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間借貸法律風險規避辦法探討

外匯借貸風險是指外匯指定銀行在以外幣計價進行外匯投資和外匯借貸活動中所產生的風險。它包括向外籌資或對外債務中的匯率風險和外匯投資中的匯率風險。 假如銀行向外借入一種外幣而需要換成另一種外幣使用,或者作為償債資金的來源是另一種外幣,那麼借款人就將要承受借人貨幣與使用貨幣或還款來源貨幣之間匯率變動的風險。如果借入貨幣的匯率上升,借款人就將增加籌資成本而有受損的可能。 在銀行以一種外幣兑換成另一種外幣進行外匯投資時,假如投資本息收入的外幣匯率下降,投資的實際收益就會下降,從而蒙受匯率變動所帶來的損失。今天本站小編要與大家分享的是:對企業間借貸法律風險規避辦法的探討。具體內容如下,歡迎參考閲讀!

企業間借貸法律風險規避辦法探討

企業間借貸法律風險規避辦法:

(一)委託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即受託 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託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 式的貸款風險……”的規定,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託人自行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間直接融通資金的難題。 它是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產物,是一種變相的直接企業借貸。由於商業銀行將會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以會增加交易成本。但通過此方式可以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 合法化。由於企業有權決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對企業來説擁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不失為一種理想的選擇方式。

(二)信託貸款

按照《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信託貸款的貸款對象是由受託人確定的,信託貸款並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企業間借貸關係,因為委託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給誰。

(三)其他變通方式

除上述兩種法律明確規定的方式以外,在實踐操作中可以採取以下變通方式,在形式上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從而達到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1、改變法律上的借貸主體

除法律限制的幾種情形外,企業和公民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依法受法律保護。所以可以個人為中介,將擬進行借貸的企業連接起來,從而實現企業之間資金融 通的目的。出借方先將資金借給個人,該個人再將資金借給實際使用資金的企業(稱實際借款方)。同時要求實際借款方為個人的該筆借款,向出借人提供連帶擔 保。如果個人不能還款時,則出借方追索個人借款人,並同時要求實際借款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維護了出借方的利益。

2、先存後貸,存貸結合

企業可以將資金存入銀行,然後用存單為特定借款人作質押擔保,實現為特定借款人融資的目的。同時,出資人可以收取有償擔保費,這是符合《合同法》和《擔保 法》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是出借人,擬出藉資金方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擔保人,並不違背相關法律的規定。但這種借貸安排對銀行和出 資人有利,但不利於借款人,因為這會增加借款的借貸成本。

3、通過買賣合同中的回購安排實現企業之間融資的目的

在買賣合同中安排回購條款,“買方”向賣方“預付貨款”後,到了一定的期限,或回購條款成就時,又向賣方收回“貨物、貨款”及利息或“違約金”。通過形式上的買賣合同,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目的。

企業借貸的法制建設展望

禁止企業之間借貸,剝奪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和對自有資金的有效利用。基於企業之間融資的實際需求,在不危害整體金融秩序的前提下,堵不如疏。正是在此基礎 上,《貸款通則》修改稿徵求意見稿明確刪除禁止企業之間借貸的規定。可以展望,在不久的將來,在政府有效監管下實現企業之間借貸的合法化是完全可以預期 的。

對外匯借貸風險的管理,應着手做好以下工作

1、分散籌資或投資。

2、綜合考慮借貸貨幣匯率與利率的變化趨勢。

3、銀行本身要專設機構,對外匯借貸活動進行統一的管理、監督和運用。

4、靈活地運用掉期交易等其他金融工具對借貸和使用不一致的貨幣幣種進行轉換,以避免匯率波動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