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法律風險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以下是本站小編今天為大家精心準備的:技術合同的法律風險。內容僅供參考,歡迎閲讀!

技術合同法律風險

技術合同的法律風險:

一、 技術合同的概念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二、 技術合同一般應規定的內容

(一) 項目名稱;

(二)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 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地域和方法;

(四)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 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收益的分成方法;

(七) 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 價款、報酬或者使用費及其支付方法;

(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十) 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一) 名次和術語的解釋

與合同履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其他技術文檔,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可以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 技術合同的欺詐及漏洞

1.利用技術轉讓合同中的包銷條款對技術受讓方進行欺詐。

技術轉讓合同是技術持有方將自己的技術交付給受讓方使用並從中獲得報酬而由技術持有方和被許可實施方簽訂的合同。在技術轉讓合同中欺詐人經常利用合同中的包銷條款進行欺詐。包銷條款是指技術持有人,將技術轉讓或許可給受讓方後,為增加技術轉讓的吸引力,減少受讓方對投資風險的畏懼,承諾全部承銷技術受讓方根據該技術生產的產品,這種承諾性條款就是包銷條款。包銷條款對技術受讓方或被許可方產生極大的誘惑力,認為這種合同沒有任何風險,合同實施後穩賺不賠,從而對合同標的不進行認真的可行性分析就與技術持有人簽訂合同,為合同欺詐埋下伏筆。技術合同欺詐中的包銷條款一般都是很原則的條款,通常都必須另定補充協議才能實現。因此即使有包銷條款,包銷條款也很難履行,並且很難追究欺詐人的法律責任。欺詐人往往利用包銷條款虛誇產品的銷售量,誘使對方支付較高的技術轉讓費,甚至提供市場可行性報告、技術實施計劃等材料,而在實際履行中往往以種種藉口拒絕包銷產品,或以極低的價格回購,使生產方最終放棄包銷而改為自銷。

2.技術轉讓合同簽訂後,以提供技術實施設備等條件為名,不平等獲得受讓方財產。

技術合同的標的不是一般的物品,而是一種無形的知識或技術。因此在技術轉讓過程中,技術持有方一般都要向受讓方提供相關條件和進行具體的實施指導。在技術轉讓合同欺詐中欺詐人往往要求受讓方必須使用技術持有方提供的技術設備,否則便不保證產品的質量,而受讓方由於受專業知識的影響未能對該設備的技術先進性進行考察,盲目的接受該設備而一旦發現該技術不具有先進性,生產出的產品沒有市場時已無法退回該設備,而技術轉讓方實際則達成了銷售該設備的目的並從中獲得了利潤。另外有的欺詐人則以代受讓方定購設備為名,從中獲取高額利潤,受讓方以為設備如不由技術持有者組織定購會影響技術實施而同意該約定,事實上該設備往往是市場上很普遍的設備,欺詐人從中獲取了高額利潤。

3.技術合同欺詐人將不成熟的或不可實施的技術當作可實施的技術轉讓給受讓方。

技術合同欺詐中欺詐人經常使用的另一種手段是將不成熟的或者根本不可實施的技術當作可實施的技術轉讓給受讓方。由於我國法律沒有將技術的成熟程度作為交付標的的一個

4.技術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

技術合同中包含有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等不同類型。每一類合同都有其自身不同的特點,在技術諮詢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應對所涉及技術問題、諮詢報告的內容、期限、質量進行詳細約定尤其對諮詢報告可能出現的虛假、延誤問題應當明確違約責任。在技術服務合同應對工作條件、工作成果等技術事項明確約定。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當事人應當約定使用該技術的範圍,技術持有人應當保證該技術的實用性、可行性。在技術開發合同中易出現的漏洞經常是對所開發出的技術的所有權約定不明確,對技術成果的後續改進成果的分享方法約定不明確等。

四、 技術合同漏洞及欺詐的防範

1.對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標的進行嚴格的科學審查,全面瞭解該技術的真實性、可靠性、市場價值。

技術合同中的技術標的一般由於其具有先進性,當事人並不太能憑自身的知識瞭解,但是技術成果不可能違反科學的常理和規律,可以在簽訂合同前向有關部門或技術人員鑑定該技術的可行性。對技術標的的考察還應瞭解該技術實施後可能創造的經濟效益、市場範圍、是否已實施、實施範圍,從而對付出的成本有所衡量。

2.在技術合同中對技術標的的來源和技術的持有人進行考察。

對技術標的的來源進行考察是預防合同欺詐的有效手段,創造技術成果的單位或個人的技術水平決定了技術成果的水平,通過對技術來源和對技術持有人的考察會對技術成果的可信度有所瞭解,但這隻能作為參考對技術成果的技術指標還是應當由專家進行判斷。另外在技術轉讓合同中,受讓方應當對技術成果的所有權歸屬進行考察,以免與非所有權人訂立合同而產生糾紛。

3.對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技術成果的實用價值進行綜合考察。

技術受讓方除對一項技術考察其是否真實、是否具有先進性外,還應當考察該技術是否實用,依靠自己的技術力量和資金力量能否實施,該技術是否成熟,是否能夠馬上進行大規模的工業生產,現階段的社會經濟狀況是否適用該技術。對一項技術能否控制最終決定着該項技術的能否實施,如果受讓人對上述方面的考察中有一項或多項不能確定,那麼對合同簽訂一定要慎重,否則很可能蒙受損失。

4.技術合同中的受讓方對技術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的支付方式一定要慎重,對違約責任要約定明確,使受欺詐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技術合同欺詐人一般都以技術使用費、技術轉讓費為目標。在技術合同簽訂中費用的支付,對受讓人來説不先支付費用而在合同實施後,根據產品的銷售按比例提成或盈利後給對方分配一定的利潤,應當是風險最小的一種支付方式。合同欺詐人一般只接受一次性支付,如果對方寧可以極低價格轉讓也不接受其他方式的支付,受讓方應當提高警惕以免上當。另外在技術合同中對違約責任應當制定的明確詳細,為防止合同欺詐提供更多的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