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依據《合同法》第196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特殊性在於貸款人為金融機構。

同業拆借是指具有市場準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為了調劑頭寸和臨時性資金餘缺,進行短期資金融通的活動。

企業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目前,為保護金融市場的有序運行,我國法律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借貸的幣種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港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

小額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機構或小額貸款公司借小額款項,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小額貸款一般額度較小,利率較低,期限、發放和還款方式方面的約定更加靈活、便捷,小額貸款多用於扶助農民進行農業生產、下崗職工再就業,以及大學生創業等等。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金融不良債權的轉讓簽訂的合同。金融不良債權是指處於非良好經營狀態,不能按時支付銀行利息,甚至不能償還貸款本金的銀行借款債權。金融不良債權包括逾期貸款、呆滯貸款和呆賬貸款。

金融不良債權追償是指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在受讓債權後,向原金融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主張權利,以實現債權的行為。追償是受讓人對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的主要方式之一,包括直接催收、訴訟(仲裁)追償、委託第三方追償、破產清算等方式。

我國的民營企業要想獲得外源性融資不僅要面臨“規模歧視”。做得少。即使效率低下。 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在資本市場的發展地位不同,即使目前的創業板市場,固然對民營經濟開始全面放開。若把錢貸給民營企業,假如產生壞賬。假如把錢貸款給國有企業。不足以典質。風險責任加強。所以。

從體系體例角度來分析。但其設置的門檻太高。風險損失由國家承擔。國有貿易銀行對國有企業貸款比較激動激動激動慷慨大方大方大方,規模沒有限制;而對民營企業借貸。長期以來。責任要由自己承擔。

民營企業典質擔保不足。結果是議得多。但因為財力不足。解決不了大標題標題題目。阻礙了民營企業的發展。所有制歧視存在的原因就是我國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擔保機構的仍是依賴金融機構的資金。而且因為市場經濟體系體例不完善。但民營企業要想獲取公然發行股票。運行後僧多粥少。典質擔保落實難是當前民營企業融資。特別是申請金融機構貸款過程碰到的最大難題之一。相稱一部門的民營企業置身於資本市場之外。 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情況看。另一方面。國有貿易銀行對民營企業實施規模歧視,是由於在市場化過程中。國家鼓勵國有貿易銀行向國有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責任在國有企業。債券的資格仍舊相稱困難。一些民營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屢有逃費、懸空銀行債務現象發生。

民營企業不可避免會受到“所有制歧視”。強化國有企業在市場施展競爭上風的一種策略。結果就是民營企業融資困難。而對民營企業進行限制。資本市場是作為國有企業融資及產權轉換的一個具有特定功能的軌制,儘管現在正在改變這一狀態。固然不少地方創辦各類經濟、民營企業擔保機構。損害了自身的信費用。貸款受到限制。一方面。這種所有制歧視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民營企業的競爭力。

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一、主體

1、合同的相對性:借款糾紛只是個合同糾紛,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應當以合同的向對方作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麼就要確認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對方;

2、借款主體資格: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民間借貸(除企業跟企業之間的外,有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皆為民間借貸,一般認定為有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有如下幾種情形:×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的)

3、關於企業之間的借款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4、需要探討的是:如果存在實際借款的情況,是列為共同當事人參加訴訟呢,還是如何處理?

5、增列當事人問題:根據省高院處理銀行借貸糾紛案件的實施意見,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債務人或保證人的上級主管單位,開辦單位或投資人作共同被告:×債務人或擔保人經營期滿,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吊銷、解散後,未進行清算×債務人或擔保人雖經營期限未滿,但已停止經營活動達一年以上,未辦理註銷手續,也未進行財產清理(但對債務人,擔保人是否停止經營活動,銀行負有舉證責任。搬離原址或下落不明,不能作為認定停止經營的唯一依據),(當然,如果上級單位主體資格也滅失的話,就不必追加)可判令由其主管單位、開辦人或投資人負責清理該法人的財產,以該法人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就是説這部分案件應該單列一個訴訟請求,要求其清算。

6、是否有其他問題需要探討?

