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公司集體合同(通用3篇)

電影公司集體合同 篇1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

電影公司集體合同(通用3篇)

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協商首席代表: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員工總人數:_____________

用人單位性質:__________工會會員人數: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民法典》(以下簡稱《勞動民法典》)、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企業和全體職工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雙方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是企業、工會以及全體職工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

第四條企業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經營管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重視提高職工素質,不斷改善工作、生活環境和條件,在企業效益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工資水平,增強企業凝聚力;重視聽取工會和職工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資、工作時間、保險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與工會協商處理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工會尊重企業經營者依法經營管理及其他合法權利,教育職工遵守職業道德和勞動紀律,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等活動,發動職工為企業發展出謀獻策,團結職工努力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六條職工遵守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職工、企業雙方要嚴格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保守企業專利技術和商業祕密。

第七條企業與工會建立集體協商制度,就本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其它有關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八條企業與職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簽定勞動合同的形式確立勞動關係。企業與職工應在勞動關係建立之時簽訂勞動合同。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九條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尊重雙方各自的知情權,履行有關事項的法定告知義務。

第十條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使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也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經與工會協商,聽取工會意見後,對該文本進行修訂、補充或自行制定合同文本。修訂、補充後的合同文本或企業自行制定的合同文本應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審核。

合同文本內容不能與現行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相牴觸。合同中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一條工會應當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依法訂立與履行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簽訂或續簽勞動合同時,企業代表或工會代表應當向職工解釋勞動合同條款,講解勞動合同知識。

第十二條企業與職工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嚴格遵守《勞動法》、《勞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變更職工工種或工作崗位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同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

第十四條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處理違紀職工或解除勞動合同。企業處理違紀職工、變更或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並可以依法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出訴訟。

第十五條企業按規定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企業和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或其他事項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協議,企業和職工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規定處理。

第三章職工教育與培訓

第十六條企業鼓勵職工參加經濟、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企業應建全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按年度制定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設立職能部門,負責職工的崗位、崗前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十七條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門用於職工教育和培訓。

企業應向工會通報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企業堅持多層次、多形式、多渠道開展職工教育和培訓,鼓勵職工崗位成才,自學成才。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獲得相應文憑的職工,企業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經企業同意參加各類學校業餘進修學習的職工,可獲得有薪假參加相關考試。

第四章勞動報酬

第十九條企業堅持同工同酬、按勞分配原則。企業應在聽取工會的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工資標準、工資分配製度和工資分配形式,並告知全體職工。

第二十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企業應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向職工支付正常工作時間勞動報酬。

第二十一條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不能在法定時間內給職工提供正常勞動任務的,職工在服從安排、堅守崗位的前提下,應獲得不低於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

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由企業和工會共同協商確定,且不能低於企業所在地的法定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

電影公司集體合同 篇2

(1987年10月15日)

日*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為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

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為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祕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祕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衞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 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僱。但解僱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 公司制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制定與本協議相牴觸的條款。

第四條 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為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 工會活動

第五條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為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儘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 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面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1.工廠工會委員和工廠申訴受理委員在處理及其調查本協議規定的申訴時,一週為8小時以內。

2.談判委員及專門談判委員出席委員會及專門委員會。

3.中央經營審議會委員及其專門委員以及工廠經營審議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審議會及專門委員會。

4.執行委員出席執行委員會。

5.評議員出席評議員會。

6.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出席工廠委員會及其專門委員會。

7.其他工會支部應參加的相當於上述各款的勞動團體的會議。

第七條 工會會員因工會活動離開公司工作時,應事先按規定的報告書通過所屬上級向公司申報。

第八條 公司允許工會有工會支部從會員中選任專門從事工會工作的脱產幹部和書記。

公司對專職從事工會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條細則外,按下列條款對待:

1.不支付工資。

2.不支付交通津貼。

3.可與其他工會會員同樣利用工廠衞生福利設施。

4.公司不負擔各種社會保險及養老年金基金中僱主應負擔的保險費,但如有申請,公司可為其代辦交納保險費手續。

5.在適用有關就業規則方面,除因不從事公司業務而部分不能適用外,其餘與會員相同。

6.在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的基本工資的變動與會員相同。

8.專職從事工會工作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9.專職從事工會工作結束後恢復原來工作。

第九條 工會及其支部應通告工會幹部的名單,所屬部課名、就任離任的日期及其書記的名單、錄用退職的日期。

第十條 工會及其支部為進行工會活動,使用工會事務所及公司的設施、物品、場所時應事先徵得公司的認可。

使用公司的設施等時不能用於工會業務以外的宣傳、廣告以及政治目的。工會及其支部需要宣傳、報道、通知等可使用規定的布告欄。

第三章 人事

第十一條 公司按本章規定的基準對工會會員進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條 公司需要錄用職工時,從15歲以上的志願者中經過權衡決定錄用者。

第十三條 新錄用者經過3個月的試用期,以正式職工身份簽訂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公司可取消錄用。試用期滿14天后取消錄用時,應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 公司由於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會員或改變會員擔任的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公司在決定調動時應充分考慮會員本人的情況。

第十五條 公司因業務上的原因認為有必要時,可派遣會員去公務部門、公共團體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決定後應迅速與工會支部聯繫。

第十六條 公司錄用大量員工時,應事先與工會、工會支部聯繫,聽取意見。

第十七條 公司當會員大量調動、派遣、轉任時,應就有關基本事項與工會、工會支部協商。

第十八條 工會會員有下列情況時,給予不同期限的休職:

1.因疾病、傷病(不包括工傷)長期缺勤者的休職(見下頁表)。

2.因事故缺勤已達1個月繼續缺勤時給予2個月休職。

3.派遣在外時為整個派遣期間。

4.就任國會議員、都道府縣知事、市町村長等公職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5.就任上款以外的公職,且公司認為必要時給予必要的休職期限。

屬第1款、第2款的休職,當公司確認其休職原因消失時,可提前讓其復職或根據情況予以延長。

屬第3款、第5款的休職期限後給予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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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職期限

缺勤開始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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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連續工齡 │  休職開始日期  │結核性│高血壓、癌、神經系│

│統疾病及跌打損傷疾│其他疾病

│ 疾病 │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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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以內  │缺勤已達4個月

│17個月│

14個月

│ 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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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至3年 │缺勤已達4個月

│20個月│

14個月

│ 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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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至5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1個月│

14個月

│ 12個月

──────┼─────────┼───┼─────────┼─────

5年至10年 │缺勤已達6個月

│23個月│

16個月

│ 14個月

──────┼─────────┼───┼─────────┼─────

10年至20年│缺勤已達6個月

│29個月│

24個月

│ 18個月

──────┼─────────┼───┼─────────┼─────

20年以上 │缺勤已達6個月

│33個月│

30個月

│ 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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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經審查後給予褒獎:

1.工作誠懇為人表率。

2.工作效率顯著出類拔萃

3.提出有益於業務或發現業務上問題的重大報告。

4.事業上有發明創造及刻苦鑽研。

5.防止了災害事故的發生或在緊急情況下建立功勛。

6.當他人遇難時積極搶救。

7.參加與業務有關的進修、教育、比賽活動,成績優異。

8.為國家、社會作出功績,成為公司職工的榮譽。

9.其他被公認為有必要給予褒獎的事蹟。

第二十條 會員工齡滿15年、滿25年以及滿35年時給予褒獎。

第二十一條 褒獎按下列方式授予:

1.獎狀;

2.獎品;

3.獎金;

4.獎勵休假。

褒獎將在公司內張榜公佈。

第二十二條 對有特殊功績的人給予特別獎勵。

第二十三條 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之事由,被認定程度輕微或有情可原或有明顯悔改表現時,免於懲戒處分,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 會員犯有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事由,可給予懲戒。

懲戒分為譴責、扣罰工資、停止工作及懲戒解僱四種。

1.譴責時交付處分説明書以戒將來。

2.扣罰工資時交付處分説明書,每次扣罰金額為一天平均工資的50%,一個月的總額為月工資總額的10%以內,以戒將來。

3.停止工作時交付處分説明書,停止其30天以內的工作時間,不支付工資。

4.懲戒解僱不需事先預告,隨時解僱。懲戒處分在公司內張榜公佈,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

公司事先通知工會支部有關解僱和停工處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會員犯有下列各款事由,根據情節給予停止工作、扣罰工資或譴責處分:

1.無正當理由,隨意曠工。

2.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早退或缺勤。

3.在廠內修理、製作私人物品或委託他人在廠內修理製作個人東西。

4.工作時間未經許可離開崗位或有消極怠工行為。

5.無正當理由,妨礙生產。

6.偽造欺騙有關工休、外出的手續、報告。

7.因喧譁、酗酒、風紀不整等不良行為擾亂工作場所的秩序。

8.對公司和公司內人員進行中傷誹謗、敗壞他人信譽等不當行為。

9.不認真管理火源或未經許可私自點火。

10.違反有關預防災害及保健衞生的規則或指示。

11.因消極怠工、管理不周或工作不認真造成破壞性災害、重大業務事故或影響了公司的信譽。

12.在公司的設施內(除公司宿舍或公司住宅)未經許可張貼傳單或廣告等。

13.在業務上欺騙公司給公司造成損失。

14.嚴重損害公司職工的名譽。

15.類似上述委不得體的行為。

職工對上述行為給予幫助、共謀、教唆或煽動者,與上述處分相同。

第二十六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時給予懲戒解僱處分,但可酌情給予停工或扣罰工資的處分:

1.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7天以上曠工。

2.對公司的人員施行暴力威脅或綁架關押他人。

3.未經許可拿走或企圖拿走公司物品。

4.未經許可攜帶對公司秩序、安全衞生有害的物品。

5.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破壞、丟失、濫用、藏匿公司的設備、動力、資材、機械、工具、產品、文件或宣傳物等。

6.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做了自己權限以外的行為或無故不遵守上級指示。

7.在工作中,接收不正當的禮品或詐取錢物,以謀私利。

8.依據刑法被判為有罪。

9.泄露或企圖泄露公司的重大祕密。

10.偽造經歷、採用欺騙手段進行公司。

11.未經公司同意,受僱他人。

12.經常受到懲戒處分、警告,但無悔改之意。

13.屬前條各款,情節嚴重。

14.類似上述很不得體的行為。

會員除上述第8款和第12款外,對其他各款的行為提供幫助、進行共謀、教唆或煽動的,與上述處分相同。

會員作出上述行為,公司認為其出勤將給工場秩序帶來很壞影響時,在作出懲戒或處分決定前,令其休職。

第二十七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的可給予退職:

1.因本人原因申請退職。

2.到達退休年齡。

3.調任所屬公司。

第二十八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的給予解僱:

1.根據第二十六條給予懲戒解僱處分的。

2.神經和身體殘疾或因老弱疾病等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的。

3.業務能力或業務成績明顯低下的。

4.第十八和第1款、第2款的休職期滿後的。

5.就任第十八條第4款公職,沒有辦理休職或休職期滿後沒有復職的。

公司在根據本條第3款作出解僱決定前,為激發其工作能力,應先考慮調換其工作崗位。

第二十九條 公司在不得已情況下解僱會員時與工會或工會支部協商。

第三十條 屬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4款的解僱,應提前30天預告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資。如支付工資可相應縮短預先的日期,按第二十八條第2款和第3款,公司向本人預告解僱時,如本人提出申請,可按所剩預告天數支付平均工資後隨即解僱。

第三十一條 屬第五十四條第4款公傷休假期間及第五十四條第9款生育休假期滿後30天內不可解僱。

公傷休假者治療3年尚未痊癒,須取得公傷保險年金待遇後給予解僱。

第三十二條 退休年齡為60歲。

第四章 勤務

第一節 勤務

第三十三條 會員每天就業時間為8小時45分。分為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和休息時間45分,每天工作起始和終了時間的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公司因電力、煤氣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可以在平均一週的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的範圍內調整每天的工作時間。

就調整工作時間的上下班時間分配與工會支部協商。

總部和分店的就業時間另與工會協商確定。

第三十四條 由於業務上不得已的原因,公司可與工會協商延長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提早上班、加班、臨時召回上班),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4小時,一週不超過12小時。但是,確有緊急業務情況時,屆時與工會支部協商確定延長實際工作時間。從事有害業務延長實際工作時間一天不超過2小時,一週不超過6小時。

第三十五條 18歲以上的女子超時勞動及深夜勞動事項按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執行。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工作至下午10時30分。

第三十六條 公司不讓未滿18歲的會員超時勞動或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勞動。

從事第三十八條交接班工作不受上述規定限制,可讓16歲以上男子深夜工作。

第三十七條 因災害等不可避免的事故及緊急情況下,可不受前3條和第五十二條第1款規定的制約,在必要的限度內延長實際工作時間或在休假日工作。

延長實際工作時間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八條 公司因業務上的需要可讓會員交替上班。

交替上班的就業時間及交接方法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三十九條 因業務的需要,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不按常規的工作時間上下班,而採取特殊的時間上下班。

上述特殊工作時間制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條 警衞人員、汽車駕駛員、宿舍管理員等屬勞動基準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3款規定的人員,不適用本章的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之規定。上述工作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及休假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一條 因業務上的關係,需要每週工作6天的工作,原則上每週工作6天。

上述每週需工作6天的工作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出差。出差期間作為工作時間,但如有上級的指示,可不受上述的限制。

出差旅費另與工會商定。

第四十三條 公司因業務需要,可派遣會員外出工作(依據勞動者派遣法的派遣)。

第四十四條 因業務需要,可安排會員值班,有關值班規定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四十五條 對給未滿1歲的嬰兒哺乳的女子如有申請,可去哺乳場所一天兩次,每次有30分鐘的哺乳時間。

