營體代表,代表聯營體在投標、簽約和履行合同中承擔義務和法律責任。聯營協議書的內容應包括聯營體的組織機構及各方的義務和責任,聯營協議書副本應隨投標文件一起提交;

②為了明確聯營體代表的法律地位,聯營體各成員應出具授權書,授權書由各法定代表人簽署並加蓋公章,提交招標單位。

(4)一個投標人不能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包括聯營體)對本工程的投標。如果出現此類情況,與此有關的投標將被拒絕。

(5)投標人必須對整個招標範圍進行投標,只對其中的部分工程投標者,將不予評審。

(6)若投標人擬對部分工程進行分包,應在投標文件中予以説明。凡將主體工程進行分包的投標將不予評審。

四、工程工期

1、開工日期:以建設單位發出開工日為工期起算日。

2、竣工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本工程在施工期間因戰爭、地震、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承包單位應在事件解除後48小時內辦理工程簽證手續,工期方可順延。

4、因設計變更等原因,引起工程量的變化等情況影響主導工期時,須經建設單位確認並辦理相關工程簽證手續,方可順延工期。

五、工程質量與驗收

(一)工程質量標準

1、投標單位應嚴格按國家頒發的建設工程強制性條例、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評定標準進行施工,如有違反施工規範規程,招標單位有權暫停其施工,由此產生的經濟損失由投標單位負責。

2、招標單位提交的設計圖紙、説明和有關的技術資料作為施工的有效依據,開工前由招標單位組織進行施工圖技術會審,會議紀要作為施工的補充依據。

3、如發現設計圖紙有誤或因施工原因需要修改設計時,必須事先由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交招標單位及設計單位辦理認可手續後方可實施。

4、招標單位或設計單位提出合理修改設計時,投標單位不得藉故拒絕。

(二)工程質量等級

1、投標單位中標所承諾的質量等級標準為本工程的合同約定條件,中標方如未達到質量保證的除限期整改外,罰沒質量履約金。

2、本工程質量等級:一次性驗收合格以具備竣工驗收備案條件為準,創杯以獲獎正式證書為準。

3、本工程招標單位委託_________監理公司監理。

4、隱蔽工程驗收,投標單位必須提前三天通知招標單位及監理公司,經招標單位和監理方等有關單位驗收簽字後方可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投標有效期

(1)投標文件在開標之日後____天內有效。

(2)在特殊情況下,招標單位在原定投標有效期內可以根據需要向投標人提出延長有效期的要求,投標人應立即對此作出答覆。若同意延期,投標人不得修改投標文件,但應相應延長投標保證的有效期。在延長期內,投標保證金的退還與沒收的規定仍然適用。投標人可以拒絕招標單位的延期要求,而不會因此失去投標保證金。

七、投標保證

(1)投標人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同時提交人民幣_________萬元的投標保證。其形式可以選擇銀行保函、有價證券抵押或國內現行的其他保證形式。銀行保函的格式應符合招標文件中列舉的格式,採用其他格式應事先徵得招標單位的同意。

(2)投標保證的有效期應較投標有效期延長____天。招標單位如果延長了投標有效期,則投標保證的有效期經投標人同意也相應延長。

(3)投標人如有下列行為時,招標單位將沒收其投標保證金:

①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②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後____天內由於中標人的原因,未能或拒絕簽訂合同協議書,或未能提交履約擔保。

(4)未提交投標保證的投標文件,招標單位將不予評審。

(5)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在中標人提交了履約擔保並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後退還。

八、投標時間及地點

1、招標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招標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答疑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答疑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投標截止時間:_______年___月___日___時___分。

九、投標文件的送交

1、投標文件的密封和標記

(1)投標人須將投標文件正本與副本密封包裝在雙層封套內並標明“正本”、“副本”字樣。

(2)有替代標時,投標人應在提交的每一份標書上標明“基本標”或“替代標”,以資區別。

(3)在投標文件外層封套上應寫明:

①收件人(招標單位)的名稱和詳細地址;

②項目投標文件;

③在開標前不得開封。

(4)內層封套上應寫明投標人的名稱與詳細地址,以便遲到的投標文件得以原封退回。

(5)如果投標文件未按上述規定密封和標記,而使投標文件遲到、遺失或失密,招標單位概不負責。

2、送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1)投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截止期前將投標文件送(寄)達招標單位。

(2)招標單位根據本’須知’有關規定發出補充通知後,如果決定推遲送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應在原定截止期_____天前將此決定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在此情況下,招標單位和投標人的權利、義務不因推遲送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而改變。

(3)招標單位對截止時間以後收到的投標文件,將原封退回投標人。

十、其他事項

1、本招標文件的解釋權屬於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單位。

2、招標單位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招標文件未明事宜,待確定中標單位後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澄清。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7

甲方(發包方):

乙方(承包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主合同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明確甲、乙雙方的責、權、利關係,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工程名稱:

2、工程地點:

第二條 工程承包範圍及內容

1、工程承包範圍:

2、工程內容: ,詳見施工圖紙、範圍及合同工程量清單。工程量清單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量清單項目所包含的所有施工細目均以本工程設計文件/《技術文件》為準,項目的計量規則以相關合同約定條款的有關表述為準。

第三條 詞語定義

1、甲方:指發包方。

2、甲方現場代表:指由甲方授權,代表甲方履行合同和做出決定的代表人。

3、乙方:指承包方。

4、總承包方:

5、乙方現場代表:指由乙方授權負責履行本合同的現場代表人。

6、工程監理:指受業主委託,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的水運工程監理單位,在業主授權範圍內對本工程的施工進行的監督與管理。

7、監理工程師:指由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負責本合同施工監理的代表人。

8、質量監督站:指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授權的水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9、設計單位:指受業主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承擔本合同工程設計的單位。

10、工程:指合同條款約定的合同範圍內的工程。

11、技術標準:指技術規範、標準和規程。

12、設計文件:指由業主提供或甲方及總承包方提交業主批准的,用以施工的所有圖紙和技術資料。

13、合同期: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滿,甲乙雙方結清合同價款時止的整個期間,包括施工準備期、施工期和工程保修期。

14、施工期:指自開工令中指定的開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之日止的期限。需階段驗收的工程,階段工期為階段驗收工程的施工期。

15、保修期:指自本工程竣工之日起算的本合同約定的保修期限。

16、合同價款:指按合同約定的方式、方法計算的,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內容的價款總額。

17、不可抗力:指因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或非甲乙及業主責任造成的爆炸和火災,以及合同約定等級以上的風、浪、雪、地震、洪水、冰等對工程造成損害的自然災害。

18、竣工驗收: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工向業主移交工程的驗收,驗收竣工日期以甲方自總承包方處獲得相關驗收證明文件註明的日期為準,並依此為乙方完工的唯一依據。需階段交工的工程,階段驗收為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分階段完工向業主移交工程的驗收。

19、天:指日曆天。年、月、日均以公曆計算。

20、書面形式:指對各種通知、信函、紀要和委託等,採用手寫、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電報、電傳和傳真。

21、總承包合同:總承包方與業主簽訂的本項目施工合同。

22、承包合同:甲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的本項目的施工合同。

23、主合同:承包合同,暨甲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的本項目的施工合同。

第四條 合同文件的組成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體,各文件相互補充,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下列次序在先者為準。

1、經雙方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訂的補充協議或合同期內經雙方簽署的備忘錄;

2、本合同及其附件;

3、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文件;

4、“主合同”(包括構成主合同的一切文件)。

5、設計文件,施工規範、標準;

本合同一經簽署生效,甲、乙雙方即被視為已經充分並準確地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內容,而且承諾按本合同規定承擔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設計文件和技術標準

1、甲方提供設計圖紙、設計説明和其他設計資料 共 壹 套。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設計文件提供給第三方。

2、補充設計文件:為滿足工程的正確實施或完成對其缺陷的修復,業主在合同範圍內提出補充設計文件和通知,乙方必須接受並執行。

3、技術標準: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執行招標文件及設計文件中提出的技術標準和要求,相關要求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條例》;

2)、《爆破安全規程》(GB 6722-20__);

3)、《水運工程爆破技術規範》(JTS 204-20__);

4)、《海港水文規範》(JTS 145-2-20__);

5)、《水運工程測量規範》(JTS131-20__);

6)、《水運工程測量質量檢驗標準》(JTS258-20__);

7)、《疏浚工程土石方計量標準》(JTJ/T 321-96);

8)、《疏浚巖土分類標準》(JTJ/T320-96);

9)、《疏浚工程技術規範》(JTJ 319-99);

10)、《疏浚與吹填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TJ 324-20__);

11)、《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JTS 257-20__);

12)、《水運工程施工安全防護技術規範》JTS 205-1-20__;

13)、執行設計文件及相關技術文件、合同相關條款的要求等。

14)、國家和地方政府頒佈的有關技術法規和規範。

執行技術準則的優先順序如下:

(1) 圖紙和技術要求(設計要求);

