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精選17篇)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

聘請方: (以下稱甲方)

受聘方: (以下稱乙方)

為推進依法行政,確保重大決策和專業性較強的決策事項的科學性、正確性、合法性,減少決策失誤風險,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委託乙方律師作為法律顧問,乙方接受甲方委託,為甲方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法規,雙方訂立合同條款如下:

第一條 法律顧問服務人員

1、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 律師為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報務。

第二條 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1、應甲方要求,為甲方在經濟、行政及其他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進行論證、提供依據,協助起草、審查法律文書。

2、應甲方要求,參與修改、審查甲方發佈的或代縣人民政府起草的行政管理規定、細則、辦法、制度、意見等文書,以及甲方在行政執法活動中使用的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行政糾紛或其他糾紛。

4、應甲方要求,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聽證,以及審核或準備其中所需的法律文書。

5、應甲方要求,參與處理甲方與其他執法、執紀部門在公務活動中發生的爭議或糾紛。

6、應甲方要求,審核和監督甲方對個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

7、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在行政管理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8、應甲方要求,提供與甲方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協助甲方對甲方幹部職工做法制宣傳和法律培訓。

9、應甲方要求,辦理甲方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合同責任

1、乙方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應嚴格依據甲方授權,不得超越甲方授權範圍而損害甲方利益。

2、甲方委託事項必須真實、合法,併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工作便利;因甲方行為造成乙方不能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乙方不承擔法律責任。

3、乙方必須勤勉、認真地辦理甲方的委託事務,嚴格保守在服務中知悉的甲方的祕密機要和其他非對外信息。

4、乙方不得接受任何訴甲方的代理業務,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乙方無故推諉事務或者違反保密義務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

6、乙方依約履行法律服務的前提下,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合同。

7、甲方指派 作為聯繫人,協助、配合法律顧問開展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服務方式

1、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書面法律意見和建議的,乙方應全力配合。

2、顧問律師如遇出差、出庭或者其他緊急事件,暫時不能按甲方要求方式提供法律服務的,乙方應及時以適當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服務費及相關費用

1、法律顧問費為年酬金 ,由甲方簽訂本合同時交付。顧問期內,乙方為甲方代理訴訟、仲裁案件時,乙方按每宗 標準收取;辦理其它日常簡易法律事務時,不再收費。

2、乙方律師為甲方辦理各項事務所需的差旅等經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服務期與生效條件

1、法律顧問服務期間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時,雙方無異議,可續簽。

2、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第七條 爭議處理及其它

1、本合同的任何爭議,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有權通過訴訟解決。

2、本合同一式三頁,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任何變更、補充,須書面協定。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2

聘請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甲方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二條:乙方指派鄭德龍律師擔任甲方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第三條:乙方的法律服務範圍:

為甲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涉及個人財產權益、人身權益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諮詢;出具法律意見書;出具律師函;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辦理雙方另行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四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不限次數;出具法律意見書每年不超過15件;出具律師函每年不超過15件;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每年不超過20件;代理參與訴訟、仲裁案件,按照山東省律師收費標準的70%收取。

第五條:乙方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的方式為電話、qq、電子郵件或者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當面諮詢。乙方律師協助起草、審核、修改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書的,應當在乙方律師辦公地進行。出具法律意見書和律師函的,由甲方到乙方律師辦公地領取,乙方不負責送達。

第六條:甲方每年向乙方交納法律顧問費3000元。法律顧問費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未支付的,本合同自動失效。

第七條:甲方有權在以個人名義從事民商事活動及其相關文件中標明山東鑫希望律師事務所鄭德龍律師為其法律顧問。

第八條:乙方律師受甲方委託,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而發生的鑑定、翻譯、資料、交通、食宿差旅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甲方應向乙方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十條:甲方無故終止合同,法律顧問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從事與律師職業道德相違背的事項,否則,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顧問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甲方之直系親屬涉及訴訟、仲裁等法律事務,如聘請乙方律師為其代理人的,按乙方收費標準80%執行。

第十三條: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對於在服務過程中獲取的甲方相關隱私和祕密絕對予以保密。

第十四條:本合同有效期限為1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 止。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甲方簽字、乙方蓋章後生效。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山東鑫希望律師所

(蓋章) (蓋章)

年 月日 年月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3

聘用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聘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聘用乙方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事宜,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依照業務規模、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的精神,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為甲方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二、 乙方的工作和服務範圍包括:

1、 解答法律諮詢。就甲方在工作、業務活動中遇到的簡單法律問題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意見。

2、 出具法律意見書。根據甲方要求對其商業運作與管理過程中遇到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並作出法律意見書,為甲方決策提供必要的法律根據與建議。

3、 草擬、審查、修改、制定有關法律事務文件。根據甲方提供的情況,代甲方草擬審查、修改、制定各類業務合同,職工勞動合同、單位重要決定、公司章程,就專業事項起草並發表聲明。