第四十六條 會員出勤、下班、因公外出必須辦理規定的手續。

遲到、早退或工作時間需辦私事外出時,應得到公司認可。

第四十七條 會員缺勤時應通知規定的手續得到公司認可。

因私傷病達7天時,應遞交醫師診斷書,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證明。

因傷病以外的原因缺勤時應説明具體的理由。

第四十八條 會員因下述事由不得已遲到、早退時,不按遲到、早退處理:

1.行使選舉權等其他公民權。

2.因工負傷,治療疾病。

3.執行公務。

4.天災事故。

5.交通中止等其他事故。

6.為預防傳染病而切斷交通或公司認為有必要停工的情況。

第四十九條 會員屬下列各款時,不允許進入工場或退出工場:

1.被認為風紀不整或有礙於衞生。

2.攜帶不屬業務用的火器、兇器及其他危險品。

3.其他類似第2款的事例。

第五十條 會員出入工場時除經過規定手續、得到許可外,不得將日用品以外的物品帶入或帶出工場。

第二節 休假日、年休假日和工休

第五十一條 會員的休假日為下列各款:

1.星期日。

2.星期六。

3.年末年始(12月31日至1月3日)。

4.國民節日。

5.7月16日(公司創立紀念日)。

6.勞動節。

7.本條第1款與本條第4款的國定節日重疊時為星期一。

8.5月4日。

因業務關係不能休息時,根據與工會支部的協定給予倒休。

第五十二條 因業務工作需要,根據與工會的協定可讓會員在上條休假日裏勞動。但不安排未滿18歲的會員在上條第1款的休假日裏勞動。

18歲以上女子的假日工作依據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會員在休假日勞動後,應在2周內給予相應天數倒休。

第五十三條 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常規工作時間結束後至第2天工作時間開始止連續工作8小時以上,第2天為休息日。

第五十四條 會員能夠申請下列的休假,但是,會員應在當天工作開始前申請預定休假的天數:

1.年休假

連續工齡1年內

每年10天

連續工齡1年以上2年以內

每年12天

連續工齡2年以上3年以內

每年13天

連續工齡3年以上4年以內

每年13天

連續工齡4年以上5年以內

每年14天

連續工齡5年以上6年以內

每年15天

連續工齡6年以上7年以內

每年15天

連續工齡7年以上8年以內

每年16天

連續工齡8年以上9年以內

每年17天

連續工齡9年以上10年以內

每年18天

連續工齡10年以上

每年20天

休假年度為3月21日至第二年3月20日,年末如有餘數則轉入第二年,但僅限於第二年,不能再續轉。

如會員申請休假時間有礙於業務正常進行,則更改其休假時間。

2.慶喪休假

(1)婚姻(包括結婚日)

5天

(2)妻子生育

2天

(3)喪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死亡

7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死亡

5天

③配偶父母死亡

3天

3.調動休假

因工作調動,公司認為有必要搬家時給予下列時間,但不包括旅行所需的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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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赴任

攜家屬赴任

家屬阻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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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

3天

6天

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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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地 │

2天

4天

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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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

1天

2天

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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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作休假

因工負傷或患病為醫師的診斷書所提出的時間,這時應由公司指定的醫師出具診斷書。

5.公務休假

(1)就任都道府縣市區町村會議員的會員出席議會或執行其他業務的時間。

(2)根據勞動工會法、勞動基準法、職業穩定法執行公職以及根據公安委員、教育委員、農業委員、民生委員等法令執行公共性職務的會員執行公務所需要的時間。

(3)作為證人、鑑定人、旁證人出席法院或相應的機構活動時所必需的時間,但與私人有關的出庭不予公假。

(1)(2)(3)款規定的休假如不妨礙公務,公司可依其申請更改其休假期。

6.遭災休假

遭受天災(火災、地震、風災、水災等)給予公司認為必需的時間,與會員分居的受到會員撫養的家屬也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7.交通中斷休假

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交通中斷不能出勤時給予必需的時間。

8.防病休假

同居住者或居住地附近發生傳染病患者時,為預防傳染病,禁止通知或公司認為必要的歇工時間。

9.生育休假

預產期8周(多胎為10周)以內以及產後8周為產婦休假時間。但產後6周,本人申請復工,且醫師認可時,公司可准許復工。

10.其他休假

經期勞動有顯著困難的女子如提出休假每月可給予2天。但是如有必要休假2天以上,可以給予延長。

第五十五條 因天災、電力限制、機械故障或公司方面的原因,給予必需的工休。

第三節 連續工齡

第五十六條 連續工齡以月為單位計算(未滿月捨去)。從會員錄用之月算起,至解僱或退職之月止。經過試用期後正式錄用者連續工齡從試用之月起計算。

第五十七條 因合併等原因,公司接收其他公司的人員將原公司的工齡與本公司工齡合併計算為連續工齡。

培訓生、技校生及臨時職工被錄用為正式職工後,計算其正式職工前的工齡。

第五十八條 第十八條規定的休職期間按下列方式計算連續工齡:

1.第1款(長期病假)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2.第2款(事故缺勤)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3.第3款(派遣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4.第4款及第5款(就任公職者)的休職期間計算連續工齡。

第五章 報酬

第一節 總則

第五十九條 會員的報酬均由本章規定。但與公司本部和分公司所規定的實際工作時間與就業天數不同時,另與工會商定。公司不對非工會會員給予不同的有差別的待遇。如工會有意見,將聽取之。

第六十條 公司不以女子為由給予女子比男子差的報酬。

第六十一條 報酬分為工資、退職金、年金、休業津貼及其他報酬。

第六十二條 有關退職金與年金另與工會商定。

第六十三條 工資分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除計劃職員)、撫養和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

第六十四條 標準內工資水平另與工會商定。

伴隨標準內工資水平的變化,必要時可修改本章有關工資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公司根據成績原則上每年支付兩次獎金。

第二節 基本工資

第六十六條 基本工資作為月工資每年增薪一年。

第六十七條 中學、高中、工業中專、大學畢業後直接進入公司初次基本工資與工會商定。

除上述以外的人員的初次基本工資可個別決定,但其最低額度另與工會商定。

第三節 附加工資

第六十八條 附加工資按職務種類、職務等級及特種職務確定。計劃職務的附加工資分為定額部分和考核部分。定額部分根據出勤天數支付,考核部分經考核後支付。

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要職務以及間接或直接技能職務的附加工資經考核後支付。

工師、主事的考核率等同。

第六十九條 附加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定額部分

定額

------×出勤天數(以規定工作日為準)

20.58

休假日、節日等參照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九條。

2.考核部分

基本工資×考核率

第七十條 上條的定額及考核率的平均數和最低數與工會另行商定。

出勤天數為工場平均出勤率以上時,考核率不低於最低數。

計劃職務的考核項目為職務、技能、勤懶;特種職務、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考核項目為技能、勤懶。

第四節 職務工資

第七十一條 職務工資支付給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人員。

職務工資率根據對職務的評價後製定的職務等級確定。

第七十二條 職務工資按下列公式分別計算:

1.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2.技能職務

非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間接承包者

評定基準(一)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

164.66

評定基準(二)人員

職務工資率×1.06

----------×實際工作時間×有關工場工作效率數

164.66

直接承包者

職務工資率×1.12

----------×實際工作時間×效率數

164.66

效率的計算方式等承包制的實施細則與工會支部商定。

3.特種職務

根據職務內容參照上述各款。

第七十三條 職務工資率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七十四條 暫行職務工資率如下:

1.職務等級

職務等級第1級至第4級的人員被任命下術職務以下者,適用下述工資率:

──────────┬─────────────┬───────────

職務種類│

主管職務

技能職務

等 級

──────────┼─────────────┼───────────

1級

4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2級

4級工資率

5級工資率

3級

3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4級

3級工資率

4級工資率

──────────┴─────────────┴───────────

2.年齡調整

(1)技能職務年齡在23歲以上,為4級以下職務者適用4級工資率。40歲以上5級以下職務者適用5級工資率。

(2)主管職務年齡在25歲以上,為3級以下職務者適用3級工資率。

第七十五條 初任工資率如下:

(1)主管職務

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為2級工資率。

(2)技能職務

技校或日立工業專科學校畢業後直接進廠者為3級工資率。

中學畢業後直接進廠或相當於上述者為2級工資率。

第七十六條 職務變動時按下述辦法辦理:

1.職務提升時直接適用提升後的職務級。

2.職務下降時下述期間仍適用原職務級,期滿後改為下降後職務級:

(1)因本人責任為3個月。

(2)因公司原因(包括工傷)為6個月。

3.支援廠外派遣外了時為外出全部時間。

第七十七條 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非承包者屬下列情況作為100%出勤對待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作為100%實際成績效率對待支付職務工資:

1.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公司認可的工作時間內的工會活動。

2.第四十五條的哺乳時間。

3.第四十八條第1款、第2款行使公民權、因工負傷及因疾病治療遲到、早退或外出時間。

4.第五十一條的年末開始、國民節日、公司創立節、五一節。

5.第五十四條第1款的年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3款的調動休假。

7.第五十四條第6款的遭災期間為下列時間(略)。

8.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八條 公司對監督指導職務、主管職務及技能職務的非承包者屬下述情況作為50%出勤支付職務工資,對技能職務的承包者作為50%實際成績效率支付職務工資:

1.第四十八條第4款至第6款因天災事故、交通工具中止等其他事故,以及預防傳染病而遲到、早退的時間。

2.第五十四條第6款遭災期間中超過前條第7款的時間。

3.第五十四條第7款的交通中斷休假。

4.第五十四條第8款的預防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的休假期間2天以內的期間。

6.上述各款以外的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期間或時間。

第七十九條 公司對下列時間的情況不支付職務工資:

1.第五十一條第1款、第2款、第7款、第8款的休假日及缺勤日。

2.遲到、早退及因私外出時間(不包括第四十八條的第1、第2、第4、第6款及第一百零七條的情況)。

3.第四十九條的禁止進入工廠的時間。

4.第五十四條第2款的慶喪休假。

5.第五十四條第5款的公務休假。

6.第五十四條第10款及其他休假超過2天的期間。

7.第一百二十七條禁止就業的時間(工資計算月達一個月的期間)。

8.第一百二十八條因限制就業被縮短的時間。

第八十條 公司對會員不從事本職工作而從事零雜工作時,對從事零雜工作時間的效率作中下處理:

1.因無工作(本工作沒有的狀態)命令從事的零雜工作作為90%的實際效率對待。

2.有本職工作,被命令從事零雜工作作為100%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一條 公司當會員無工作可做時,對無工作時間的效率作為82%實際成績效率對待。

第八十二條 承包者的效率的支付不低於82%。

第八十三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重勞力、危險、有害、高熱等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或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時,根據其程度支付特殊工資率。

有關特殊工資率及屬特殊工資率的工作以及屬臨時特殊工資率的工作種類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四條 公司於基準月內當承包者的工廠平均效率超出107%時,調整為107%,低於93%時,調整為93%。

效率為107%至93%之間時,不進行調整。基準月原則上為增薪的實施之月。另外,是否把工資表修改之月作為基準月與工會協商後決定。

第五節 津貼

第八十五條 公司向會員支付撫養地區津貼。撫養地區津貼與工會另行商定。

第八十六條 撫養親屬指以下所述親屬,與會員一起生活、依靠會員的收入維持生計者:

1.配偶(包括事實配偶)。

2.60歲以上的直系親屬。

3.18歲以下的直系親屬及弟妹。

4.患重殘疾的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

5.此外,由市區町村長證明被撫養者屬3代親屬以內的親屬,且公司認為合適的人。

第八十七條 會員符合下列各款時,直接履行規定的手續向公司申報:

1.成為新職員或復職後有撫養親屬。

2.有了新的撫養親屬。

3.撫養親屬死亡。

4.撫養親屬中有人不具備撫養條件。

第八十八條 撫養地區津貼從前條第1款或第2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開始支付;從前條第3款和第4款的申報之日所屬之月的第二個月起停止支付。

第八十九條 公司對下述會員超時工作10小時以上給予10小時、不滿10小時給予相應的超時津貼:

1.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員及相當於營業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2.總公司及分公司從事主管職務的營業技術員及相當於營業技術員的計劃職務人員。

但不包括進廠1年以內的人員及常駐國外的人員。

第九十條 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加班時對其加班每1小時支付下述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30%

第九十一條 公司對會員根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二條,在第五十一條規定的休假日加班時,雙休假日加班每小時支付休假日加班津貼。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屬規定的勞動日)+營業津貼

-----------------------

164.66

+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40%

對第五十一條第3款年末年始出勤的待遇另定。

第九十二條 屬前2條會員在深夜(下午10時至上午5時)加班時,除支付前2條規定的加班津貼外支付深夜工作津貼。

深夜工作津貼對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三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接班工作時支付交接班津貼。

交接班津貼的標準另與工會商定。

交接班津貼根據上述的標準,在考慮交接班的種類和內容的基礎上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四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九條的工作,根據工作的內容及期間支付津貼。

津貼額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五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交替工作時支付交替津貼。

交替津貼對交替工作每小時支付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小時工資的30%。

第九十六條 公司對會員從事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日值班或深夜值班時支付日值班或夜值班津貼,其金額另與工會商定。

第九十七條 公司除本節規定外,按需要另設津貼時,其津貼的種類及額度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六節 工資的計算及支付

第九十八條 公司向會員明確説明其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為止工資的明細科目、在該月的工資支付日裏予以支付,但工資支付日為休假日時提前一天支付。

工資支付日與工會支部商定。

第九十九條 公司在支付工資時扣除下列各款的金額:

1.所得税、都道府縣及市町村民税。

2.各種社會保險費。

3.公司宿室修理費或宿室租用費。

4.每月規定的工會費。

5.日*公司互助會會費及個人負擔費和貸款的月歸還費。

6.厚生年金的個人負擔費。

7.住宅貸款及特別貸款的償還費。

8.住宅分期付款費及銀行分期付款費。

9.向職工銷售物品費。

10.其他與工會支部商定的費用。

第一百條 公司在會員遇下列各款情況需籌集費用時,對其申請可在工資支付日之前,支付既往的工資:

