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籤勞動合同(精選4篇)

補籤勞動合同 篇1

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內,是開始計算兩倍工資的。所以有的用人單位可能會與勞動者被籤勞動合同。

補籤勞動合同(精選4篇)

一、勞動合同補籤後能否免除支付兩倍工資的責任

勞動合同補籤的時侯,如果把之前未籤期間的勞動合同時間也簽訂進去的話,就不用再支付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的。另外,如果員工主動放棄了獲得兩倍工資的權利,用人單位再經過公示後就可以不用支付雙倍工資了。

二、補籤勞動合同注意事項

1、簽訂《勞動合同》前,公司要全面審查員工法律主體資格(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是否身體健康,是否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是否與其他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存在勞動事實或已籤合同,儘可能提供由上單位出具的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證明。一個勞動者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確認一個勞動關係),違法犯罪記錄,存在競業限制和競業禁止,學歷、資格、工作經驗是否屬實等),瞭解員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員工應當如實説明。簽訂合同前,公司將如實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員工工作內容(崗位職責)、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

籤合同前員工需準備:身份證原件和2份複印件,在1份複印件內註明“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由本人提供,如有虛假,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字樣。原件驗證用後退還。

2、公司與員工(下稱雙方)在簽訂合同前,應認真閲讀合同內容。雙方的情況如實填寫,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勞動合同是解決雙方勞動爭議的依據。計劃:員工看閲,協商溝通時間: 年 月 日前; 簽訂合同時間: 年 月 日前全部簽訂完畢。

3、合同期限:

(1)入職超過3年的`,籤6年固定期合同,試用期6個月。

(2)入職不滿3年的,從入職日期算起籤3年固定期合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規定: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崗位和工作時間:按公司規定。

5、合同工資:公司將據實際情況和個税避税等方案,按合同工作時間等內容重新擬定勞動報酬分配,將按崗位和相關規定設置基本工資(保底)並拆分成崗位工資、加班工資等多個部分,並重做工資條格式,但各實際崗位內部薪酬仍延續前期數值保持不變,每月領取工資時籤2份工資條(市場慣例之一)。

6、社會保險:按規定。

7、面籤勞動合同先管理人員後普工,最後統一加蓋公司公章+法人簽字,涉及多頁的,需加蓋騎縫章。員工本人應簽字或蓋章加按手印,其他人不得代為簽字。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一份交給員工自行保管,並簽收《勞動合同簽收備案表》;另一份公司歸檔。解除合同前,公司書面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終止合同後,公司開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證明》給員工。

8、新員工入職勞動合同的簽訂:入職前提供入職體檢報告,轉正前簽訂合同,試用人員是否勝任本崗位需在轉正前核定。試用期雙方可隨時解除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簽訂後,雙方各項權利和義務受法律保障,否則追究相關用人部門負責人責任。

9、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如臨時工等)訂立口頭協議,報人事部備案,不訂書面合同。也可訂立書面合同

10、健康體檢:簽訂前最好組織全體人員健康體檢,預防各類公司保險風險。

補籤勞動合同 篇2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從用工之日起一年 內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工資。

補籤勞動合同 篇3

一、補籤勞動合同是否要給予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7條則作了進一步的明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單位同時必須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即“二倍工資”和“補籤合同”是用人單位應並列承擔的責任。

1、“公司要補籤勞動合同”,從用工之日到補籤之前扣除一個月後,按《勞動合同法》應支付雙倍工資。

2、“如果員工拒絕籤合同”,可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書面通知本人:“XX日前來人力資源部簽訂勞動合同,如逾期不籤,勞動關係自動終止”。(送達本人並由本人簽字收到)。

3、如果以後此人“就此事索賠雙倍工資”,本人簽收之日之後的不必支付雙倍。

4、一般來説,願在公司乾的員工不會不籤合同(因為保障了他的合法權益),也不會向公司索賠補籤前的雙倍工資(因為人是講道理的,自己並沒有付出雙倍的勞動)。

5、不排除一些頭腦簡單的貪心者惡意不籤合同,等着索賠雙倍工資。可按第2、第3兩條處理後與其終止勞動關係!

