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企業借款協議(精選3篇)

建築企業借款協議 篇1

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建築企業借款協議(精選3篇)

貸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職務:____地址:________郵碼:____電話: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借款方為保證施工生產正常進行,向貸款方申請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經貸款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各方權責,特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合同規定____年貸款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用於____。

第二條借款方和貸款方必須共同遵守貸款辦法,有關貸款事項按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貸款自支用之日起,按實際支用數計收利息,利率為月息____‰,超計劃貸款的超過部分利率為月息____‰,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挪用部分加罰利息50%。

第四條貸款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的規定供應資金,貸款方如因工作差錯貽誤用款,以致借款方遭受損失時,應按直接經濟損失,由貸款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貸款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方對調閲有關文件、帳冊、憑證和報表,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等,必須給予方便。

第六條借款方如違反合同和貸款辦法的規定,貸款方有權停止貸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第七條擔保方對借款方歸還貸款本息承擔責任,如果借款方未按期清償貸款本息時,擔保方應在接到貸款方還款通知後一個月內負責歸還。

第八條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為止。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簽章各方各執一份。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擔保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築企業借款協議 篇2

貸款方:

借款方:

保證方:

借款方為進行生產,向貸款方申請借款,並聘請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貸款種類

第二條借款用途

第三條借款金額

第四條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為千分之,利隨本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年零個月,自___日起,至_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貸款期限貸款時間貸款金額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2、還款分期如下:

歸還期限還款時間還款金額還款時的利率

第一期年月底前元

第二期年月底前元

第三期年月底前元

第六條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

2、還款方式:

第七條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貸方追償的權利,借貸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消工程建設等設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加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報送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

代表人:

地址:

電話號碼:

借款方:

代表人:

地址:

銀行賬户:

電話號碼:

保證方:

代表人:

地址:

銀行賬户:

電話號碼:

日期:

建築企業借款協議 篇3

貸款人(甲方): 樂山市馬邊彝族自治縣瑞豐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住所(地址):

借款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聯繫電話:

住所(地址):

借款人、貸款人經平等協商,就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事宜達成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借款條件

第一條 借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借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借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款項的使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和期限

2.1 本合同項下借款幣種為 ,金額為 (大

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2.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為 月,即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提款日以借據為準。

第三條 利率、利息和費用

3.1 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年利率為

3.2本合同項下借款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按 (月/季/半年)結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本合同項下逾期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挪用借款罰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第四條 提款

借款人可根據實際用款需求提取借款,每次提款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申請,否則貸款人有權拒絕提款。

第五條 還款

5.1借款人按照下列 種方式歸還本合同項下借款:

(1) 借款到期一次性償還。

(2) 按照下列還款計劃分期償還(內容較多時,可另附頁):

5.2 每期還款日為實際放款日次月起的每期對應日;無對應日的,還款日為該期最後一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5.3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按提前還款金額的 %向貸款人支付補償金。 第六條 擔保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擔保,其擔保方式為以下第 種:

(1)抵押。 (2)質押。

(3)保證

(4)其他。

本借款合同對應的擔保合同號為 。

第七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爭議解決方式為 :

(1) 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提交仲裁申請時該會有效之仲裁規則,在 (仲裁地點)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 在貸款人所在地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第八條 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貸款人、 各執一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部分 借款合同條款

第一條 借款發放和支付

1.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須滿足下列前提條件,否則貸款人沒有義務向借款人發放任何款項,貸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1) 除信用貸款外,借款人已按貸款人要求提供相應擔保,相關擔保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且擔保未發生不利於貸款人的變化;

(2)在每次提款時,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陳述和保證仍然真實、準確、完整,且未發生本合同項下或借款人與貸款人簽署的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

1.2 借款人提取借款,應提前至少2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交提款通知書。提款通知一經提交,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不得撤銷。

第二條 還款

2.1借款人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如果還款賬户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期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決定清償順序。

2.2 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的,借款人應於提前還款日同時付清至提前還款日止,依據本合同約定到期應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項。

第三條 擔保

3.1 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應為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擔保。擔保合同另行簽訂。

3.2 本合同項下擔保物發生受損、貶值、產權糾紛、被查封或扣押,或抵押人擅自處理抵押物,或保證擔保的保證人財務狀況發生不利變化或發生其他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借款人應及時通知貸款人,並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

第四條 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向貸款人做出以下陳述和保證,並維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始終有效:

4.1 依法具備借款人主體資格,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的資格和能力

4.2 簽訂本合同已獲得所有必需的授權或批准,簽訂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本公司章程、股東出資協議、聯營協議、合夥協議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應承擔的其他合同項下的義務均無牴觸。

4.3 在最近一年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重大違規違紀行為,現任高級管理人員無任何重大不良記錄。

4.4 提供給貸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資料都是真實、準確、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或誤導性陳述。

4.5 未向貸款人隱瞞其所涉及的訴訟、仲裁或索賠事件。

第五條 借款人承諾

5.1 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項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證券市場、期貨市場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5.2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5.3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按照貸款人要求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財務資料和反映借款人償債能力的其他資料,積極協助並配合貸款人對其生產經營和財務情況的調查、瞭解和監督。

5.4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時通知貸款人:

(1) 變更名稱、公章、公司章程、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通訊地址等事項;

(2) 歇業、解散、清算、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或申請(被申請)破產;

(3)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税務、工商等有權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或採取處罰措施;

(4) 股東、董事和現任高級管理人員或股東和出資人涉嫌重大案件或經濟糾紛。

5.5 不以降低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向第三方提供擔保不損害貸款人的權益。

5.6承擔因本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發生的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本合同項下債權已付和應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律師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告費等。

5.7 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順序優先於借款人對其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夥人、主要出資人或關鍵管理人員的債務,並且與借款人其他債權人的同類債務至少處於平等地位。

第六條 貸款人承諾

6.1 按照本合同約定向借款人發放借款。

6.2 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其財務和生產經營方面的非公開資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和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條 違約

7.1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1)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本息及其他應付款項,或未履行本合同項下任何其他義務,或違背在本合同項下任何陳述、保證或承諾的;

(2) 本合同項下擔保發生了不利於貸款人債權的變化,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擔保的;

(3) 借款人任何其他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能清償,或者不履行或違反在其他協議項下的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4)借款人生產經營、對外投資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5) 借款人或其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合夥人、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經濟糾紛、訴訟、仲裁,或資產被查封、扣押或被強制執行,或被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立案查處或依法採取處罰措施,或因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或政策被媒體曝光,已經或可能影響到其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6) 可能導致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受到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7.2 借款人違約,貸款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停止依據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

(3) 宣佈本合同和貸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其他合同項下未償還的借款和其他融資款項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償還款項;

(4)要求借款人賠償因其違約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

(5)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或貸款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7.3 借款到期(含被宣佈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約償還的,貸款人有權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逾期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借款人未按時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7.4 借款人未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和複利)或其他應付款項的,貸款人有權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第八條 權利和義務轉讓

貸款人有權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部分或全部轉讓給第三方,貸款人的轉讓行為無須徵得借款人同意。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轉讓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生效、變更

9.1 本合同自雙方有效簽署之日起生效(以最後簽署日期為準),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9.2 對本合同的任何變更應由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作出。變更條款或協議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3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不影響締約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本合同的解除,不影響有關爭議解決條款的效力。

第十條 其他

10.1 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其他權利。

10.2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

借貸雙方已對本合同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協商。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並已應借款人要求對相關條款作出解釋和説明。借款人已認真閲讀並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條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條件》和第二部分《借款合同條款》),借貸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對合同內容無異議。

貸款人(蓋章):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

借款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