1.本人或撫養親屬結婚、生育、喪葬。

2.本人或撫養親屬遭遇天災或其他災害或受傷、患病。

3.本人或撫養親屬因不得已的事由返回故鄉一週以上。

4.其他與上述各款相應的情況。

第一百零一條 公司對會員符合第五十四條第4款時,停止支付那個期間的工資,而支付第六章規定的工傷休假補償費。

第一百零二條 公司在會員取得第五十四條第9款的生育休假時,不支付休假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三條 公司對第五十二條的倒休日或第五十三條通宵加班後的倒休不支付工資。但撫養地區津貼不受此限制。

第一百零四條 公司根據第五十五條讓會員休息時不支付工資而支付休業津貼。

休業津貼的金額如下:

1.因天災事故、電力限制、機械故障等原因休業,休業1小時支付工資的75%。

2.因公司業務原因休業,1小時支付小時工資的82%。

但是由於經濟形勢急劇變化,造成減量生產時的休業,在同一個工資計算月份內,第2次前,休業1小時給予小時工資的90%,第3次以後,給予小時工資的95%。

第一百零五條 會員缺勤時的工資按下列處理:

1.出勤天數不滿工資計算月全月時,基本工資、撫養地區津貼及其他津貼全額支付;附加工資、職務工資按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二條處理。

2.從工資計算月第1天起對月終連續缺勤時,不支付該月的工資。

第一百零六條 公司對會員屬於第十八條第3款或第5款時,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七條 公司對會員缺勤開始後7天內沒有申請請假或沒有得到公司同意的缺勤、遲到、早退、工作時間私自外出時,不支付該時間的工資。

第一百零八條 公司對會員在工作時間組織工會活動或爭議行為時,除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外,不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但屬第六條第1款至第3款時,不支付加班津貼。作為爭議行為的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 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誓明顯的對抗手段,公司關閉工廠時與上同。

第一百零九條 根據第二十四和第3款或第一百零一條至一百零八條不支付工資時,對每小時,按下列公式調整工資額度: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除去額定部分)+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其他津貼指常駐津貼、駐在津貼、調整津貼、沖繩特別津貼、支援津貼、宿室勤務津貼

第一百一十條 日工資額的計算將1個月就業天數定為20.58天,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將1天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本協議的小時工資如下列:

基本工資+附加工資+職務工資+特別工資率 營業津貼+其他津貼

--------------------+---------

164.66

164.66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協議的平均工資為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平均工資。

第七節 其他工資

第一百一十三條 公司對會員上下班所需交通費,每月超過300日元的費用以交通補助費支付。但是利用一站不到的交通工具時全部由個人負擔。

第一百一十四條 按前條公司為會員購買月票,當會員在月票有效期內退職時,收回月票。

第六章 災害補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當會員負傷、患病或死亡時,依據本章規定,給予補償或救濟。

第一百一十六條 根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會員因業務負傷或患病時,給予必要的醫療費用;治癒後如留有殘疾時給予補償;如因工死亡時給予遺屬必要的補償並提供喪葬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司對第五十四條第4款的工傷休假職員每天支付扣除所得税以後的平均日工資。如職員依據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享受病假補償待遇、傷病補償年金以及依據勞動災害保險特別支付金規則享受病假特別支付費、傷病特別年金,根據其金額限度,不支付本條規定的補償費。

在享受工傷休假期間,如工資水平提高,上述病假補償費也相應增額;工資水平降低時,將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予以減額。

第一百一十八條 有關工傷疾病及醫療補償的範圍、殘疾補償的殘疾等級、遺屬補償費的範圍及順序等,均按勞動災害補償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會員非因工負傷、患病留有殘疾時,根據殘疾程度作如下區分給予支付殘疾救濟費:

──────────┬─────────────────────────

殘疾程度

殘疾補助費

──────────┼─────────────────────────

終身生活不能自理 │

40天日工資+(工齡×3天日工資)

──────────┼─────────────────────────

終身喪失勞動能力 │

30天日工資+(工齡×2天日工資)

──────────┼─────────────────────────

只能從事輕便勞動 │

20天日工資+(工齡×1天日工資)

──────────┴─────────────────────────

上述殘疾補助費在會員傷病治癒後立即支付。

第一百二十條 會員因重大過失負傷或患病時,公司不支付全部或部分病假補償費、殘疾補償費或殘疾補助費,但只限於行政官廳認定的因工負傷或患病的情況。公司依據本條,在接受行政官廳認定時,聽取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安全衞生委員會的意見。

第七章 福利衞生

第一百二十一條 公司為了提高會員的福利衞生,努力改善充實公司宿室、食堂、哺乳室、運動場等其他福利衞生設施。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努力發展福利互助會。

第八章 安全衞生

第一百二十三條 公司為工廠的安全衞生採取必要的措施。

公司為實現上述目的,在每個工廠設立安全衞生委員會,必要時,建立設施;貸款購置安全衞生用具;配備醫生。

會員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持衞生,遵守公司制定的必要的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 安全衞生委員會由工廠長指名的委員及選任的委員組成,但委員中的若干名由工會推薦。

委員長招集安全衞生委員會,就審議的內容向工廠長申報。

其他有關安全衞生委員會的工作的必要事項由工廠制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公司為防止危害,預防災害及保健,對會員進行有關安全衞生的教育培訓。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會員每年進行一次以上的健康診斷。

除上述規定,認為有必要時,對全部或部分會員進行健康診斷或採取預防接種等防疫措施。

第一百二十七條 公司對患傳染病及精神病或勞動將導致病情惡化等醫師認可的人員,停止其就業。

第一百二十八條 公司對下列人員作為健康照顧者採取限制就業、縮短工作時間、改變工作內容、治療等保健需要的措施:

1.年齡20歲以下,就業6個月以內者。

2.結核病毒轉化陽性反應不滿1年者。

3.因病或身體虛弱需要一定保護者。

4.孕婦。

第一百二十九條 按照勞動基準法及有關法令,公司禁止或限制不滿18歲及孕婦、產後不滿1年的女子從事有毒有害工作。

公司不讓缺乏經驗和未掌握必要的技能的人員從事有危險的工作。

作為培訓對象的人員不受上述的限制,給予必要的技能培訓。

第九章 申訴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申訴指對勞動待遇、作業條件,以及人事管理等與勞動協約、就業規則有關的各項規定的解釋或運用有不平不滿的意見。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會員對公司的申訴均按本章的程序予以解決。

第一百三十二條 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廠申訴處理委員(以下稱工廠委員)雙方各3人組成。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公司代表和工會方面的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及有關的工廠委員雙方各4人組成。

工廠委員原則上從100名工會會員中挑選2名以內,然後以每增加50人至100人遞增1人的比例從工會會員中指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工廠委員接受工廠會員有關申訴處理的委託後,對事實進行調查並認為妥當的話,向公司該課長提出申訴。

課長應對申訴迅速向工廠委員答覆。課長的答覆未能解決問題時,課長可以直接召集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與工廠委員協商,在3天內努力解決。

第一百三十四條 該申訴通過上述階段仍沒有解決時,工廠委員可將對該申訴協商的經過記載書面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某申訴涉及兩個課以上的問題或牽涉到整個事業所的問題,實際上在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無法處理時,可將該申訴提交事業所申訴處理委

員會受理。當工廠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和本人有異議時,可通過工廠委員向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

第一百三十五條 對上訴的申訴,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應迅速召開會議,努力在7天內予以解決。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多數工廠內存在同一種類的申訴或事業所處理委員會正在審理的申訴有同一性質問題從另一工廠提出時,經過核實可以合併處理。

第一百三十六條 通過上述階段仍解決不了的申訴可移交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第一百三十七條 申訴的處理得到本人認可或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意見一致時,表明該申訴已最終解決。對該事項不能再通過其他形式作為申訴提出。

第一百三十八條 事業所申訴處理委員會必要時安排書記員作記錄。

第一百三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姓名及所屬單位名稱雙方互相通知。

公司為處理申訴安排申訴處理委員出差時,對出差費用公司給予工會支部以補償。

第十章 團體談判及爭議處理

第一百四十條 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互相間的團體談判均在本章規定的談判委員會內進行,雙方應真誠努力解決問題。

團體談判原則上在工作時間內進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團體談判在下述事項內進行:

1.有關勞動待遇事項制定協議協定。

2.根據協議協定,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決定的協議協定的內容。

3.修訂協議協定。

4.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之間有關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申訴。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工會或工會支部計劃舉行團體談判時,通過書面或口頭將談判事項及出席談判人員相互進行聯繫,協商談判時間、場所等為順利開展談判工作的事項。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進行團體談判通過中央談判委員會及事業所談判委員會。

上述談判委員會由公司總經理和事業所所長指定的公司方面的談判委員和工會、工會支部指定的工會方面的談判委員各15名以內的人員組成。談判委員會必要時,可設專門委員會處理特定的事項。

談判委員會內公司及工會或工會支部可各自安排若干名書記員。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事業所談判委員會就本事業所及工會支部的事項進行談判。

中央談判委員會就全公司共同的事項和事業所談判解決不了的事項以及涉及兩個以上事業所的事項、由公司和工會在總部舉行談判較為妥當的事項進行談判。

1.明顯不屬事業所權限範圍內的事項不作為談判內容。

2.中央委員會正在談判的事項不能與工會支部進行同一事項的談判。

3.為促進中央談判,工會支部可以進行談判。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司、工會和工會支部之間的爭議通過談判委員會不能解決時,可請管轄區內的勞動委員會進行斡旋、調解或仲裁。

仲裁的申請需要雙方同意,對仲裁的裁決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對斡旋方案或調停方案,雙方或一方拒絕接受時,可再一次舉行談判委員會努力予以解決。

第十一章 和平條款及爭議協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某一方向對方明確表明,相互間的爭議通過第十章規定的程序在中央談判委員會和事業所談判委員會內不可能解決的意見之前,不採取全體或部分的怠業、罷工和關閉事業所及其他爭議行為。

斡旋方案或調停方案雙方接受後,對方案的解釋運用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向該勞動委員會請求解決,在解釋以前不可取爭議行為。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司、工會和工會支部計劃採取爭議行為時,在其開始20小時之前通知對方。

第一百四十八條 公司、工會和工會支部在爭議中遵守下述事項:

1.公司與工會支部商定的從事下述業務的人員不介入爭議行為:

(1)對下列人員的決定公司與工會支部應再次商定:

①通訊、電話業務;

②警衞業務;

③醫院診療所業務;

④宿室、浴室、食堂業務;

⑤電力、煤氣、自來水業務;

⑥其他公司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業務。

(2)對下列人員的決定,在爭議時應事先商定:

①器材原材料及成品的收發貨業務;

②郵件業務;

③健康保險事務;

④供給業務;

⑤蒸氣業務;

⑥鍋爐業務;

⑦參加職業培訓的人員及指導新工人培訓的人員;

⑧其他公司與工會支部商定的業務。

2.涉及事業所安全和設施的維護、停止運行或妨礙運行的行為,以及業務正常運行必不可少的設施不能長期使用的行為,不能作為爭議行為的對象。

3.罷工時,不能進入或使用公司與工會支部事先商定的設施和廠區。

第一百四十九條 爭議行為中途發生火災等非常情況時,為救災所必需的會員應遵守公司的指示。

第十二章 經營審議會

第一百五十條 公司與工會及工會支部為溝通相互之間的想法,圓滿地開展經營業務活動以及發展事業,提高會員的勞動待遇和條件之目的,設立中央經營審議會和事業所經營審議會。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中央經營審議會的議事事項為報告事項和審議事項,但不包括屬於第一百三十條和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申訴及團體談判為對象的事項。

報告事項如下,由公司説明,並聽取工會的意見:

1.有關經營方針。

2.有關生產計劃、預算、資金計劃及成績等事項。

3.有關調整撤銷公司重要機構的事項。

4.有關人員的計劃。

審議事項如下:

1.有關改善生產設備和技術的事項。

2.有關因事業所新設或撤銷等經營措施對勞動條件等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3.有關提高勞動生產率的事項。

4.有關改善宣傳銷售方法的事項。

5.有關建立工廠紀律的事項。

6.有關改善安全衞生設施管理的事項。

7.有關改善福利衞生設施管理的事項。

8.其他公司與工會共同利益方面的事項。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中央經營審議會由公司總經理指定的委員及工會從會員中指定的委員各15人以內組成。

中央經營審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及書記若干名。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中央經營審議會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會議。但是公司與工會雙方協商認為有必要時可臨時召開會議。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中央經營審議會必要時可設專門委員會。

第一百五十五條 事業所經營審議會就第一百五十一條有關的事業所特有的事項進行審議。

事業所經營審議會的組成參照中央經營審議會。

第一百五十六條 雙方互報中央經營審議會及事業所經營審議會委員的姓名、所屬單位名稱等。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協約的有效期限為1987年10月1日至1989年9月30日。

第一百五十八條 公司及工會在本協約有效期滿後,有關締結新協約時,於1989年8月1日至8月15日前以書面提出,如不提出上述要求,本協約在同等條件下續用。如有上述締結新協約的要求,公司與工會迅速開始談判。

當本協約有效期已滿,有關新協約的談判尚未開始時,原協約以兩個月為限延長有效期。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本協約所指的會員為作為職工的工會會員。

電影公司集體合同 篇3

(有效期:1992年5月1日-1996年4月30日)

第一章 承認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四章 請假

第五章 安全衞生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八章 年資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十一章 管理權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十四章 工資

