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有償借貸合同糾紛

原告國家儲備局與被告珠海國亞公司實物有償借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國家儲備局的委託代理人陳煌斌、馬軍到庭參加訴訟,珠海國亞公司經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實物有償借貸合同糾紛

原告國家儲備局訴稱:1993年4月,原告與被告珠海國亞公司簽訂了93物增鋁字19號協議書,約定由原告借給被告國家特一級鋁錠1000噸,借其一年。自鋁錠出庫發運之日起計算,年增值率8%,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為此提供了擔保。協議簽訂後,被告於同年6月28日為月29日在月30日和7月31日分次分批提取了鋁錠1000噸。到期後,被告未按期歸還所借鋁錠。原告曾多次發函催要,1999年9月9日,原告向被告又發了物儲一(1999)312號催收函,被告簽收後仍無結果,故訴諸法律,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清所借國產特一級鋁錠1493.333噸及違約金,並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律師代理費。

被告珠海國亞公司辯稱,向原告國家儲備局所借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並由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情況屬實。但被告從來沒有收到原告的催要函,亦從來沒有蓋章簽收物儲—(1999)312號催收函。故原告主張的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限,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對物儲—(1999)312號函上被告的印章真偽依法進行鑑定。

經審理查明,1993年1月8日,被告珠海國亞公司向原告國家儲備局提交了一份附有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擔保函的關於借用國家儲備物資的申請,經原告審查批准,同意借給被告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1993年4月原、被告雙方簽訂了1993物增鋁字19號協議書。約定:原告借給被告1000噸國產特一級鋁錠,不結算貨款,借期一年,自鋁錠出庫發運日起計算,年增值率8%。借用期滿後被告向原告歸還國產特一級鋁錠1080噸,並負責運至原告指定的倉庫。協議還就包裝方式、合同期內如國家急需所借物資如何處理作了具體約定,中國(深圳)物資工貿集團有限公司為此提供了擔保。協議簽訂後,原告於同年6月28日、6月29日、6月30日和7月31日,從下屬的甘肅省儲備物資管理局638處倉庫將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交付給了被告。根據約定,借期自1993年7月31日起至1994年7月31日止。到期後,被告沒有按約歸還所借鋁錠。原告於1995年8月10日、1996年9月18日先後以物儲一(995)292號、物儲—(1996)376號和國家物資儲備局便函等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鋁錠。1997年5月23日,原告再次致函,就被告遲延歸還期間鋁錠的增值數額作了説明與計算。1997年6月4日,被告給原告覆函,説“貴局5月23日的催收函收悉……”,並明確表示其所借原告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想方設法儘快歸還。1998年2月12日、10月28日和1999年9月9日,原告又以物儲—(1998)3號、物儲—(1998)42號和物儲—(1999)312號文件,向被告催收所借鋁錠,並再次將遲延歸還期間鋁錠的增值數額作了具體的説明和計算。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物儲—(1999)312號催收函上籤注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並加蓋了公章。

又查明,被告珠海國亞公司在物儲—(1999)312號催收函上所蓋公章與其給原告國家儲備局1997年4月6日關於想方設法儘快歸還所借1000噸國產特一級鋁錠的回函上所蓋公章經甘肅省公安廳刑事科學技術鑑定,為“印文是同一印章蓋印的”。

上述事實有實物有償借貸協議書、催收鋁錠的往來函件、出庫清單、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借用儲備物資申請及擔保書等證據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原告國家儲備局系國家物資儲備部門,其所進行的國家儲備物資有償借貸符合法律規定,借貸雙方主體適格,故原告國家儲備局與被告珠海國亞公司簽訂的物增鋁字19號協議書合法有效,應予以確認。原告依約履行了給付鋁錠的義務,其歸還鋁錠及增值部分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其請求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因無證據證明,予以駁回。被告按約收到原告借給的鋁錠,未能如期歸還,引起糾紛,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在原告多次催要所借鋁錠的情況下,於1997年6月4日給原告覆函,表示了想方設法歸還鋁錠的意見,且對該證據沒有提出異議。1999年10月10日,被告在收到原告物儲(1999)312號催還函後,簽註了“此件已收到三件”的文字,並加蓋了公章。上述行為,應視為對原債務的再次確認,故被告以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珠海國亞物產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償還原告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物資儲備局國產特一級鋁錠1000噸及其借貸期間增值部分的國產特一級鋁錠(從1993年7月31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雙方約定的年增值率8%計付)。逾期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辦理

案件受理費157179元、鑑定費700元,由被告珠海國亞物產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