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條款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是全國高職高專水利水電類專業規劃教材,是根據全國水利水電高職教研會制定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課程教學大綱編寫完成的。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條款,歡迎參考閲讀。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條款

一、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合同技術通用合同條款

1. 一般約定

1.1 詞語定義

通用合同條款、專用合同條款中的下列詞語應具有本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合同

合同文件(或稱合同):指合同協議書、中標通知書、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專用合同條款、通用合同條款、技術標準和要求、圖紙、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協議書: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協議書。

中標通知書:指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標的函件。

投標函: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寫並簽署的投標函。

投標函附錄:指附在投標函後構成合同文件的投標函附錄。

技術標準和要求: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名為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文件,包括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對其所作的修改或補充。

圖紙:指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投標圖紙和發包人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圖紙和其它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列入合同的招標圖紙已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於在履行合同中作為衡量變更的依據,但不能直接用於施工。經發包人確認進入合同的投標圖紙亦成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於在履行合同中檢驗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標時承諾的條件進行施工的依據,亦不能直接用於施工。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指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規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寫並標明價格的工程量清單。

其他合同文件:指經合同雙方當事人確認構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當事人和人員

合同當事人:指發包人和(或)承包人。

發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籤字的當事人。

承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並與發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籤字的當事人。

承包人項目經理:指承包人派駐施工場地的全權負責人。

分包人: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從承包人處分包合同中某一

部分工程,並與其簽訂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監理人:指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的,受發包人委託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總監理工程師(總監):指由監理人委派常駐施工場地對合同履行實施管理的全權負責人。

1.1.3 工程和設備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臨時工程。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約定建造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設備。

臨時工程: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設備。

單位工程:指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特定範圍的永久工程。

工程設備:指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電設備、金屬結構設備、儀器裝置及其他類似的設備和裝置。

施工設備: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的設備、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臨時工程和材料。

臨時設施: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所服務的臨時性生產和生活設施。

承包人設備:指承包人自帶的施工設備。

施工場地(或稱工地、現場):指用於合同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為施工場地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包括永久佔地和臨時佔地。

永久佔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永久徵用的場地。

臨時佔地:指發包人為建設本合同工程臨時徵用,承包人在完工後須按合同要求退還的場地。

1.1.4 日期

開工通知:指監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開工的函件。

開工日期:指監理人按第11.1 款發出的開工通知中寫明的開工日期。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標函中承諾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 款、第11.4 款和第11.6 款約定所作的變更。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目約定工期屆滿時的日期。實際竣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證書中寫明的日期為準。

缺陷責任期:即工程質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 款約定的缺陷責任的期限,包括根據第19.3 款約定所作的延長,具體期限由專用合同條款約

定。

基準日期:指投標截止時間前28 天的日期。

天:除特別指明外,指日曆天。合同中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期限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天24:00 。

1.1.5 合同價格和費用

簽約合同價:指簽定合同時合同協議書中寫明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的合同總金額。

合同價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責任期內的全部承包工作後,發包人應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變更和調整。

費用: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管理費和應分攤的其他費用,但不包括利潤。

暫列金額: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列金額,用於在簽訂協議書時尚未確定或不可預見變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設備、服務等的金額,包括以計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額。

暫估價:指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的用於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設備以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計日工:指對零星工作採取的一種計價方式,按合同中的計日工子目及其單價計價付款。

質量保證金(或稱保留金):指按第17.4.1 項約定用於保證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金額。

1.1.6 其他

書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電報、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 語言文字

除專用術語外,合同使用的語言文字為中文。必要時專用術語應附有中文註釋。

1.3 法律

適用於合同的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地方政府規章。

1.4 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

組成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互為説明。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4)專用合同條款;

(5)通用合同條款;

(6)技術標準和要求;

(7)圖紙;

(8)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協議書

承包人按中標通知書規定的時間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協議書。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在合同協議書上簽字並蓋單位公章後,合同生效。