4、 對公司員工進行法制教育並處理工傷事故。

5、 代理重大非訴訟類事物。根據甲方授權代理追索欠款;向有關業務對方進行各種業務索賠;主持或參與甲方與其業務對方解決雙方糾紛所進行的耗時較長的談判、調節活動。

6、 代理訴訟、仲裁。受甲方委託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參加訴訟、仲裁及執行。免費代理總計標的在 萬元之內,超出部分按標的額的1.5%收取費用。

三、 為使乙方更好地履行法律服務職責,甲方應做到:

1、 真實、詳細地介紹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

2、 必要時提前邀請乙方參加有關會議、談判和研究等活動。

3、 確保乙方在工作中必要的工作條件,如交通工具等。

4、 乙方參加草擬、審核、修改、制定、各種業務合同,甲方應將最終鑑定的合同副本交給乙方備存。

四、 甲方每年於合同簽訂日向乙方支付費用 元。

五、 乙方為甲方工作期間(特指外地)的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六、 本合同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雙方未經協商不得任意終止合同,合同期滿,雙方未提出異議視為合同順延。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______(簡稱甲方)為依法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特聘請重慶市第三律師事務所(簡稱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接受聘請。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的法律顧問,根據法律給甲方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為甲方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經甲方授權參加簽訂或審查甲方與他方所協商的經濟合同;

3.為甲方審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擬中文法律業務文書;

4.通過上述業務活動,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

三、乙方所派律師只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幫助,無義務為甲方的職工提供法律幫助。

四、乙方律師辦公,平時有事可隨時聯繫。

五、甲方應給乙方指派的律師提供參加甲方召開的有關業務會議的機會,為乙方律師執行職務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應定專人承擔本單位具體的法律事務性工作並與乙方律師經常聯繫。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給法律顧問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內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師為甲方擔任代理人進行訴訟或非訴訟事件活動,按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重價非發(1991)23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國法另行收費。

九、乙方律師為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所需的法律顧問交通費應由甲方負擔。其金額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十二、合同文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5

甲方: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規,甲方委託乙方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經友好協商,雙方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協議: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劉強律師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

二、乙方擔任法律顧問期限自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

三、乙方的工作範圍包括:

1、為甲方提供法律諮詢,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協助草擬甲方不能獨立完成的法律文書。

3、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與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4、根據甲方要求,協助甲方有關部門對幹部職工提供法律實務培訓。

四、乙方義務:

1、乙方指派的律師應盡職盡責、優質及時地處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如遇到甲方有緊急法律事務需要處理,而乙方指派的律師因客觀原因無法到場,乙方應委派有相當水平的其他律師代為處理。

2、乙方律師在處理甲方法律事務時應遵循審慎嚴密原則,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權益。乙方應就所辦業務的合法性進行論證,並提出意見或建議,由於乙方合法性論證和重大法律風險預測不到位,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3、乙方律師對在提供法律服務時所掌握的甲方的商業祕密以及其它不宜公開的情況,負有嚴格保密的義務。

4、乙方在為甲方擔任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的利益衝突方和甲方公司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和法律服務。

五、甲方義務:

1、甲方應儘可能提前預約乙方律師的工作時間,合同的審查或需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事務,一般提前三個工作日告知顧問律師,以便顧問律師充分審查和論證。

2、甲方在委託乙方律師辦理有關法律事務時,應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甲方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甲方向乙方提供了虛假或不合法的資料,由此產生的後果由甲方承擔。

3、對於乙方所做的合法性論證或重大法律風險預測意見及建議,甲方未予採納的,因此產生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六、服務費用:

1、甲方支付乙方年顧問費人民幣?萬元。顧問費分兩期支付,每期各?萬元。首期款在合同簽訂後支付,尾款在合同到期後支付。

2、乙方律師接受甲方委託辦理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由甲方承擔。

3、訴訟、仲裁等其它另行收費事項及具體收費辦法按照**省司法廳、物價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4、甲方付費後,乙方應向甲方出具正式税務發票。

七、違約責任:

1、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2、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因乙方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之一而使甲方蒙受損失的,乙方應當以合同期內甲方已支付或應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差旅費及仲裁、訴訟費)為限,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因乙方與第三方串通損害甲方利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八、糾紛處理方式

雙方若有意見分歧應通過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6

甲 方:

乙 方:

誠信合作是一切事業發展的基礎,外部智力是企業進步的源泉。甲乙雙方已相互介紹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內容的有關情況,在自願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簽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自願到甲方從事兼職財務顧問工作,甲方決定聘乙方為兼職財務顧問。

第二條 乙方的聘任職務是甲方的兼職財務顧問,其工作內容包括:甲方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會計人員專業知識培訓及日常業務指導、全程税務籌劃(事前、事中、事後)、財務指標分析、經營成本監控、企業年度經營目標預算、內部審計、經營成果分析等;其工作採取兼職、不坐班的工作方式。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可行使以下權利:

1、根據公司日常業務的實際需要,為乙方安排財務財務顧問工作,分配具體工作任務;

2、監督檢查乙方工作情況;

3、在乙方工作成績突出或對甲方有重大貢獻時,給予獎勵;對乙方工作中發生的違章違紀行為,予以處罰。

甲方須履行的義務:

1、使乙方及時獲取勞動報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規定的待遇;

3、為乙方履行職務提供一定的工作條件;

