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精選15篇)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

甲方:(身份證號: )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精選15篇)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2

所謂試用期,又叫適應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相互考察,以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不是必備條款,而是協商條款,是否約定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是,只要協商約定試用期,就必須遵守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在兩年以下的,應按合同期限的長短來確定試用期,即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可以在6個月內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後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勞動合同法》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説,企業給員工調換崗位不能再設試用期。另外,“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説,有的企業招來新員工後不簽訂合同,只簽訂一個試用期合同,新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企業認為新員工合格,再簽訂正式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可以的。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企業與員工簽訂了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那這份試用期合同視為正式合同。也就是説,只要籤勞動合同,就必須是正式的勞動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勞動合同裏面約定前幾個月是試用期,而不能説先簽一個試用期合同,再籤正式合同。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另外,《勞動合同法》也對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做了界定。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

簽約地點:

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3.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和見習期的區別

一般來説,試用期的工資要低於正式錄用時的工資,有些公司按正式錄用工資的70%發放。而且,在試用期內,一般不享有帶薪假期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因此,在試用期內,盡職工作,爭取早日跨越試用期。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見習期專門適用於大中專畢業生,是對剛畢業在轉為國家正試編制之前制定的考核期間。試用期則是針對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的一種考核期限,是隨着勞動法的實施而產生的: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位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續簽勞動合同時,重複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國家?p省?p市?p有關法律?p法規?p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p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起覆行。

二?p工作內容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乙方願意服從甲方安排,並認真執行和完成生產任務。

三?p工作時間

每天___小時,無固定休息日.

四?p勞動報酬

1乙方在試用期內工資,經雙方商定為每月___元。

2甲方應執行國家有關工資支付的規定。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根據乙方完成(工作)任務情況,與乙方約定每月工資___元(已含提成費).包吃住.甲方於次月__日發放工資。

3需扣乙方第一個月工資中的1000元作為工作押金,期滿後退還乙方。

五?p解除?p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1經甲?p乙雙方協商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本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乙方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工作的;

3乙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書面形式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

(2).甲方勞動安全衞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方安全,健康;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本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即行終止.

六?p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甲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甲方違約解除本合同,應依法賠償乙方未覆行完的合同期限內的經濟損失(半個月工資),(注:經營不善,本店轉讓,不支付經濟損失。)

2、乙方違約,應承擔的責任:對本店造成經濟損失的或乙方違反保守商業機密的約定,應按國家法律,法規或雙方約定,依法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對用本店造成經濟損失的'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還應承擔其它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p本合同一式二份,甲?p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名):

年月日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

試用期的相關約定:

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 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扣留居民身份證。

根據勞動保障部《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向求職者收取招聘費用、向被錄用人員收取保證金或抵押金、扣押被錄用人員的身份證等證件。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勞動合同無效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包括: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並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於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於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6

招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____個月(或_____個年)。即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日止。(在試用期內,甲方若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可解除合同;乙方若發現甲方未履行合同,也可解除合同。)

第二條 職務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_____職務,具體內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任合同。

第三條 工作時間

每週工作_______天,星期_____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_____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_______元。試用期滿後,按乙方的工作能力、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規定,根據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第五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續訂和解除

1. 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應終止。如雙方同意續訂合同,應提前一個月辦理續訂合同手續。

2. 經雙方協商,可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3.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可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1) 合同期滿,有一方表示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2)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工作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如有違紀甲方將給與乙方警告或辭退;

(3) 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仍不能從事原職務或工作經調整後仍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時候;

(4) 甲方內部調整需要調整人員時。

4.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可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1) 合同期滿,不願繼續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2)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條款,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 甲方不違反勞動合同條款,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5. 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均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 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應賠償甲方損失費,償付給甲方違約金________元。

2.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而給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視其後果和責任大小按有關規定予以賠償。

第七條 其他補充事項。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起生效。甲乙雙方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執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參照以下兩條款解決處理:

(1) 依法向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請求處理;