1.6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6.1 圖紙的提供

發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將施工圖紙以及其它圖紙(包括配套説明和有關資料)提供給承包人。由於發包人未按時提供圖紙造成工期延誤的,按第11.3 款的約定辦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和數量提供給監理人。監理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批覆承包人。

1.6.3 圖紙的修改

設計人需要對已發給承包人的施工圖紙進行修改時,監理人應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約定的期限內簽發施工圖紙的修改圖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按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的約定編制一份承包人實施計劃提交監理人批准後執行。

1.6.4 圖紙的錯誤

承包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存在明顯錯誤或疏忽,應及時通知監理人。

1.6.5 圖紙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監理人和承包人均應在施工場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項、第

1.6.2 項、第1.6.3 項約定內容的圖紙和承包人文件。

1.7 聯絡

1.7.1 與合同有關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1.7.2 第1.7.1 項中的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來往函件,均應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送達指定地點和接收人,並辦理簽收手續。來往函件的送達期限在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和補充,由取得發同意後,在該工程或工程相應部位前合理,具體簽發專用中修改後圖紙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樣圖、加工圖等,報送在專用內除專用另有外,在合理的內照約定中指明實施需臨時佔用土專用中指明為實施需佔用土由任何補充修改接收專用由

1.8 轉讓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一方當事人不得將合同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移合同義務。

1.9 嚴禁賄賂

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賄賂或變相賄賂的方式,謀取不當利益或損害對方權益。因賄賂造成對方損失的,行為人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場地發掘的所有文物、古蹟以及具有地質研究或考古價值的其他遺蹟、化石、錢幣或物品屬於國家所有。一旦發現上述文物,承包人應採取有效合理的保護措施,防止任何人員移動或損壞上述物品,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同時通知監理人。發包人、監理人和承包人應按文物行政部門要求採取妥善保護措施,由此導致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由發包人承擔。

1.10.2 承包人發現文物後不及時報告或隱瞞不報,致使文物丟失或損壞的,應賠償損失,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11 專利技術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設備、工程設備或採用施工工藝時,因侵犯專利權或其他知識產權所引起的責任,由承包人承擔,但由於遵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或技術標準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標文件中採用專利技術的,專利技術的使用費包含在投標報價內。

1.11.3 承包人的技術祕密和聲明需要保密的資料和信息,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

1.12 圖紙和文件的保密

1.12.1 發包人提供的圖紙和文件,未經發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和監理人不得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給他人或公開發表與引用。

2. 發包人義務

2.1 遵守法律

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承包人免於承擔因發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2.2 發出開工通知

發包人應委託監理人按第11.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場地

發包人應按專用合同條款約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場地,以及施工場地內地下管線和地下設施等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2.4 協助承包人辦理證件和批件

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辦理法律規定的有關施工證件和批件。

2.5 組織設計交底

發包人應根據合同進度計劃,組織設計單位向承包人進行設計交底。

2.6 支付合同價款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2.7 組織竣工驗收

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2.8 其他義務

發包人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3. 監理人

3.1 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

3.1.1 監理人受發包人委託,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力。監理人在行使某項權力前需要經發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條款沒有指明的,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指明。

3.1.2 監理人發出的任何指示應視為已得到發包人的批准,但監理人無權免除或變更合同約定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3.1.3 合同約定應由承包人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不因監理人對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審查或批准,對工程、材料和設備的檢查和檢驗,以及為實施監理作出的指示等職務行為而減輕或解除。

3.2 總監理工程師

發包人應在發出開工通知前將總監理工程師的任命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更換時,應在調離14天前通知承包人。總監理工程師短期離開施工場地的,應委派代表代行其職責,並通知承包人。

3.3 監理人員

3.3.1 總監理工程師可以授權其他監理人員負責執行其指派的一項或多項監理工作。總監理工程師應將被授權監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授權範圍通知承包人。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在授權範圍內發出的指示視為已得到總監理工程師的同意,與總監理工程師發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總監理工程師撤銷某項授權時,應將撤銷授權的決定及時通知承包人。

3.3.2 監理人員對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採用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未在約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提出否定意見的,視為已獲批准,但不影響監理人在以後拒絕該項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設備的權利。

