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祕密合同模板(通用3篇)

技術祕密合同模板 篇1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在簽訂

技術祕密合同模板(通用3篇)

受讓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讓與人址: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乙方持有設計、製造、安裝以及銷售的技術祕密,並有權向甲方許可上述技術祕密;甲方願意利用上述技術祕密設計、製造、安裝並銷售合同產品,但不單售零部件。

雙方通過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定義

1.1除非本合同中下文另有明確規定的含義,用於本合同的下列術語定義的:

a.技術祕密:指設計、製造、安裝及銷售合同產品所需的一切技術知識和經驗,以及一切與之相關的祕密技術文檔和實際技巧,包括已申請專利部分和未申請專利部分的一切所需文檔。

b.合同產品:指甲方根據乙方的技術祕密設計、製造的產品。詳見本合同附件一。

c.考核產品:指甲方根據乙方許可的技術所設計、製造,並按本合同附件五的規定進行考核驗收的各型號的第一批中的任一合同產品。

d.技術文檔:指附件二中所列乙方用於設計、製造、安裝、維修和銷售合同產品技術文檔、圖紙、技術數據以及乙方現有的一切有關的其他文檔。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e.補充技術:指本合同有效期內由乙方進一步開發的與設計、製造、安裝及維修合同產品有關的技術。

f.改進技術: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由甲方開發的,對本合同產品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維修技術作出的改進。

g.淨銷售額:指從合同產品的總銷售價中扣除運輸費、包裝費、保管費和保險費後所剩的金額數。

第二條合同的種類、內容和範圍

2.1本合同為普通許可。甲方無權將該技術祕密透露或許可給任何第三方。

2.2方同意甲方享有在_____廠設計、製造合同產品的權利及在除港、澳、台之外的中國境內使用、維修和銷售合同產品的權利。銷售權不包括單售零部件。

2.3甲方承擔義務不向國外及港、澳、台出售合同產品及零部件,如有違約,則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2.4乙方有責任向甲方提供所有有關的技術祕密文檔,其具體內容和交付時間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2.5乙方有責任對甲方的技術人員進行培訓和技術指導,使甲方技術人員儘快掌握上述技術,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三。

2.6乙方將派遣技術人員赴甲方工廠進行技術服務,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四。

2.7乙方授予甲方使用乙方商標的權利,合同產品的商標如下: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費用

3.1入門費:甲方須向乙方支付入門費__________元。該入門費包括文檔交付前的費用及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各種技術服務和培訓費。

3.2提成費: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甲方每銷售一台合同產品,乙方從中提取使用費__________元。

3.3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內,甲方向乙方支付使用費的計算方法為:第一年最低提成合同產品的數量為__________台;第二年最低提成合同產品的數量為__________台;第三年最低提成合同產品的數量為__________台。

3.4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滿三年後的第四個年度算起,甲方向乙方支付每台合同產品淨銷售額的_______%作為使用費。

第四條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

4.1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規定的一切費用,均以人民幣轉帳支付。

4.2入門費一元按下列方式和比例由甲方支付給乙方。

a.合同生效後7日由甲方將入門費的20%即__________元支付給乙方。

b.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規定的第一批技術文檔後3日內,將入門費的50%即__________元支付給乙方。

c.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附件二中所規定的最後一批技術文檔後3日內,支付入門費中其餘30%即__________元。

4.3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考核產品驗收後,從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內,甲方按以下要求支付使用費。

a.每年12月31日後的15天內,甲方將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實際銷售量和銷售價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單據後15天之內向乙方支付使用費。