(2) 本合同的技術要求;

(3) 技術標準和規範等。

第六條 語言、法規和聯繫方式

1、語言:以漢語文本為準。

2、法規:本合同適用的法規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條例及廣西區或海南省頒佈的現行有關行政法規和政府規定。

3、聯繫方式:本合同實施過程中,工程有關各方的一切聯繫及相關經濟活動均以書面形式為準。在緊急的情況下,可先以口頭陳述,但應在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七條 工期及進度

1、根據主合同的工期要求和甲方的施工計劃進行施工。本工程開工日期: ,施工進度符合甲方進度要求。

2、若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時,應提前 7 天書面通知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可以延期開工;若乙方在規定的開工日期後 7天內仍然不開工的,甲方可理解為乙方放棄本工程,可另行將本工程重新發包,乙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和責任。

3、乙方根據本合同工期要求和甲方的施工計劃安排施工;合同工期計劃與甲方的施工計劃安排不一致的,以甲方施工計劃安排為準。

4、乙方理解,工程施工存在不確定性,各工序的搭接和交叉或其它施工干擾必然存在,趕工或間歇性開工不足等情況在所難免,因此甲方出於施工管理需要有權發出工期或階段性工期調整指令,乙方應予接收並理解為甲方的指令符合合同規定。

5、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致使甲方延誤階段性工期或總工期導致甲方向總承包方賠償時,乙方應無條件全額承擔甲方賠償給總承包方的損失賠償金及相應責任。

6、若因乙方施工進度原因,甲方被總承包方、業主或監理書面催告一次以上,或經甲方二次書面催告,乙方仍未能滿足甲方的進度需要,甲方在提前7天通知後,有權終止本合同,並可另行安排其他承包商進行施工本合同的任一部分,乙方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需承擔由此而增加的工程費用及給甲方造成的其它一切損失。

7、若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對本合同工程的竣工日期有提前要求的,乙方應無條件密切配合甲方使本合同工程提前竣工。若甲方能因此從總承包方處獲得費用補償,可根據乙方在本合同的承包範圍和具體情況給予乙方一定的費用補償;否則,甲方將不因此給予乙方任何的費用補償。

8、工期改變:除以下原因外工期不得延長。

對於承包合同規定的原因影響工期,總承包方給予確認的可延長工期,甲方結合對乙方的實際影響程度,確定相應應延長的工期。

9、工期改變不影響價格。

第八條 承包價款及計量方式

1、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不含税),工程量暫定,合同單價及工程量詳見附件<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工程總價暫定為:

合同單價包含根據施工現場條件按合同規定的工期、技術質量、安全環保等要求實施並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設備、人員調遣費、人工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臨設費用、運雜費、安裝費、臨時工程費用、安全生產措施費、施工期臨時道路佈設費用、缺陷修復費、測量費、保險費、建管費、環保費、施工期內的物價上漲費、施工風險費、管理費、利潤、企業所得税、該項目實施的辦公及檢測費(檢測費按工程量清單中施工內容承擔)其他一切本項目開支的費用。

2、本合同為固定單價合同,合同單價為完成本工程的全部費用;乙方必須根據設計圖紙,完成本合同範圍內所有工作內容,不論本合同清單是否列明的項目;本合同清單未有項目,其費用被認為包含在單價中,不再另行列項計費。除非在今後甲方單位書面通知或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變更進行調整外,其他任何情況下本合同單價不作任何調整。

3、工程量:

工程量計算規則:按設計圖紙要求淨尺寸範圍內進行計量,超出設計、超出總包與甲方的計算範圍和方式、不符相關規範等部分均不計量。

甲、乙雙方計量及結算工程量均以不得超過總承包單位批覆給甲方的工程量計算為原則。

4、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本合同單價不隨工程量增減、設備、材料、人工等資源的價格和各類規費、税費的種類和標準的變化而變化,本合同單價不作調整。

5、乙方承諾合同單價內已包括了不少於1.5%的安全管理及措施費用。

第九條 履約擔保

1、履約保證金5%從甲方暫留的工程款中預留。

2、因乙方在施工過程中不能全面、實際的履行合同(中途私自退場,停工,拖欠(剋扣)民工工資,施工質量,安全、進度等不能滿足甲方要求或合同規定的標準和要求時)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將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有權從工程進度款中扣留部分資金作為賠償,也同時可以留置乙方現場機械設備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

3、在施工過程中若因乙方原因導致履約擔保金不足本合同約定的履約擔保金數額時,由甲方從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繼續扣足履約擔保金。履約擔保金,在乙方工程完工驗收合格,結算完畢,並在總承包方退還甲方履約擔保金後 30天內,甲方退還給乙方(除了已作為賠償甲方損失部分的外),履約擔保金不計利息。

4、甲方行使上述權利時,不以乙方同意為條件,只需書面通知乙方即可。

第十條 材料和設備的供應

1、本合同工程所用材料:由乙方自行採購。

2、乙方對不合格的材料應按照甲方或總承包方、監理、業主的要求及時清除現場、重新置換,並承擔所有發生的損失、費用。若乙方在限期內不能及時清除,則甲方有權委託第三方清除,相關費用由乙方負擔。

3、根據工程的需要,在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並經總承包方、監理和業主批准的情況下,乙方可以使用代用材料或設備,但代用的材料或設備需滿足或符合本工程所要求標準或規格。若乙方未經甲方書面許可並經總承包方、監理和業主批准擅自使用代用材料或設備或代用的材料或設備達不到要求的,乙方必須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造成的損失。

4、乙方自行負責的材料應以乙方自身名義採購,簽訂購銷合同,乙方不得因拖欠材料供應商或出租方的材料設備款或租金而影響本合同工程的施工,並須保證甲方免於遭受任何形式的索賠或損失,否則,甲方將有權從支付給乙方工程款中扣付相關損失及費用。

6、若乙方自行購買的材料不合格,不符合工程需要,除了須承擔上述責任外,甲方還將採取下列措施處理:

(1)要求乙方停工整頓,直至符合要求止。

(2)按事件性質的嚴重程度,扣除乙方的一定比例或全部的質量保證金。

(3)解除或終止與乙方的合同。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及驗收

1、質量等級:合格。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質量達不到總承包方和業主要求及主合同約定的等級,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或另行安排其他承包商進行返工,直至質量符合約定標準,返工費用由乙方自行負責,施工工期不予延長;返工後仍達不到約定等級的,乙方除應承擔賠償甲方本合同結算總價的5%作為質量違約賠償金外,還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所有損失和責任。

2、質量監督

乙方應認真按照工程質量標準、規範、施工設計圖紙及合同等要求組織施工,隨時接受甲方、總承包方、業主及本工程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監督、檢驗,併為檢查、監督、檢驗提供便利條件。

3、工程質量標準:以國家的有關規定和甲方對總承包方的有關承諾為依據。具體按照甲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的主合同中規定的有關質量條款執行。

4、質量自檢:本合同工程各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完成後,乙方應進行質量自檢,質量自檢不合格時應自行返工,因返工所發生的費用自行承擔,延誤的施工期不予延長;自檢合格後向甲方提交自檢報告並通知甲方工程師進行驗收。

5、分項工程質量檢查:按主合同及有關規範、規定執行,若乙方不按主合同及有關規範、規定執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本合同工程的質量驗收實行以甲方、總承包方和監理(或業主)多重的驗收標準,甲方驗收合格後,再由總承包方驗收,最後由業主最終驗收。如甲方、總承包方或監理(或業主)驗收不合格的,乙方必須承擔責任。

7、乙方對工程質量負有保證責任,甲方、總承包方或監理工程師、監理(或業主)的審查、檢查、檢驗和驗收過程中的同意和批准,不能免除或減少乙方的責任。

第十二條 安全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管理規定;加強施工人員與機械設備的施工安全管理,對施工現場的防颱、防火、防爆、防汛和防盜等採取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遵照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現場的一切安全管理規定,並承擔由於管理不力或技術措施不到位造成的事故責任和由此發生的費用。

2、乙方在高壓線、水上、水下、地下管線、易燃、易爆地段及有害環境下施工的,施工前應向甲方提交安全防護措施,經過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的批准後才能實施,但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的批准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

3、安全事故處理:施工現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時,乙方除應立即採取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損失或損害的擴大外,必須立即將事故發生情況上報有關部門並立即通知甲方。

4、對有特殊要求的工作人員必須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實行持證上崗,乙方僱傭的所有人員在甲方承接的工程現場範圍內(包括生活區)均應無條件的接受甲方的安全監控,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有權對乙方的所有人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以有關法律、法規和甲方提供給乙方的文件中規定的內容為準),視其情節輕重,每次給予200元~500元扣罰,並在當月支付給乙方進度款中扣除。

5、乙方無適當的安全保護裝備和設施,經甲方書面提出後在限期內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權無須經過乙方同意,即可委託他人或自行為乙方採購或安裝必須的安全保護裝備和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在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內扣除。