4、依法維護乙方在履行職務時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有以下權利:

1、依法履行財務顧問職務,按時完成甲方交付的工作任務;

2、獲取勞動報酬;

3、對甲方財務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4、辭職(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申請)。

乙方須履行的義務:

1、遵守甲方的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甲方的領導和監督;

2、在履行財務顧問職務時,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違背職業道德;

3、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公司聲譽的活動,嚴禁泄漏甲方公司的祕密和有關財務數據,造成財務數據丟失和泄密,承擔相應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五條 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學校臨時工聘用合同 ·保姆聘用合同 ·經紀人聘用合同 ·教師聘用合同

1、甲方每月付給乙方基本報酬( 元),在公司發放職工薪酬日支付報酬。

2、因甲方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外地出差時,出差補助執行甲方規定標準。

第六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1、乙方違反合同規定,不積極履行義務,經勸阻不改時;

2、乙方因違法亂紀被撤銷會計師資格

3、乙方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履行職務時。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自行解除:

1、乙方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無法繼續履行職務2個月;

2、乙方無故連續兩個月不完成工作任務;

3、甲方公司被撤銷。

在下列情況下,合同可以變更:

1、雙方協商;

2、因國家政策法令發生變化時。

第七條 合同解除後一個月內,乙方須立即交出有關文件,案卷材料和財務的各種檔案,並辦理業務交接手續停止履行財務顧問職務。

第八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為壹年,從合同簽字生效之日起至20xx年3月31日止,合同期滿時,雙方可以另行辦理續簽事宜。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廣西藥業有限公司 乙方:

負責人: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7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_____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顧問工作範圍:

1.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意見;

3.接受甲方委託,參與合同談判;

4.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年繳納聘請律師費______________元。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項目談判,收費按規定另議。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_____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年  月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8

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為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_______為法律顧問的聯繫人。

二、法律顧問工作範圍:

1.為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書。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

3.接受甲方委託,參與經濟合同談判。

4.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應甲方要求,向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6.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其它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月繳納聘請律師費_______元。律師費用按季繳納,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項目談判,收費按規定另議。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為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電話:

乙方電話:(簽字)

址:

址:

簽約時間: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9

甲方(聘請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聘方):

聯繫人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服務範圍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

1、協助公司起草、制訂、完善以下相關規章制度

(1)公司員工手冊

(2)公司考勤制度

(3)公司休息休假制度

(4)公司員工獎懲制度。

2、協助起草、制訂、審查或者修改涉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和各類業務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託,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甲方要求,向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講授法律實務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甲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

(三)、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四)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併、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唐齊斌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利用自身專業技能,努力使甲方利益最大化;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在本單位設法務部,並指派法務部工作人員配合甲方律師工作;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過錯(過錯認定以律師執業規範為依據)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用及支付時間

1、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1項至第7項法律顧問費為人民幣,於本合同簽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給乙方。

2、本合同第一條第二款專案代理(訴訟與仲裁)收費:

在顧問期限內,乙方免費為甲方代理件20萬以下(含10萬)標的或無標的的訴訟或仲裁案件,但甲方應按20xx元/件向乙方支付基本辦案費用。

除此之外的訴訟或仲裁案件,甲方另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乙方收取的律師費須按顧問單位標準給予優惠,具體標準為:每件案件收取基本辦案費為人民幣20xx元,並根據爭議金額不同按照以下比例收取律師費:

(1)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或者無具體爭議金額要求,不再收取;

(2)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至200萬(含100萬),收取比例為3%;

(3)爭議金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收取比例為2%。

有些特殊案件,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方式。

3、本合同第一條第三款、第四款項目收費:

對於甲方出資登記的企業和其他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甲方企業併購、收購、對外投資等項目以及出差辦案,甲方需要乙方參與提供法律服務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收費。

4、以上費用不包括差旅費、調查費、公證費、鑑定費等辦案支出費用,此類費用由甲方與乙方據實結算後向乙方支付;以上費用也不包括訴訟費或仲裁費,訴訟費或仲裁費根據法律規定由甲方支付的費用。

5、本合同到期終止後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並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評估、諮詢機構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襄陽市城區外辦案(所謂城區外,是指襄陽市公交總公司的市內公交營運線路覆蓋範圍以外的地區)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資料裝訂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4、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二條第5至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3、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 解決爭議的方法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襄樊市樊城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期限

1、本合同期限為一年,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2、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後,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或者甲方繼續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第五條之義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條件繼續有效。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正文或者封面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及時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一條 附則

1、如甲方對乙方指派律師服務質量不滿意,可申請調換;

2、其他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作為本合同補充內容;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唐齊斌律師持有一份;

4、本合同雙方簽字後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月**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0

甲方:

乙方:

甲方在XX鎮開發銷售“廣場”樓盤項目,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經過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一、法律服務工作內容項目:

乙方為甲方開發銷售的“廣場”樓盤項目提供全部法律服務,包括:

1、代甲方與小業主起草及網上籤訂見證《商品房買賣合同》。

2、代甲方辦理房產銷售後向房管部門辦理預告登記。

3、代銀行及小業主簽訂按揭借款合等手續。

4、代小業主辦理房地產權證。

5、為甲方起草房產租賃合同及其他相關的合同。

二、法律服務期限

鑑於甲方的樓盤銷售及售後的服務工作需一定時間,且不能具體確認,因此雙方確認服務期限至本樓盤銷售結束及辦妥房地產權證為止,即至本合同約定服務工作內容完成為止。

三、乙方的具體工作範圍

1、整理該項目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資料和落實客户資料的準備,並熟悉《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流程。

2、負責與客户在網上講解《商品房買賣合同》條款及注意事項,待客户確認後,打印商品房預售繳款通知書,客户憑繳款通知書到指定銀行繳款,憑銀行進賬單和通知回執到銷售簽約區,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次性付款購房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一式四份;按揭貸款購房的打印一式五份。

3、根據銀行按揭要求,負責通知客户提供所需資料。落實個人信用額度,按銀行回覆情況通知客户辦理按揭手續。

4、負責審查核實購房者的身份資料的真實性及相關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

5、及時向甲方反映客户簽約或辦理銀行按揭、放款情況。

6、及時向甲方反映銀行的利率調整及政府部門的最新政策動向。

7、在簽約過程中,負責向客户解答相關的法律問題及講解合同條款,以及合同的補充協議、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臨時管理規約。

8、見證客户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按揭貸款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協議。

9、見證簽署和填寫銀行《借款合同》及代辦“銀行按揭”的一切手續。

10、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易鑑證及《借款合同》抵押備案登記手續。

11、如有客户違反《認購書》及《商品房買賣合同》條約的,或未按期辦理各項手續的,根據甲方的要求,向客户發律師函。

12、代客户辦理商品房的房產證工作。

13、負責代收代繳辦理銀行按揭及房產管理局的相關費用。附件

一、二有詳細註明。

14、負責通知客户領取商品房買賣合同、銀行按揭合同、房產證相關資料。

四、法律服務收費標準及收取方式

1、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次性付款的不需按揭的每宗合同收費300元,乙方向小業主收費,如果小業主不同意支付的,則由乙方自行解決,不能向甲方收取。

2、如果代簽借款合同代辦按揭合同,代辦按揭手續等服務的,則每宗合同收費300元,向小業主或銀行收取,與甲方無關。

3、如果小業主委託乙方代辦房地產權證的,則按每户300元向小業主收取。

4、向甲方收取的常年法律顧問費按《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約定收取。

五、雙方權利義務

1、甲方權利義務

1) 甲方必須為乙方提供辦公場所、必要的辦公設施(包括電腦,雙面打印機,辦公桌和椅),保證乙方能持續、正常地工作。

2) 甲方應提供所銷售的商品房的預售許可證給乙方審查核實。

3) 甲方應提供統一板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樣板(含電子版)供乙方參考。

4) 甲方配合乙方的工作,在乙方填寫、整理好《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借款合同》移交甲方審核確認,甲方應在2個工作日內加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或加蓋簽名章並及時移交乙方,以便辦理房屋的備案登記工作。

5) 甲方在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乙方提供辦理房產證所需的一切文件資料,以便乙方代辦購房者的房產證。

6) 由甲方代收買受人辦理房產權證預繳費用,甲方收到房管局的繳費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代買受人交納辦理房產證的相關費用。

7) 甲方必須在相關的銷售資料文件中明確乙方有權向小業主收費的標準和權利。

8) 甲方必須在售樓部現場提供辦公條件給乙方進駐人員工作,其中包括:電腦、打印機兩台(一台雙面,房管局提供型號、一台針打機)、複印機、辦公耗材、辦公枱櫈等。

2、乙方權利義務

1) 工作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泄漏客户資料,不得泄漏發展商的銷售情況。

2) 根椐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對銀行提供按揭貸款的合法性、規範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核實,並對其審查結論承擔法律責任。

3) 乙方應熟悉辦理相關手續的工作流程,認真、細心的辦理好各個環節的工作,熟悉合同條款及做好相應的解答工作,並定時組織法律培訓。

4) 乙方應認真審查購房者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見證購房者簽訂購房過程中的全部文件,保證是由購房者本人簽名的真實。

5) 乙方應每天早上向甲方反映前一天的客户簽約情況,報告簽約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以及銀行放款情況。

6) 乙方填寫、整理好《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借款合同》後交由甲方簽名、蓋章,乙方在甲方簽名、蓋章完畢且銀行審批同意貸款後6個工作日內到房管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銀行在2個工作日內審批完畢的情況下)。

7) 乙方在甲方交樓後一個月內收集好客户辦理房產證的資料,負責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權屬登記資料的遞交事宜,具體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時間應由登記機關確定。正常情況下,在甲方、買受人均向乙方交齊合法辦理房產證所需的資料之日起,乙方在6個月內負責辦妥買受人的房產證工作。

8) 乙方應派駐有責任心、有經驗的工作人員到甲方的銷售現場辦公,着裝要整齊,保持儀表端莊,舉止文雅,有高度的責任心,待人接物要有禮貌,現場工作人員互相配合並以統一口徑向客户作解答,遵守甲方所定的工作紀律和制度,愛護甲方的財物。