第十五章 學徒期計劃 學徒和培訓計劃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 協議的終止

説明文件A

説明文件B 獎金

説明文件C

説明文件D 按小時計算的計件工資標準方案指數

説明文件E 同意從工資中扣除工會會費授權書

説明文件F 依阿華州達文波特某機械製造公司與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

器械以及農具工會修改退休保險金計劃的協議

説明文件G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

説明文件H 牙齒保險計劃

説明文件I 住院治療、內外科治療、大病治療、醫藥處方、優先服務計劃

説明

本協議由某機械製造公司在依阿華州達文波特市的工廠(以下稱公司),同代表本協議第一章承認並提及的談判單位工人的美國汽車、航空和宇航空間器械以及農具工人國際聯合會及其所屬的第1896號地方工會(以下稱工會),達成並於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協議中出現的“他”或“她”或有關的人稱代詞,只是出於文字表達的需要,這樣使用,並不意味着有性別上的區別。

第一章 承認

公司承認工會是公司全體全日制和正規非全日制生產和維修工人在集體談判中的唯一代表。這些工人包括:檢查員、班組長、儲運員和車間事務員,但不包括:實驗工程部僱員、製圖員、辦公室職員、推銷員、專職人員、保衞人員和工段長。

第二章 一般條款

第一條 付薪日

頭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週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為每週的星期四,如果這兩天剛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則應提前一天支付工資。在特殊情況下,經雙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協議所覆蓋的工人在前一個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務應該得到報酬。所有的工資支票都應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發放。如果公司縮減工作日,工人則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後領取工資支票,日期應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條 體檢

公司指定的醫生在對已經僱傭的工人進行體格、精神/心理檢查或醫學化驗後,如果該僱員及其醫生提出書面請求,應將此檢查或眼睛檢查的報告提交給該僱員的私人醫生。

第三條 公司薪給僱員

管理人員不得從事本協議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況例外:

A.教育和/或培訓工人和受訓的管理人員;

B.從事遇到困難時期的必要工作;

C.從事新產品開始生產時的必要工作,當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這類工作的工人,應在安排的工作中發揮助手作用;

D.從事必要的試驗工作;

E.受訓的管理人員不得取代談判單位工人,但談判單位的工人可以用來指導受訓的管理人員。

第四條 維修工作的轉包

A.只要有設備和合格的人員,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給談判單位的工人所從事的維修工種的維修工作轉包出去,但下列臨時情況除外:

i.有必要替換曠工的工人時;

ii.有必要替換已獲准請假的工人時;

iii.有必要替換休假的工人時;

iv.有必要替換因受傷或確實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時。

B.雙方理解並同意本條規定的公司義務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即在有資格從事該工作的維修工人處於裁員而缺乏維修工人從事所需要的工作時,並同意本協議包括的維修工人的補充人員每週安排5個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將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內正常從事的一部分維修工作轉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進行,除非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週6天的工作。

第五條 非全日制工和臨時工

不得僱傭非全日制工人和臨時工來達到強行裁減正規全日制工人的目的。臨時工只能短時僱傭,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只有度暑假的學生可達3個月。如果臨時工的僱傭期超過3個月(包括學生),就應視為享有年資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 紀律處分

第一條 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當的理由,公司不得對享有年資的工人行使指責、停職或解僱的處分權。

第二條 通知

在因處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資的工人離廠之前,公司經營者應將該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廠裏,或他不在廠裏時的任何其他工會代表,召集到指定的辦公室或地點,目的在於通知他們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並聽取該工人對自己處境的陳述。當然,這種會議不構成聽證會,這時候工人代表的到場只是為了接受該工人將被要求離廠的通知,並聽取該工人的陳述。涉及欠債不還、遲到和曠工的案例,必須在聽證會後方可要求工人離廠;但雙方同意,在安排處分聽證會之前,應通知部門工會代表或其代表出席聽證會。

第三條 處分聽證會

在工人被送出廠後的48小時內,僱員關係部經理或其代表應在指定的辦公室舉行處分聽證會。該工人有權出席聽證會,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權在聽證會上代表該工人,而且雙方應允許傳證人到場,以便證實案件的全部事實和情節。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處分聽證會。

第四條 聽證記錄

公司應在聽證會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條所規定的聽證會的書面記錄文本,包括公司的處分説明,如果有的話。對處分結果提出陳述,如有的話,其時限應從工會收到該記錄時算起。

第五條 對處分提出不滿意見

如果工人對本章所稱的公司處分提出不滿意見,那麼,應按意見陳述程序的第一步驟進行;如果是對解僱提出不滿意見,可按第三步驟進行。如果最後證明對工人的處分理由不夠充分和正當,那麼,應該恢復該工人在遭受處罰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資損失,如果有的話,也應予以賠償。

第六條 書面批評

在書面批評入檔後1年內,如果沒有任何違反處分的行為,則應將書面批評從工人的就業檔案中撤出去。

第七條 試用工

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不適用於試用工。

第四章 請假

第一條 因私

A.在特殊情況下,經過事先安排,公司允許工人短期離開工作崗位處理私事的現行作法仍將繼續實行。在此種特殊情況下,工人的年資應予以保留並累計計算,並讓其恢復請假前的工作崗位,如果有關年資的條款規定這麼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滿時又回到了工作崗位的話。

B.超過3個規定工作日的假期並經僱員關係部經理同意的適當的假期,都應向工會提供請假條副本。

第二條 因工會事務

根據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或主任的書面通知,應准許下列工人脱產請假:當選為農具工會和工時委員會代表的工人;當選為地方工會選舉委員會成員的工人;參與公司合同談判的工會代表,以及從事申訴程序仲裁準備工作的地方工會代表。雙方同意依據本條被准許脱產請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過5人。

第三條 因兵役

A.本協議中的任何條款不得違背義務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規定的公司對應徵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規定的服務的工人應盡的義務。

B.參加和平隊的工人應享受同加入美國武裝部隊的工人同樣的優惠條件並應在同等條件下再次受僱。本條款僅包括一次應徵入伍。

第四條 因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A.如果工人被要求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包括為大陪審團服務),或在提供此服務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審團委員會的審查質詢,或被傳喚作證和揭發證詞,或在記錄法庭訴訟過程中提供證言,那麼,他為提供此服務損失的必要時間的正常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工時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以每週40小時為基礎,但不包括換班或超時獎金和所有其它獎金及獎勵性報酬)與提供引服務所獲得的賠償的差額應得到賠償,但在工人根據正常工作安排不為工廠工作的任何一天(節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務時不得支付此賠償。

B.要獲得享受賠償資格的工人必須:

i.立即將收到的召喚提供此服務的回執通知其工長;

ii.向工長提供適當的從事這種服務的證據。

C.如果頭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結束這種服務,則須報到繼續完成當天其餘時間的工作。如果該工人沒有報到繼續工作,則賠償只限於截止結束服務之前損失的實際時間。如果該工人中午12點後結束服務,則當天無須再回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選擇不上提供服務前或緊接服務後的那個班次。該工人在不上班前須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選擇。

E.公司依據本條款支付報酬的時間不得計算為每日的超過工時。

第五條 因喪事

A.工人直系親屬死亡時(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孫子女、祖父母、繼子女、繼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兒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參加葬禮按要求可在死亡發生後的3個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內享受3個正常工作日的喪假(如工人當時不在,事後亦可享受同樣天數的喪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後可選擇親屬死亡當天而不是死亡之後的第二天計為休假的第一天。

B.在為此事提出書面申請後,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節假日)應得到報酬。計時工的報酬應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工作率計算,但這兩種情況都不包括換班、加班獎金和其它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如此計算的工時不得計作超時工時。

第六條 因批准的假期

工人將批准的假期用於與請假申請中所述內容不同的目的,應受到紀律處分。工人休假期滿後如不報到工作,則應視為自動辭職,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條 年資的保留和累計

如果工人在批准的假期期滿後回到原崗位,則其休假期間的年資應予保留並累計計算。

第八條 獎勵工時的獲得

A.享有年資的工人如每個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時,不包括日超時工時,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獲得獎勵工時。

i.即使工人在一個工作周內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時從事下列活動而缺勤,也有資格獲得獎勵工時。這些活動包括為陪審團提供服務、奔喪、工會事務、節假日、休獎勵工時假和經公司安排的不得超過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據本協議的條款,工人享受因工傷而獲得的賠償津貼的時間。

ii.每個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獲得1小時獎勵工時。

B.公司應對獎勵工時安排倒休,並應盡力滿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應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獎勵工時可以累計到4個或8個小時休一次。

C.如果依據本條休假的工人人數嚴重地影響了生產和維修的要求,則可對休假的人數進行限制。如果工會對影響生產和維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問,則可立即同僱員關係部經理一起審查此決議。

D.計時工的獎勵工時津貼按其正常小時工資率計算,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均不包括任何獎金。累計並轉入下一年度的獎勵工時的津貼,如緊接財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開台之後的工時,將按工時獲得年度年底的工資率確定。獎勵工時休假或津貼支付將先考慮最早轉入的獎勵工時。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資,獎勵工時在下列情況下將予支付津貼而不予安排休假:

i.解僱

ii.辭職

iii.退休

iv.裁員

v.死亡

vi.請假6個月以上

第五章 安全衞生

第一條 安全規章和規定

公司和本協議包括的工人、工會及其代表應遵守全部合理的關於衞生、安全設施和衞生條件的工廠規章。

第二條 保護服和保護設備

公司應為其認為必要的崗位提供專門的保護服(如手套)和安全設備。如安全靴在從事安排的工作期間損壞,公司將在每個合同年內,按購買單核實的價格向工人提供25美元的補償。公司將向有年資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鏡,安排指定的檢測員進行檢測,並每年向工人支付10美元的修理或更換眼鏡費。

第三條 破損工具

公司將用斯納*恩、克拉*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認可的公司製造的同類產品來替換公司要求的工人個人使用的陳舊或已被損壞的工具。公司將向維修工人提供一個安全的維修工具的場所,但條件是,如果工具遺失,公司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四條 安全委員會

A.公司同意工會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須從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擔任公司安全委員會成員。

B.公司安全委員會將根據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會議,討論工廠的安全和衞生事宜並提出建議。公司將向參加會議的委員提供報酬,如屬計時工,按正常小時工資率支付,如屬計件工,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支付。

C.安全委員會會議記錄,包括所有建議記錄,由委員會的管理人員保留。應向每一位委員提供一份記錄,並向僱員關係部經理提交記錄以便歸檔供工人蔘考。

第六章 工會代表性

第一條 一般代表性

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代表工會的應是下文所稱的部門工會代表、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工廠工會委員會以及工會研究工時問題的代表。雙方理解並同意本章確認的每位工人代表應為試用期期滿的工人。

第二條 工會部門工人代表

A.權限

在採取申訴程序的第一個步驟時,應由工會部門工人代表代表工會,其權限限於根據被其確認為部門工會代表服務地域內的申訴程序處理有關的不滿意見。

B.人數

每50個工人或每擁有50名工人的部門應設一個部門工人代表,這類代表至少應有6人。

C.義務和責任

i.部門工人代表在作為工會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訴程序第一步驟處理不滿意見時,應被允許脱產履行其責任。但部門工人代表只有在應申訴工人或僱員關係部經理的要求,並在此要求經其工長批准後才可離開崗位。

ii.離開崗位的工人代表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週至多可以離開崗位3個小時,由公司支付報酬。此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三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

在按申訴程序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和出席會議時,工會應由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代表來代表。

A.權限

工廠工人委員會單個成員的權限限於在他被認可作為工會委員會的成員提供服務的區域內按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處理不滿意見。

B.人數

工廠工會委員會由5人組成,其中1人為主席,3人從工廠不同的地域範圍內選舉產生,其中有1位成員必須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義務和責任

i.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單個成員處理申訴程序的第二步驟的不滿意見時,或按第四條所規定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行使其責任時,應准許其脱產履行其職責。

ii.準備離開崗位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在離開前或回來後,應通知其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如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出於A款所稱的原因需要進入他本人部門以外的權限範圍時,須通過工長或工長指定的他不在時的代理人,獲得離開本部門的書面許可並在處理有關的申訴前通告準備進入的部門的工長。

iii.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如果需要,每週應允許他有12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委員會主席的責任。其他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如需要,每週應允許其有4個小時的時間履行其作為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或本章許可的委員會會議成員的責任。允許時間的補償,如屬計時工,應以其正常工時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如屬計件工,則以其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為基礎,兩種情況均不包括換班或加班獎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獎金或獎勵性報酬。

第四條 工廠工會委員會

A.權限

工廠工會委員會應作為一個整體在第三步申訴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會,並應在本章第五條指定的特殊或日常會議中代表工會。

B.義務與責任

為了實現工廠工會委員會的目標,工廠工會委員會可根據本條規定使用第三條所規定的允許使用的特權。

第五條 聯席會議

公司和工會都認識到通過充分討論來消除誤解的價值和重要性,以及為了在本協議管轄內保持和諧的關係。雙方同意,將根據任何一方提出的請求,公司和工廠工會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併為此達成如下共識:

A.任何一方至少應在希望舉行會議的前5天將包括希望討論的主要問題在內的暫定議程遞交對方。在會前或會上經雙方同意可把附加議題列入會議議程。

B.這些會議並不是要企圖迴避和/或代替申訴程序。

第六條 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應有如下述條款中規定的經資格認定的替代人,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況下可在同一地區以同樣的權限工作。

第七條 資格認定

A.工廠工會委員會的主席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單書面通知僱員關係部經理。名單中應標明經認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門及其地點。公司不得承認任何未經認定資格的代表或者雖已被認定資格但還尚未完成試用期的代表。

B.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的20天內,書面通知工會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處理申訴的監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單,詳細寫明每位監察人有權處理申訴的部門和地區,還應寫明監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監察人缺席的情況下代替監察人行使權力,也可取代監察人。僱員關係部經理應在監察人名單發生變化時立即將有關變化情況通報工廠委員會主席。

