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公司商業祕密保密協議

甲方:

互聯網公司商業祕密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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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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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

1.雙方正在進行業務項目;

2.雙方就該項目的實施以及合作過程中,向對方提供有關保密信息,且該保密信息屬於提供方合法所有;

3.雙方均希望對本協議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護。

鑑於此,雙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商業祕密

1.本合同提及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2.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户名單、行銷計劃、採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等。

第二條祕密來源

1.乙方從甲方獲得的與項目有關或因項目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2.甲方從乙方獲得的與項目有關或因項目產生的任何商業、營銷、技術、運營數據或其他性質的資料,無論以何種形式或載於何種載體,無論在披露時是否以口頭、圖像或以書面方式表明其具有保密性。

第三條保密義務

對甲方的商業祕密,乙方在此同意:

1.嚴守機密,並採取所有保密措施和制度保護該祕密(包括但不僅限於接受方為保護其自有商業祕密所採用的措施和制度);

2.不泄露任何商業祕密給任何第三方;

3.除用於履行與對方的合同之外,任何時候均不得利用該祕密;

4.不復制或通過反向工程使用該祕密。

接受方應當與能接觸該商業祕密的員工、代理等簽訂一份保密協議,此協議的實質內容應與本協議相似。

第四條例外約定

甲方同意上述條款不適用於下述情形:

1.該商業祕密已經或正在變成普通大眾可以獲取的資料;

2.能書面證明接受方從擁有方收到技術資料之前已經熟知該資料;

3.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給接收方的該資料;

4.未使用擁有方的技術資料,由接受方獨立開發出來的技術。

5.一方因法律、法規、主管部門或相關監管機構的要求或規定而需要披露保密資料。

第五條返還信息

任何時候,只要收到商業祕密擁有方的書面要求,乙方應立即歸還全部商業祕密資料和文件,包含該商業祕密資料的媒體及其任何部分或全部複印件或摘要。

如果該技術資料屬於不能歸還的形式、或已經複製或轉錄到其他資料或載體中,則應刪除或者按照擁有方指定的方式銷燬。

第六條保密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年,即自開始至終止。

第七條爭議解決

1.和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並蓋章後作為合同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爭議評審

當事人是否同意將爭議提交爭議評審小組決定:

合同當事人約定採取爭議評審方式解決爭議以及評審規則,並按下列約定執行:

(1)爭議評審小組的確定

合同當事人可以共同選擇一名或三名爭議評審員,組成爭議評審小組。

合同當事人應當自合同簽訂後天內,或者爭議發生後天內,選定爭議評審員。

選擇一名爭議評審員的,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選擇三名爭議評審員的,各自選定一名,第三名成員為首席爭議評審員,由合同當事人共同確定或由合同當事人委託已選定的爭議評審員共同確定,或由約定的評審機構指定第三名首席爭議評審員。

評審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擔一半。

(1)爭議評審小組的決定

合同當事人可在任何時間將與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共同提請爭議評審小組進行評審。

爭議評審小組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充分聽取合同當事人的意見,依據相關法律、技術標準、行業慣例等,自收到爭議評審申請報告後天內做出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3)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效力

爭議評審小組做出的書面決定經合同當事人簽字確認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遵照執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不接受爭議評審小組決定或不履行爭議評審小組決定的,雙方可選擇採用其他爭議解決方式。

4.仲裁或訴訟

因合同及合同有關事項產生的爭議,若上述爭議解決方法均無法達成共識,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下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5.爭議解決條款效力

合同有關爭議解決的條款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無效或者被撤銷均不影響其效力。

6.法律適用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並按其進行解釋。

第八條合同的解釋

1.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予以説明;甲乙雙方對本合同各條款的內容均充分理解並經協商達成一致同意。

2.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閲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九條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後,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

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

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第十條通知和送達

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等,均應按照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傳真、電子郵件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電子郵件應當書面通知對方,否則發至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通訊地址或者傳真、電子郵件系統的通知、文件、資料均視為有效送達。

2.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另一方簽收之日視為送達;簽收之日不明確的,以信件寄出或者投郵之日起算日視為送達。

通過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視為送達;通知、文件、資料等數據電文進入另一方系統之時不明確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發出後的第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合同的補充和變更

1.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徵得對方同意後,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徵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

任何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的轉讓行為均屬無效。

第十三條其他約定

1.任何一方在任何時間任何期限裏沒有行使其本協議項下的權利,並不能解釋為他已經放棄了該權利。

2.如果本協議的任何部分、條款或規定是不合法的或者是不可執行的,協議其他部分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仍不受影響。

3.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在本協議項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權利。

未經雙方事先書面達成一致意見,本協議不得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更改。

除非本協議的任何意思表示或保證具有欺詐性,本協議業已包含了雙方對合約事項的全部理解,它可取代此前的所有相關意思表示、書面材料、談判或諒解。

4.本合同自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應在合同正本上加蓋騎縫章。

5.本合同及其補充合同內空白區域內手寫文字與打印文字效力相同。

6.本合同—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各方當事人各執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授權代表(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