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所有制企業章程

集體所有制企業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善企業經營管理,適應企業體制機制改革需要,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名稱:

企業住所:

企業主辦單位:

第三條 企業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勞動保護,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實行企務公開。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監督,依法享有各項權利,履行各項義務。

第四條 企業將努力開拓市場,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需求。通過實行權責分明、管理科學、激勵和制約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不斷提高市場競爭力,為社會作出貢獻。

第二章 經濟性質

第五條 企業經濟性質為集體所有制。

第六條 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後,依法取得法人資格,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 註冊資金及其來源

第七條 企業註冊資金為××萬元(大寫 )。

第八條 企業註冊資金來源為 ;

企業出資方式為……。

第四章 經營方式及範圍

第九條 企業經營方式:

企業經營範圍:

第十條 企業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的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企業的權力機構是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有重大事項,經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職工代表的提議,應當及時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會議。

第十二條 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重大事項和進行選舉表決時,應當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並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十三條 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企業章程,職工獎懲辦法和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二)聽取和審議企業經營方針、發展規劃、年度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企業改制方案;

(三)審議決定企業經營管理以及企業合併、分立、變更、破產等重大事項;

(四) 聽取和審議年度經理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及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五)選舉、罷免、聘用、解聘企業高級管理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企業實行經理負責制,經理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理、副經理人選由主辦單位提出,並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職工(代表)大會聯席會議通過,並提請下一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

第十五條 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一)組織實施企業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三)擬定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方案;

(四)擬定企業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企業具體管理辦法;

(六)遇到特殊情況時,提出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建議;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接受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監督管理;

(二)組織職工完成企業生產經營任務和各項經濟技術指標,推進企業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增強企業發展能力;

(三)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履行民主管理職責,實行廠務公開;

(四)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和職工在企業內的正當權利;

(五)組織落實勞動保護措施,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六)定期向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並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財務管理

第十七條 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體系,按期向主辦單位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和統計報表。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法繳納税費。

第十九條 企業分配當年税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企業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企業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勞動用工管理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第二十一條 企業勞動用工必須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依法簽訂各類勞動用工合同。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根據業務需要,採取多種用工的方式,以控制用工總量。

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可以借用主業單位的人員在本企業工作,並規範辦理借工借調手續。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建立職工按勞分配機制。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保險。

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 職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集體企業內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企業民主管理,監督企業各項活動和管理人員的工作;

(二)參加勞動並享受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保險、醫療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權利;

(三)接受職業技術教育和培訓,按照國家規定評定業務技術職稱;

(四)辭職;

(五)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 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集體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以企業主人的態度從事勞動,做好本職工作;

(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任務;

(三)維護企業的集體利益;

(四)努力學習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識,不斷提高自身素質;

(五)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企業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辦單位的監督管理。主辦單位應通過設立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使集體企業指導、監督、管理職責。

集體企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責:

(一)指導和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制定對企業的監督、管理、考核制度;

(三)提出企業重要人事任免人選,審議重大決策事項、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

(四)審議企業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報告以及集體企業負責人考核兑現方案。

(五)指導、監督企業清產核資及資產評估、界定、轉讓、交易行為;

(六)指導企業的幹部管理和培養工作;

(七)其它職責。

第十章 企業終止的條件及程序

第二十七條 企業由於下列原因之一而終止: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依法宣告破產;

(三)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主辦單位批准同意;

(四)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條 企業終止時,由主辦單位批准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並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清算費用;

(二)所欠職工工資、社保和法定補償金;

(三)所欠税款;

(四)其他債務;

(五)剩餘財產由主辦單位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企業終止,必須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並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作出修改企業章程的決議,必須獲得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贊成票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經主辦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本企業。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企業留存一份,主辦單位一份,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一份。

主辦單位(蓋章): 集體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