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幾種民間借款利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法律規定不完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溥,尤其是在國家級貧困地區公民法律意識相對更低,往往為了幾百元借款及利息而產生糾紛,且比較多的都無書面形式約定。因此,民間借款及利息糾紛較多,表現形式亦多種多樣。現列舉幾種司法實踐中較常見的類型。

司法實踐中幾種民間借款利

(一)口頭約定形式。即當事人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借款及利息,當借款人到期不自覺清償時,貸款人一般無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借款及利息事實,訴訟後亦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書面約定借款,但對利息無約定,此種現象發生糾紛,一般情況下法官都認定無利息約定,理由是既然以書面形式約定了借款,而在書面約定中無記載利息的約定,所以,法官在判斷和確認證據上首先內心確信為沒有利息約定。即便有其它證據尤其是其它證據不很充分的情況下,很難使法官內心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就算使法官確信為有利息的約定,也難以證明利息約定的高低。如某甲與乙為大學同學,很要好,乙在電話上向甲説欲借款1萬元並付利息,甲同意了,在見面付錢時,乙打了借條,但未將利息寫上,糾紛後乙否認利息有約定,法院以書證這一法律事實確認無利息約定。

(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約定。即是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的約定。此種糾紛在實踐中最為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