6、因乙方的安全責任引致甲方被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單位或個人處罰或追償時,乙方應承擔全部的經濟責任。

7、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死亡或重傷1人次或輕傷3人次以上或發生機損、車禍、火災、中毒等事故或其它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影響惡劣的安全事件,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據此可採取要求停工整頓,直到甲方滿意為止;全額或部分扣除安全保證金;終止合同;其它甲方認為必要的措施。甲方採取一項或多項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費用、損失和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8、乙方應使甲方免予受到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而產生的訴訟、仲裁等法律活動及承擔法律責任。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將由乙方承擔。

9、如果因乙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將根據實際損失情況有權從工程進度款中扣留的3%的安全保證金相應部分作為賠償,也同時可以留置乙方現場機械設備或通過其他途徑獲得賠償。

第十三條 轉讓和分包

1、本合同項下的所有權益不得轉讓。

2、乙方承包的本合同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轉包給任何第三方。否則,甲方有權採取一切措施,直至終止合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四條 勞務用工及工資支付管理

1、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及時辦理和完善勞動用工、社會保險等手續,合法使用(農)民工,保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2、甲方扣留乙方完成合同價款的 2 %作為農民工工資保障金,若發生乙方拖欠民工工資的,甲方有權從該農民工資保證金中預先支取用於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資(不夠的從工程進度款中扣留),預先支取的農民工資金在被支取的下個月補足。工程完工後如無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工資問題,且總承包退還甲方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後,餘額無息退還乙方。

3、乙方每月須如實向甲方上報工資支付情況,並對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乙方發生少報、瞞報或採取其他手段拖欠(農)民工工資等情況時,甲方除按照前款規定執行外,乙方須支付甲方每次 20__元的違約金。

4、若乙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國家政策,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經甲方催告後在合理時間仍不糾正的,甲方將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和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十五條 雙方責任

1、甲方責任

(1)提供設計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壹份供乙方使用,並向乙方進行技術交底;如乙方需要超過1份時,可複印,但費用由乙方負擔。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給第三人。

(2)指派現場管理代表負責協調乙方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過程中與甲方、總包方之間的關係。

(3)提供測量控制網點給乙方使用,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保護甲方所提供的測量控制網點,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破壞而需要甲方重新提供時,乙方應支付甲方測量費用。

(4)甲方派遣管理人員對乙方工程進度、質量和安全進行監督管理,必要時進行質量、技術、施工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交底。

(5)協助做好測量的有關管理工作,並做好原始資料的歸檔管理工作。

(6)按乙方提供的現場施工記錄及相關資料,做好竣工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歸檔、保存工作。及時審核應由乙方負責收集的工程驗收資料和其他原始資料。

(7)及時審核乙方提交的工程進度報表,按本合同規定付款。

(8)負責審核由乙方編制的報甲方的工程量、施工報表、來往文件和其他文件。

(9)負責協調施工現場的矛盾,減少施工中施工設備或船舶的干擾,儘可能使施工工作正常進行。

2、乙方責任

(1)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及指示,實施、完成本合同協議書的全部工程,並修補本工程中的任何缺陷。乙方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並按合同約定負責乙方施工所需的臨時設施的管理和拆除。

(2)在本項目實施期間,乙方必須遵守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制定的有關工程管理的制度。乙方負責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應承擔的費用,並承擔因自己施工組織及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3)在開工前 7 天內將編制好的詳細施工方案送交甲方,嚴格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保質、保量、保安全完成本工程施工及其缺陷的修復。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作為甲方檢查監督執行施工計劃的依據。施工方案應具備如下內容:施工進度計劃、施工工藝流程及説明、施工場地平面佈置、施工質量保證措施、施工人員組成、施工船機配備、施工安全措施以及施工對環境影響的保護措施等。

(4)在具備開工條件前 3天內向甲方提交書面開工報告,經甲方批准後才能開工。

(5)乙方應自行設置完善健全的施工項目管理機構,按合同要求及工程需要配備足夠的管理、技術、施工人員及工程所需的船機和機械設備,如果甲方認為乙方的施工力量沒有達到工程進度的要求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增加相應機械設備,由此增加的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設備、材料未經甲方允許,不得擅自離場,否則甲方有權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服從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現場的質量、安全、進度、文明施工等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管理,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自行完善各種手續。乙方要對本工程的質量、安全和進度進行控制,並使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滿意。

(7)若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要求乙方須在施工現場與總包方統一服裝、安全帽、配置安全警示牌、宣傳標識牌、使用統一形象標誌時,乙方要無條件執行並負責其費用。

(8)乙方應提供滿足規定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給其生產作業人員使用,若乙方拒不執行要求,甲方有權代購,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9)提供工程施工的原始記錄、原始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及時提供和協助甲方做好各種報表、資料文件的收集、整理、報送工作。

(10)按照本合同工程的需要提供和維護夜間和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警衞等,遵守國家、當地政府和部門對於施工現場交通、環境、衞生、噪音等的管理規定,保持現場整潔,文明施工並承擔其費用。

(11)自行解決施工車船設備等的停泊設施及防颱、防風問題。

(12)若在執行合同過程中因乙方原因導致甲方被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或其他政府部門扣罰履約保證金或其它行政處罰時,乙方在此同意甲方有權從支付給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此費用,並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整改,若仍不能滿足合同規定或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要求時,甲方有權終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責任由乙方負責。

(13)因乙方或其僱員的原因造成自身、甲方或第三方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責任。除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外,乙方在本合同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應保障甲方免於承受任何人員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損失)而要求的索賠或承擔的法律責任,乙方應承擔所有的責任。

(14)乙方進入現場施工的施工人員必須遵守甲方、總承包方、監理(或業主)的管理制度及當地居民的風俗習慣,現場負責人要按時出席甲方要求乙方參加的各種會議;對違反規定的乙方任何職工甲方有權責令其退場。

(15)乙方有義務搞好施工現場與其它承包商(如有)的配合協調關係,不得干擾或妨礙在施工現場的其它工程的正常施工,否則甲方有權採取制裁措施。

(16)負責測量、各類原始資料及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和保存工作,並將完整的竣工資料按業主和總包方規定格式和份數交給甲方。

(17)其它未規定的,按本合同的原則和其它條款的規定應由乙方負責的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代表

1、本工程甲方指定的現場代表為 先生。有關施工的情況,乙方應及時通知上述甲方現場代表。除符合本條第二點外,有關免除乙方責任或增加甲方費用的任何指令應由甲方法定代表人專項的書面授權,或另行簽訂協議。在上述授權範圍內,有甲方現場代表的簽字或加蓋項目部公章的指令是唯一有效的甲方現場指令。

2、因乙方實際完成合同規定內容的工作量數量增加而引致的合同費用的增加,或因甲方現場指令引致其他費用增加的,如有相應記錄並經甲方確認和加蓋項目部公章的確認文件為符合本合同的有效文件。

第十七條 乙方代表

1、本工程乙方指定的現場代表為 先生(身份證:)。代表乙方履行本合同及與本合同有關一切活動,對本合同工程進度、質量、安全、文明施工、簽署文件、工程計量、結算支付等進行組織實施和負責,履行乙方職責。

2、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授權委託書,乙方聲明:前款所授權委託的現場項目代表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任何簽字、確認及實施的行為等活動均視為乙方的行為,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前款所授權委託的現場項目代表有權將其職責再行委託他人完成,在此等情況下,也應視為乙方的行為,對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3、除非乙方及時的、書面的通知甲方,並向甲方重新出具授權委託書,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或確認,否則,乙方對上述所授權委託的項目代表發生變動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4、若甲方認為乙方授權或委派的現場項目代表不能或不適合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換現場項目代表,乙方應調離該人員並在3天內改派現場項目代表,否則視乙方違約,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負責。

第十八條 付款方式

1、預付款:無

2、進度款:按月支付。

2.1甲方收到總承包方支付的工程款後15天內,按核定的完成合同價款扣除以下款項後支付給乙方。

(1) 履約保證金5%(如未發生工程違約,工程完工後無息退還給乙方);

(2) 2%的農民工保證金(如無剋扣或者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工程完工後無息退還給乙方);

(3)扣留完成工作量的5%作為質量保證金(如未發生質量事故或保修費用,工程保修完成後無息退還給乙方);

(4)安全保證金3%(如未發生安全事故,工程完工後無息退還給乙方)

上述款項退還條件:以主合同甲方相應獲得上述四項的總承包退款至甲方賬户之日起算,為甲方退還乙方的起算日期。

工程完工日期: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甲方單位從總承包獲得該工程確認的相關完工驗收確認文件中註明的日期為起算日期。

2.2 乙方應於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當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報表及相關支持資料(具體以總承包方要求為準),由甲方按與總承包單位簽訂的合同的相關規定及乙方實際完成的量對該報表進行審核。由甲方按主合同的規定對該報表進行審核,並統一向總承包方報送。工程量的確定: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工程量計量規則且以不超過總包批覆給甲方的相關工程量為前提進行確定,或以甲方審核的乙方實際完成量為準。兩者不一致時,暫以數量或價款較小者為準,結算時再調整。

