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通用4篇)

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 篇1

甲方:

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通用4篇)

乙方:

第一條:為規範甲乙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結合甲乙雙方實際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代表(工會)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由甲方代表(企業法人)與職工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此合同簽訂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的規定。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條:甲方應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和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各項作業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保護措施,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甲方保證給乙方創造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包括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和作業環境,並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有計劃的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勞動環境。

如果甲方實際提供的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工具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須由工會代表職工監督甲方整改達標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三級教育”制度,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七條:甲方根據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按時發給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甲方應教育、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佩帶。

高温和嚴寒天氣時要為一線職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設施和用品。

第八條: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並且應在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存有較大危險的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等安全標識。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地點,要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行業規定標準。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採取有效措施徹底整改。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切實加強監控,並制定整改治理計劃並儘快落實解決。

第九條:甲方對從事接觸塵毒等有害作業的職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給予治療和休息,並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甲方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參保職工範圍,由甲方和工會根據工種等實際情況共同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件時,應及時通知工會組織。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由企業自行負責處理的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組織代表參加,並及時聽取和答覆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的強度;懷孕期間,除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作業外,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毒害作業。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衞生規章制度時,應通知工會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衞生的重大問題,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並通過。

第十四條:甲方應在職代會召開期間向職工代表報告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五條:工會積極協助甲方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培訓,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工會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正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停止作業,並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並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職工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對此。甲方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甲方對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組織、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羣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應給予積極支持。甲方必須保證工會開展羣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的經費

第十八條: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操作技能,堅決杜絕違章操作,確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條: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正式簽訂之日起,履行期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應向全體員工公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會各執一份;一份報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存檔。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簽字: 乙方代表工會主席簽字:

甲方(蓋章)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 篇2

本合同由(簡稱企業)與工會代表職工(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企業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企業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集體合同規定》等勞動安全衞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實際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要把安全工作做為一項硬性的政治任務,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的觀念,始終把企業和職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企業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凡集團所屬各分廠、分公司、生產基地、處室、廠區等均須遵守本協議:

1、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企業職工有依法獲得安全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負有認真遵守企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四條:本協議所指的勞動安全衞生的主要內容:

1、安全生產責任制。

2、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

3、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安全管理。

4、安全操作規程。

5、職業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

6、職業衞生與勞動保護。

7、工傷事故調查處理。

8、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

9、特殊設備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本協議由企業方與職工方代表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由企業方(企業法人代表)與職工方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本協議簽訂後,對企業和職工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的規定。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

第六條:企業應當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並配備責任心強具有專業知識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七條: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安全衞生制度;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操作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企業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作業環境)。有計劃地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企業每年年初制訂年度安全技術措施項目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工會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九條:企業應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並建立健全職工轉崗教育制度和台帳,結合企業實際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及其防護教育;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各種生產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化學危險品應用等基礎知識教育;企業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法及技能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十條:企業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危險品台帳,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運輸、經營的管理,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告知職工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應急措施。

企業使用危險化學品要嚴格落實生產、儲存、使用場所動火審批制度。

第十一條: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檢查,行政方領導定期組織安全、生產、基建、消防、保衞、工會等部門進行綜合檢查;各職能部門要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專業檢查。對發現的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下發《整改通知單》限期整改。

第十二條:企業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時,尤其是分公司生產新產品涉及的原材料,必須向安全環保處提供全面的數據和理化特性,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企業對鍋爐、壓力容器等設備安全,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檢測、檢驗,以確保正常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企業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勞動安全衞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參與“三同時”驗收,有權提出意見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企業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和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行政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行政有權查處。

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的職工每月發放有毒有害津貼,對特殊崗位提供保健補助食品。

第十六條:企業要嚴格執行《職業病防治法》,高度重視勞動保護工作,在接觸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積極搞好在崗位操作中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企業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每季對車間、班組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七條:企業對直接從事有毒有害崗位的職工,要進行上崗前、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同時按市職防所的要求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衞生和健康檔案。對有職業禁忌的職工,應及時給予治療休息;對不適應在原崗位工作的職工,調離原崗位。