9) 乙方駐場的工作人員必須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監督,配合甲方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籤約工作,負責向客户解釋合同條款以及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呈送合同鑑證及辦理房產證。

10) 所有客户資料歸甲方所有,乙方不能保留。如因辦整相關業務而持有的相關資料,在辦理完畢後及時返還給甲方。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本着真誠合作的精神,履行各自的職責,如有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因甲方不能按期提供合法辦理房產證所需的文件資料導致逾期辦理房產證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3、因甲方沒有按期代買受人交納辦理房產證的相關費用導致逾期辦理房產證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4、房管局中途退件是由於甲方、乙方或買受人某方的因素導致逾期辦理房產證的責任,根據實際過錯責任原則,由實際過錯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因政府行為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工作延誤,雙方互不負違約責任。

八、其他條款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以書面協議補充,甲乙雙方簽訂的《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合同書》與本合同同步執行,在履行協議中產生爭議,應盡力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2、本合同在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上述法律事務的專項法律顧問/委託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的委託事項及要求

1、

2、 3、 4、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法律事務中甲方的專項法律顧問/委託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履行本合同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不利於甲方的諮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並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敍述情況,提供與委託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為乙方律師的聯繫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繫人應當通知乙方;

5、甲方有責任對委託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元人民幣。 支付方式和期限為:

1、 2、 3、

乙方户名:

開户行:

帳 號:

本合同終止或者提前解除的,雙方應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本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複印費、資料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它費用。

甲方按照乙方律師預支、事後實報實銷方式報銷上述費用。 或者甲方一次性支付元人民幣由乙方包乾使用上述第2項工作費用。除非甲方同意,否則無論乙方實際辦案支出是否超過該費用,甲方均無另行給付的義務。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l、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

第二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機構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l、甲方單方面又委託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託代理事項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二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託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2

聘請方(甲方):

受聘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專項法律顧問的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顧問律師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並指定 律師作為該業務的顧問律師。

二、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三、委託期限

四、律師顧問費及支付方式

五、律師辦案費及支付方式

(含差旅費、查詢費、交通費等)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在委託期間內變更對乙方的授權範圍或在乙方不能完成委託事項的情況下以書面形式解除對乙方委託授權;

2、甲方應如實向乙方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全部材料和情況及配合律師開 展工作。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之一下解除本合同,已收顧問費及辦案費不予退還:

(1)甲方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材料;

(2)甲方拒付律師代理費或辦案費;

2、乙方應對委託事項所涉及的甲方情況予以保密。

八、特別約定

根據北京市司法局的有關規定,雙方特作如下特別約定:

甲方在乙方未完成委託事項前非乙方過錯或非乙方原因導致委託事項無法完成,甲方要求退費的,應以書面形成通知乙方,乙方15日內書面答覆甲方並雙方達成書面解除合同協議(不作答覆或未達成書面解除合同的,乙方不執行該條約定)。辦案按實報銷處理,代理費雙方同意按以下辦法處理:

1、乙方已全部辦理甲方委託事項的,乙方不退代理費;

2、乙方已部分辦理甲方委託事項的,按實際工作量收取本合同約定的應收代理費,對已交的代理費除扣除17.27%的已開票税費和2%的公積金,外進行多退少補;

3、乙方未辦理甲方委託事項的,乙方對甲方已交費用除扣除14.25%的已開票税費外,全部退費給甲方。

4、完成工作量協議有約定的按協議執行;協議沒有約定的,雙方重新約定;雙方達不成約定的按本協議的爭議方式解決。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乙方在確認收到付款後,開始服務。

聘請方: 受聘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業務需要,特聘請乙方擔任法律顧問,現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指派律師及聘期

經與甲方協商,乙方指派 律師為甲方提供本合同項下的服務,如果指派律師因出差、休假等原因暫無法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應另行指定其他符合條件的律師臨時接替指派律師的工作。聘期為壹年,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二、顧問律師的任務和服務範圍

顧問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任務,是為甲方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服務,受甲方的委託辦理有關的法律事務,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1、規定費用項下的服務

在甲方支付了規定費用後,乙方應在下列事項範圍內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1)為甲方就其日常業務運營中所提出的問題或疑問進行法律研究,提供口頭或書面的法律諮詢書;

(2)根據甲方要求,審查並修改甲方因日常業務運營需要而與第三方簽訂的協定、合同及其它法律文書,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見;

(3)就甲方在日常業務運營中的債權債務糾紛等有關事項,與第三方進行交涉,出具律師函,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應甲方要求,起草並以甲方名義在公共媒介公佈法律公告;

(5)應甲方需要不定期向甲方提供最新法律動向;

(6)依據甲方要求,向甲方員工提供有關的法律培訓;

(7)就甲方的商業計劃或融資計劃提出口頭的初步法律意見;

(8)根據甲方要求,審查甲方的內部管理制度,勞動合同文本及與之相關的培訓協議、保密協議等;