第八條 工會工時研究代表

A.工會應派一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接收公司進行的為時不超過4周的培訓。該僱員培訓結束後應回到他原先在工廠的日常工作崗位上去。

B.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時研究人員進行聯合研究時才能履行其義務。當因永久性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不滿意見時,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訴程序中雙方對所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的變化或新的附加內容未能達到滿意的解決而產生不滿意見時,公司或工會可以要求對此進行聯合研究。在涉及到據估計的獎勵工資標準發生變化時,這些已經變化了的內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內容應納入聯合研究的範圍。應盡最大努力在第三步會議召開之日前完成聯合研究任務。

C.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參與制定新的獎勵工資標準,只是在現存的獎勵工資標準成為爭議的對象時,或應公司或工會按本條B款規定進行聯合研究的要求時,方可採取行動。

D.公司同意自本協議生效之日開始,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因參與聯合研究和分析資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時間付給報酬。每人每週最多可獲得3小時的報酬。如工會工時研究代表每週研究時間超過3小時,超過的時間應由工會付給報酬,但公司將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費的時間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聯合進行工時研究和資料分析時所花費時間的報酬。他們所花費的這種時間將根據每個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直接計時收入付給報酬。這種方式包括計時工,或者是職業勞動等級計時工和計件工,但不包括換班或加班工資或其他形式的任何獎金或獎勵性工資。

E.如果公司要把工會工時代表調離談判單位,工會工時研究代表的替代人應由公司出資培訓,其間應按該僱員的直接工時收入支付其工資。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動而引起的對工會工時代表替代人的培訓費用則應由工會完全承擔。

G.在挑選替代人時,工會應提交5位工人的名單,這5人必須符合公司規定的資格要求。公司將從這5人中挑出2個它認為有能力完成這項任務的候選人,然後工會再從這2人中選出1人接受培訓。

第七章 申訴與仲裁

第一條 申訴

申訴的定義是,某僱員或工會同公司就解釋、應用或所謂違反本協議條款時所引起的爭議。

第二條 申訴程序

應努力通過申訴人同其班組長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間進行非正式的磋商來解決申訴問題。如聲稱受到侵害的僱員提出要求,那麼適當的部門工會代表須參加這種非正式磋商。雙方同意,所有的申訴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發生後的5天內提出。

第一步驟--在受害僱員與車間工會代表和僱員的班組長之間進行。

A.如果申訴未能通過上述非正式方式達到解決,那麼,申訴可寫成文字材料並由受害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簽名後遞交班組長。所有這類申訴書須在引起申訴的事件出現後5天內呈交班組長,並須説明申訴中列出的事件違反了哪章哪條以及所尋求的具體解決辦法。

B.班組長應會同僱員和部門工會代表討論申訴問題,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應在上述A款規定的接到申訴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C.任何申訴如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以後仍未能解決,並在班組長在第一步申訴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5個工作日之內仍沒有將申訴材料遞交第二步申訴程序,該申訴只能在班組長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而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二步驟--在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訴發生地區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之日進行。

A.公司代表應會同適當的工廠工會委員會成員討論按上述規定向第二步申訴程序遞交的申訴。如果申訴沒有得到解決,那麼應按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規定在收到書面申訴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提出書面答覆。

B.任何申訴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沒有遞交給第三步程序,那麼該申訴只能在公司代表的書面答覆基礎上進行解決,並將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C.如任何以書面形式遞交給僱員關係部經理的申訴涉及到紀律處分和年資問題,可按申訴程序的實施規定在引起申訴的事件或條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訴案卷直接遞交第三步申訴程序處理。一般性的申訴,安全和衞生方面的申訴,以及班組長處理權限範圍以外的有關主要問題的申訴,可以採用第二步申訴程序進行處理。

第三步驟--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和工廠最高負責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會的工廠工會委員會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訴程序完成後,申訴仍未解決,那麼應在工廠工會委員會和適當的公司代表之間,在公司代表於第二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後10個工作日內舉行會議進行討論,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在議定會議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要求在會上討論的申訴目錄,包括每項申訴的編號和工廠工會委員會對每個申訴作出的簡短説明。

B.同關係部經理應在會議討論申訴後的最多5個工作日內,把公司第三步程序處理的每項申訴作出的書面答覆送達工廠工會委員會及其受害僱員本人。

C.任何申訴如在公司於第三步申訴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沒有將申訴檔案遞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訴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話),那麼該申訴只得在該書面答覆的基礎上進行處理,並不再具備要求進一步審理的資格。

D.雙方同意並理解,工會可選擇讓其國際代表參與第三步程序。如果工會決定採用這種辦法,那麼第四步申訴程序就將自動取消,尚未得到解決的申訴將只能按C款規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給第五步申訴程序(仲裁)予以處理。

第四步驟--假如第四步程序沒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條款由工會取消的話,那麼這步程序應在僱員關係部經理、工廠最高負責人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國際聯合工會的國際代表之間進行。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後還存在尚未解決的申訴,那麼,該項申訴應在雙方適當人員於僱員關係部經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書面答覆之後舉行的首次會議上進行討論。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應至少在預定會議日期前5個工作日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將預備在會上處理的申訴目錄,其中包括申訴的編號和國際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對每項申訴所作的簡要説明。

B.所有呈遞給第四步申訴程序的合格申訴在處理該申訴的會議結束後10個工作日之內,向地方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書面答覆。

C.所有經過第四步程序處理,且沒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書面答覆之日後10個工作日內呈遞給第五步程序處理的申訴,應在上述答覆的基礎上予以處理,並不再具有要求進一步處理的資格。

第五步驟--涉及到説明和執行本協議條款並通過本申訴程序進行了處理的申訴,也只有這類申訴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規定的仲裁程序予以處理。如果工會希望將申訴遞交第五步程序處理,那麼它就必須在公司於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書面答覆(如果有的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申訴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僱員關係部經理。仲裁處理程序應在通知發出後7天內由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共同選定的仲裁員開始進行。如果各方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選出仲裁員,應請求聯邦協調與調解委員會派出一個由5名同組成的專家組。僱員關係部經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會都有權從專家組名單中劃去2人。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劃去1人,然後由另一方劃去1人;雙方各再劃去1人之後,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選中的仲裁員。如果仲裁員能判斷雙方所陳述事實的相互關聯性,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仲裁員陳述所要求的觀點。仲裁員的裁決應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並應制成書面形式。應向雙方中的任何一方送達經過簽名的裁決書副本。仲裁員無權對本協議的條款進行替換、變更、刪節或增加內容,但有權引用和解釋本協議條款,以便了結據此處理的申訴案件。各方負擔各自的費用,仲裁員處理申訴的費用應由公司和工會對等負擔。

第三條 協議的約束力

工會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訴程序中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對有關的僱員都是最終的和有約束力的。

第四條 時限

雙方同意並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訴程序中所確定的時間限制,都可在雙方相互理解的情況下予以延長。

第五條 國際代表的調查

國際聯合工會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髮出書面通知後,可以在工作時間去工廠調查已上訴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沒有取消的話)申訴程序的申訴案件。條件是這種調查不應妨礙和干擾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條 獎勵工資標準引起的申訴

涉及到獎勵工資標準而引起的申訴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I、J、K款的規定,從第三步驟(在進行並完成檢查和聯合研究程序之後)開始予以處理。

第八章 年資

第一條 年資的確定

工人年資確定的範圍應適用於因缺乏工作而被暫時解僱、解僱後雙被重新召回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另有具體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條 定義

A.年資一詞是指工人根據連續工作所享有的公司年資和部門年資的有關等級。

B.本章在涉及工人時使用的“有資格”和“有資格的”一詞是指據認為工人在正常監督條件下能圓滿完成工作任務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第三條 試用期

工人最近一次連續工作的頭3個月被視為試用期。在此期間,公司方面不負繼續僱傭他的責任,解僱試用工人也不應成為僱員提出申訴的理由。試用期滿,工齡應當從僱傭期開始的第一天(也就是受僱的最早日期)算起。

第四條 建立年資名錄

A.工廠年資

根據已經建立起來的現有的工廠年資名錄,工廠年資名錄應包括除試用期以外的所有工人。

B.部門年資

i.所有工人都應根據部門年資來確定工廠年資。

ii.如同本章第六條規定的臨時解僱也算作工齡的那樣,一個工人如從一個根據其部門年資已經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崗位上調到一個新崗位上時,應按其調入的部門年資來臨時確定其工廠年資。調動後的工人仍將保留原部門年資並予以累計計算,如原部門需要,他必須返回原部門工作。

iii.因除缺乏工作被臨時解僱以外的其他原因,由按其部門年資已永久性的確立了其工廠年資的部門調入另一新部門的僱員,應根據他調入新部門的日期算起的部門年資來確定全部的長期的工廠年資。

iv.按本章第三條的規定,新僱員在公司工作滿3個月後,其姓名和年資計算日期應記入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名錄,在後一個名錄中,其受僱日期自其3個月試用期期滿時算起。

v.所有具有年資的僱員都享有兩種年資,即工廠年資和部門年資。然而,這兩種年資都將受本章條款的約束。

第五條 年資的中斷

A.在僱員被臨時解僱和被召回重新恢復工作時,公司將首先考慮其年資問題。

B.在僱員被臨時解僱或在解僱之後又被召回重新工作時,公司可根據當時的特殊環境指定一些仍需要其服務的僱員留下。這些僱員,不管其年資如何,都可留下或被召回重新工作。事實上這些被指定留下的工人不會影響其正常年資的確定,而且還可迅速恢復其因某些特殊原因被中斷了的年資。

C.本章條款不適用於下列情況:在編制年冊清單和進行年休假期間,或因機器或設備損壞和大修、缺乏原料、顧客取消或改變訂單、水災、火災以及其他惡劣氣候的出現等原因,必須臨時解僱職工3個工作日或不到3個工作日期間。

第六條 暫時解僱

當必須裁減某一崗位上的僱員人數時(上述第五條提出的情況發生時除外),其裁減的程序如下:

在某一部門內裁減勞動力時,具有年資的工人享有下列的權利:

A.應首先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試用人員,之後再從部門年資最低者開始裁減具有年資的僱員。但是,在任何情況下,留在部門的工人都必須是能夠勝任工作要求的人員。

B.公司應按下列順序把從受影響的部門裁減下來的工人安排到其他部門:

i.首先,要滿足公司用人的需求,如果有這種需求的話,應在該僱員工作的原有部門另行安排工作。如果該部門沒有空缺位置,那麼就按公司的要求在工廠的其他部門予以安排。

ii.其次,如果按第一步驟不能安排的話,那麼該僱員只要能工作,可讓其替換該部門的試用人員。如果該部門沒有他能勝任的由試用人員從事的工作,那麼可讓他替換在其他部門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試用人員。

iii.再次,如果按上述兩個步驟還不能安排,那麼可讓他取代從事他能勝任的那種工作的具有最低工廠年資的僱員。

注:雙方同意,根據上述規定,不論是採取安置還是替換措施,該工人都必須具備公司認可的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七條 召回崗位

A.一旦出現某些工人回崗的機會(本章第五條規定的情況除外),被工廠解僱的工人將根據其自身的工廠年資情況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B.根據第六條的規定,被裁減的僱員或本條A款所提及的僱員此後將被召回該崗位重新工作,在此崗位上他們的工廠年資根據他們原先的部門年資將被確定為部門年資,但不管什麼情況,他們必須具備勝任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第八條 解僱和召回僱員名單的寄送

應向僱員關係部寄送和提供將被解僱或召回的僱員名單,並應在工人被解僱或召回之前將名單複印件提供給工會主席。如果某僱員年資被中斷的話,應在名單中作出説明。

應在預定解僱之前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將有關情況通知將被解僱的僱員。

涉及到有關解僱或召回崗位問題的申訴程序不得改變,除非在自解僱和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向公司提出申訴。

第九條 年資的終止

已獲得年資的任何工人都可因下面原因中的任何一個原因失去年資和工作:

A.如果他辭職的話--不管是(1)通知公司,還是(2)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連續曠工3個工作日。

B.如果他被解僱的話。

C.如果他在被工廠臨時解僱(也就是從工資名單上被暫時除名)之後,接到公司按他最新地址發出的召其回崗的書面通知10天以內不到崗報到的話,除非確實生病或有其他適當的理由。已被解僱並希望仍保留其年資權利的工人須將其住址通知公司。

D.除因正式請假、工廠造成的工傷或服兵役以外而造成的缺勤時間同其缺勤前的年資相等者。

第十條 從年資名錄中調出

A.任何在此之前已被提升或調入薪給階層工作崗位和/或調到本協議不包括的任何工作崗位上去的工人和後來又回到本協議所履蓋的工人羣體或單位的工人,其部門年資和工廠年資應予累計計算並予以重新確立。

B.任何在本協議生效之後被提升和調動,並在此後4年內又回到了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享有上述A款所規定的工人的權利。

C.當根據上述A款或B款調出,而後又不是按照自己或公司的請求調回本談判單位的工人,應回到他調離以前的工作崗位上去。如果那一崗位已不復存在或者他的年資又不足以使他回到那一崗位上去的話,那麼應根據本章的規定對其另行分配工作。

第十一條 關於職位空缺消息的公佈

A.當有的部門必須增員時,公司將根據本條的規定按照下列程序公佈有關職位空缺的消息。

B.例外情況: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將不得公佈職位空缺的消息:

i.如果存在任何通過本章第六條的實施從現有空缺的職位上解僱,而按本章第七條規定又有資格被召回崗位重新工作的工人的話,這一職位空缺的消息將不得公佈。

ii.根據公司的準確判斷屬於臨時性的,也就是不滿60天的職位空缺,不應被列入職位空缺的範圍,公司也不得予以公佈。

C.公司應將職位空缺在適當的布告欄公佈。公告內容應包括:現有職位空缺的職業分類、勞動等級,以及工人申請職位空缺所必須具備的資格條件。雙方一致同意,公司有權為已公佈的每一個職位空缺制定出必要的資格條件。