對其他崗位的職工,企業也應定期進行體檢,確保職工身體健康。行政方應及時向工會通報職業病檢查情況。

職工因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企業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要求和時限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九條: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時,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報告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二十條:企業按《女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工特殊權益維護,不得安排女職工經期從事高處、低温、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企業在女工懷孕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章 工會與職工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企業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衞生規章制度時,工會應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健康的重大問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

第二十二條: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企業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支持企業對危及企業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三條:工會支持企業勞動保護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每季定期檢查、監督勞動保護的執行。

工會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行政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企業行政方面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企業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勞動安全的重大事故,應及時通知工會,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工會積極協助行政落實企業安全衞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羣眾性的 “安康杯競賽” 、“安全生產月”、常用有毒有害化學物質信息卡培訓等活動,不斷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五條:企業職工有權瞭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採取的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向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職工依據有關法規有權拒絕企業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企業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企業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掌握本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九條:職工在生產工作中遇初期火災,要積極進行滅火併報警,當火災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人身傷害時,應採取緊急措施撤離作業現場,同時千方百計儘快報警。報警電話:

第三十條:職工在崗位生產工作中發現事故隱患應及時以文字形式(緊急情況可口頭報告)向上級報告,並積極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嚴格遵守企業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安全衞生協議履行檢查組(由企業行政方代表和工會方代表組成),依法對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每季一次,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應限期整改並將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三條:企業職代會對安全衞生專項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監督檢查小組定期向職代會報告勞動安全衞生專項合同履行的檢查情況。

第三十四條: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事故隱患的部門,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由行政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並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綜合檢查組驗收合格。

第三十五條:由於管理不嚴,而造成人身傷亡、火災、消防、生產、安全事故的單位和部門,企業將根據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分別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職工在工作中由於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經企業與職工雙方代表協商一致的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後生效,同時上報上級工會、市勞動行政部門、市安全監察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簽字生效後,以廠報、公開欄等形式向全體職工公佈。

第三十九條: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籤或續簽的要求。

第四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一致達成的意見可作為合同的附件一併執行。

企業法人代表簽字                       企業工會主席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 篇3

甲方:單位名稱(公司)

乙方:單位全體員工(工會)

第一條:為規範甲乙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文明生產,維護職工安全健康合法權益,按照《勞動法》、《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並結合甲乙雙方實際制定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由甲方與乙方代表(工會)協商達成一致,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由甲方代表(企業法人)與職工代表(企業工會主席)簽訂。此合同簽訂後,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應認真履行協議的規定。非因法定事由或雙方協商同意,不得變更。

第三條:甲方應依照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衞生責任制和勞動安全衞生管理各項規章制度,編制各項作業標準、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保護措施,組織編寫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方案。嚴格按照國家勞動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甲方保證給乙方創造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包括生產設備、設施、生產工具和作業環境,並確保安全生產的資金投入,有計劃的進行安全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和維護,不斷改善生產條件和勞動環境。

如果甲方實際提供的生產設備、設施和生產工具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要求,須由工會代表職工監督甲方整改達標後方可投入生產使用。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一致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和培訓,認真落實“三級教育”制度,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殊工種操作人員必須經政府有關部門培訓後,取得操作證,方可安排其進行特殊作業。

第七條:甲方根據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按時發給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甲方應教育、督促職工正確使用和佩帶。

高温和嚴寒天氣時要為一線職工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和保温取暖設施和用品。

第八條:甲方在與乙方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乙方,並且應在接觸有毒有害物質和存有較大危險的工作場所設置有毒有害信息卡、危險源點警示卡等安全標識。對粉塵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地點,要採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確保達到國家、行業規定標準。對查出的事故隱患,要採取有效措施徹底整改。對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要切實加強監控,並制定整改治理計劃並儘快落實解決。

