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精選3篇)

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 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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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精選3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1.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__年1月15日出台的國務院令第51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於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 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 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 篇2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只有依照法律規定有權實施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的機關,才能依法定程序和權限,對違法者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而勞動法上的用人單位不是行政執法機關,無權對職工的違法行為進行罰款。

x.企業規定對員工罰款無依據可查

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了對於違反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罰款的權利,但20xx年x月xx日出台的國務院令第xx6號文明確廢止了改條例,並規定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代替。因此,《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被廢止後,企業行使處罰權的依據不復存在,如果企業仍將罰款作為對員工的懲處辦法,可能面臨相關條款被認定無效,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或者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等一系列風險。因此,無論是從管理的有效性、實用性與科學性的角度來看,還是從合法性來看,用人單位都應當摒棄“罰款”這類簡單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選用風險更小更利於促進用工和諧的管理模式。

2.對於涉及職工利益的內部規章制度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了嚴格的要求:“……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3.設立合法、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

企業針對這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員工,應制定有效、完善的制度進行規範:首先,針對考勤問題,可以在工資構成中設置全勤獎來進行有效管理:若員工當月滿勤的情況下則可享受全勤獎;若員工當月出現遲到、早退、曠工等相關情形時,用人單位可扣除員工當月的全部或部分全勤獎。其次,針對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的次數與時間設置不同程度的違紀處罰措施,並依法制定相關規章制度。若每人每月一次遲到分鐘或者每月三次以內累計遲到分鐘者,給予書面警告等類似條款,直至可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並解除勞動合同。再次,對於違紀行為,還可以通過依法制定極具實際操作價值的績效考核制度進行管理。針對職工遲到、早退、曠工等各種小錯,在整體考核中規定一定權重,以考核結果來調整員工的晉升、工資、獎勵等。

勞動合同法無權罰款內容 篇3

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12月11日表示,加入世貿組織是我國對外開放進入新階段的重要標誌,也給我國證券業和市場的長期規範發展提供了一個歷史性的契機。證券業要抓住機遇,迎接挑戰,準確掌握世貿組織規則,切實做好加入世貿組織後的應對工作,促進我國證券市場規範發展。 

這位發言人説,加入WTO後,將有一批成熟市場的中介機構加入我國證券業隊伍,有利於調整投資者結構和提高證券類機構的從業水平。上市公司通過國際競爭,將促使其進一步提高公司質量和治理水平。我們將在認真履行入世承諾的同時,根據市場的具體情況,探討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水平。在不斷開放中規範發展的我國證券市場,將對整個國民經濟長期穩定增長和加速融入國際經濟體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這位發言人表示,加入世貿組織後,監管部門將主要抓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

——進一步轉變觀念,提高對入世的重要戰略意義的認識,樹立國際化觀念和國際競爭意識,熟練掌握WTO規則體系和國際證券監管慣例,提高監管人員素質,培養適應新監管形勢需要的專業監管人員,認真履行證券業對外開放的承諾,以新的姿態迎接入世的挑戰。

——加速有關適應入世的法規、規章的制定和修改,不斷完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完善適應國際化的監管制度,增加審核的透明度,清理並減少行政審批,使監管法律體系和制度逐步向國際標準靠攏。

——引進國外先進經營管理技術、投資理念和海外人才,提高我國證券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的公司治理水平。支持國內證*公司整合,調整市場戰略,形成綜合競爭力。支持境內證券機構兼併重組,加快建立和拓寬民營企業和民間資本進入證券業的渠道,支持合格的證券公司上市。支持有條件的機構,在符合當地法律法規和加強監管的前提下,到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參與國際競爭。

——不斷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進會計和信息披露準則的國際化;規範上市公司的重組、併購、退市程序。

——與有關部委合作,提高各類市場參與者的從業水平和道德規範,樹立規則意識,確保中介機構良好的風險管理、規範運作和服務質量。

——加強市場制度創新和鼓勵市場產品創新,逐步形成多層次的市場體系。創造條件開放金融衍生產品市場,推出新的交易品種,增加市場避險工具,加快債券市場的建設。 中國證監會公佈我國證券業對WTO承諾內容 

我國從12月11日起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中國證監會今天公佈了我國證券業對WTO承諾的主要具體內容,同時還指出,證券業開放與證券市場開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後者屬於資本項目範疇,並不在WTO協議之列。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説,證券業對WTO承諾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外國證券機構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直接從事B股交易;二是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可以成為所有中國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三是允許外國機構設立合營公司,從事國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外資比例不超過49%;四是加入後3年內,允許外國證券公司設立合營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1/3。合營公司可以(不通過中方中介)從事A股的承銷,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以及發起設立基金。

這位發言人表示,根據上述承諾,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及外國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的申請可由證券交易所開始受理;新建合營從事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承銷業務公司的設立辦法也已制定完畢,證監會近期可以受理有關申請。我國對境外證券公司來建立合資公司沒有數量和地域上的限制。市場準入主要是依據市場經濟的審慎原則來監管。我國將遵照對WTO的承諾,根據《服務貿易協定》的原則,認真履行承諾的義務。

這位發言人還特別指出,證券業開放與證券市場開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允許外國服務提供者參與國內證券業務,屬於WTO服務貿易範疇。具體來説,就是境外服務提供者進入我市場,為中國居民用中國的本幣投資中國證券市場提供的中介服務,不涉及資本的跨境流動(註冊資本金除外);而後者是指允許國外投資者自由買賣我國國內證券,導致資本的跨境流動,屬於資本項目範疇,不在WTO協議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