4.4在合同生

效滿3年後,第四年度開始,按下列要求支付使用費。

a.在每一年度最後一日後的15天內,甲方將上一年度合同產品的實際銷售量和銷售價通知乙方。

b.甲方在收到乙方對銷售量和銷售價的確認書以及該年度使用費計算書後15天內,向乙方支付使用費。

第五條技術文檔的交付

5.1乙方應按本合同附件二規定的技術文檔交付時間和內容,通過郵局將文檔掛號寄給甲方。

5.2甲方所在地所屬郵局的落地印戳日期為技術文檔的實際交付日期。甲方在收到文檔後7天內須將收到單據複印件寄給乙方。

5.3乙方在技術文檔寄出後48小時之後,須將合同號、寄出文檔的掛號單複印件、文檔目錄清單、件數用掛號信通知甲方。

5.4如技術文檔在郵寄中有丟失、損壞、短缺等現象,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書面通知後15天內,再次免費補寄給甲方。

5.5每包(箱)技術文檔的包裝封面上應寫明:

a.合同號;

b.收貨人:

c.目的地;

d.件號、箱號

5.6技術文檔包(箱)內須附詳細的`技術文檔清單二份,標明序號、文件代號、名稱和號碼。

第六條技術文檔的修改和改進

6.1乙方提供的技術文檔,如有不適合甲方實際生產條件時,在不影響合同產品能的原則下,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修改技術文檔,並加以確認。具體要求詳見本合同附件六。

6.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對合同產品的任何改進和發展,都有義務及時通知對方,免費把改進和發展的技術文檔提交給對方,並向對方提供改進發展技術的處理意見,但其所有權屬於提供技術的一方。

6.3未經乙方確認的技術文檔,甲方保證不先實施於合同產品。

6.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凡屬甲乙雙方共同進行合作研究所產生的改進和發展技術,其所有權歸雙方共有。

6.5甲乙雙方對雙方所取得的任何改進和發展技術,都享有優先使用權,所有方應提供各種幫助,使對方順利實施其改進和發展技術,但如果沒有得到所有方的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者泄露改進和發展技術。

第七條考核與驗收

7.1為驗證乙方在技術文檔的正確、可靠和考核甲方生產合同產品的能力,由甲方和乙方技術人員共同在甲方工廠對合同產品進行考核驗收,具體辦法詳見合同附件五。

7.2經考核,合同產品的技術參數和能如符合乙方提出的要求,雙方應共同簽署合同產品考核驗收合格證書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7.3如考核產品的技術能達不到合同規定的技術指標,雙方應友好協商,共同研究分析原因,採取措施,消除缺陷後進行第二次能考核。考核合格按7.2條規定雙方簽署合格證書。

7.4第二次考核仍不合格,如系乙方責任,例如提供技術文檔、培訓、技術服務不正確等原因,乙方應承擔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費用,並且自費派人蔘加第三次考核;如系甲方責任,則由甲方承擔第二次考核的全部費用,並承擔乙方技術人員參加第三次考核的全部費用。

7.5第三次考核合格,合同產品按7.5條規定簽署合格證書,仍不合格,則雙方應協商研究本合同進一步執行的具體問題。

第八條保證和索賠

8.1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技術文檔是乙方實際使用的最新的、完整的、正確的技術文檔,並保證按時提供。

8.2乙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時免費向甲方提供任何改進和發展技術文檔。

8.3乙方如果遲交技術文檔超過6個月,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8.4甲方保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充分實施該技術祕密,並嚴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技術文檔和技術指導操作。

8.5甲方保證對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所實行的任何改進和發展技術,都將免費及時地提供給乙方。

8.6甲方保證按照本合同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按時支付使用費。如超過規定的期限,則應在規定期滿後的15天內補交使用費,並加10%的利息。

8.7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將乙方提供的任何圖紙和技術文檔用於實施本合同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九條侵權和保密

9.1乙方保證是合同所述技術祕密和技術文檔的合法所有者,並有權向甲方轉讓。如果發生第三方指控,乙方負責與第三方交涉並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全部責任。如果第三方直接指控甲方,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仍由乙方出面交涉並承擔法律上和經濟上的全部責任。

9.2甲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技術祕密與之相關的一切技術文檔、圖紙予以保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上述技術祕密及有關文檔泄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上述技術祕密及有關文檔泄密給任何第三方。同時還保證採取措施防止任何泄露情況發生。