第九條:甲方對從事接觸塵毒等有害作業的職工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健康檔案。對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要及時給予治療和休息,並調離有毒有害工作崗位。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甲方依法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參保職工範圍,由甲方和工會根據工種等實際情況共同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發生傷亡事故和嚴重職業危害事件時,應及時通知工會組織。發生重傷以上事故,甲方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由企業自行負責處理的事故,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組織代表參加,並及時聽取和答覆工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甲方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做好女職工特殊保護工作。月經期間,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的強度;懷孕期間,除不得安排從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勞動強度的作業外,不得安排從事接觸毒害作業。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並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崗位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它勞動。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甲方在研究制定和修改勞動安全衞生規章制度時,應通知工會參加;涉及職工勞動安全衞生的重大問題,須經職代會討論審議並通過。

第十四條:甲方應在職代會召開期間向職工代表報告有關勞動安全衞生的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

第十五條:工會積極協助甲方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教育培訓,監督國家勞動安全衞生法規和企業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的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行為。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工會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改正意見;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向甲方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停止作業,並組織工人撤離危險現場,並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職工有權拒絕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行為。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對此。甲方不得對其刁難或打擊報復,不得因此降低職工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甲方對工會建立勞動保護組織、開展“安康杯”競賽等羣眾性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工作應給予積極支持。甲方必須保證工會開展羣眾性安全生產活動的經費。

第十八條: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操作技能,堅決杜絕違章操作,確保安全第一。

第十九條: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聽從指揮,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嚴格按照作業標準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第二十條:本合同自正式簽訂之日起,履行期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應向全體員工公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工會各執一份;一份報送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備案;一份報上級工會存檔。

甲方代表甲方法人簽字:乙方代表工會主席簽字: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年月日年月日

勞動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公司與職工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行為,加強職業安全衞生的管理和監督,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維護職工的安全健康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的穩步發展,依據《勞動法》、《勞動民法典》、《工會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消防法》、《建築法》、《建築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集體合同規定》等職業安全衞生法律法規及標準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生產經營的實際,簽訂本職業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

第二條 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責任重於泰山”、“職工生命至高無上”的觀念,始終把公司的安全生產和職工的安全健康放在第一位,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措施,努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三條 職業安全衞生的主要內容:公司各單位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方針、目標;安全生產責任制;勞動條件和安全技術措施;危險化學品的存儲、運輸、使用安全管理;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培訓及“三級安全教育”;職業衞生與勞動防護;工傷事故的管理;應急救援預案制度及定期演練;特種設備管理等。

第四條 在安全生產管理過程中:

1、公司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積極改善生產環境和作業條件,保證安全生產。

2、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

3、職工有依法獲得職業安全衞生事項告知和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負有認真遵守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義務。

第二章 職業安全衞生管理

第五條 公司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管理制度。把“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從制度上固定下來,使安全生產管理縱向到底、橫向到邊,責任明確、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公司應結合實際組織編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崗位標準作業法,組織制定實施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六條 公司依法設立職業安全衞生管理機構,並按規定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第七條 公司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有計劃地進行職業安全衞生設備、設施的更新改造。根據國家規定,針對設備檢修、高空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項目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及時提供資金保證,確保專款專用。

工會應參與安全技術措施立項討論,並代表職工監督實施情況。

第八條 公司應認真落實“三級安全教育”制度,對職工進行職業安全衞生教育和培訓,並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職工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主要內容有:對職工進行國家政策法規、條例教育培訓;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教育;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知識、方法與安全生產技術、機械製造行業安全生產專業知識教育;重大事故防範、應急救援措施及調查處理方法、重大危險源管理與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原則的教育;職業病防治和工傷事故案例教育;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標準作業法及技能教育等等。

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具有資質部門的培訓,在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後,方可進行特種作業。

第九條 公司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衞生的法律法規。把公司的職業安全衞生裝備的技術進步與公司的現場改善、建設項目的實施有機結合起來,不斷提升本質化安全水平。

第十條 在引進、推廣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和新材料時,必須向公司安全質量監管部門提供全面的數據和理、化特性,必須掌握其安全技術性能,採取有效的勞動保護措施,並對職工進行培訓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在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及租賃廠房和技術改造時,依照國家規定對職業安全衞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工會對實行“三同時”情況有權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按照有關規定對高温作業職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對施工中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崗位和較大危險工作場所設置信息卡、危險源點設提示卡。積極搞好崗位操作中常用信息卡的推廣應用、培訓工作,並列入公司現場管理檢查內容,做到定期檢查,嚴格考核。