(9)參與並協助甲方同政府相關部門、各商業合作伙伴就甲方的經營和業務進行溝通。

2、規定費用項以外的服務

在規定費用的服務以外,乙方還應提供以下業務服務,費用應根據提供服務的具體情況有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1)就甲方在運營中的合同簽訂、融資、兼併、合併、分立、對外投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關專項法律問題進行法律研究,出具正式的書面法律意見;

(2)就甲方在運營過程中的合同簽訂、融資、兼併、分立、對外投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清算以及其他重大事宜的有關專項法律問題代表甲方與第三方協商、談判以及簽訂有關法律文件;

(3)在甲方與第三方發生爭議時,代表甲方參與協商、調解、申訴、仲裁或訴訟。

(4)其它經雙方確認的重大專案法律服務。

三、顧問律師的工作方式

顧問律師採取不固定工作方式。遇有需諮詢辦理的事務,甲方可隨時電話或EMAIL方式通知顧問律師;如需顧問律師到甲方處辦理,需提前1天預約;顧問律師因故不能到甲方處辦理時,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代為辦理。

四、顧問律師的權利

顧問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期間,為了正確履行法律顧問的職責,除了享有《律師法》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以下特定的權利:

1、查閲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2、瞭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3、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4、獲得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和便利。顧問律師在甲方授權範圍內代理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五、顧問律師的義務

顧問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期間,除了承擔《律師法》規定的義務外,還承擔以下特定的義務:

1、及時承辦甲方委託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並認真履行職責;

2、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予以勸阻;

3、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託進行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權限;

4、不得從事有損於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5、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6、對在工作中接觸、瞭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守祕密的義務。

六、甲方的責任

甲方同意與乙方真誠合作,隨時通知乙方正在處理的法律事務的進展程度,遵守本合同條款,按時支付費用及告知乙方其他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

七、法律顧問費及付費方式

甲方聘請乙方壹年的法律顧問費總額為人民幣 元,甲方選擇方式 支付顧問費:

方式一: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後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 元;

方式二:甲方分批支付顧問費:

甲方委託乙方提供規定費用項以外的服務,雙方另定協議,乙方給予優先服務。

八、其他費用支出

(1)法定或政府機關或指定組織規定的費用:

因乙方向甲方提供第二條項下的法律服務而產生的、法定的和政府機關規定的費用,如登記費、工商查詢費、公告費等,由甲方承擔。

(2)長途旅行費用:

甲方同意承擔乙方人員為辦理甲方法律事務而發生的長途旅行交通費用、食宿費和通訊費等,其標準為:出租車費、機票實報實銷,住宿費按當地三星級賓館住宿標準實報實銷,津貼人民幣100元/人/天。

九、合同的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或一方在有正常理由的情況下可解除本合同。

2、解除合同的正當理由包括:

(1)一方違約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在實質問題上甲方拒絕與乙方合作或甲方不接受乙方的建議,以致乙方隨後的代理行為非法或無效。

3、甲方基於乙方違約解除本合同,所付費用結算後多餘部分退回。

4、乙方基於甲方違約或基於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回。

十、其他

(1)其他補充條款: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未提出不續簽的,本合同將自動續延;

(3)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______(簡稱甲方)為依法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特聘請重慶市第三律師事務所(簡稱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接受聘請。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師為甲方的法律顧問,根據法律給甲方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為甲方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經甲方授權參加簽訂或審查甲方與他方所協商的經濟合同;

3.為甲方審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擬中文法律業務文書;

4.通過上述業務活動,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

三、乙方所派律師只為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幫助,無義務為甲方的職工提供法律幫助。

四、乙方律師辦公,平時有事可隨時聯繫。

五、甲方應給乙方指派的律師提供參加甲方召開的有關業務會議的機會,為乙方律師執行職務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應定專人承擔本單位具體的法律事務性工作並與乙方律師經常聯繫。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給法律顧問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內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師為甲方擔任代理人進行訴訟或非訴訟事件活動,按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重價非發(1991)23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國法另行收費。

九、乙方律師為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所需的法律顧問交通費應由甲方負擔。其金額為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十二、合同文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_____ 乙方: 重慶市××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5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等法律法規及《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重慶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規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委託乙方提供法律服務。甲、乙雙方經協商,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為甲方因與

就 糾紛一案在下列第 項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務,擔任代理人:

1.一審 ;

2.二審 ;

3.執行 ;

4.含非訴訟、訴訟、執行過程中的和解、調解。

第二條 委託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上訴,代為申請財產保全、代收法律文書、代收債權款項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真實、完整、客觀地向乙方律師介紹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務的有關情況,並提供有關的資料,不得隱瞞虛構。

2.甲方應積極配合乙方辦案。

3.甲方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4.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乙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瞭解案情,根據案情的需要調查取證。

2.分析案情,確定代理思路及辦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參與訴訟,依法提出有利於甲方的證據或意見。

4.在委託過程中,對涉及與本案有關的活動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見;若為特別授權代理,應遵循有利於甲方利益的原則謹慎行事。

5.乙方律師應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務過程中所知悉的當事人的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非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內容除外:

(1)當事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的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

(2)可以公開查閲或取得的信息和資料;

(3)為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必須披露的信息和資料。

6.乙方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收取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差旅費不予退還,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的,乙方有權繼續追討。