9.3如果甲方發生泄密情況,乙方有權根據泄密的範圍和程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9.4如果上述技術祕密的部分或全部由乙方或第三方公開,則甲方對已公開部分將不再承擔保密義務。

第十條爭議的解決

10.1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由雙方通過

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專利局(處)調處,調處費由雙方均攤。

10.2調處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費由敗訴方負擔。

10.3除了進行調處或訴訟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餘部分應繼續執行。

第十一條不可抗力

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簽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由於戰爭、嚴重水災、火災、颱風和地震及其他雙方同意的不可抗力事故而影響合同執行時,則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延長期相當於事故所影響的時間。

11.2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5天內,用電報或信件通知對方,並於15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關於該事故的證明文件用掛號信提交對方確認。

11.3任何一方都無權以上述事故為理由終止合同,也無權向另一方提出因此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推遲履行的損失賠償要求。

11.4如不可抗力事故延續到120天以上時,雙方應在事故解除之日起15天內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繼續執行合同的問題,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本合同自動解除。

第十二條合同的生效、終止及其他

12.1本合同由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

12.2本合同有效期從生效之日算起為__________年。有效期滿後,本合同自動失效。

12.3根據雙方中任何一方提議,本合同可按雙方滿意的條件延期,並在本合同期滿前6個月進行商談。

12.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會計人員對合同產品的銷售情況要單立帳簿,在每台(批)合同產品的銷售單據上,應對1.10款中所列的各項支出分別列項。對沒有分別列項或項目不全的單據,將被視為已經扣除上述各項支出計算的單據。

12.5本合同期滿時,雙方發生的未了債權和債務,不受本合同期滿的影響。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繼續償付未了債務。

12.6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方已經完成製造或接近完成製造的合同產品,應視為已銷售的合同產品,並按規定支付使用費。

12.7本合同附件一至六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2.8對本合同各條款及附件的任何變更、修改和增減,須經雙方友好協商,由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文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12.9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約束。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附件一合同產品品種、規格(略)

附件二技術文檔清單(略)

附件三技術培訓(略)

附件四技術服務(略)

附件五驗收標準及辦法(略)

附件六技術文檔的修改及確認(略)

技術祕密合同模板 篇2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保障技術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技術市場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法人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所訂立的確立民事權利與義務關係的合同。但是,當事人一方是外國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合同除外。

第三條 訂立技術合同,必須遵守法律、法規,有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加速科學成果的應用和推廣。

第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技術合同的內容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職務技術成果。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單位有權就該項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單位應當根據使用和轉讓該項職務技術成果所取得的收益,對完成該項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給予獎勵。

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權就該項非職務技術成果訂立技術合同。就職務技術成果或者非職務技術成果申請專利和被授予專利權的,依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完成技術成果的個人有在有關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自己是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對本系統或者管轄範圍內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具有重大意義的非專利技術成果,有權決定在指定的單位中推廣使用。使用單位對該項技術成果負有保密責任。使用單位應當按照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確定合理的使用費。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的非專利技術成果,對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使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八條 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九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自批准時起成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合同的擔保。由第三者作保證人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技術合同。委託人應當向代理人出具委託書。代理人應當在委託人授權的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為訂立技術合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一 項目名稱;

二 標的的內容、範圍和要求;

三 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 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 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 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七 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 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 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 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據和照片等,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協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都違反技術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由於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一 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 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 採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訂立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經過有關機關批准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徵得原批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 另一方違反合同;

二 發生不可抗力;

三 作為技術開發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章 技術開發合同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第二十八條 委託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

二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據並完成協作事項;

三 按期接受研究開發成果。

研究開發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計劃;

二 合理使用研究開發經費;

三 按期完成研究開發工作,交付研究開發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託方掌握研究開發成果。

第二十九條 委託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研究開發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的,除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繼續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合作開發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各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二 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工作;

三 與其他各方協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合作開發各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履行技術開發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分享原則是:

一 委託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研究開發方。研究開發方取得專利權的,委託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方就其發明創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託方可以優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 合作開發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合作開發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後,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 委託開發或者合作開發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託開發的研究開發方不得在向委託方交付研究開發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 在履行技術開發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

