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保證合同範本大綱

債 權 人:_______________

個人借款保證合同範本大綱

保 證 人: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_______________

簽約重要提示

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您在簽署本合同之前仔細閲讀以下事項:

一、請您在簽約前,再次檢查並確認以下事宜:

(一)您有權簽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經取得充分合法的授權;

(二)您已經認真閲讀並充分理解合同條款,並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字體加粗部分的內容;

(三)您已經充分理解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並願意接受這些條款的約束。

二、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範文本,合同的特別約定條款中留有空白行,並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

三、如果您對本合同還有疑問,請及時向興業銀行諮詢。

保證人為債權人給予債務人的借款提供擔保。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雙方經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定義與解釋

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明確含義:

一、保證人,指為主合同借款提供保證擔保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擔保方式,本合同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擔保,保證人又稱擔保人。

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申請執行費、律師代理費、辦案費用、公告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電訊費等。

第二條 對立約方的説明

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

第三條 主合同

一、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二。

二、主債務實際期限與前款約定借款期限不一致時,以借款憑證等債權憑證所記載的期限為準。

第四條 保證範圍

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範圍為借款本金、利息(含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第五條 保證責任

一、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主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息(包括債權人因債務人或擔保人違約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借款本息),保證人都應按照本合同約定履行清償責任。

二、主債務履行期間,債權人依照主合同約定,宣佈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的,保證人對提前到期的主債務及其他保證範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第六條 保證期間

一、 保證期間有以下兩種方式:

1、全程擔保:主合同約定到期一次付清借款本金時,保證期間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主合同約定分期還清本金時,保證期間也分期計算,每期應還本金的保證期間為每個還款日後兩年。

2、階段性擔保:保證期間為每筆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還存在抵押擔保的,則:以房屋作為抵押物並已辦妥房屋所有權證和以債權人為抵押權人的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則自該房屋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如以其他物品作為抵押物的,則自以債權人作為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利憑證正本等交由債權人收執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解除。但對於在該日之前已到期的債務人債務,以及該日之前發生保證人或/及債務人的違約而引起的本合同項下債務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和相應的違約責任。

保證期間的約定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三。

二、債權人按照主合同或本合同的約定提前收貸,或發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情況下主債務履行期提前屆滿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確定的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

三、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達成展期協議的,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自展期協議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第七條 見索即付

保證人承諾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均為見索即付,即只要債權人向保證人提交列明保證合同號與主債務金額的借款催收通知文書,保證人應當在收到之日履行清償責任。同時,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在發出借款催收通知文書後,無須經過法律程序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户中扣款。

第八條 保證人聲明與承諾

一、保證人為法人的,則:

(一)保證人是依法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合法實體,具有法律規定的保證人資格和代為清償能力,自願承擔並履行保證責任。

(二)保證人簽訂本合同已依法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或公司董事會等有權機構的批准,並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權。

二、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不違反任何對其資產有約束力的規定或約定,不違反任何保證人與他人簽署的擔保協議、其他協議以及其他任何對保證人有約束力的文件、約定和承諾的內容。

三、保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證人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債權人有權從保證人的任何賬户中扣劃款項用以清償保證人應承擔的債務及其他費用。

五、保證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債權人不接受其為保證人的下列事件:

(一)與保證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二)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三)保證人承擔的各類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質)押擔保;

(四)保證人在與債權人或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 (五)保證人經營虧損或經濟效益(收入)急劇下降;

(六)保證人改變經營機制,發生兼併、破產、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聯營、合資(合作)、分立、產權轉讓、解散等情況;

(七)其他影響保證人財務狀況或擔保能力的情況。

六、保證人按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報告、借款使用情況報告和債權人要求的其他資料,並積極配合債權人對債務人使用借款資金情況和債務人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物資庫存、資產負債、銀行存款、現金庫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七、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後,在不影響債務人今後償還債務的前提下,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款項。但如果債務人同時面臨保證人的追償和債權人在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支付要求,保證人同意債務人優先償付其對債權人的債務。

八、如債務人與保證人已經或將要就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簽訂反擔保合同的,則該反擔保合同不得在法律或事實上損害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受的任何權利。

九、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如進行任何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調整(包括但不限於與外商、港澳台商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併、兼併、被兼併;重組、組建或改建為股份制公司、投資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於股份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託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的交易;進行其他任何機構變更或改變經營性質),保證事先書面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要求追加或更換擔保方式和主體,保證人保證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擔保方式和主體。

十、在本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保證人不以任何方式轉移、隱匿財產,或放棄、消極行使債權,或者以其他行為造成財產減少。

十一、保證人對在本合同項下及與債權人任何部門或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合同、擔保合同或其他合同項下所發生的違約事件,保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債權人。

十二、當債務人未依約履行本合同項下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證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全部擔保責任,而無須先行行使其他擔保權利。

十三、保證人如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其他有關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註銷登記,將於申請前通知債權人,登記後立即將有關登記副本送達債權人。

第九條 擔保人義務的獨立性

一、本合同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合同不因其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則保證人對債務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二、債權人、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是未加重債務人的責任的,無須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應繼續按約定履行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債務人變更借款期限的,保證期間為變更後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三、保證人保證債務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如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的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使用借款),均不影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保證人發生下列任一情況,均構成違約:

(一)違反在本合同中所作的聲明與承諾;

(二)違反本合同的其他約定。

二、違約情況發生後,債權人有權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要求保證人限期糾正違約;

(二)宣佈借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依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要求保證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一定比例的違約金(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四);

(四)要求保證人賠償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的實際損失;

(五)要求依法撤銷保證人損害或可能損害債權人債權的行為。

三、如保證人經營狀況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或因保證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可能喪失保證能力的其他情形,債權人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 通知

一、本合同項下的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一中記載的通訊地址和聯繫方法送達對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發生變化,應立即通知對方。

三、任何通知或各種通訊聯繫只要按照上述地址(通知地址變更的,則按變更後的地址)發送,即應視作在下列日期被送達:

(一)如果是信函,則為掛號發出後5個銀行工作日;

(二)如果是電傳,則為收到對方確認回號之日;

(三)如果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之日。

四、保證人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發生變化而未書面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按本合同所載資料發送的所有通知或文書,視同送達。

第十二條 管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一、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二、爭議的解決方式見本合同第十四條特別約定條款五。

三、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保證人不得以解決爭議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在下列條件成就後生效:

(一)立約雙方已簽字或蓋章;

(二)債權人要求對合同進行公證的,則本合同公證手續已依法辦理完畢。

二、在本合同生效期間,債權人給予債務人、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權益或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本合同約定而享有的一切權益和權利,不應視為債權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也不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義務。

三、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信用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根據政府部門、銀行監管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等關於建設個人徵信工作的需要,保證人應允許債權人將有關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關信息向上述部門、機構所建立或認可的信用徵信系統報送信用信息,並允許相關信息被合法查詢。

四、如本合同經各方當事人自願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的,若債務人違約,則保證人願意放棄訴權、抗辯權而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

第十四條 特別約定條款

一、對立約方的説明

(一)債權人: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

(二)保證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件類型: _______________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

二、主合同

本合同擔保的主合同為編號 _______________的《 _______________借款合同》,債權人向債務人提供(幣種)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_) 元整的借款,借款期限為 ____個月,自 ________至 ________止。

三、保證期間為 _______________(全程/階段性)擔保。

四、保證人違約的,債權人可要求保證人支付主合同項下借款金額 _____%的違約金。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與合同有關的糾紛或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簽訂地點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壹式 ____份,債權人、保證人、 _______________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