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第196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從借款合同一章的規定來看,196條規定的借款合同主要包括兩類,一是金融機構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的形式

現實生活中的借款合同不僅限於此兩種,還包括企業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間的借貸等很多形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這一案由,又細化為四項案由,基本上涵蓋了現實生活中的各種借款合同,這四種形式分別為金融借款、同業拆借、企業借貸、民間借貸。四個分案由雖然使用了借款、拆借、借貸等不同的概念,但含義基本相同,都是指借款,即金錢的借用,只是考慮到習慣不同才使用的不同的提法。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借人,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為借款人所訂立的借款合同。

同業拆借是專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的借款,之間的資金融通,一般時間比較短,出借人和借款人都只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係。我國法律目前是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但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但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的通行做法是對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不予確定,但債權予以保護,利息是否保護,保護多少各地區別很大。

民間借貸是相對於銀行借貸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這裏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民間借貸至少有一方是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