對粉塵、噪聲、有毒有害氣體等有害物質超標的作業點,要採取積極的治理措施,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公司應根據各工種的崗位需要,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教育職工正確使用。對不按規定穿戴或不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職工,公司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對違反操作規程的職工,公司有權查處。

第十四條 公司對工作中直接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崗位和在較大危險場所工作的職工,應進行上崗前的健康檢查,同時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對特殊工種職工每年定期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職工職業衞生和健康檔案。

對其他崗位的職工,企業根據國家規定組織定期體檢。

患職業病或因工受傷的職工工資和醫療費,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對有毒有害工種按國家規定給予特殊津貼,並根據物價等實際情況確定和調整津貼標準。

第十五條 公司應依法按國家、省、市規定的要求和時限為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

第十六條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工傷事故或嚴重職業危害時,公司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及時向有關方面報告的同時通報工會。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事故調查處理必須有同級工會和職工代表參加。

第三章 工會、職工的權力和義務

第十七條 工會依據《工會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以及《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實施細則》、《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工會三個條例),監督國家有關勞動防護、安全技術、職業衞生等法律、法規、條例的貫徹執行;關心職工勞動條件的改善,維護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向職工進行安全宣傳,督促行政方面解決影響職工安全和健康的問題,參加安全檢查等工作。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制定和修改職業安全衞生規章制度必須有工會參與。凡涉及職工職業安全健康衞生保護範圍、防護措施及標準、勞動保護待遇及補貼標準等重大問題的制定、調整、變更,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通過方能生效執行。

第十九條 依據工會三個條例,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監督檢查體系。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有責任對公司職業安全衞生工作進行監督。

公司以工會為常設機構建立由工會主席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專業人員和專兼職勞動保護監督員等組成的工會勞動保護監督委員會;基層設立相應的勞動保護監督小組,各工會小組設立兼職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形成分工明確、職責清晰的三級勞動保護監督體系。

第二十條 工會應積極協助公司落實職業安全衞生規章制度,監督國家職業安全衞生法規的執行,通過開展羣眾性的“安康杯”競賽、“安全生產月”活動、羣眾性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監督檢查活動,推動公司職業安全衞生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通過班前會、培訓班、目視板、宣傳欄等形式,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職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強職工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和自我防護意識。

第二十二條 工會支持公司加強職業安全衞生管理,認真履行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職責,定期組織職工代表、專業人員進行安全巡查。

第二十三條 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有權監督勞動保護工作的執行,有權糾正違章指揮。對強令職工冒險作業行為或當發現明顯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時,有權停止作業並提出解決的建議,採取防護措施,公司方應當及時研究答覆;當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組織職工撤離危險場所,公司方應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工會支持公司對危及公司和職工安全的責任者給予懲處。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發生職工因工傷亡事故、職業病危害事故或其它安全的事故時,工會應及時趕赴現場,依法參加事故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自覺接受安全生產教育的培訓,掌握本崗位操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消防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職工在生產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 職工有權瞭解其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採取防護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崗位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公司不得因職工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四章 監督檢查與違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專項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簽約雙方成立職業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檢查組(由公司方代表和工會方代表組成),對職業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應將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整改情況以書面形式提交雙方首席代表。

第三十條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應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對事故隱患沒有按規定限期整改或整改不達標的,由公司方給予責任人經濟處罰並責令再次限期整改,直至檢查驗收合格。

由於管理不嚴造成人身傷亡、火災等事故的單位和部門,公司將依據《東風汽車公司違紀員工處分辦法(試行)》視事故的大小、情節的輕重對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工作中由於違章作業造成的事故,根據情節的輕重、責任大小分別給予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對職業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民主監督,職業安全衞生專項集體合同履行情況應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專項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四條 本專項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公司方代表(簽字)                             職工方代表(簽字)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