二、補籤勞動合同是否字符雙倍工資

1、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2、補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只要未簽訂勞動合同,都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3、補籤勞動合同能否免除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1)補籤後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支付雙倍工資。

2)補籤後的勞動合同期限包括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這種情況下的補籤,理論上視為勞動者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要求支付雙倍工資權利的放棄。

4、補籤勞動合同後可要求補償嗎?

5、補籤勞動合同也要付雙倍工資。

6、補籤勞動合同,單位須付雙薪。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籤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並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籤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註明補籤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後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後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可見,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的方式並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補籤勞動合同 篇4

一、補籤勞動合同相關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該法條的立法精神是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者入職後即簽訂合同,這樣有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該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該規定為法律規定的強制要求,對用人單位來説無免責理由,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合同的,無論後來補籤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間,都應當向勞動者支付2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對《勞動合同法》第82條做了補充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及時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僅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還要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所以,應將“2倍工資”和“補籤合同”視作是用人單位承擔的並列責任。

實踐中,勞動者被要求補籤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註明補籤合同的實際日期,這樣可以證明這份合同是事後補訂的,以便勞動者在日後能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可見,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的方式並不能掩蓋其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是不能免除其支付2倍工資的法律責任的。

二、補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1、勞動合同內容合法。

勞動合同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一般包括必備條款及約定條款。必備條款缺失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什麼是必備條款呢?《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為: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約定條款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有違背勞動合同部分失效。比如試用期的規定,保密協定,培訓協議等都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勞動合同雙方具備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

比如勞動者必須年滿16週歲,在校學生,軍隊現役人員等不能與企業簽定正式勞動合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也不能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違法的企業,比如製毒工廠,勞動合同當然無效,有些公司不具備勞動用工權,也無權訂立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採用書面形式。

有些企業沒簽書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講有事實勞動合同的法律保護,對於企業來講則是違法行為,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從某種意義上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僅僅是在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在保護企業的權益。

4、勞動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達。

任何一方以威脅、欺詐等手段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這裏要特別留意,勞動合同一定要勞動者本人簽字才生效,有些企業將勞動合同交給員工回去填寫再自己交上來,風險極大,有些不會寫字的員工,你就是讓他照着畫,也要將自己的名字畫出來並按上手印,別人代簽的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哪些合同是有效合同,哪些是無效合同,哪些是部分有效合同,可以參考一下。

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勞動合同條款雖不違法但卻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有損害社會公德的內容及公民基本自由和權利同樣無效。比如:有些公司要求員工不允許產生辦公室戀情,一經發現給予解僱處理。有集體合同的企業,勞動合同內容不能與集體合同相沖突,在法律效力上集體合同是高於勞動合同的。比如集體合同規定員工基本工資為1500元,勞動合同簽定的基本工資就必須等於或高於1500元,否則該條款無效。

三、補籤勞動合同有什麼要注意的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企業應當從用日之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條同樣適用於勞動合同的續定。也就是勞動合同的'續定也應自到期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員工續訂書面勞動合同。沒簽定勞動合同的後果,《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有明確的規定。

後果主要有兩個,一是公司需要多支付員工一倍的工資。二是勞動合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説要在原來發放了工資的基礎上再發放相同數量的工資。比如某人入職9個月沒簽勞動合同,這9個月他的工資總額為18000元(每個月20xx元),如果這9個月企業沒有給他籤勞動合同,則公司從第2個月到第九個月要多支付給其16000元(8個月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最後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工滿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的補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並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企業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企業與員工補籤勞動合同風險很大。如果公司有數十上百甚至上千人,很容易成為羣體勞資事故,要特別謹慎。補籤勞動合同之前最好諮詢勞動相關律師或資深的hr人員,提前預測風險,事先做好預案,防患於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