8.乙方同意並保證,一旦出現甲方認為乙方指派律師在服務過程中不負責任或不適合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時,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訴及核實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另行推薦候選律師,經甲方確認後,立即另行指派律師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大寫)元。

2、差旅費:乙方按照下列第 項方式收取差旅費:

(1)乙方與甲方約定包乾差旅費的,乙方按不超過律師服務費10%收取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

(2)乙方預收差旅費的,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差旅費預算並經甲方同意後預收差旅費人民幣(大寫) 元,乙方憑差旅費清單及有效憑證與甲方據實結算。

3、律師服務費、差旅費支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費用。如有特殊情況經雙方協商可在本合同第七條中另行註明。

4、乙方律師在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過程中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及應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費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除非乙方書面同意,因甲方未按照約定足額付清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律師不履行或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責任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共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概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特別約定:

第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事項終止時止。

甲方因調解、和解、撤訴等原因造成本合同無需或不能繼續履行的,圴視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甲方應依據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服務費、差旅費。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如甲方委託乙方繼續提供法律服務,雙方另行訂立合同。

第九條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向甲方履行通知義務的通訊地址及聯繫人:

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甲方如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律師協會調解處理,也可以採取下列第2項方式處理:

1.向重慶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第十三條 甲方承諾:已認真審閲本合同所有條款並完全瞭解其詳盡內容,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

甲 方: 乙 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日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6

甲方: 乙方:雲南友元律師事務所

甲方因申請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報價轉讓股份(簡稱“新三板”)之目的,聘請乙方作為甲方本次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專項法律顧問。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的工作範圍

乙方的工作範圍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等關於公司申請股份在新三板掛牌交易的相關規定,就甲方完成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事宜提供專項法律服務,包括:

1、就甲方本次申請掛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政策等問題接受諮詢,提供律師諮詢意見。

2、對公司進行法律盡職調查,之所法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提出法律問題和解決意見。

3、與公司及公司委託的主辦券商、會計師共同討論確定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方案、股份公司設立方案以及其他重大財務、法律問題解決方案。

4、起草、修訂甲方實施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所需的有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起草相關協議、決議以及變更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法律文件。

5、根據新三板的要求對公司進行法人治理結構的建立和規範運作的輔導工作,協助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並促使公司的規範運作。

6、向中國證券業協會出具關於公司本次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7、協助公司、主辦券商完成公司申請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周海鳴、胡昌林律師作為甲方專項法律顧問,未完成本合同同項下工作,乙方將根據需要隨時增派其他律師配合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應為的法律事務。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做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提供書面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祕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種情況、文件、資料。

2、及時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3、承擔為完成本協議項下工作而發生包括差旅費在內的工作費用。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條件

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法律顧問費為 萬元人民幣並按以下條件支付:

1、本合同簽署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其中律師費萬元)。

2、甲方股份公司完成後,一方為甲方出具關於申請在新三板掛牌交易之法律意見書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

3、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獲得中國證券業協會批准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人民幣 萬元。

乙方賬户信息如下:

單位名:雲南友元律師事務所

開户行:招商銀行昆明人民中路支行

賬户: 8017 1710 001

第五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非因雙方原因導致本合同項下工作調整,或者甲方自動終止本次股份掛牌交易活動,雙方應根據乙方律師實際工作量協商確定需支付的律師費。

3、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完成新三板掛牌交易,乙方應退還所受的所有費用並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4、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需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5、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6、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並加蓋公章,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生效,至甲方本次到新三板掛牌交易完成日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 月 日

聘用法律顧問合同書 篇17

委託人(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以下簡稱乙方):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孫 渝,主任。

甲方因工作及業務之需要,為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之有關規定,聘請乙方指派的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法律顧問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師出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條 服務內容

乙方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顧問服務:

1.就甲方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的有關法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2.審查或起草甲方針對專門事項的聲明、承諾、保證或公告等文書;

3.負責審查甲方與他方的意向書、合同、紀要及其他法律文書;

4.對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標準格式的文件進行必要的審訂、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適用;

5.以擬發律師函的方式,協助甲方主張權利或迴應他方的權利請求;

6.就甲方重大決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論證,協助甲方構建符合中國和本地法律條件與法制環境的經營模式與運作方式;

7.在需要時,就具體服務事項提供中、英文兩種版本的法律文書;

8.在需要時參與甲方和他方間的重大商業談判;

9.根據甲方經營、管理情況,在需要時,就普及性法律知識或針對甲方所涉及的具體問題,以專題講座、座談等恰當形式,對甲方員工進行法律培訓;

10.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幫助甲方處理與聘用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

11.協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訴訟、非仲裁的方式處理甲方與他方的爭議。為保證乙方不過度介入甲方的企業活動,乙方提供上述服務均以甲方提出具體需要為前提。

第三條 法律顧問服務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及收費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作為具體參與有關仲裁、訴訟和非訴訟案件以及承擔公司併購、合資、股權轉讓、企業股份制改造並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發新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重大專項法律服務時,甲方應另行與乙方訂立委託代理合同,並按照乙方的優惠收費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用。甲方理解並同意,乙方指派律師的工作只限於與甲方以獨立法人名義發生的活動相關,乙方指派律師無義務為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提供法律顧問服務。若甲方職工、甲方參與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聯合組織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務,乙方可以按照律師收費辦法優惠20% 收取律師服務費。

