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公證

借款合同公證一:

借款合同公證

一、辦理借款合同公證應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1、借貸雙方及擔保方的資格證明(營業執照、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辦理的,提交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3、擔保方同意擔保並辦理公證的有效書面文件;

4、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文本若干份;

5、抵押貸款的,提交抵押物所有權證明和登記證明;

6、按合同份數提供抵押物清單;

7、公證員認為應該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辦理借款合同公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下列人不能作為保證人。

(1)國家機關;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

(3)社會團體;

(4)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2、合同中應明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

3、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以公益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4、下列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以土地上的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

(3)以林木抵押的;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

5、當事人用其他財產抵押的,可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

6、對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應有當事人雙方的明確意思表示。

借款合同公證二:

一、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或户口簿);

2、代理人代辦的,應提交有效的授權委託書和受託人的身份證明;

3、借款合同若干份;

4、保證人的資格證明(身份證、營業執照);

5、保證人的書面意見;

6、抵押借款、應提交抵押物所有權證明;抵押物清單、抵押物登記證明;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別提請注意事項:

1、借款合同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

2、借款合同的簽訂應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上的印章、簽名要齊全真實;

4、抵押物屬共有財產時,應徵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