3.3.3 承包人對總監理工程師授權的監理人員發出的指示有疑問的,可向總監理工程師提出書面異議,總監理工程師應在48 小時內對該指示予以確認、更改或撤銷。

3.3.4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總監理工程師不應將第3.5 款約定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作出確定的權力授權或委託給其他監理人員。

3.4 監理人的指示

3.4.1 監理人應按第3.1 款的約定向承包人發出指示,監理人的指示應蓋有監理人授權的施工場地機構章,並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理工程師按第3.3.1 項約定授權的監理人員簽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監理人按第3.4.1 項作出的指示後應遵照執行。指示構成變更的,應按第15 條處理。

3.4.3 在緊急情況下,總監理工程師或被授權的監理人員可以當場簽發臨時書面指示,承包人應遵照執行。承包人應在收到上述臨時書面指示後24 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書面確認函。監理人在收到書面確認函後24 小時內未予答覆的,該書面確認函應被視為監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只從總監理工程師或按第3.3.1 項被授權的監理人員處取得指示。

3.4.5 由於監理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發出指示、指示延誤或指示錯誤而導致承包人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的,由發包人承擔賠償責任。

3.5 商定或確定

3.5.1 合同約定總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本款對任何事項進行商定或確定時,總監理工程師應與合同當事人協商,儘量達成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總監理工程師應認真研究後審慎確定。

3.5.2 總監理工程師應將商定或確定的事項通知合同當事人,並附詳細依據。對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有異議的,構成爭議,按照第24 條的約定處理。在爭議解決前,雙方應暫按總監理工程師的確定執行,按照第24 條的約定對總監

理工程師的確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後的結果執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義務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遵守法律,並保證發包人免於承擔因承包人違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責任。

4.1.2 依法納税

承包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納税,應繳納的税金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4.1.3 完成各項承包工作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以及監理人根據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實施、完成全部工程,並修補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提供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勞務、材料、施工設備、工程設備和其他物品,並按合同約定負責臨時設施的設計、建造、運行、維護、管理和拆除。

4.1.4 對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負責

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措施計劃,並對所有施工作業和施工方法的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負責。

4.1.5 保證工程施工和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按第9.2款約定採取施工安全措施,確保工程及其人員、材料、設備和設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1.6 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承包人應按照第9.4 款約定負責施工場地及其周邊環境與生態的保護工作。

4.1.7 避免施工對公眾與他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承包人在進行合同約定的各項工作時,不得侵害發包人與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網等公共設施的權利,避免對鄰近的公共設施產生干擾。承包人佔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場地,影響他人作業或生活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4.1.8 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應按監理人的指示為他人在施工場地或附近實施與工程有關的其他各項工作提供可能的條件。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供有關條件的內容和可能發生的費用,由監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確定。

4.1.9 工程的維護和照管

工程接收證書頒發前,承包人應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工程接收證書頒發時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還應負責該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維護工作,直至竣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4.1.10 其他義務

二、合同協議書

(發包人名稱,以下簡稱“發包人”) 為實施 (項目名稱),已接受 (承包人名稱, 以下簡稱“承包人”) 對 (項目名稱) (標段名稱) 的投標, 並確定其為中標人。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1. 本協議書與下列文件一起構成合同文件:

(1)中標通知書;

(2)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

(3)專用合同條款;

(4)通用合同條款;

(5)技術標準和要求(合同技術條款);

(6)圖紙;

(7)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8)其它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補充和解釋,如有不明確或不一致之處,以合同約定次序在先者為準。

3. 簽約合同價:人民幣(大寫) 元(¥ 元)。 4. 承包人項目經理: 。

5. 工程質量符合 標準。

6. 承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承擔工程的實施、完成及缺陷修復。

7. 發包人承諾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時間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8. 承包人承諾執行監理人開工通知,計劃工期為 天。 9. 本協議書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

10. 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發包人: (蓋單位章)承包人: (蓋單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

(簽字) (簽字)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