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精選3篇)

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 篇1

第一章總則

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精選3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等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注:_________________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認繳情況設立(截止變更登記申請日)時實際繳付分期繳付

出資數額出資

時間出資

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出資數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

合計

其中貨幣出資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人,由產生。董事任期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人,由產生

第十五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十八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_________________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成員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_________________。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年,由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公司的營業期限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一式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並蓋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 篇2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______一人出資設立安陽市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安陽市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

第二章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實收資本__________萬元),由股東一次足額繳納。

公司實收資本: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公司增加、減少及轉讓註冊資本,由股東作出協議。公司減少註冊資本,還應當自作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一次,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限額。公司變更註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東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身份證號碼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瞭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4)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5)有權查閲股東決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作出上述決定時,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推薦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的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推薦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七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股東。

第十六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拾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九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牴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作出決議。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

第二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四條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股東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條本人承諾,在全國範圍內只設立一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一式叁份,股東一份,公司留存一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並蓋章: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經營管理公司章程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 與________服裝服飾有限公司 ( 以下簡稱乙方 ) 就工服制作業務簽訂以下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名稱、價格、數量

後附詳細報價單。此價格經雙方認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條,交貨地點及時間

1.點:________________。

2.間:自本合同簽訂且乙方收到預付款後___日內。

第三條,加工形式

1.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服裝款式及面料樣品,經雙方確認後,再進行批量生產。

2.取乙方包工包料並提供全部輔料的方式。

3.物到達甲方指定地點後,甲乙雙方依據訂貨清單進行清點驗收,並辦理交接簽字手續。

第四條,甲方責任

1.方通過服裝款式及面料後,在合同生效及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方定好量體時間,保證人員齊全。

3.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時付款。

第五條,乙方責任

1.方須保證產品質量,如有製作問題,乙方須負責修改。

2.此合同交貨日期,按時交貨。如未按時交貨,甲方將扣除乙方千分之二/每日的貨款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結算方式

1.票結算。此合同簽訂後三日內,甲方須預付百分之五十的貨款給乙方。

2.結付款額,依據實際製衣件數,經雙方認可後的款額支付。

3.方收到乙方全部貨物並驗收合格後,須在三十日內付清乙方全部貨款。如有延誤,每日須加付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七條,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貨款結清之日為止

第八條,此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內欲終止合同,需賠償對方百分之三十的貨款作為違約金。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業務代表: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業務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甲 方 蓋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蓋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