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報國獎學金協議書

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印製

航空報國獎學金協議書

第一條 為規範航空報國獎學金簽約各方的責任和權利,制定本協議。

第二條 本協議所指簽約方為:

(一)甲方: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所屬企事業單位

(二)乙方:簽約學生

(三)丙方: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

(四)丁方:北京航天航空大學,西北工業大學和南京航天航空大學等三所高等院校。

第三條 簽約各方責任

甲方:承擔乙方50%航空報國獎學金;在乙方畢業後為其安排工作

乙方:按協議規定完成學業,畢業後按時到甲方工作,服從其工作分配,完成工作任務,服務期不少於5年。

丙方:承擔乙方50%航空報國獎學金,按時向丁方撥付航空報國獎學金經費

丁方:在招生簡章公佈設立航空報國獎學金的專業,標準,數量等;對乙方進行資格審查;負責乙方在校期間的培養,教育,考核,並制定相應的管理細則,及時向甲方和丙方提供乙方情況;按時發放獎學金,並按照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管理好航空報國獎學金經費;在乙方畢業是將乙方派遣到甲方,並將乙方的畢業證,學位證和報到證等相關材料交甲方人事部門。

第四條 各方權利

甲方有權利瞭解乙方在校期間的各方面情況;乙方若違反協議,甲方有權根據有關條款終止協議。

乙方每學年可享受航空報國獎學金人民幣7000元(由甲方,丙方各提供3500元);可以報考甲方定向研究生;可以申請終止航空報國獎學金,但必須退還已享受航空報國獎學金,並繳納違約金;可享受其他與就業無關的獎學金和獎勵。

丙方有權瞭解乙方在校期間的各方面情況;乙方若違反協議,丙方有權根據有關條款終止協議;有權對丁方管理的航空報國獎學金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查。

丁方有權要求丙方及甲方按時支付航空報國獎學金經費;有權考核乙方在校期間的表現,並根據乙方表現給予適當獎懲。

第五條 航空報國獎學金標準

乙方每學年的航空報國獎學金標準為7000元,最多可以享受4學年。乙方由於身體等原因造成休學的,休學期間不再享受航空報國獎學金,復學後經申請可繼續享受航空報國獎學金。

第六條 航空報國獎學金的撥付及管理

甲方在簽約後二十日之內將應付航空報國獎學金金額匯入丙方指定銀行帳户,丙方在簽約後一個月之內將應付航空報國獎學金金額統一匯入丁方提供的銀行帳户,由丁方按照實際情況發放。

第七條 享受航空報國講學機的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終止協議:

(一)政治立場不堅定,有反黨,反社會主義言論或行為,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門處罰者;

(三)違反校紀校規,受到警告以上處分者;

(四)一學期有三門主課不及格者;

(五)因主觀原因不能按學制時間完成學業,中途退學或轉學,推遲畢業或者未取得畢業,學位證者;

(六)因身體原因經治療後仍不符合簽約單位要求者。

被終止協議的學生不再享受航空報國獎學金,並退還已享受的航空報國獎學金。

第八條 違約及違約處理

乙方有以下行為之一者視為違約:

(一)簽約學生不願履行協議到簽約單位工作;

(二)主動提出解除協議者;

(三)考取統招研究生及非甲方定向研究生;

乙方提出違約需填寫違約申請,經丁方與甲方和丙方協商後,可解除協議,乙方違約後必須退還已享受的航空報國獎學金,並按已享受航空報國獎學金的50%繳納違約金,乙方所退航空報國獎學金及違約金由丁方統一收取,由丙方支配,從次年丙方撥付丁方航空報國獎學金經費中扣除。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四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一份,從四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協議各方簽字或蓋章: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