D.除在現有職位空缺的部門供職的工人外,任何有資格或自認為有資格,並具有年資的工人都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僱員關係部經理遞交填寫好的“職位空缺申請書”,申請這一職位。

E.任何在現有職位空缺的同一部門工作的工人,都可請求其工段長將其派往空缺的職位工作。如果請求派往空缺職位的工人超過1人以上,工段長可參照上述C款的規定,指派部門年資最長的工人遞補空缺,條件是,此人須具有完成該項工作的能力並在佈告規定的有效申請期以內提出此項請求。

F.在職位空缺的消息公佈滿2個工作日(48小時)時,公司應從布告欄將佈告撤走,並不再接受職位空缺申請。公司應從申請檔案中挑選合格者,如果合格者超過1人,將按下列程序從中挑選:

i.根據申請人的工廠年資從工廠各部門挑選資深的合格工人。

ii.如果公司認為,申請者均不合格,公司可調動或僱傭工人填補空缺。但是,如果空缺仍然存在,且在2個月以後仍未能填補,將須重新張榜公佈此職位空缺消息。

iii.公司將通知所有的申請者有關職位空缺公佈的結果。

G.決定通過這種程序填補空缺的工人,將在選定新的工作崗位之後的第一個整付薪期結束和下個付薪期開始時,被正式調入空缺的新崗位。在此期間,他將被作為新工作崗位上臨時受命接受任務的人,並將得到相應的報酬。

H.任何通過這種規定的程序填補空缺,且在從接受任務之日起2個月(60個工作日)內沒有圓滿完成任務者,將被退回其按照規定的程序調出的部門,如果其年資允許將其退回原部門的話。

I.任何由這種程序造成或引起的職位空缺,可由公司通過調動或僱傭工人的方式予以補充。

J.根據本條規定按照本程序調動的工人在6個月期間不得申請職位空缺。

第十二條 工會官員的年資

國際聯合會地方工會主席、副主席、工廠工會委員會委員、車間工會代表、工會工時研究代表和工會安全委員會代表在任職期間和在所代表的領域,在涉及到解僱、召回、裁判或復職的問題時,將把年資名錄提高到實用法所能允許的程度。

第十三條 殘疾僱員

成為終身殘疾不能再在原崗位工作的工人,或由軍隊退役、體力上和心理上不再適合於原崗位工作的僱員,都應由公司按下列程序把他調到他所能從事的其他工作崗位上去:

A.應以分配職位空缺的方式安置殘疾僱員,如果有這種分配機會且該殘疾人又具有從事這種工作的能力的話。

B.如果沒有上面提到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也沒有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由試用人員佔據的職位空缺分配機會的話,那麼就去查閲工廠年資名錄,從年資最低的工人查起,直到找到一個該殘疾僱員能夠從事的工作崗位為止。

C.雙方同意,對於任何具有年資的工人都不應棄之不用,因為他們在年資方面享有的權利高於殘疾僱員。那些沒被安置的僱員將按照本章的有關條款予以重新分配。

D.為實施本條的規定,對於妨礙該僱員從事某類工作的身體健康情況,必須由一名醫生予以書面鑑定。根據公司的要求,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書面鑑定進行重新鑑定。

第十四條 年資名錄

公司將編纂載有每位工人姓名、所在部門名稱和年資起始日期的年資名錄。若在年資名錄中發現差錯,必須隨時予以糾正。年資名錄將每兩個月向工會提供一次。

第十五條 班次挑選優先權

在部門年資的基礎上進行的班次挑選應有利於年資僱員,並須按下列條件辦理:

A.在新工人受僱的頭3個月期間將不實行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就是説,工人在受僱的頭3個月內既可不行使班次優先挑選權,也可不使這一辦法對自己不利。

B.根據這一規定,僱員在任何一個6個月期限內,只能行使一次班次優先挑選權。

第九章 年假計劃

第一條 資格

A.按下面的規定,工人在享受年假的當年,必須工作一段時間才有資格休假或享受帶薪休假。

B.工作在500小時以下者,可享受按以下第二、三、四和五條規定的休假帶薪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但是,如果不休年假,他可有權得到報酬。

C.在年休假當年工作在500小時以上者,將有資格享受下面條款確定的按適當比例計算出來的帶薪休假待遇。

第二條 一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年但不到2年者,將享受1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2%計算。

第三條 二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2年但不到10年者,將享受2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4%計算。

第四條 三週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滿10年但不滿20年者,將享受3周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6%計算。

第五條 四周

自其受僱之日起連續工作20年或連續工作20年以上者,將享受4周的假期,其間帶薪標準按其收入的8%計算。

第六條 計算方法

A.年休假,自其受僱之日起滿52周後,立即開始執行。

B.根據收入百分比確立的休假帶薪標準是在僱員總收入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

總收入包括:

i.任何獎金或在這期間因加班而獲得的加班費。

ii.不休年假所獲得的收入。

iii.不休法定節假日所獲得的收入。

iv.不休喪事假所獲得的收入。

v.按本章第十三條規定在聖誕節閉廠期間所獲得的收入。

vi.根據本協議第四章第四條規定因向陪審團提供服務所獲得的補償金。

vii.根據第四章第八條規定,因享受獎勵工時所獲得的收入。

viii.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工人補償金。

ix.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疾病和事故福利金。

x.因失去工資收入而獲得的失業補償金。

第七條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終止工作

在取得資格日期以前不論以何理由而終止工作的僱員將失去休假或帶薪休假的資格。

第八條 以付薪取代休假

對僱員不應只給予帶薪休假權利給予放棄休假的權利。

第九條 休假工資的發放

如果休假申請在預定的休假日期前兩週得到批准,休假工資應在休假日期預定開始時發放。如果度假時間增加,比如,享有兩週假期的僱員提出要求,先休一週,過些日子再休第二週,而他的這一要求又得到了批准的話,那麼每週的工資應分別發放。

第十條 休年假期間的法定公休節假日

在僱員休年假期間如出現第十章第三條規定的某個法定公休假日,年休假期應允許向後順延一天。額外增加的這個年假日應放在年假休完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雙方理解並同意,對額外增加的這個節假日不再付薪,因為在他休年假期間出現的這個法定公休節假日已經被全額支付了法定公休節假日工資。

第十一條 年假期間閉廠

如果公司認為有必要在年假期間閉廠,並在該年4月1日前把準備閉廠的計劃通知工會和僱員的話,不應對此提出反對意見。

第十二條 年休假的安排

公司在年休假期應安排每個僱員休假,在安排過程中,應儘量滿足每個有資格享受年假的工人對休假時間提出的要求。

第十三條 聖誕節期間的閉廠

A.除應要求繼續工作的工人外,公司將在聖誕節前一天(或把這一天看作是聖誕節前夕假日)開始,直到新年元旦(或者把這天看作是新年假日)期間安排聖誕節閉廠。在此之前或之後安排的正常工作日缺勤的工人將得不到聖誕節假日工資。

B.在其他方面合格的所有工人都將得到包括輪班獎金在內的8小時工資。如果是計時工,則以固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如果是計件工,則按其職業勞動等級的計時工資率計算。

C.根據第十章第三條B款1、C款1到C款5規定的各種條件,不應發生重複支付節假日工資的情況。

D.對在閉廠期間(公休節假日除外)應要求進行工作的僱員,將在其年資的基礎上,予以首先安排工作。在閉廠期間工作的僱員,將獲得其工作應得的正常補償金,還可得到第十三條B款規定的閉廠報酬或獲得同等的雙倍工時工資,但不應得到公休節假日工資和其他補償金。

第十章 工時與加班

第一條 工作周

A.公司確定的40小時工作周,從前一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開始,一直延續到下個星期日的午夜12:00時為止。

B.定義

i.“每日”一詞是指從僱員開始工作之時起的24小時時間。

ii.“星期六”一詞是指星期五午夜到星期六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

iii.“星期日”一詞是指星期六午夜到星期日午夜之間的這段時間,而“法定公休節假日”一詞是指法定公休節假日前的那個公曆日的午夜到公休節假日當天午夜的這段時間。但開始在星期日午夜前工作周的第一天上班的第三班工人,或者他們的工作日是在節假日午夜前開始的,情況例外。在此情況下,該日將被看作是星期一或是緊接節假日後的第一天。

第二條 加班獎金

A.對超過每天8小時和每週40小時工作的所有時間,將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B.對星期六的工作時間,按計時工資率和工人固定的直接計時工資率的二分之一支付報酬。

C.對在星期日工作的時間,加倍支付報酬。

D.對下面第三條所指的公休節假日工作的時間,如果有的話,也加倍支付報酬,這種報酬不算下面第三條所規定的範疇。

E.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為同一天或同一小時支付兩次加班費或獎金,頭班工人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二班獎金,二班工人也不得同時領取加班費和第三班獎金。

F.任何部門若需要加班或指定一些特殊的工作崗位加班,應在部門工人之間和在經常從事需要加班的特殊工作崗位以內,將加班時間和次數分配均衡、合理、得當。

G.公司應及時將加班任務通知工人。

第三條 法定公休節假日、節假日報酬和支付節假日報酬的條件

A.應在下列法定公休節假日向僱員支付工資:

新年元旦

復活節前的星期一

先烈紀念日

7月4日

勞動節

感恩節

感恩節後的第一日

聖誕節除夕

聖誕節

新年除夕

須按下列條件執行:

所有僱員將獲得8小時工資,如以計時支付,則按正常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如以計件支付,則按職業勞動等級的小時工資率計算,包括輪班獎金在內。

B.僱員將根據下列條件在上面所指的節假日得到報酬:

i.如果他們是非全日制工、臨時工或試用工;以充分正當的理由被暫時中止或解僱的工人;接到公司要求但拒絕或不願在節假日到崗工作的工人,則不能享受節假日報酬。

ii.在法定節假日之前或之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享受節假日工資的資格(根據以下C款和D款的規定)。所獲得的獎勵工時假將不得累積為一個可獲得報酬的節假日,在任何一個規定的節假日遲到半小時或不到半小時的僱員,就應被取消享受節假日報酬的資格。

C.在法定節假日前和/或後的正常安排的工作日缺勤的僱員將不具有資格接受節假日報酬,除非這種缺勤的原因是下面所列舉的原因之一,此外已在有法定節假日的工作周工作了部分時間的工人也可例外:

i.工人造成的工傷。

ii.由值班醫生出具證明僱員確實在患病。

iii.僱員直系親屬死亡(指僱員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夫、姐妹、妯娌、女婿、兒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死亡),如果有要求的話,僱員應提交有關證據。

iv.休年假。

v.為陪審團提供服務。

D.如果法定公休節假日正好同星期日趕在一起,應把下星期一作為假日(如果星期一也是法定公休日,則把星期二列為公休假日);如果同星期六趕在一起,則把星期五作為法定公休假日(如果星期五也是法定公休節假日,則把星期四作為法定公休假日)。

第四條 簽到

已完成上個工作日的工作,並已在規定時間和規定班次簽到的僱員,如果沒被分配其他工作,應得到4小時工作報酬,除非他已被提前告之不要上班和他在完成自己正常班次開始4小時以前,就已失去了工作。此外,由於發生公司無法控制的諸如火災、水災、其他不利氣候條件、爆炸、供電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的僱員失去工作的情況,也不適用於此款

第五條 下班後被召回幹其他工作的工資

如果僱員在完成正常班次的工作離崗後又被召回幹另外工作,那麼根據下面的條件他應被允許幹最低兩小時的工作,即他至少應得到不少於2小時的工作和得到按分配的工作崗位工資率計算的且不低於其正常小時工資率的報酬。如超時的話,這種工作2小時的部分時間應按適當的工資率付酬。

根據本條在第二班或第三班被召回工作,且已為其工作時間領到加班費的工人,將不再得到輪班獎金。

第六條 休息時間

公司的現行政策允許僱員在每個工作班次中間休息最多10分鐘時間,以便用快餐,本公司對這段時間的現行付酬辦法將不作任何變動。

第七條 班次工時

A.正常的班次工時如下:

i.第一班

上午7:00至下午3:3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ii.第二班

下午3:30到午夜12: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iii.第三班

下午10:00至上午7:00,外加非工作時間的半小時用餐時間。

B.如果工人連續操作的話,正常班次工時如下:

i第一班

上午7:00至下午3: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

間。

ii.第二班

下午3:00至11: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iii.第三班

下午11:00至上午7:00,接受此任務的工人另加20分鐘的就餐付薪時間。

第八條 清掃時間

所有工人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10分鐘停止生產性工作,以便從事必要的清掃或其他整理工作,也可在本班工作結束前5分鐘離開工作區,以便整理個人衞生和其他事宜,公司為這段時間付薪的現行慣例依然不變。

第十一章 管理權

根據本協議條款的規定,公司已經授予並將繼續單獨授予管理工廠和指揮工人的權利,包括指揮、計劃和操作工廠經營權,向工人分配工作權,制定和改變工作計劃權,僱傭、提升、降職、停職或因故解僱工人的權利,或因缺乏工作職位和其他合法理由裁減工人的權利,引進新的經過改進的措施或設備以更換現有的生產方式或設備的權利,以及決定是否生產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等等。

第十二章 協議之效力

第一條 協議之效力

在本協議生效之前實施的,包括本協議第一章確立的談判單位的職工在內的所有就業條件,在本協議生效之時將全部不再有任何約束力和效力。本協議將就其所涉及的一切問題終止和取代過去的一切做法、協議、程序、傳統、條例或規定。

第二條 協議之條件

雙方認為,在本協議談判達到高潮期間,雙方在沒有約束、高壓、恫嚇或其他限制的情況下,享受並“行使了對任何問題都提出了要求和建議或提出了反要求和反建議的權利與機會”。雙方還認為,其他第三方沒有義務就此間提到或沒提到的任何問題,即使是單方或雙方在談判或簽署本協議時還不瞭解或沒有考慮到的問題,舉行談判或集體談判。在本協議實施期間,根據本協議規定,本協議的條款可以被替換、更改、增添、刪除或修改,但只有通過雙方自願協商、達成文字修正案後才可進行。

