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店員工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便利店員工勞動合同,歡迎參考閲讀。

便利店員工勞動合同

便利店員工勞動合同範文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認真履行。

一、甲方聘用乙方為 員工。合同期自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合同期滿即行終止。

二、員工姓名、崗位、工資見花名錶。

三、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專業知識、安全、勞動紀律及規章制度等有關方面的教育,合格後上崗。

四、乙方要努力學習,積極工作,提高技術,遵守甲方勞動紀律,愛護設施、設備、用具等,保質保量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五、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有關勞動保護規定的工作環境和安全條件,及勞動保護用品。

六、甲方執行提供零售業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及其待遇按國家規定執行。

七、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後,甲方應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額(工資標準見花名冊),次月10日支付上月工資。

八、甲方按國家規定為乙方辦理社全養老保險。

九、乙方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按國家和省市法規辦理。

十、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為7天。

十一、有關勞動合同終止、解除、變更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甲乙雙方的其中一方發生違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損失程度和責任予以經濟賠償。 十三、本合同簽訂後30日內由甲方負責到勞動行政部門鑑證。

十四、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行政部門的仲裁機構留存兩份。

甲方(蓋章): 鑑證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鑑證人員:

訂立時間: 鑑證時間:

便利店員工勞動合同範文二

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勞動合同期限,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乙方在合同期內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甲方安排下的崗位工作,乙方應服從安排,但該崗位應為乙方能夠勝任之工作。乙方應敬業愛崗,按時保證衞生和缺貨完成工作任務。

三、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得私自修改和刪除電腦軟件。

四、工資報酬:

甲方實行崗位工資制,工資按月發放,不無故拖欠和扣乙方工資,但必須要遵守甲方管理,實行獎懲制,月工資為:1800元/月,工資壓一個月,當月支付上月工資,新年當月一次性支付完全年工資。

五、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及超市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遵守與服從甲方的管理。

六、安全責任

上班來回期間,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任何交通事故與甲方無關。

七、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全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終止。

八、違反勞動合同責任:

1、甲乙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本全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過錯的一方承擔法律責任;如屬雙方過錯,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法律責任,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2、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全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3、如有意犯錯,甲方有權開除並扣出當月工資。

4、辭職者,需提前30天向主任提出辭職申請。

九、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乙雙方不論在何種情況下終止本合同後,甲方依法支付乙方在本合同中載明的待遇外,不再支付任何補貼、補助等其他費用。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未能協商一致,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執行。

十一、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蓋章):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便利店員工勞動合同範文三

一、本勞動合同樣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XX省的有關規定製定。

二、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勞動合同應當用鋼筆或毛筆認真填寫。有約定事項的,經審查備案編號,雙方簽字蓋章,以活頁形式插入。勞動合同內容不得塗改。未經合法授權代簽無效。

四、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五、勞動合同期限內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或者勞動合同期滿需續訂的,應將簽訂的相關“協議書”附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無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自 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以完成 等工作任務為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預計至 年 月 日止。工作任務完成經甲方驗收後,則本合同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安排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為 , 工作地點為 ,因生產工作需要,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崗位(工種)以及工作地點。

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三條 甲方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乙方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乙方應當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甲方的合法權益,遵守甲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在本崗位的職責範圍內,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第四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健康檢查。乙方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愛護生產工具和設備,按時、按質、按量地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或勞動定額。

第五條 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為乙方提供本職工作所必需的職業技能培訓。 第六條 乙方應當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對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 工作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

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八條 甲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及國家關於休息休假的相關規定,保障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甲方提供了正常勞動後,甲方以貨幣形式按時支付不低於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在履行合同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為:

其中,試用期工資為: 。

第十條 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待崗,在待崗期間,甲方支付給乙方基本生活費,其標準為: 。

第十一條 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甲方視生產經營情況和乙方的工作實績,按甲方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方依法為乙方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屬乙方個人繳納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為扣繳,甲方接受乙方對繳納情況的查詢。

第十三條 乙方履行合同期間,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患職業病,退休、死亡以及女職工生育等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四條 履行合同期間,甲乙雙方若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

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在雙方當事人辦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六條 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通知乙方。屆時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

第十七條 甲方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八、約定事項

第十八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約定以下款項:(選擇打“√”) (一)見插入的活頁 (二) 無 九、其他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期間如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平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可按法定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合同期內,所定條款與國家頒佈的勞動法律法規不符的,甲乙雙方均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存乙方檔案一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簽章) 合同簽訂日期: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