(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7

甲方:__ _ _____

乙方:姓 名__ _________ 電話:__ ___ 身份證號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以下所列條款。

1、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為 部門 。本職位每星期休息一天,其他法定假日按公司安排休假;

2、試用期自_ _年 _月 _日至_ _ 年 _月 _日止,為期 _ _個月。試用期每月詳細工資待遇: 元、 元、 元;

3、試用期滿,經考試合格者可簽訂正式勞動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將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解僱; 4、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

5、乙方受聘於甲方期間,應服從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職責;每天工作八小時,如需加班或值班應全力配合,不得以任何不當理由拒絕;

6、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報酬,工資於每月20日固定發放;

7、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三天通知甲方,乙方離職需遞交辭職申請,在辦理離職手續後方可離開,如對公司造成損失者公司有權依據損失要求賠償;

8、乙方工作能力欠佳,在試用期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無故曠工2次或無故遲到3次以上者甲方可隨時解除試用期合同,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9、乙方在工作區域及宿舍應遵守甲方管理規定,若出現在甲方工作區域及宿舍以外範圍的觸犯國家法律和個人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的情況,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2、乙方存在非法佔有甲方財產或不服從管理造成設備損壞及其它損失者照價賠償,甲方有權追究其經濟責任;

13、乙方在試用期內有3—5日的觀察期,若觀察期內不合格,甲方有權辭退乙方並不支付乙方在觀察期內的工資;

14、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獲悉甲方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15、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16、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簽章後即時生效。

甲方:

部門負責人簽字: 乙方:

公司總經理簽字: 簽字:

籤 字 時 間: 年 月 日 時間: 年 月 日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現居住地住址:

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 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自用工之日 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時即行終止。

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限為 天。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工種)。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完成 工作數量,並達到 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乙雙方選擇實行以下第 種工時制度: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

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衞生制度及其標準。

第六條 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在合同期內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試用期的工資標準為元/月(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種工資形式:

(一)計時工資。乙方的工資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其標準分別為 元/月、 元/月、 元/月、元/月。如甲方的工資制度發生變化或乙方的工作崗位變動,按新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價約定為 元。

(三)其他工資形式:

第十一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為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應不違反國家有關最低工資的規定。

第十二條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甲方安排乙方延長日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三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作制度。甲方安排乙方月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安排乙方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乙方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9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鑑證時還需交鑑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__________(公司(以下稱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國家、北京市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聘用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為我公司員工。雙方根據“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1. 合同有效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

3. 合同期限至於 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其完成的標誌事件是__________。

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個月內為試用期。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職位是 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報告。

(二)在合同期內,甲方將可能指派乙方於其它職位。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作制度。並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不間斷休息二十四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或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條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或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6.為完成國家下達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的。

四、休假

乙方在合同期內享受國家規定的節日、公休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婚喪、計劃生育、女職工勞動保護等假期的待遇。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0

甲方:

乙方代表: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從  年  月 日起至建築業勞動合同約定工程完成日期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限如需變動,需及時辦理合同變更手續。

二、工作崗位

甲方安排乙方在班組從事 工作。乙方應按勞動合同約定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

三、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

甲方需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從事工作。

甲方根據乙方崗位實際情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四、工作時間

甲方確因工作原因需要乙方加班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五、勞動報酬

乙方工資按以下第  種方式,按工期進度結算:

㈠按時計酬,日薪 元或月薪 元;

㈡按建築面積計酬,每平方米 元;

㈢其它:

若按工期進度結算工資超一個月的,在正常工作情況下,甲方須按月先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生活費  元,待工程實際完成結算工資時扣減。

六、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七、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施工規範、安全等各項規章制度。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有關的規章制度,甲方可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與不得解除的規定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㈠在試用期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㈢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㈣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勞動教養的。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適當工作的;

㈡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㈢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㈣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

㈠在試用期內的;