3、支付乙方工程進度:工程進度款的支付均以甲方收到總承包方在乙方承包項目上支付工程進度款為前提;當甲方累計付款達到合同總價的 85%時,甲方暫停付款。待本工程完工且甲方與總包方結算完成並收到相應款項後,扣除賠償金或應扣除費用,甲方在 30天內支付給乙方結算確認值的95%,剩餘5%保脩金在主合同節點工程缺陷責任期滿,甲方收到總承包方退還保脩金(質量保證金)後30天內無息退還給乙方。

4、乙方應保證所收到的進度款全部用於該工程的施工需要,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乙方應為甲方提供檢查、監督的有關資料、文件,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條件。當出現因乙方使用進度款不當等原因引起本工程施工所需材料、設備不能按時進場,乙方的分包商或僱員因乙方不能按時支付款項而影響工程進度或對甲方及本工程施工造成其它不利影響時,甲方有權從應支付給乙方進度款中扣留相應數額代乙方支付或暫停支付部分進度款,乙方不得有異議。

5、如因業主或總包方以承兑匯票支付進度款,則甲方也有權以承兑匯票方式支付乙方工程款,具體承兑匯票比例與業主付款時承兑匯票佔批覆工程款比例相同。

6、所有款項均轉帳至乙方單位名稱開立的指定銀行賬號,乙方須按甲方管理制度和運作程序辦理工程進度款支付手續。乙方收款帳户:

全 稱:

開户行:

帳 號:

第十九條 結算方式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總承包、業主或甲方要求及時收集、整理有效的施工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交工驗收、竣工驗收、工程結算資料),在工程完工後及時向甲方提供工程結算資料。

2、若因乙方未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甲方要求及時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交工驗收、竣工驗收、工程結算資料,影響甲方辦理工程交工、竣工驗收及工程結算時,所造成的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3、本合同工程的結算,在主合同工程結算經總承包、業主或第三方造價審計機構審定後進行,由甲方授權委託的項目現場代表簽字或蓋章確認核實,但該簽字或蓋章確認核實只能作為雙方結算的初步的、預計的確認,不能作為乙方向甲方請求支付或雙方最終結算的依據。

4、本合同工程的最終結算須經廣西新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主管部門審核,並同意以廣西新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主管部門的審核作為工程的最終結算,由廣西新港灣工程有限公司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後方能生效。否則,除非獲得甲方書面確認,任何甲方項目部或部門及任何形式的最終結算均對甲方不具有任何法律約束力。

5、當主合同已終止或解除後,或乙方承擔的工程完工後二個月,如甲方通知乙方辦理結算,乙方應在接到通知後15天內與甲方辦理結算,乙方未按甲方通知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與甲方辦理結算,則可推定乙方同意甲方所作出的結算為最終的結算。

6、本工程的結算手續須經過 公司的蓋章。

第二十條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執行主合同中工程缺陷責任期及保修期限。

2、保脩金: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乙方要保留本工程保修項目造價的 5 %的款項作為本合同的保脩金(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滿,總承包方退還甲方保脩金後30天內,甲方扣除實際發生的保修費,將餘額部分退還給乙方,保脩金不計利息。

第二十一條 工程變更和索賠

1、甲方有權根據總承包方、業主、監理的指令在本合同範圍內對工程的結構、施工範圍、數量和技術要求等進行變更。甲方依據本合同發出的施工順序或工期調整的指令不屬於變更。

2、施工過程中根據總承包方、業主、監理的指令而發生的工程變更,如涉及費用或工期等的改變,以總承包方、業主、監理確認的事實(如費用調整、工期改變等)為依據,結合本合同中有關條款的規定和乙方承包工程所涉及到的工程變更的比例給予乙方相應的工期和費用調整;總承包方、業主和監理未確認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3、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索賠要求除有特別規定外,只能理解為因總承包方、業主或監理的責任原因引起的。索賠事件發生後,如應向總承包方索賠的,乙方應合力協助甲方向總承包方索賠,索賠所得的費用視發生的項目歸屬和雙方貢獻而分配。總承包方對甲方的補償是本合同唯一的補償來源(不包括向保險公司索賠所得的補償);總承包方無補償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4、當發生因總承包方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甲方經與乙方協商採取可能的措施後(甲方發送通知後7天內,乙方應按通知要求派人與甲方協商,否則視乙方認同甲方獨自採取的任何措施),仍無法得到總承包方的適當補償或補償費用不足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費用補償的要求,而此時乙方按本合同應承擔的責任仍應得到履行。

5、若乙方施工的工程不屬於變更範圍的,則不給予乙方任何的工期和費用調整。

6、根據設計、總承包方、業主、監理等任一單位發出的指令而發生的工程變更,如涉及取消該項施工內容,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執行本合同的,乙方應無條件接受,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或補償要求,本合同自然終止,甲乙雙方無任何糾葛。

第二十二條 新增項目的計價原則

1、本合同工程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一般項目變更時,則按以下原則進行計價:

(1)有類似的工程項目單價的則套用類似項目的價格。

(2)如同類型子目之間的項目單價能採用內插法計價的則按內插法計。

(3)施工項目基本相同只有使用主要材料或成品變更的則只換算變更材料費用。

(4)項目差異較大時雙方另行協商。

2、若發生重大設計變更新增項目或設計變更增加工程量時,工程量按照總承包方批覆的結算,單價雙方另行協商。

第二十三條 保險

1、乙方應承擔為本工程配置的設備、人員和其他財產及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對第三者可能造成的損失)承擔購買保險的責任。乙方應使甲方免於承擔由於乙方原因引起的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賠償責任。

2、若發生保險事故時,雙方均有義務及時採取合理有效的措施防止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若因一方未能採取及時、有效的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而無法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時,則應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若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應積極主動配合甲方,及時提供有關保險理賠所需的有關資料、文件和證明,若因一方資料、文件或證明保管不善或沒有保存導致延誤或失去保險理賠時,則由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3、本工程的“建築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由業主負責投保。開工之前5工作日內,乙方須向甲方提交其餘各項保險生效的證據和保險單副本。

4、不管甲方是否檢查、要求乙方提供相關保險憑證,乙方如未能購買相關保險、未能履行乙方應盡前述1/2/3職責的,均屬乙方擔負全責,甲方並有權執行約定的處罰、扣款條款。

第二十四條 環境保護及現場清理

1、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堅持做到文明施工,保持施工現場的整潔,並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護條例》、《衞生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施工現場當地環保方面的規定。若造成水利設施破壞、環境污染、水土流失、影響公共衞生等,其法律責任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在接到甲方的現場清理通知後 1 日內必須按照合同規定進行現場清理,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現場清理,且滿足總承包方、甲方和監理(或業主)要求。

3、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規定及甲方、總承包、監理(或業主)的要求清理現場,甲方有權自行組織人員或委託第三人進行現場清理,乙方承擔該現場清理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二十五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事件的定義與承包合同相關條款定義相同。

2、不可抗力發生後,甲乙方雙方均應迅速採取措施,儘量減少損失。若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甲乙雙方各自承擔各自的損失和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約責任

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履行不符合本合同要求(如:質量、安全、環保、進度、文明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機械設備到位等情況達不到合同規定或總承包方、甲方和監理(或業主)要求,以及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等)、或違反甲方與總承包方簽訂的總承包合同中的規定時,甲方有權按照下列條款單獨或合併執行對乙方進行處罰:

1、從乙方全部或部分履約保證金中抵扣。

2、從乙方全部或部分安全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中抵扣。

3、按照損失比例從乙方工程款中抵扣。

4、要求乙方繼續履行合同。

5、解除合同及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6、甲方可進駐現場和接管本工程,終止乙方在本合同項目下的承包。甲方有權自行或僱傭其他承包人完成該工程。

但是乙方承擔上述責任之後,並不能免除乙方應承擔的本合同其他條款規定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十七條 爭議的解決

1、在本合同的執行過程中,甲、乙雙方如發生爭議,則由雙方進行協商;若協商不成時,則向甲方單位法人所在地法院起訴。

2、爭議發生後,除經雙方協商,甲方書面同意停工外,乙方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保護好已完工程;否則,視為違約。

第二十八條 合同的中斷及處理

1、由於政策的變化和其他甲、乙雙方及總承包方和業主之外的特殊原因導致工程停建或緩建,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即視為合同中斷。

2、合同中斷後,乙方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現場機械設備、材料等的保護和工程的移交工作;按照甲方或建設單位要求將自有機械設備和人員等撤離施工現場。

3、合同中斷或暫停施工後,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指示暫停施工或復工;因合同中斷造成的損失,在甲方得到總承包方賠償的前提下,甲方根據乙方具體情況酌情予以補償。