當事人一方發現前款所列可能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範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展。

第三十六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

二 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在合同約定的範圍內實施專利,並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二 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 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註明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號、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宣佈無效以後,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十九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二 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

三 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轉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 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用的,應當補交使用費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 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 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轉讓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合同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無權分享另一方後續改進的技術成果。

第五章 技術諮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四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闡明諮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據;

二 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諮詢報告或者解答委託方的問題;

二 提出的諮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 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酬應當如數支付。技術諮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期提出諮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諮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技術諮詢合同的委託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的約定要求的諮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託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指當事人的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 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 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二 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託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託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託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 發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國家規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1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法施行以後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五十五條 本法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

技術祕密合同模板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項目名稱:________。

專利申請人:_______;專利權人:______;

申請日:_________;申請號:______;

專利號:_________;專利有效期限:______;

本專利權的保護範圍:________;

2.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________。

(注:許可證合同的授權性質,即在合同中明確授權性質是獨佔實施許可,排它實施許可,普通實施許可;對於產品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可以採取生產許可,使用許可或銷售許可等形式。)

3.本許可證合同的授權範圍:_________。

(注:授權的技術實施範圍、即授權的地域範圍,期限範圍,使用方式範圍。)

4.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轉讓方應當承擔支付專利年費的義務

(注:當事人也可以約定,由受讓方支付年費,但應從許可證使用費中扣還受讓方所支付的年費。)

(2)轉讓方應在合同生效後___天內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______。

(3)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提供下列技術指導:_______。

5.受讓方的主要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許可證使用費、數額為_______。

按下列日期分期支付:____________

(注:在採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a.合同生效後___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____元;b.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_____年內按產值(或銷售額、或利潤)的____%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___月___日前。)

(2)按照如下期限和方式實施本專利技術:________。

(3)(排它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範圍、地域範圍和期限範圍內,不得許可合同外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技術範圍、地域範圍和期限範圍內,不得自己實施或者許可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6.技術性能擔保條款

轉讓方承諾對本專利技術的下列技術性能和指標承擔保證義務:____。

當本專利技術在實施中達不到約定的技術指標時,轉讓方應退還全部(或部分)使用費,並補償受讓方由此而花費的額外開支。

7.轉讓方不對實施本專利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如利潤、產值、銷售額等)承擔保證義務。

8.專利權完整擔保條款

轉讓方向受讓方保證:在本合同訂立時,本專利權不存在如下缺陷:①該專利權受物權或抵押權的約束;②本專利權的實施受到另一個現有的專利權限制;③有專利先用權的存在;④有強制許可證的存在;⑤有被政府採取“計劃推廣許可”的情況;⑥本專利權項下的發明屬非法所得。

在本合同訂立時,轉讓方如果不如實向受讓方告知上述權利缺陷,受讓方有權拒絕支付使用費,並要求轉讓方補償由此而支付的額外開支。

9.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第三方提出侵權的控訴,應由轉讓方到庭應訴並承擔法律責任

本合同生效後如發生專利權被告無效的情況,合同隨之解除。在專利無效宣告確定之前,受讓方已經支付的使用費,受讓方不得請求轉讓方返還。

10.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由於轉讓方未交專利年費而導致專利權失效,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___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未交付技術資料和提供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的違約金。

(3)(獨佔實施許可使用或者排他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又就同一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4)(獨佔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在已經許可受讓方實施專利的範圍內自己又實施本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實施行為,向受讓方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11.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技術使用費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2)受讓方實施專利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或者未經轉讓方許可擅自與他人訂立再轉讓許可合同,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____的違約金。

12.後續改進的分享辦法

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專利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另一方有權優先有償受讓和使用該技術成果。雙方另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

13.專利產品的質量驗收辦法以:________。

14.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

15.有關名詞、術語的解釋:__________。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轉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受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名_________(蓋章)簽名:_______(蓋章)

簽字時間:_________簽字時間: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