㈡甲方以暴力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㈢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㈣乙方因其它情況需要辭職,需在 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㈠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㈡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支付違約金元,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損失情況和責任大小,按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非因雙方原因造成違約除外。

十、勞動爭議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可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向當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聯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

若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的,當事人應向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不服仲裁裁決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中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它約定

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合同連附件一式三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乙方各存一份,甲方公示一份。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勞動法》和有關規定執行。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甲方(蓋章):乙方代表(簽名):

年月日 來 年月日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1

甲方:北京天億匯通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電話:

身份證號: 住址: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15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解除試用後合同。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 乙方:(簽字)

日期: 日期: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2

甲方(用人單位): 銅梁縣宏亮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性別: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試用期合同。

一、合同期限

試用期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試用期為一個月。

二、工作內容

甲方根據工作情況,循序漸進地安排試用員工的工作,在工作中細心指導、培訓,發現問題及時指導講解,對員工的問題細心解釋釋疑,以期試用期員工儘早熟悉工作程序,掌握工作技巧,儘早轉正;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務;

三、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公司試用期相關規章制度為準,確定試用期工資報酬及發薪時間,不得無故拖欠。

四、勞動紀律

1、乙方必須遵守甲方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有服從工作安排的義務,有找尋房源和客户的義務;

2、乙方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損害甲方或業主利益,不得泄露甲方的商業祕密和技術機密。

五、勞動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1、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假冒本公司名義向外招搖撞騙的;

(3)侵佔挪用公款、公物或損壞公物,移交賬款不清或棄職潛逃的;

(4)竊取公司任何技術性資料及商業性資料致使本公司蒙受損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的。

注:違反上述(2) (3) (4) (5)條款的,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追償並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3、試用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由甲方評估乙方綜合能力,決定轉正、辭退還是延長試用期。

六、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文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甲方:銅梁縣宏亮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年___月__日(蓋章)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工作崗位。

三、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 :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四、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 8 小時,實際工作時間為早上 9:00--下午 17:00,平均每週不超過 40 小時的工作制度。並保證每週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 24 小時。

(二)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 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3 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 36小時。五、休假 甲方對於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女員工生育假、帶薪休假等休假應按照勞 動法要求執行。甲方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酌情安排乙方婚喪假期、女員工哺乳假、病假等。但乙方計劃性的休假如生育假、帶薪年假、婚假等應提前至少 30 天申 請以便甲方安排工作, 如遇直系親屬亡故、本人生病以及不可預見性的情況可臨時申請臨時安排。 六、勞動報酬 (一)乙方工資分配形式、標準:

1.甲方按照政府有關企業職工工資,特別是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 規定,制定本企業工資制度,確定乙方工資形式和工資標準。

2. 乙方試用期工資_____元/月;試用期滿乙方起點工資定為_____元/月。

(二)甲方每月 10 號如期發放貨幣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遇不可抗力導致延遲發放須提前 1 個工作日説明。

(三)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加班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國家 (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其中:

(1)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甲方支付不低於工資 150%的加班工資,如加班時間在 22 時至次日 6 時期間的,支付 200%的加班工資;(2)週六週日休息日的加班,支付 200%的加班工資; (3) 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 300%加班工資。

但乙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工作時間應以一定週期綜合計算,屬加班時間部分,應按加班工資計發。

(四)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的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甲方應按本條第(一)項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甲方按不低於本市規定的失業救濟標準發給乙方生活費。

(五)如甲方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工資,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工資,低於本市最 低標準支付乙方工資的,均應予補發,並應按國家規定支付乙方經濟補償和賠償 金。七、保險福利待遇 (一)在合同期內,甲、乙雙方需按照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勞動保險基金,同時甲方應定期向乙方通告繳納社會勞動保險基金情況。

(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甲方按本市有關社 會工傷保險規定執行;醫療終結,經市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甲方按規定給予辦理提前退休;屬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本市有 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費 等按不低於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一次性優撫金、生活補貼、供養直系親屬死亡補助費等,按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由社會勞動保險公司或甲方分別計發。