4、如設計、總承包方、業主等任一單位發出的指令而發生的工程變更,如涉及取消本合同施工內容,造成甲乙雙方無法執行本合同的,乙方應無條件接受,且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或補償要求,本合同自然終止,甲乙雙方無任何糾葛。

第二十九條 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的處理

1、當本合同解除或終止後,乙方除應甲方要求,為工程安全之目的,維護好施工現場外,其餘人員、設備、材料應在7天內完全撤離現場。乙方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全撤離現場,甲方可認為乙方放棄了現場設備、材料的所有權,甲方有權安排第三方進行清理,由此而引起的責任和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在甲方發出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7天內,按通知要求,派員配合甲方對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乙方不派員協助或乙方雖派員協助,但不能提供有關資料或提供的有關資料不符合要求的,以甲方的最終意見為準。

第三十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委託的代理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工程驗收合格、竣工結算、完成保修並付清一切款項後,合同失效。

第三十一條 合同附件

附件:1、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表

甲 方: 乙 方: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 系 人:

電話: 電 話:

傳真: 傳 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或委託代表人: 或委託代表人:

日期: 日 期: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8

發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羣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竣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工期總日曆天數__________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幣)

(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後生效。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19

債權人:______________

債務人:______________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保證主合同債務的履行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主債務情況

第二條債務人應當認真、全面地履行主合同規定的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債務人同等價值的貨物,直到債務人全面履行義務時止。

第三條債權人留置貨物,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要求債務人在_____日內履行主合同債務。

第四條債務人應積極履行債務。在規定期限內仍未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以留置物折價清償。處理留置物辦法如下:________________(可以拍賣,也可以由他人收購)。

第五條留置擔保的責任範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一)主債務;

(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而造成的違約金或者賠償金;

(三)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費用。

第六條債權人在扣除全部債務後,其剩餘費用應於_____日內退還債務人。

第七條因債權人超值留置貨物或者因留置物保管不善而造成債務人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自主債務履行完畢時終止。

債權人:______________(簽章)債務人:______________(簽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20

定義及解釋

1.1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a)(1)“業主”指____(名稱)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採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3欄中指明採購代理機構的名稱、採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

(4)“監理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監理工程師、即________(監理工程師單位名稱)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監理工程師職權的當事人。

(5)“監理工程師代表”指根據22款規定隨時由監理工程師任命的個人。

(6)“承包人授權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業主批准,在本合同項下代行承包人全權的個人。

(7)“熟練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樣、對複雜工程能進行監督的工人,包括設備操作人員。

(8)“非熟練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動力工具進行施工作業的人員。

(b)(l)“合同”指合同條件、規範、圖紙、工程量清單、投標書、中標通知書、合同協議及明確地包括在中標通知書或合同協議中的其他文件。

(2)“規範”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規範及根據51款調整、增加的工程規範,或由承包人提供的非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規範。

(3)“圖紙”指由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圖紙、計算書和類似的技術資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所有圖紙、計算書、樣品、圖案、模型、操作和維修手冊以及類似的其他技術資料。

(4)“工程量清單”是投標書的組成部分,並已填寫報價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單。

(5)“投標書”是指承包人向業主提供的按合同條款規定併為中標通知書所接受的,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報價的建議書(6)“中標通知書”指業主正式接受投標的通知。

(7)“合同協議”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協議。

(8)“投標書附錄”是指附在本合同條件之後,並構成投標書的附件。

(c)(1)“開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據41款發出的開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規定,並從開工日期開始計算的工程或任何區段或部分工程完工井通過竣工檢驗的時間(或據44款規定延長的時間)。

(d)(1)“竣工檢驗”指在合同中規定的,或由監理工程師和承包人另行商定,並對應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區段或部分在業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試驗。

(2)“接收證書”指根據48款發出的證書。

(e)(l)“合同價”指在中標通知書中寫明的,根據合同條款,用以支付承包人為實施並完成工程和保修應付的總金額。

(2)“保留金”指根據60.4款由業主保留的所有款項的累計金額。(f)(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臨時性工程或視情況為兩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據合同規定將建設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設備)。

(3)“臨時性工程”指在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關的各種臨時工程(不包括承包人的設備)。

(4)“設備”指定於構成或構成永久工程組戰部分的機器裝置或類似的物件。

(5)“承包人設備”指不包括構成或預定構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設備、材料或其他物品在內的所有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質的設備及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

(6)“分段工程”指在合同中特別規定的作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為工程施工由業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別註明的將構成部分工地的任何其他場所。

(g)“費用”指不論在工地內或工地外已合理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所有開支,包括:

管理費及可合理分攤的費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潤補貼。

(2)“日”指日曆日。

(3)“元”和縮寫“RMB¥”指合同中作為地方貨幣單位的人民幣元。

(4)“外幣”指工程施工所在國以外國家的貨幣,包括港幣。

(5)“書面函件”指任何手寫、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電傳、電報及傳真通訊。

1.2標題和旁註

各個條款中的標題及旁註不應視為條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條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釋也不應加以考慮。

1.3註釋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字詞應包括公司和有關法人資福的任何組織。

1.4單數和複數

僅表明單數形式的詞也可以代表複數,根據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證明和決定

除非另有規定,凡合同條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發出、給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應是書面形式的。並應對“通知”、“證明”或“決定”等詞作相應的解釋。任何這種同意、批准、證明或決定不應被無理收回或延誤。

1.6給業主和監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給業主通知的地址是____(地址名稱)

(b)給監理工程師通知的地址是:_____(地址名稱)

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代表2.1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力

(a)監理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職責。

(b)監理工程師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的或必要時由合同暗示的權力。但規定:除下列(4)(I)和(4)(I I)條外,監理工程師在根據下列條款行使其職責之前應取得業主明確的批准:

(1)根據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證明第12款項下增加的費用;

(3)決定第51款,發出變更指令,但下列情況除外:

(I)如果發生非常緊急情況,監理工程師認為將造成人員傷亡、或危及工程或鄰近的財產或從業主的權益考慮需立即採取行動,在這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被授權發佈處理這種危機狀況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應實施一切工作或按監理工程師的命令竭盡全力去處置或減輕危急狀況。儘管監理工程師的命令未事先徵得業主的批准,承包人仍應立即執行這些命令。

監理工程師應根踞第52款規定,確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費用,並通知承包人,抄報業主;

(Ⅱ)如果單項或累積批准的工程數量變化不超過合同價的5%,或不超過某一特定項目總費用的15%,除非這種數量變化在圖紙或其他招標文件中聯部是可以預知的及除外的。

(5)確定第52款項下的費率或價格;或(6)批准重大設計變更,這些變更將影響原設計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規定外,監理工程師無權免除合同中規定的承包人義務。

2.2監理工程師代表

監理工程師代表應由監理工程師任命並向監埋工程師負責,應履行和行使監理工程師按2.3款規定可能賦予他的職責和權力。

2.3監理工程師授權的權力

監理工程師隨時可將賦予他自己的任何職責和權力授權給監理工程師代表,他可以隨時收回其授權。任何這種授權或收回其授權均應以書面形式,並且只有在業主和承包人收到這一授權通知後方可生效。

任何根據這一授權由監理工程師代表給承包人的通知應與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任何工作、材料或設備的批准不影響監理工程師不批准這種工程、材料或設備和發出糾正指令的權力;

(b)如果承包人對監理工程師代表給予的調知有疑問,其可以向監理工程師詢問,監理工程師應確認、取消或變更此種通知的內容。

2.4助理的任命

監理工程師或監理工程師代表對以任命任何數量的人員,協助監理工程師代表履行其2.2款規定的職責。他應通知承包人這些人員的姓名、職務及權限。這些助理人員無權發出指令給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職責及保證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設備或工藝所必須發出的指令,由他們之中任何人出於上述目的而發出的這些指令應視同為出監理工程師代表發出的。

2.5書面指令

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令應為書面形式,但如果由於某種原因,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以口頭的形式發出這類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無論在這一口頭指令執行前或執行後,由監理工程師發出的對這一指令的書面確認應視與本條規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還規定,如果在7天內,承包人書面確認監理工程師的口頭指令,這種確認在7天內未被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的形式的拒絕,這一指南針令應視為監理工程師的指令。

該規定同樣適用於監理工程師代表及根據2.4款任何的監理工程師的或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助理人員發出的指令。I 2.6監理工程師行為公正

按照合同規定,監理工程師通過以下方式行使權力:

(a)作出決定,發表意見或同意,或(b)表示滿意或批准,或(C)決定價值,或(d)採取其他可能影響業主或承包人的權力和義務的行動時,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的條款並考慮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這些權力。任何這類的決定、意見、同意、表示滿意或批准,定價或採取的行動均可按67款的規定予以公開,評審或修訂。

轉讓和分包3.1合同的轉讓

承包人無業主的事先同意(儘管1.5條規定,這種同意應由收主單獨決定)不應將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轉讓。但除了:

