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盜竊勞動合同

北京某控股集團xx年4月錄用了一名hr穆某,公司hrd於xx年4月底代表公司與穆某簽訂了書面,約定月薪8000元。穆某的崗位職責是保管公司公章、合同章、人事檔案、薪酬管理。

HR盜竊勞動合同

xx年3月,穆某向公司ceo口頭提出即將離職的想法,ceo表示挽留,但礙於穆某執意離開,ceo也沒有堅持,僅於情面上表示就算穆某主動辭職,公司也會支付其一個月作為獎金。但xx年3月,該員工辦理離職手續時,人力資源部告知穆某,根據《勞動合同法》,員工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而且員工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應當暫扣3月份工資,穆某當時並沒有和人力資源部過多爭執,而是靜悄悄在離職交接單上簽字離開。

一個月後,控股集團接到了北京市朝陽區的傳票和穆某的仲裁申請書,要求公司支付xx年5月底到xx年3月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及xx年3月工資共計88000元。

hrd接到傳票後頓時不知所措,她清楚的記得自己曾和穆某簽訂過勞動合同,怎麼會存在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呢?於是派接替穆某工作的hr張某查找穆某的勞動合同,雖然費盡周折,但還是無功而返,hrd這才反應過來——穆某離職前利用職務之便“偷”走了其存放在公司的一份勞動合同,進而向企業索要雙倍工資。

hr盜竊勞動合同是不是為你帶來了幸運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