第四條 律師服務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顧問在乙方所在地辦公場所辦公;

2.雙方提倡以電話、傳真及電子數據交換方式進行聯絡,並儘量以快捷、簡便的方式處理日常法律事務,但對重大、複雜等關係企業重大權益的法律事務乙方應以書面方式完成服務;

3.法律顧問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條第9項服務時應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適場所進行。

第五條 律師服務費、差旅費和其他費用的約定

1.律師服務費

律師服務費為甲方應向乙方繳納的法律顧問費。本合同項下律師服務費為人民幣 元。

2.差旅費

(1)在重慶市區(僅指渝中區、江北區、沙坪壩區、南岸區、九龍坡區、大渡口區、渝北區、巴南區、北碚區,下同)內辦理甲方委託的法律事務,乙方按律師服務費的10%收取差旅費。本合同項下市區差旅費為人民幣元,實行包乾制。

(2)承辦律師如需到市區以外出差,差旅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在進行與甲方委託辦理的法律事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鑑定費、公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查檔材料複印費、閲卷材料複印費、特快專遞費、國際電話費、專家論證會費等費用,不屬於律師服務費,由甲方另行支付。

4.費用的支付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師服務費和市內差旅費。其他費用的支付以不影響承辦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為原則,可以在費用發生後立即憑據支付,也可以預付,在結案時結算。

(2)除非甲、乙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甲方在任何時候均不得向承辦律師直接支付任何費用或接受承辦律師報銷任何費用,甲方也無須向承辦律師支付額外的報酬、補貼、津貼或者饋贈。

5.乙方開户銀行及賬號

乙方户名: 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

乙方開户銀行: 招商銀行重慶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銀行賬户: 。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完整、客觀地向律師介紹有關生產經營管理的情況,提供與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有關的文件材料。

2.甲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或計費方式和時間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顧問服務費。

3.甲方應當為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及時更換在服務過程中工作不負責任的,或不適合服務於甲方的律師,但甲方應向乙方説明要求更換律師的具體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師進行違法活動。

6.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全部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當依法忠實地維護甲方的一切合法權益。

2.乙方應當根據甲方的具體情況適時開展法律顧問服務工作。

3.乙方應當按時地為甲方提供相關的法律顧問服務。

4.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術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

5.除本合同約定或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師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費用。

6.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

7.甲方未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服務費及差旅費,乙方及其指派律師有權暫緩履行法律顧問工作。

8.簽訂本合同後,如甲方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不予退還;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師服務費和差旅費且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權繼續追討。

9.乙方同意並保證,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師沒有履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乙方應另行指派律師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約定的法律服務事務。

第八條 保密事項

本合同的全部內容均為雙方的商業祕密,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雙方為履行各自的義務或者在涉訟時需作為證據使用時除外。

第九條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要求更換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承辦律師,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換;

(2)承辦律師違反保密義務,已經或者必然給甲方帶來合法利益損失,乙方拒絕採取救濟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1)甲方向承辦律師陳述虛假案件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經承辦律師指出而拒絕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辦律師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經承辦律師指出而堅持要求的;

(3)甲方拒絕履行支付義務的。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甲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乙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的支付義務,應承擔繼續支付責任和遲延支付責任,遲延支付責任以同期銀行商業貸款利率2倍計算。

2.乙方的違約責任

(1)除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乙方單方解除合同的,承擔的違約責任相當於甲方根據本合同約定所承擔的全部支付義務;

(2)在乙方承擔前款違約責任的情況下,甲方根據合同應當履行的支付義務尚未履行的,無須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乙方應予退還,但已實際發生的差旅費應予扣除。

第十一條 合同的修改、補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後,任何就合同條款進行的修改,均需形成書面協議並由雙方簽署生效。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並經雙方簽署後生效。修改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有效期限和續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屆滿前30日,一方提出續展意見,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動續展一年;根據需要,雙方也可以另行訂立新的法律顧問委託合同。

第十三條 糾紛的解決方法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糾紛由重慶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四條 通知和聯繫

1.甲方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甲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是乙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甲方

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聯繫人:

2.乙方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乙方確認下列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是甲方辦理本合同項下法律事務向乙方

履行通知義務的唯一通訊地址及聯繫方法:

通訊地址:重慶市渝北區新溉大道2號重慶科技大廈8樓

郵政編碼:401147 電話:023-6762 1818

傳真:023-6762 1028 聯繫人:

3.通知義務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訊地址向對方指定的聯繫人履行了通知義務,視為雙方向

對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如果甲方需變更通訊地址或聯繫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條 文本及收執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生效方式

本合同經雙方加蓋公章或者雙方委託的簽約代表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第十七條 特別約定

本合同以上條款不能闡明之事項,可在本條款下另行特別約定:

甲 方: 乙 方: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

簽約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簽約時間:20_年 月 日

簽約地址:重慶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