第三條 協議之合法性

如果主管法院宣佈本協議中的任何章、條、款為非法內容,它們將自動從協議中被刪除。其餘的章、條、款如果不受被刪除的章、條、款的影響,在本協議實施期間仍將繼續完全有效。

第十三章 保障計劃

第一條 集體醫療保險

本協議包括的所有年資工人及其家屬都有資格享受公司提供的集體醫療保險計劃的福利待遇,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在説明文件G中作了規定,如自願加入了優惠供給者網計劃,其福利待遇和條件則在證據文件I中作出了規定。有關工人為其個人或家屬享受這種保險待遇須按下列情況交納費用:

A.對於經批准休假或處於被臨時解僱30天或30天以上的享有資格的工人來説,如果該工人在休假或被解僱期間已交納了保險金,他或其家屬可享受這種待遇。但保險金須在他應支付的那個月的第一天之前支付。

B.如果配偶雙方都有資格享受工人福利待遇,只有一個人有資格享有家屬福利待遇。

C.工人保險將因工人就業終止而終止。

D.所有工人都應按要求籤署一項本人或家屬加入保險的申請,申請書籤名後方能生效。

E.由於非職業或職業事故、工傷或生病而不在班上工作的工人將享受集體醫療保險的待遇,工人在其享受傷殘保險期間不須交納任何費用,但不得超過26周。

F.下文規定的福利待遇應同其他集體保險覆蓋的範圍相協調。如果受保人從其他保險計劃獲得了醫療保險、牙醫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或服務的話,按照説明文件G和I中所提到的福利計劃的這種福利待遇,連同其他這類的社會待遇,將被減少到一定程度。但不會超過這項計劃和其他這類計劃所規定的必要的、合理的和傳統費用開支的100%。

G.如果一個有資格享受這種待遇的工人也被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當作一名家屬對待的話,那麼公司將被認為是主要的保險人,公司將根據由此提供的保險標準支付全額福利費用。如果一個有資格的工人家屬在享受本項保險計劃的同時,還受到其他集體福利計劃的資助的話,本項計劃所提供的保險將不再適用,除非其他項目保險計劃提供的保險費標準與本計劃不同,本計劃將補足其差額。

第二條 集體人壽保險

工人在退休之前將享受以下人壽保險待遇:

A.工作2個月但不足2年

6000美元

B.工作2年但不滿4年

8000美元

C.工作4年但不滿6年

10000美元

D.工作6年或6年以上

12000美元

第三條 因事故死亡和致殘福利待遇

如果一個按本章第二條受保的人受了傷並在受傷之日起40天內遭到下文所規定的損失的話,公司應根據本政策的各種規定支付:

A.殘廢大額賠償金;

B.因從手腕或其以上處失去一隻手,或從踝骨或其以上處失去一隻腳,或喪失一隻眼睛,給予大額賠償金的一半;

C.上文B款所規定的一人以上的大額賠償金,但是對因同一事故而受傷遭受的損失支付賠償金總額不應超過大額賠償金。一個人的大額賠償金的數額,應根據本章第二條列舉的保險類別來確定。

第四條 喪失工作能力保險

A.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公司將向享有年資的僱員支付疾病和事故補償金,該種補償金的數額為每週補償金的60%,即不超過185美元,時間不超過26周,從以下日期計算:

i.非工業事故的第1天;

ii.患病的第8天;

iii.住院的第1天;

iv.院外動手術的第1天。

B.任何完成試用期的僱員都有資格加入喪失工作能力保險,如果該僱員加入並又在崗位上工作的話,此保險將自他加入之日起生效。如果該僱員不在崗位上工作,保險將從他返回工作崗位之日起生效。

C.無論根據任何日期確定的周補償金數額都只相當於周基本收入額,包括按計件工資計算的收入,但不包括輪班獎金,如果是計件工,將按確定日期以前的連續13周的平均周基本收入計算。每年的第一個確定日期是1月1日。在確定這種周補償金的過程中,僱員在這13周內被暫時解僱、制定工人周補償金支付辦法、制定住院補貼辦法、休假或經批准制定周補償金而缺勤等將不包括在內。但因獎勵工時所得到的休假和金錢、喪事、為陪審團提供服務、休年假、因工會事務和公休節假日將包括在內。

第五條 醫藥處方計劃

公司按説明文件G和I的規定提供醫療處方計劃。

第六條 同工人補償計劃的關係

如果一個僱員因臨時完全喪失、部分永久性喪失或全部永久性喪失工作能力,而申請加入工人補償計劃,公司將支付每天35美元的補償金,最多支付3天。

第七條 牙齒保險計劃

公司將按説明文件H規定提供牙醫保險項目。

第十四章 工資

第一條 工資類別和工資率

A.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計時付薪工作分類表附在説明文件A內;表明勞動等級和工資率的獎勵工資工作分類表附在説明文件B。

B.為特殊僱員制定的特別工資率分類表附在説明文件C。

C.自協議生效之日起,所有上述工資率立即生效,直至協議終止。對於上述所有工資率的調整應按適當的工資率進行。

D.列入説明文件C的僱員應享受説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資;工資率的調整依照本章第一、二、三條中的規定執行。依照本章規定,若某一僱員由説明文件C所列舉的工作崗位正式轉入其他工作崗位,他將不再享受説明文件C列舉的工資率。

第二條 普遍增加工資

A.普遍工資率--自1992年4月30日起立即開始的付薪期內有效。由説明文件A、B和C所列出的僱員的各種工資率將是在本協議生效期間予以支付的工資形式。

B.一次性工資支付

i.從1994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工資單上現有的談判單位僱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基礎工資率計算的相當於其上一年1%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工資將於1994年7月份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ii.從1995年1月份第一個預定工作日起,談判單位工資單上現有的僱員,將有資格獲得一筆按照其基本工資率計算的相當於上一年2%工時的一次性收入。這筆一次性工資將於1995年7月的第一個付薪期內支付。

第三條 生活費津貼

A.本條所列的生活費津貼,於1992年5月1日起生效。

i.按下面第2條確定的生活費津貼百分率將適用於上述第一條所列的工資率,其結果出現的每工時的零頭美分將加入按上述第二條計算的適當的工資率。

ii.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的生活費津貼的上下調整,將在美國勞工部勞工統計局公佈的官方消費價格指數變化的基礎上,按本條的後續規定進行,時間將從1992年6月1日開始到本協議終止時為止。

(i)在協議實行期間,生活費津貼調整將依據以下基礎進行,而依據勞工統計局統計的1992年2、3、4月份的平均生活費用指數和據此以後的每年這3個日曆月份的平均指數進行調整,直至1996年2、3、4月份為止。

(ii)如果工資基點出現增減時,勞工統計局統計的這3個月曆月份的平均消費價格指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低於413.1點。

(iii)按上述(A)款規定,在任何3個日曆月份實行的生活費津貼額均按以下計算方式獲得:

以勞工統計局公佈的上述3個日曆月份消費價格指數的平均數為基礎,如果該指數(以1967年的指數為100)每增加或降低0.9,那麼津貼就應是第二條所述的工資率的0.11%,見下表:

0.9

0.9

0.11

414.0

414.2

62.83

414.9

415.1

60.94

415.8

416.0

61.05

416.7

416.9

61.16

417.6

417.8

61.27

418.5

418.7

61.38

419.4

419.6

61.49

420.3

420.5

61.60

421.2

421.4

61.71

422.1

422.3

61.82

423.0

423.2

61.93

423.9

424.1

62.04

424.8

425.0

62.15

425.7

425.9

62.26

426.6

426.8

62.37

427.5

427.7

62.48

428.4

428.6

62.59

429.3

429.5

62.70

430.2

430.4

62.81

431.1

431.3

62.92

432.0

432.2

63.03

432.9

433.1

63.14

433.8

434.0

63.25

434.7

434.9

63.36

435.6

435.8

63.47

436.5

436.7

63.58

(iv)以上所述的生活費津貼將按照上述第三條A款規定實施。

(v)如若勞工統計局在本條A款第2項所提及的付薪期開始之前或開始時尚未發佈消費價格指數,那麼,按要求津貼的調整應在價格指數公佈之後的第一個付薪期開始時進行。

(vi)儘管由於後來勞工統計局公佈的消費價格指數可能會有所修正,但不會據此作出補發工資或其他方式補償的調整。

(vii)協議雙方同意生活費津貼的連續調整,將以勞工統計局按現行方式和同一基礎計算得出來的官方月消費價格指數為基礎實行,除非雙方同意採用其他方法。如果勞工統計局改變了消費價格指數的計算方法或基礎,那麼協議雙方則將一致同意修改計算生活費津貼的方法。

第四條 新工作崗位分類

在介紹談判單位的不具有任何現有崗位分類主要作用的新工作崗位時,企業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工會新工作崗位的分類情況,包括工作崗位描述、勞動等級、所確定的一種或多種工資率,以及新工作崗位是否以日工或計件方式付薪或是兩者兼用。

第五條 標準工時獎勵計劃

説明文件D所顯示的公司的標準工時計劃及其該計劃中的部分計劃,將向超過作業標準的生產工時提供獎勵,獎勵標準是依據操作標準確立的。

第六條 職業工資率

按照公司的標準工時獎勵計劃,獎勵工資和職業工資率的分類將是計算收入的基礎。

第七條 保證工資率

A.按説明文件B規定,對接受計件工資的工人的非計件工資時間將支付適當的保證工資,除非本協議另有規定。非計件工資時間包括在沒有計件工資標準的作業線上工作時間和本條規定的因機器檢修和待料的停工時間。

B.最低保證工資是按天以計件工資標準對計件工時(例如,對一項有計件工資標準的操作)支付的工資。這種保證收入相當於對當天所進行的作業,按保障工資率和適當的工資率所支付的計件工時的小時工資。

C.實行計件工資的僱員可以要求審查或提出關於某項操作的計件工資標準是否適當的申訴,並將申訴提請班組長注意;同時還可以記錄他操作的開始和完成時間,此工作時間的收入應不得低於保證工資率。在此基礎之上,僱員須一直進行操作,直到審查完畢或申訴得到處理。

D.如果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所分派的已建立了計件工資標準的操作中遇到機械或材料方面的故障,他應提請班組長予以注意。如果班組長已經認可了故障並指使僱員繼續這項工作,那麼,從僱員通知班組長到故障排除這段時間內,僱員應獲得不低於保證工資率的報酬,除非為這種臨時出現的故障情況確立了計件工資標準。

E.如果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新的和改變了計件工資標準的操作中遇到了故障,他可通知班組長並要求複審這項操作和計件工資標準。由班組長確定本條規定生效的時間,在這段期間內僱員應得到不低於保證工資率的報酬。

F.當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工作中出現失誤,除非由此而產生的責任由班組長承擔,那麼,該計件工在其操作時所花費的時間可以得到保證工資。對於返工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保證工資的報酬。然而,公司可以建立包括臨時工作在內的計件工資標準。

G.另一方面,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在班組長批准的情況下,可以記錄他開始進行的按計件工資標準支付報酬的指定的操作時間和他完成這項任務的時間,在這段時間內他應得到不少於保證工資的報酬。記錄操作工時的方式將由公司具體規定。

H.對工人造成的次品實行扣除報酬的辦法:

i.對僱員集體造成的次品,扣除集體的報酬。

ii.對單個僱員獨立操作造成的次品,扣除其個人的報酬。對於造成所有其他次品的責任由公司承擔。

第八條 計件工作的分派

A.僱員的計件工作分派是按其日常工作分派的崗位或工作崗位,它可能包括特種機械、設備和工作場地。

B.當這一工作條件在其他情況下不受本協議的保證時,由公司分派到工資率較低的臨時性計件工作崗位上的計件工,應得到他所從事的最後一個計件工作崗位的保證工資。並且,按照公司標準工時計件工資計劃,相應的職業工資率應成為計算收入的基礎。

C.當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由於缺乏材料和/或設備、電力不足或機器故障等原因而無法繼續正常工作,但要求仍留在工廠和操作中斷持續6分鐘或6分鐘以上時間時,在以這種停工而從事的操作所獲得的保證工資率應成為停工時工資率,並且如果僱員在停工期被臨時分派從事其他工作,也應成為最低保證工資率。

D.註明:臨時分派的工作任務(不是調動或正式重新分配工作崗位)完成和停工的故障排除以後,僱員仍須回到他正常的計件工作崗位上去。

第九條 非計件工時的工資支付

A.對計件工的所有非計件時間,將以適當的保證工資率支付其報酬,但下面所列情況除外。

B.當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從事某項將要設立但還未設立計件工資標準的工作時,則按照為職業工資率的勞動等級確立的小時工資率支付報酬。

C.在按D款所列的下列特殊情況下,將按小時工資率支付計件工報酬,這種小時工資率相當於他們正式工作時間的小時平均工資,其計算方式在下面F款中已經列明。

D.當僱員被調離他現有的、預定的和可以從事的正常工作崗位並按班組長指令從事下列工作時:

i.返工某位僱員因某種情況不能由其返工的不合格工作。

ii.從事替補另一工作崗位上臨時缺勤的僱員的工作。

iii.指導新僱員或缺乏經驗的僱員。

iv.修復公司已決定不讓供貨商返工或不向供貨商退貨的已購入的不合格的零部件。

v.當僱員從他的工作崗位上被再次分派從事其同一工作類別的另一項工作,而其原來的工作崗位則被分派給另一位僱員時。

vi.當某僱員被送往客户處從事某機械製造公司的修理工作時,他所獲得的工資將高於平均收入或他的那項工作的基本工資。

E.在出現任何需要支付小時基本工資的情況時,僱員應立即通知班組長。如果班組長允許僱員進行這項工作,那麼,這項工作的開始和結束時間應該在僱員的每日工時報告上註明並由班組長予以證明。