(a)按合同規定到期或即將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銀行為受益人的收費,或(b)將承包人的權力轉讓給其擔保人(假使擔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損失或債務),以獲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債務。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將整個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不應在未得到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前將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關的同意,不應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任何責任或應盡的任例義務,並應象對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服務人員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一樣,對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務人員及工作人員的行為、違約及疏忽負責。

承包人在下列事項方面無需徵得這樣的同意:

(a)提供勞務(b)按合同規定的標準購買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給合同中已寫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義務的轉讓

當分包人在所進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貨物、材料、設備或服務等方面,為承包人承擔了合同規定的保修期結束後的任何延長期限的連續義務時,承包人可在該期滿後的任何時候,在業主的要求和由業主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把未結束的這種義務的利益轉讓給業主。

合同文件5.1語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語/中文擬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種以上的語言擬定的,則據以分析和解釋該合同中的那種語言是英語/中文,因而稱之為“法定語言”。

5.2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構成合同的文件應互為解釋。當這些文件出現多義性或不一致性解釋時,監理工程師應作出解釋和校正,並對此向承包發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在發生分歧時,合同文件應按以下順序優先考慮:

(a)合同協議書;

(b)中標通知書;

(c)投標書;

(d)合同條件;

(e)技術規範的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書面技術規範。

(2)參考資料中包括的技術規範。

(f)圖紙的合成資料(1)標明的尺寸。

(2)文字註釋。

(3)圖解顯示。

(g)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以及(h)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6.1圖紙、文件的保管和提供

圖紙應由監理工程師單獨保管,但應免費向承包人提供四套複製件,承包人需要更多複製件的,則應費用自理。除了嚴格用於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得到監理工程師批准的情況下讓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轉讓圖紙、規範及其他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供的文件。

一旦保修證書發出,承包人應將所有根據合同提供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返還監理工程師。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4套所有按照第7款由承包人提交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和複製件,連同一些不能照像複製成相同質量的資料的複製件在內。另外,如監理工程師有書面要求,承包人亦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供為業主使用的相應圖紙、規範及其他文件。業主將支付相應的費用。

6.2一套圖紙應保存在工地

上述一套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圖紙,應由承包人保存在工地,這些圖紙應能隨時提供給監理工程師及其書面授權的任何其他人員檢查和使用。

6.3施工進度的打亂

凡出現監理工程師如不在合理的時間內發出進一步的圖紙和指令,工程進度或計劃將拖延或打亂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通知應包括所需的圖紙或指令,需要的理由和時間以及如果拖延提供將造成工程的延期或進度的打亂等詳細説明。

6.4圖紙延期和圖紙延期所產生的費用

在任何情況下,如因監理工程師未曾或不能在一合理時間內發出承包人根據第6.3條發出的通知中所要求的任何圖紙或指令,致使承包人蒙受延誤進度和(或)細緻費用的增加,則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及承包協商後,應決定:

(a)任何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應增加到合同價中該項費用的金額;

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和抄報業主。

6.5承包人未提交圖紙

如果監理工程師沒有或不能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或發出指令是全部或部分由於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圖紙、規範或其他文件,監理工程師將在作出有關6.4款的決定時應將承包人的失誤考慮在內。

7.1補充圖紙和指令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向承包人發出為合理和恰當地進行施工和完成工程及保修所必需的補充圖紙和指令。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共受其約束。

7.2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性工程

凡合同中明確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應由承包人設計時,承包人應將下列文件提交監理工程師批准;

(a)為使監理工程師對該項設計的適用性和完備性進行審查並表示滿意所必需的圖紙、規範、計算書及其他資料;

(b)詳細的操作及維修手冊及竣工後永久工程的圖紙,以使業主能操作、維修、拆除、組裝及調整所設計的水久性工程,在這類使用和維護手冊連同竣工圖紙未提交併由監理工程師批准之前,該工程不能被認為已可被第48款移交。

7.3批准不影響責任

監理工程師據7.2款規定進行的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合同應擔負的責任。

一般義務8.1承包人的一般責任

承包人應根據合同的各項規定,以應有的細心和勤勉,對工程進行設計(如果在合同中有規定)、施工並完成工程和保修。承包人應根據合同規定或根據合同合理推論,提供為設計、施工、完成工程和保修所必需的全部的(無論是臨時性的或經常性的)監督、勞務、材料、機具、承包人的設備及所有其他物品。

8.2現場操作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應對整個現場各種操作和施工方法的適用性、穩定性和安全性全面負責。但規定,除了在下文中寫明或另有協議外,承包人對永久性工程的設計或規範或對不是由承包人制定的臨時工程的設計或規範不負責任。如果合同明文規定,部分永久性工程由承包人設計,即使有監理工程師的批准承包人也應對這部分工程全面負責。

8.3制錯誤的通知

承包人應將其在審閲合同文件及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工程設計或技術規範中的任何錯誤、遺漏、誤差和缺陷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

9.1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應簽訂並履行由業主擬定的合同協議,格式附於本合同條件之後(必要對對其進行修改)。

1O.1履約擔保

承包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28天內為適當履行合同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履約擔保應用銀行保函格式,由業主可接受的銀行開具,數額加投標書附錄的規定。當向補主提供銀行履約保函時,應通知監理工程師。該銀行保函格式附於本合同條件後。按本條款要求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10.2履約擔保的有效朗

同約如保的有效期限應截止到承包人根據合同履行並完成了工程及修補任何缺陷。

在根據62.1款發出保修證書以後,不應再對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並在發出上述證書後的14天內應將履約如保退還給承包人。

10.3根據履約擔保的索賠

在任何情況下,業主按照履約擔保提出索賠之前,皆應通知承包人,説明導致索賠的違約性質。

1l.l現場考察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前,業主應向承包人提供由業主或業主代表根據有關該工程的調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條件的資料。承包人而對這些資料的自行解釋負責。

在承包人提交投標書之前,應被認為己視察和檢查了現場及其周圍環境;以及與之有關的數據,並對下列內容表示滿意(指在可能的範圍內對成本及時間的考慮):

(a)工地的形成及性質,包括地表以下的條件;

(b)水文和氣候條件;

(c)為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維修缺陷所需的材料及工作的範圍和性質;

(d)進出工地的方式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食宿條件。並且,一般還應認為承包人已取得有關諸如下述可能對其投標有影響或起作用的風險意外事故及所有其他情況的全部必要資料。

承包人應被視為其投標書是建立在上述由業主提供的資料及承包人對現場的檢查和考察的基礎上的。

11.2數據資料的獲取

根據第11.1款規定由業主提供的數據資料應認為將包括(如果有的話)合同其他條款中所列出的數據資料,業主提供這些數據資料的查閲地點為_______(地址名稱)。

查閲這些數據資料不應收取任何費用,承包人在交納一定的複製費用後可得到這些數據資料的複製(印)件。

12.1反控標書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被認為已對投標書和工程量清單中所寫明的單價和費用的正確性及完備程度十分滿意。除在合同中已有規定外,工程量清單及投標書應包括所有根據合同規定的義務(包括有關貨物、材料、設備及服務的提供及暫定金額下的意外開支)及所有為正確施工、完成工程並保修所必需的全部有關事宜。

12.2不利的外界障礙和條件

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如果承包人在工地現場遇到了氣候條件以外的實際的障礙或不利條件,這種情況在承包人看來是有經驗的承包人不可預見的,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抄報業主。在收到這一通知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這種障礙或情況不可能為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所合理預見時,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後,監理工程師應決定:

(a)根據44款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承包人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發生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款中、並且將上述決定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做出這一決定時,監理工程師應考慮所有由監理工程師發給承包人的有關指令及在無監理工程師具體指令時,承包人採取的可為監理工程師接受的任何適當合理的措施。

13.1工程應符合合同規定

除由於法律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的情況外,承包人應嚴格按合同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應嚴格遵守與執行監理工程師就涉及或有關該項工作的任何事項所發出的指令,無論這些事項在合同中與否寫明。承包人應只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或按第2款的規定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14.1應提交的施工計

承包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日後的28天內,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兩份工程施工計劃以徵求其同意,工程施工計劃的格式和細節應符合監理工程師的合理要求。不論何時當監理工程師要求時,承包人還應以書面形式將其為工程施工而擬採用的方法和安排的總説明提交監理工程師,以供參考。

14.2施工計劃的修訂

承包人應每三個月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訂,其中包括(a)已制定的每月預計完成的主要工作量;和(b)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安排表。

如果監理工程師隨時認為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取得批准的最新進度計劃不符合時,監理工程師可要求承包人提交修訂後的計劃,以確保工程在工期內竣工。

14.3須提交的現金流動估算表

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一份作為參考的詳細的季度現金流動估算表,此現金流動估算應為承包人根據合同有權得到的支付金額。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每季度對現金流動估算表進行一次修訂。

14.4承包人不能免除的職責

提交給監理工程師並得到其同意的施工計劃以及提供總説明和現金流動估算表,並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據合同規定所應負的任何職責。