二、管轄:

1、級別管轄(略)

2、地域管轄:民訴法規定: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略),合同履行地:(2)《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第三項以及合同法六十二條的規定,即"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該點有爭議,因為銀行有開設帳户的問題,還款時銀行是接受給付的一方);(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覆》;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3、選擇管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

4、有否其他問題需要探討?

三、時效

1、普通時效

2、特殊情況注意:

(1)借款期限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注意借條跟欠條的在起算時效上的區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覆,對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九十條規定的精神,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但應當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覆》相區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依法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後,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合同法和擔保法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並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4)中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0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

(5)涉及到保證的時效:×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保證人未主張前述訴訟時效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後向主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債務人同意給付的情形除外。×剛才講到的保證期間屆滿在催款通知上簽字的,只要不符合新的保證合同的,無需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四、證據

1、需要舉哪些證:×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如身份證、營業執照等,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以及與當事人主體相關連的證據)×證明借款合同關係及相關擔保合同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保函、質押合同、抵押物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出質登記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主要是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如借款借據、轉存憑證等,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個人認為可視情況予以提供,為便於查明案件事實,在對己方無不利的情況下,也可以提供)×構成時效中斷、重新起算的證據(包括扣款扣息或還款情況構成時效中斷或重新起算)×其他依據案件的特殊情況以及訴訟請求的需要提供的證據

綜上,任何一個案件(不僅僅是借款合同糾紛案件),都要緊緊把握好這四個方面的因素,只要這四個方面因素把握好了,律師在辦案方面,起碼不會犯大錯,所以這點要謹記!

五、利率及利息

1、利息利率:

(1)民間借貸,對利率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注意,僅僅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企業之間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的,我個人認為還是按照《民通意見》124條及91年最高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8條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上述兩條款均明確規定對借貸雙方是否約定利息有爭議,情況不明確的情況下,可按照銀行貸款利率判決給付利息);如果約定了,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

(2)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原來按99年《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執行,就是嚴格按照央行規定的利率及其上下限來執行;後依據2019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由借貸雙方按商業原則確定,而且根據2019年10月《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商業銀行貸款和政策性銀行按商業化管理的貸款,其利率不再實行上限管理,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仍實行上限管理,最大上浮係數為貸款基準利率的2.3倍,貸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變qa

2、複利問題: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7.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只返還本金。但依據《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指引:視代表當事人情況提出相應的訴請或抗辯。當然,對若干意見這條的理解也可以是:出借人或債權人不得單方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但並不禁止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情形,同時在計算複利時不得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四倍的限度,否則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3、罰息利率: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覆》按同期逾期貸款利率執行,2019年以前,是日萬分之二點一,2019年公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後,按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個人認為,如果合同有約定利率,就按該利率加30-50%,沒有的話就按基準利率,我個人操作一般是參照這個按基準利率加收50%計算,在利率高的情況下是比萬分之二點一高的。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的處理(這裏指利息):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企業間的借貸被確認無效後,利息是抵充本金或予以收繳的,但依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的《關於審理借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和1999年下發的《關於審理幾類金融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企業之間的無效借貸合同,要求借款人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出借人的利息損失。這與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的處理這類案件只返還本金,出借人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利息要求全部予以追繳的規定有所區別,指引:如果遇到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如法院行使釋明權後的變更訴請),應當同時主張利息的。

5、探討問題:先付本還是先付息?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時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併支付。能否認為該規定實際確定了先支付利息後支付本金的原則?

六、擔保

1、未辦理抵押登記問題:一般通常按抵押有效主張優先受償權,

擔保法生效前保證期間如何明確:如果債權人已經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內向主債務人主張了權利,使主債務沒有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但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債權人可以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6個月(自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逾期不主張的,保證人不再承擔責任。

2、抵押、保證並列問題:既有自身提供抵押物擔保或保證問題的,必須同時主張抵押擔保責任和保證責任,因為債權的受償有先後問題,如果你放棄抵押物擔保,有可能導致保證的免除。

借款合同範本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友好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合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幣 元整。

二、借款期限為 年,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借款期限屆滿,乙方保證返還借款,否則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四、甲方在本合同簽訂後二日內將借款交付乙方。

五、甲方未按時將借款交付或者乙方未按時還款,違約方應當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 元。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自甲、乙雙方簽名並加蓋公章(是單位的加蓋公章)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