F.計算實行計件工資制度的僱員的小時平均基礎工資的方法如下:在以工時計量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內,將全部工時的金額支付量(不包括輪班津貼和加班津貼)進行劃分。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過程中不應把每年盤存貨物和/或休年假停工期間的時間算在內。

第十條 特別工資條款--集體計件工作

A.當某一非熟練工人被分派到某一按計件工資標準支付報酬的作業組時,應執行以下工資條款:

i.計算支付給整個作業組的實際工資。如若支付的實際工資等於或高於熟練作業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工資水平,則以真實支付工資水平支付作業組全體成員工資。

ii.如果支付的實際工資達到上述A款第1項的標準,或是少於熟練作業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支付水平,則採用以下方法:用除非熟練工人的工時以外的所有付薪工時計算作業組的工資。熟練工人的工資將按這種方法支付,其水平將達到但並不超過熟練作業組最後2個有效工作周的平均工資水平。在任何情況下,他們的收入都不應低於保證工資率。非熟練工人的工資將按上述A款第1項所述的實際工資率支付;同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低於保證工資率。本項條款的有效期由主管人預先決定,但不應超過3天。

第十一條 計件工資標準

A.所有新的計件工資標準的建立或現行標準的改變都將由工業工程部承擔。除該部以外其他單位均不得向車間發佈計件工資標準。當某項操作以工業工程部認可的適當方式進行,並在某項研究完成和在此後計算出計件工資標準後,計件工資標準將在適當的時候公佈,並不會耽擱過長時間。

B.在確定計件工資標準的過程中,工業工程部將通過工時研究、設備數據以及其他綜合方法來確定操作要素的時間值。

C.將為使用陳舊零部件而進行的操作建立新的計件工資標準,過去沒有對使用這些老部件進行的操作制定計件工資標準,也沒有對使用這些老零部件進行的操作增加新的計件工資標準。

D.不是從前生產的新部件可用於生產老式工具、汽車、卡車或老式拖拉機。新式工具、汽車、卡車或新式拖拉機使用的零部件是新部件(鏟雪車、草坪和花園拖拉機及類似工具也被視為工具)。

E.所有使用新部件進行的操作都被視為新操作,新的計件工資標準也將隨之而建立,除非新部件被認為是同早期生產的老部件相同,或使用新部件進行的操作與使用老部件進行的操作相同。若是這種情況,為用於老部件進行的操作而制定的計件工資標準將適用於使用同一新部件而進行的操作。

F.除下列情況下,計件工資標準不得減少或增加:

i.糾正計件工資中出現的因辦事員或計算造成的差錯。

ii.調整由於設計、設備、材料規格或生產方法變化而引起變化的操作計件工資標準。當這種變化僅影響某一操作的一部分,例如,一個動作或數個動作,那麼,計件工資標準的變化將僅適用於那些已經發生變化或受到影響的一個動作或幾個動作上。

G.班組長一旦決定改變或建立新的計件工資標準,他應儘快把這樣做的情況和原因以書面方式通知有關的部門工人代表。

H.有關計件工資標準的信息應放在有關僱員和工人代表可以看到的地方。

I.如果僱員認為上述F款第1、2項提出的計件工資標準調整失敗,那麼,他們可以提出關於計件工資標準調整不當的申訴。這類並僅限於這類的因計件工資而引發的申訴可提交仲裁程序處理。

J.仲裁人的權限只限於對以下問題作出裁決:

i.若在計算計件工資標準過程中發生因辦事員或計算方面的差錯;

ii.若在設計、設備、材料規格或生產方式方面發生的變化;

iii.如果在設計、設備、材料規格或生產方式方面發生變化,那麼,改變了什麼因素

K.除根據上述F款第1和第2項提出的申訴外,如果存在下面的情況,亦可提出:

i.提出計件工資標準是否根據標準工時計件工資計劃已制定出來的問題;

ii.提出計件工資標準是否恰當的問題。

第十二條 日工作記錄

僱員應以公司規定的方法記錄一天中從事的所有工作,除非這天沒有幹活無法記錄。在作記錄的僱員不知曉的情況下,不得更改他的工作記錄。有關僱員的工作記錄可按僱員的要求提供給他們,以使他們瞭解上次付薪期後的2周工作情況。

第十三條 計件工資的估計

所有的操作崗位都有計件工資估計標準,這些操作崗位被認為是使用新的非同一規格的機器部件而進行的新操作。現行的計件工資估計標準仍將在特殊操作崗位上使用,直到新的工程操作計件工資標準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條B款所列的步驟建立為止。

第十四條 輪班資金

A.如工廠中實行兩班或三班工作制時,被分派做第二班的僱員將得到每小時20美分的額外津貼;被分派做第三班的僱員將得到每小時30美分的額外津貼。當日班或第一班僱員被分派加班並延續到中班時,這時第二班僱員的每小時20美分的津貼將不再適用。當第二班僱員被分派加班並延續到第三班時,這時第三班僱員的每小時30美分的津貼也不再適用。當第三班僱員被分派加班並延續到第一班時,這時第三班津貼繼續有效。

B.雙方同意,在下午2時以後和晚間10時以前,任何時候開始的“班次”被認定為第二班。在晚上10時以後和次日凌晨4時以前任何時候開始的“班次”則應被認定為第三班。

第十五章 學徒期計劃 學徒和培訓計劃

第一條 分類

A.根據第一章所承認的範圍,可按定期契約把學徒分為下列幾類:

機修工

機工

工具和制模工

電工

學員可以按下列類別招收:

金屬片裝配工

第二條 資格

A.按本計劃應從合格的申請者中選擇學徒和學員。當職位空缺超過具有年資的合格申請者時,剩餘的職位空缺應根據申請者條件由公司以外的申請人填補。

B.為了完成培訓計劃,僱員必須具備高中畢業或相當學歷。

C.申請人的身體狀況必須能夠適應培訓工作的要求。

第三條 具有年資的僱員

有關職位空缺的通知交在公司布告欄張榜公佈。對此感興趣的年資僱員可以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和標準

A.對於所有申請人的選擇,均應按其素質高低排列;但是,當兩個或更多的具有年資的申請人位於同一水平時,那麼,資歷最深的申請人將被選中。顯然,如果具有年資的申請人不具備最起碼的素質要求,那麼,空缺將按照“勞動協議”的規定補充。

B.在挑選申請人過程中將採用以下標準。每位申請人都要經過能力考試。對於在考試後顯示出其達標能力的申請人予以登記,並按以下分數制排列:

標準

最高分

i.能力考試

50

如果使用實際成績,將對同其最低資格成績

有關的內容評出等級。如果只使用資格成績,

將對所有的資格條件給予最高分數。

ii.教育(在校成績單)

20

同空缺職位有關的所學的科目和已經取得的等級。

iii.以前的工作經驗。

20

iv.對面試的評估:履歷、興趣、年資和態度。

10

以上選擇程序可依據“聯邦和州立法”以及“總統的行政命令和指令”加以修

改。

C.僱員關係部將同申請人就讀的高中或學校的行政管理人員進行聯繫,以獲得有關申請人是否已畢業以及其所學課程、在班中名次、出勤記錄、個人品質和同別人相處的能力等等。

D.為確定有年資的申請人的特定工作經驗、擔任這些工作的能力、綜合工作記錄、出勤、與人交往的態度與能力,僱員關係部將同具有年資的申請人的公司主管人,以及同所有申請人以前的僱主進行聯繫。

E.僱員關係部將同申請人列入的個人參考名單中的人進行聯繫,以便確定申請人的特點、願望、態度和興趣。

F.僱員關係部和有關的技能專業部門的主管將單獨面試獲得資格的申請人。面試的目的是確定和評估申請人的動機、職業目標、穩定性和興趣。

G.未被選中的申請人,將被考慮填補以後的空缺職位,如果他們同意這麼做的話。然而在填補空缺時,對合格申請人的選擇和確立他們各自的等級順序都須根據所有申請人的有關潛力進行。

第五條 學徒比率

A.任何一個工作崗位招收學徒和學員的人數都應受到限制。

B.上述限制不應用來解僱任何現已招收的經本協議雙方的共同協商同意,可以增加或減少學徒的比例。

第六條 年資

A.本協議生效日之前招收的學徒可以不受本協議有關年資規定的約束。本協議生效日之後招收的學徒將須執行本協議有關年資的規定。如果公司認為學徒的進步不令人滿意,那麼,公司一方將不再承擔繼續培訓這名學徒的義務。

B.不論任何原因,當學徒被調離他們的培訓崗位,包括畢業,並被分派到工廠或其他工作崗位上就業,他們將獲得完成學徒或培訓計劃的年資。

C.完成學徒任務後,僱員將被分派進入到具體的已招收了僱員的工作崗位。如果這一工作崗位不需要增加僱員,那麼應按照有關年資條款的規定安排裁減下來的人員。

D.當公司認為由於培訓人數過多,需裁減一些學徒時,那麼,應首先裁減學時最少的學徒。

E.當公司認為有必要在學徒培訓班中增加僱員人數時,那麼,按照上述D款被裁減的僱員將返回培訓班,其順序是擁有最高學時的學徒將首先返回。並且,按照上述D款被裁減的僱員將在培訓班增加其他僱員之前返回學徒培訓班。

第七條 工資率

A.對本協議標準所包括的在每一工作崗位上的學徒,應按如下逐步增加工資待遇的辦法支付工資:

第一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65%

第二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70%

第三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75%

第四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80%

第五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85%

第六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90%

第七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95%

第八個1000小時--支付工作崗位最高工資率的100%

B.對因以前受過培訓而獲得了學分的申請人,應按其獲得學分時期的工資率支付其工資。

C.完成學徒學業後,計時工資率將增加到該僱員受僱的那個具體工作崗位上的最高工資率。

第八條 學時分

A.對申請人在參加學徒培訓班之前所獲得的行業經驗可以打分。對於外部的申請人,這種工作經驗必須在學徒期內或是在其他學徒培訓班獲得,而不應在行業或職業學校工作中獲得。對具有年資的僱員以前的實際工作經驗也可以打分。

B.根據對退伍軍人在服兵役期間表現的審查,回公司工作的退伍軍人在服兵役期間獲得的實際工作經驗,也可以獲得分數。

C.在僱員參加學徒培訓班期間,公司可以決定僱員需學習特殊培訓領域所要求的必要的知識和/或技能,這樣,僱員可獲得最高學時分,而不必完成所有的全部學時。如此獲得的學時分將被計算在獲得某一類別工作學習畢業時所要求的總學分之內。如有必要,僱員的工資率可在獲得學時分時加以調整。

D.如果根據上述C款作出任何決定,公司應將這一決定及其原因通知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

第九條 相關的課堂學習

A.公司要徒通過課堂學習或函授形式完成有關的培訓課程。公司將確定適合兩種情況的課堂學習方式。

B.通常,有關培訓所用時間每週不少於4小時,每1000小時最少為84小時。但是,公司有權修改學習程序,以便提供更長的連續的課堂學習時間,以彌補每週4小時,每1000小時84小時的課堂學習時間。這類培訓的時間和地點由公安確定。並且,學時一旦被採用,就應按正常的小時工資率支付學徒工資。

C.公司將要徒從其工資單上扣除100美元,進行儲蓄以支付函授課程和(或)其他必需的課堂學習資料費。如果僱員完成了他的學徒計劃,那麼,上述儲蓄將歸還本人。

D.如果一些學徒不能履行其義務,令人滿意地完成課堂學習任務,那麼,公司可以暫停或取消僱員的學徒培訓計劃。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應被告知這種決定,因為此舉將取消學徒作為學員的資格。

第十條 對學徒的監督

A.學徒應接受主管學徒計劃的協調人的全面指導,並接受其所在分派部門主管人的直接指導。學徒計劃的協調人有權根據工作培訓計劃將學徒由一個部門調到另一個部門。任何一個學徒在某一預定工作項目滯留的時間均不得超過項目本身預定的時間。

B.負責直接指導學徒的主管人應準備並填寫適合的檔案表。主管人應至少每30天向學徒計劃協調人彙報一次他們所指導的學徒的工作和進行情況。

第十一條 工具

按照公司的要求和規定,學徒應採辦所必備的手工工具。這些工具可以通過公司按工資單扣除授權書的方式購買。

第十二條 信息

A.公司將不斷地向工會通報所有學徒的身份情況。

B.公司將保存學徒在各種工作過程中的耗時記錄,並可在適當的時候應要求向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提供予以審查。

第十三條 學徒期

學徒計劃期限將根據工作程序和與此有關的指令設立。

第十四條 公司和工會會議

A.公司和工會應每月進行一次會晤,就雙方於會前3日內提出的議事日程進行討論。討論的內容包括:雙方的意向、本章的執行情況,並向接受培訓的人員提出有關有效執行計劃的建議。

B.公司的兩位代表應是僱員關係部經理和學徒計劃的協調人,或是由他們指定的人員。

C.工會的兩位代表應是工廠工會委員會主席和技術行業代表,或是由他們指定的人員。

第十五條 工作進程時間表

本條附有工作進程時間表(附件A、B、C和D)。雙方同意,培訓專業領域的順序將由公司根據所可能提供的工作,以及學徒的進步和對他們的需要而確定。根據公司的意見可以打破某一培訓領域的連續學時,也可以修改或更換培訓領域。只要這種改變對學徒、對部門的操作或是同第一章承認相一致的內容最為有利即可。但是如果主要的變化超過10%,須經雙方同意才可付諸實施。

受訓人員工作程序安排:

金屬板安裝

需制定出的工作計劃共

2000小時

注:可用我們現有的設備和機器來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