15.1承包人的監督

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是為妥善履行合同規定的承包人義務所必須時,承包人就應在施工過程中提供一切必要的監督。承包人或其授權的、經監理工程師批准的(監理工程師可以隨時撤回批准)稱職的代表應用其全部時間進行該工程的監督。該授權代表應代表承包人接受監理工程師或根據第2款接受監理工程師代表的指令。

如果監理工程師撤回對承包人代表的批准,考慮到如下所述的更換代表的要求,承包人在收到撤換通知後,在實際可能的限度內從速將其調出工地,且不得在工地任何地方再僱用此人,並任命另一位由監理工程師批准的代表。

15.2承包人代表的語言能力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的代表對英語/中文的運用均不熟練,則承包人至少應安排一名稱職的翻譯隨時留在工地現場,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一定比例的承包人的監理人員應會使用中文作為工作語言,或承包人應隨時在工地現場保持足夠數量的稱職的譯員,以確保監理工程師的指令和信息適時傳達。

16.1承包人的僱員

承包人應為施工並完成工程及保修在工地上提供:

(a)只有在本行業中技術熟練。經驗豐富的技術助理,及能對工程施工予以適當監督的領班和工長以及(b)使承包人能按合同要求及時履行其義務所需要的熟練技工,半熟練技工及普通工。

16.2當地的僱員

根據當地規定,要求承包人在可行和合理的範圍內儘量僱用當地勞務。

16.3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和要求解僱

監理工程師有權反對並要求承包人立即從工程中撤換其提供的、在監理工程師看來行為不軌或履行其職責時不能勝任、玩忽職守的人員或監理工程師認為在工地的出現是不適宜的人員,這種人員一旦撤換,無監理工程師的批准不得重新在工地上工作。任何被如此撤掉人員應從速被替換。

17.1放樣

承包人應負責:

(a)根據監理工程師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線和參考標高,對工程進行精確放樣。

(b)按上所述,正確佈置工程各部分的位置、行高、尺寸及基準線。

(C)與上述責任有關而提供的一切必要的儀器設備及勞力。

如果在施工過程中,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標高、尺寸及基準線出現了誤差。承包人在監理工程師的要求下,應以自己的費用糾正此等誤差,達到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為止。除非這種誤差是基於監理工程師以書面發出錯誤數據造成的,在此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將根據第52款規定確定應增加的合同價格,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監理工程師對任何放線或標高的檢查不應以任何方式免除承包人對放樣準確所負的責任,承包人應仔細保護和保存在放樣中應使用的基準點、龍門板、測樁和工程放樣所用的其他物件。

18.1鑽孔和探坑

在工程施工期間的任何時候,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鑽孔或勘探開挖,除非有關此工程項目或暫定金額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否則監理工程師應根據第51款規定為這種要求發出指令。

19.1安全、保衞和環境保護

在工程的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的過程中,承包人應:

(a)全面負責有權在工地上施工的人員的安全,並使工地(只要這些工地已由其管轄)和工程(只要這些工程尚未完成或由業主佔用)保持良好的秩序,以避免發生人身事故,及(b)為了保護工程或為了公眾及其他人員的安全及方便,在監理工程師或任何依法建立的主管機關所要求的時間和地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並維修所有的照明、護欄、圍牆、警告標誌以及守衞設施,及(c)採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護工地及工地周圍的環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於其施工方法的不當造成的對公共人員和財產等的危害或干擾。

19.2業主的責任如果業主根據第31款規定,需使用自己的工人在工地上進行作業,對於這些作業業主應:

(a)全權負責有權在工地上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及(b)保持工地良好的秩序,防止對上述人員的傷害。

根據31款,如果業主在工地上僱用了其他的承包人,業主應要求他們負有同樣責任,保證安全和避免傷害。

20.1工程的照管

從開工日起直到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全部工程期間內,承包人應全權負責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及工程本身的照管。在業主接到全部工程後業主將負責這些事宜。

但:

(a)如果監理工程師發出了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的移交證書,承包人應從發出移交證書之日起,不再對這些分段或部分工程的照管負責,此時對那一區段或那一部分工程的照管責任移交給業主;

(b)承包人應對其擔保在保修期內完成的剩餘工程及所用的材料、待安裝的設備的照管完全負責,直到這些工程根據第49款規定完成。

20.2彌補損失或損壞的責任

在承包人負責照管期間,如果工程或其它任何部分或材料或是待安裝的工程設備,除了20.4款規定的風險以外的任何原因造成了任何損失和損壞,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彌補此損失與損壞,使這些永久性工程符合合同各項要求,達到監理工程師滿意的程度。承包人亦應對其在履行49款及50款規定的義務中由承包人一方進行作業的過程中造成的對工程的任何損失或損壞負責。

20.3因業主風險導致報失或損害

由於第20.4款中規定的枉間風險或是與其它風險綜合作用引起損失或損壞時,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承包人應按監理工程師要求的程度來彌補損失和損壞,監理工程師應根據52款規定決定增加合同價的金額,同時相應地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因綜合風險造成了損失和損害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應決定業主及承包人各自應承擔風險的比例。

20.4業主的風險

業主的風險包括:

(a)在完成工程中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情況下:

(1)戰爭,敵對行動(無論宣戰與否),入侵,外敵行動;

(2)革命,起義,軍事政變,或內戰;

(3)電離放射,由任何核燃料或核燃燒或有毒放射物爆發或核原料爆發及校成爆發後的有害物品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4)由飛行器以及音速或超音速飛行物產生的衝擊波壓力;

(5)暴亂或騷亂及秩序的混亂,除非這些情況是限於承包人的僱員及分包人或由工程。的施工引起的。

(b)由於業主使用或佔用永久性工程的枉何分段工程或部分工程引起的損失和損壞,除非這種佔用是合同規定的;

(c)由於工程設計引起的某種程度上損失及損壞,不包括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工程及其負責的部分;

(d)任何自然界力量的作用(發生在工地現場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點而對本合同的履行有直接的影響),而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

(l)不能合理預見到,或(2)能合理預見到,但他既不能:

(I)合理地採取措施以避免這種力量所造成的損失或損害,也不能:

(D)合理地加以防範。

21.1工程及承包人設備的保險

在不限制第20款規定的承包人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承包人應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以全部重置成本對工程連同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進行保險;

(b)以這種重置成本追加15%的額外金額,以彌補由於補救損失或破壞而招致的任何額外和附加的費用,包括業務費和工程任何部分拆遷費以及運走任何性質的渣土的費用;

(c)由承包人帶進現場的屬於承包人的設備和其他東西,保險的金額要足夠在現場上重置。

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出的各項保險費,業主將按承包人實際支出的保險收據核實支付。

21.2保險範圍

第21.1款(a)和(b)款的保險應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保險,幷包括:

(a)從工地上開工日起到有關相應的工程或根據不同情況的分段或部分工程被髮出了移交證書為止的期限內,業主和承包人方面除21.4款規定以外的各種原因引起的損失及損壞,及(b)由承包人負責的:

(1)由於保修期開始之前的原因造成保修期間內損失或損害,及(2)承包人在其根據49款和50款規定施工時引起的損失和損壞。

21.3對不能收回的金額的責任

任何未保險的或不能從保險公司收回的金額,應分別由業主或承包人根據ZO款規定的責任承擔。

21.4除外責任

第21.1款規定的保險責任不包括20.4款a(1)到(4)所列的風險造成的損失和損壞。

22.1對人身和財產的損害賠償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下列事宜的損失和對其賠償:

(a)任何人員的死亡或受傷,或(b)由於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可能產生的或引起的對(工程以外的)任何財產的損害及有關索賠、訴訟程序、賠償費、費用、訴訟費等所有有關的除22.2款規定的特殊情況外的所有費用。“

22.2例外情況

第22.1款涉及的例外情況指: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所永久使用或佔用的土地。

(b)業主為工程施工或部分施工在其上、其下、在其中或通過其工作的任何土地的權力。

(C)根據合同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不可避免對財產造成的損壞。

(d)由於業主、其代理人、僱員或其他承包人(均非本工程承包人僱用的)的行為或過失引起的對人身的死、傷或對財產的損失、損壞,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或有些傷害或損害是由承包人及其僱員、代理人引起的,但部分原因及在某種程度上是由業主、其僱員、代理人及其他承包人引起的,這一點應予公平合理地考慮。

22.3業主的保障

業生應保障承包人免予承擔屬於22.2款規定的例外情況下所有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及其他開支。

23.1第三方保險電話業主財產

承包人應不限於22款規定的他的或業主的義務和責任的條件下以承包人及業主的共同名義進行人身傷亡(第24款規定除外)保險及財產(工程除外)損失或損害保險。

但第22.2款(a)、(b)和(c)款規定的情況除外。

23.2最低保險金額

第三方保險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投標書用錄中規定的數額,僅對於投保的事故次數不限。

