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募方:________________(志願者)(以下簡稱甲方)
招募方:__________(區、市項目辦)(以下簡稱乙方)
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以下簡稱“西部計劃”)由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共同組織實施,按照公開招募、自願報名、組織選拔、集中派遣的方式,招募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到西部貧困縣的鄉鎮從事為期1-2年的教育、衞生、農技、扶貧以及青年中心建設和管理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工作。志願者服務期滿後,鼓勵其紮根基層,或者自主擇業和流動就業。
甲方自願報名參加西部計劃。根據全國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管理辦公室確定的遴選條件,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乙方組織選拔,並經全國項目辦審定確認,甲方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服務期為______年。?
為切實維護甲方的正當權益,保證西部計劃的順利實施,受全國項目辦委託,乙方與甲方就相關事項簽定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
1.自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正式入選西部計劃全國項目,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後,在服務期內參加志願服務工作。
2.服務期間,每月享有600元的生活補助(在西藏服務的,每月800元)和一定的交通補貼,人身意外傷害和住院醫療保險,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
3.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獲得服務鑑定和相應榮譽。
4.服務期滿,經考核合格的,享受共青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關於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XX]26號)規定的政策支持以及所在區、市和高校出台的相關政策支持。
第二條 甲方義務
1.保證本人確係自願參加西部計劃,保證本人相關條件的真實性。
2.按照確認通知書要求的時間和地點報到,除不可抗力因素,不以任何理由拖延。
3.參加集中培訓和體檢,經考核合格後,按照統一安排及時前往相應服務地開展服務,並服從崗位分配。未通過考核的,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4.服務期間,自覺遵守國家法律和西部計劃管理規定,愛崗敬業,盡職盡責;除不可抗力因素並提出申請,並經西部計劃全國項目辦同意,不得單方中止協議。
5.服務期滿,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第三條 乙方權利
1.甲方沒有通過培訓考核和體檢的,有權將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2.甲方服務期間因違反法律政策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或嚴重違反協議約定,致使本協議書無法履行的,有權將其召回;被召回者不再享有本協議書第一條約定之各項權利。
3.在甲方申請相應政策支持時,有權要求其提供相關證明。
第四條 乙方義務
1.保證甲方在服務期間確有服務崗位,並保證其在服務期滿後可按時結束服務。
2.對甲方報到前的相關事項給予指導和幫助。
3.根據全國項目辦的安排,參與甲方服務期間日常管理,並對其給予相應指導和幫助。
4.甲方服務期滿並符合相應條件的,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五條 因甲方無故拖延報到、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離崗致使協議無法履行的,乙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六條 因乙方無故單方中止協議或擅自召回甲方,致使其正當權益受到侵害的,甲方有權追究其責任。
第七條 全國項目辦的確認通知書、甲方的報名登記表和身份證的複印件作為本協議書附件。
第八條 本協議書可以傳真方式簽定。
第九條 甲方經培訓考核和體檢合格後,與服務地所在縣級項目辦就服務期間的具體事宜簽定服務協議書。
第十條 本協議書一式三份,具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持一份,並由全國項目辦備案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一條 如因本協議書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由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協議簽定地點:(乙方主辦公場所所在地)
協議簽定時間: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