(五)非因乙方原因所致的停工、停產期間,乙方按國家規定享受的休假、勞 動保險、醫療等待遇不變。

八、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2)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3)試用期間,乙方由於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二)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2)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九、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3)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二)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2)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十、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一)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 提前解除本合同;(二)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十一、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一)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二)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三)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十三、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 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字或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簽訂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4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賠償?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並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並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採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有以上法定事由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有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都不用賠償),否則造成損失的就要進行賠償了,不然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選試用期勞動合同2

1、首先,瞭解一下什麼是試用期。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中對試用期作出具體規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將試用期合同與勞動合同分開簽訂,如只約定三個月或六個月試用期,但不簽訂勞動合同,甚至試用期後再繼續簽訂試用期合同,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只約定試用期而沒有約定合同期的,試用期無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

2、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賦予了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且該解除權是無條件的。但有的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的附加條件,如約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承擔違約責任等等,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的解除權。因此,該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應確認為無效條款。相反,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試用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否則不得解除試用期合同。另外,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得再以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

3、關於試用期的工資。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稱試用期屬於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合同乾脆規定沒有工資。這些做法,是違法的。

4、關於招、接收費和培訓費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中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單位往往錄用之前收取試用者各項培訓費、服裝費、風險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實際上,用人單位根本就未對試用者進行培訓,也未發生其他費用,有的高達好幾千元。但是,未做幾個月,用人單位就以各種理由逼迫試用者辭職,並不退還各種費用。這種做法,是變相收取押金,是違法的。

5、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

上述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指出:“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見習期是一種人事制度。但從性質上看,見習期也是一種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僅僅規定了見習期,則見習期內的待遇及勞動關係,按照國家人事部門及高等院校有關見習期的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則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

關於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5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另一方面可以維護新招收職工的利益,使被錄用的職工有時間考察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是否符合勞動合同的規定。在勞動合同中規定試用期,既是訂立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為勞動合同其他條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目前,在用工過程中濫用試用期侵犯勞動者權益的現象比較普遍,包括什麼樣的勞動崗位需要約定試用期、約定多長的試用期、以什麼作為參照設定試用期等,實踐中比較混亂。某些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6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二者一樣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問題是勞動合同法立法中勞動者意見最多的問題之一。

勞動合同法針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過長問題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1.限定能夠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短期限,並且在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的基礎上,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將試用期細化。具體規定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3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這是針對用人單位不分情況,一律將試用期約定為6個月。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期限長短不是約定試用期的唯一參照。實踐中,很多工作本來不需要試用期過長,勞動者就能勝任,裝卸工、建築工地小工、力工等沒有什麼技術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單位動輒規定試用期為三五個月,甚至半年,惡意用足法定試用期限上限,這加重了勞動關係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勞動者的職業不確定性和經濟負擔。這就提醒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一方在約定試用期時將技術含量等因素考慮進去。對用人單位來説,在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就應當承擔因此而帶來的風險。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就涉及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性質的理解,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的思想品德、勞動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情況等進行進一步考察的時間期限。在錄用勞動者時的試用期內這些情況已經基本搞清楚了,沒有必要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多次約定試用期。

3.為遏制用人單位短期用工現象,不能所有勞動合同都可約定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在徵求意見過程中,相當多的意見建議將可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修改為一年以上。

4.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充分表達各自意見並就合同條款取得一致後達成的協議。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駕於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更不得以強迫、命令、脅迫等手段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條款。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勞動合同法對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進行了限定,目的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3.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説,不管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約定了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個星期,也可能是一個月或者兩個月)是試用期,試用期是包括在整個勞動合

同期限裏。不管試用期之後當然訂立勞動合同還是有其他承諾,都不允許單獨約定試用期。

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體現了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體平衡。如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中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有的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約定試崗、適應期、實習期,這些都是變相的試用期,其目的無非是將勞動者的待遇下調,方便解除勞動合同。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明確這些情形按照試用期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