24.1工人的事故及傷殘

業主不對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僱用的工人和其他人員的傷害及其補償負有責任,除非傷害及賠償是由業主及其代理人、僱員的行為及錯誤適成的。承包人應保障並持續保障業主不承擔(除業主如前所述應負責的情況外)有關的傷害及補償,及所有有關的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與其他開支。

24.2工人事故的保險

承包人應在全部工程施工期間對所有其僱用的工人進行此類保險並持續這種保險。但對於任何分包人僱用任何人員,如果分包人已經對上述僱員進行了保險,使業主根據保險單得到補償,則本條款前述的承包人保險義務即得到履行,但在必要時,承包人應要求分包人向業主提交有關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金的支付收據。

25.1保險證明及條款

承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前向業主提供根據合同要求的保險投保證明,並在:

(a)承包人所需保險的工作開始7天前,或(b)開工後84天內向業主提交保險單。

在向業主提交證明和保險單時,承包人應通知監理工程師。保險單應與發出中標通知書前雙方同意的一般條款一致。承包人應使所有由其負責的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或事先經業主批准的任何合格保險公司投保的保險及經業主批准的保險條款生效。

25.2保瞼的完備性

承包人應在施工進度、範圍、性質發生變化時通知保險人,以確保根據合同條款在所有時間內有完備的保險,並根據要求向業主提交有效的保險單及本期保險費的支付收據。

25.3對承包人未保險的補救辦法

如果承包人未使或未保證任何合同規定的保險生效,或未按25.1款規定的時間向業主提供保險單,業主在任何這種情況發生時,將使或保證任何這些保險生效並支付的保險金,及隨時從支付給或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或視同到期債務從承包人處扣回。

25.4遵守保險單的條件

在承包人或業主未能遵循據合同生效的保險單條款。責任一方應賠償另一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及賠款。

26.1邀守法律、規章

承包人應在所有方面,包括髮出所有通知、支付各種費用方面遵守:

(a)所有與工程施工、完成工程,保修有關的由國家或省頒佈的法令、法規或其他法律、或任何地方或其他合法機構的規章或地方法規,及(b)其財產或權利受到或可能受到該工程以任何方式影響的公共團體和公司的規章制度。

承包人應使業主免於受到有關破壞這些規定的所有處罰及承擔有關這方面的責任。但業主應負責取得工程進展所必須的計劃、區域劃分或其他類似的批准,並根據22.3款規定,給承包人補償。

27.1化石處理

所有在工地被髮掘的化石、硬幣及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結構物及有地質、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和物品,就業主和承包人而言,應被視為業主的絕對財產。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人員移動、損害任何這類物品,並在發現後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並按監理工程師的指令處理這些物品。如果由於處理此類事宜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後,決定:

(a)任何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延長工期,及(b)應加入到合同價的一筆款額,並相應的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28.1專利權

承包人應保護和保障業主免於承擔由於工程上使用的或有關的或準備採用的任何承包人的設備、材料或工程設備等方面侵犯任何專利權、設計商標或名稱或其它受保護權利的行為而引起的所有索賠和訴訟的費用,並保護和保障業主免予承擔由此導致或與此有關的損壞賠償、訴訟費、指控費和其它開支。但由於執行監理工程師提供的設計或技術要求而侵犯上述權利的情況除外。

28.2礦區使用費

除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支付為獲得工程所需要的石料、砂子、礫石、粘土或其他材料等所發生的噸位費和其他礦區使用費、租金及其他支出或補償費(如果有的話)。

29.1對交通和毗鄰財產的干擾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許可的範圍內,在施工、完成工程及保修過程中、所必需的一切操作均不應對:

(a)公眾的便利,及(b)公用道路或私人道路,以及通往屬於業主或他人財產的人行道的進入,使用或佔用,產生不必要及不適當的干擾。

承包人應保護並保障業主免予承包人負責的上述事項所導致或與之有關的一切索賠,訴訟、損害賠償、訴訟費、費用及其他開支。

3O.1避免對道路的損壞

承包人應採取一切合理的手段,防止與現場連接或通往現場的道路和橋樑受到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人因交通而造成的損壞。尤其應當選定運輸線路、選擇和使用運輸工具、限制和分配運載重量。從而使因運輸原材料、設備和承包人的設備或臨時工程而不可避免的這類運輸儘量限制,不致對這類道路和橋樑適成不必要的損壞或損傷。

3O.2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運輸

除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對其通往工地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上的為運輸承包人設備或臨時工程的任何橋樑的加固或更換或改善其任何道路交付相應的費用。承包人應免除業主對由於這種運輸引起的任何此類道路橋樑損壞的賠償責任,包括直接向業主提出的索賠要求。承包人應通過談判處理此類索賠,並支付所有由此類損壞引起的索賠。

30.3材料或工程設備的運輸

儘管有30.1款規定,如果在運輸材料和設備時,對通往工地或位於通往工地路線的任何道路或橋樑造成任何損壞,在承包人得知這一損壞或接到被授權的官方提出的索賠要求後,應立即通知監理工程師及業主。根據法律規定,要求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運輸者對道路主管部門給予損壞賠償,業主不負責支付所有有關的費用。在其他情況下業主通過談判,解決爭端,並支付有關索賠的金額,並免除承包人對有關的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訴訟費、指揮費及其他開支的責任。只要監理工程師認為索賠或部分索賠是由於承包人未能按30.1款規定履行其責任,監理工程師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後,將決定這一筆失職引起的應支付的款額,業主將從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也可以從任何應支付或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除同等數額,並通知承包人及業主。也規定,業主應通知承包人糾紛將在問時協商解決及將從承包人的那一筆款項中扣回上述金額。在解決這一糾紛前,業主應與承包人協調。

3O.4水運

在工程的性質要求承包人使用水路運輸的條件下,本條上述各項規定應解釋為“道路”一詞的含意包括船閘、碼頭、海堤或與水路有關的其他結構物,而“運輸工具”一詞的含意包括船舶,而且具有與上述規定同樣的效力,30.5工程施工交通

承包人應自行安排在公共道路上特殊的施工交通許可,並承擔有關費用。

30.6當地運輸服務

鼓勵承包人在承運施工機械和材料中最大限度地使用當地的搬運和運輸服務,承包人應只同在中國依法成立和登記的運輸組織簽訂合同。

31.1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機會

按照監理工程師的要求承包人應向以下人員提供其進行工作的一切合理機會:

(a)業主所僱用的任何其他承包人及其工人,(b)業主的工人,及(c)在工地上或工地附近進行該合同未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業主可能僱用的任何合法機構的工人,或進行業主可能簽訂的與該工程有關的或附屬工程的任何其他合同項目下工作的工人。

31.2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據31.1款,按監理工放師的書面要求,承包人應:

(a)為任何其他承包人、或業主或任何這樣的主管部門提供由承包人負責維修保養的任何道踐或通道,或(b)允許這些人使用在工地上的臨時工程或承包人的設備,或(C)為這些人員提供住河性質的其他服務,監理工程師應據52款決定增加合同的費用並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32.1承包人保持現場整潔

在工程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合理地保持現場不出現不必要的障礙,排除雨水或污水,並應將任何承包人的設備和多餘材料儲存並作出妥善安排,從現場清除非運走任何廢、垃圾及不再需要的臨時工程。

33.1竣工時的現場清理

發出任何移交證書後,承包人應立即從已簽發了移交證書的那部分工地上將所有有關的承包人的設備、多餘材料、垃圾及各種臨時工程清除、移走,這使部分工程及工地保持清潔,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在保修期結束之前,承包人有權為完成保修期內的義務,將其需要的材料、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保留在工地。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21

(投標人全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為興建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____________(業主名稱)決定(或委託我單位)對____________(合同工程名稱)工程施工進行招標。經資格預審合格,現邀請貴單位參加投標。

2、工程概況及招標範圍

(1)工程概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招標範圍(或分標情況):________________

(3)主要工程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期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貴單位可憑本邀請書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法定節假日除外)到招標單位購買招標文件或查閲有關資料。招標文件每套收取工本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不予退還。

4、貴單位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應同時出具一筆金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的投標保證。

5、現場考察定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進行,屆時請自行到____________(詳細地址)集中。

6、標前會議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在__________________(詳細地址)舉行。

7、送交投標文件截止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請將投標文件送達__________________(詳細地址)。對遲到的投標文件,招標單位將不予接受。

8、我單位將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時在____________(詳細地址)公開開標。屆時,投標人須選派代表參加。

招標單位:(名稱、蓋章)

地址:

聯繫人: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___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建設合同協議書 篇22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國家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______________招標代理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標規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總投資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託人委託受託人為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本工程的招標代理工作。

三、合同價款代理報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四、組成本合同的文件承擔本工程的:

1.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以書面形式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協議書;

3.本合同專用條款;

4.本合同通用條款。

五、本協議書中的有關詞語定義與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六、受託人向委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範圍內的代理業務。

七、委託人向受託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確保代理報酬的支付。

八、合同訂立合同訂立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訂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雙方約定______________後生效。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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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