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買協議

編號

競買協議

拍賣人:

住址: 電話:

競買人: (成交後為買受人):

住址: 電話: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身份證號:

代理人: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競買人蔘加拍賣人於 年月日時分在舉行的拍賣會。雙方就參加競買的相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拍賣標的名稱(或財產權利):

(如競買標的的數量、種類較多可附清單,做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二、拍賣人嚴格執行拍賣法的各項規定,遵守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規定向競買人展示拍賣標的,提供拍賣標的相關資料,説明已知道的拍賣標的瑕疵,拍賣人按拍賣標的現狀進行拍賣,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三、競買人經實地勘察拍賣標的和認真查閲拍賣人提供的拍賣標的相關材料,已瞭解標的狀況和涉及的各種瑕疵,對拍賣標的無異議。本協議簽字後即視為對拍賣標的的現狀(數量、質量、瑕疵、包括沒有發現的潛在瑕疵)完全認可。並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

四、經雙方協商,競買人同意下列事項:

1.提供有效身份證明,真實填寫《競買登記表》、簽署《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拍賣説明》等其它相關材料。

2.向拍賣人交付人民幣元競買保證金。拍賣成交後,此保證金用於衝抵部分價款;如買受人違約,此保證金隨即轉為違約金,歸拍賣人所有。

3.最高應價者,經拍賣師落槌(或其它方式)確認成交,即成為買受人。

買受人當場與拍賣人簽署《拍賣成交確認書》及相關材料。

4.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須於當天向拍賣人交齊拍賣成交價(落槌價)%的佣金。

5.拍賣需要公證的,競買登記時,可委託拍賣人辦理,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6.競買人所持的競買手續、競買號牌被他人利用所產生的後果自行負責。競買號牌如造成毀損或丟失,賠償人民幣50元。

五、價款結算(填寫選擇項)

1.買受人將拍賣價款於年 月 日前,一次性交付給人。

2.買受人向人首次支付拍賣成交價款 %,餘下的款項於 年 月 日前結清。

六、標的交割

1.買受人持拍賣人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交款憑證於日內向人領取拍賣標的及權屬證件(原件)、簽署《拍賣標的交割記錄單》。

標的物交付地點為標的物存放地(坐落地),拍賣成交後標的物所發生的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2.買受人受領拍賣標的時,應對拍賣標的進行認真驗收,發現與展示、看樣不符,或有未加説明的瑕疵,應及時向拍賣人提出,主張自己權力。

3.買受人需要變更證照手續的,自接收拍賣標的之日起日內,持拍賣人出具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和有關材料到相關行政機關辦理證照變更手續,並支付税費。

七、特別約定事項

1.拍賣開始前委託人撤回拍賣標的或中止拍賣的,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説明原因,競買人應當積極配合。

2.競買人承諾不惡意串通,不妨礙其他競買人正常出價。

3.競買未成交的,保證金在拍賣會結束後三日內退還,保證金不計息,競買人未按約定領取保證金的,拍賣人依照有關法律上交國家有關部門。

4.買受人(要求)(不要求)對其身份保密。(選擇項劃√)

5.

八、違約責任

1、買受人未按約定支付拍賣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保證金不予退還,並另行支付買受人及委託人應當支付的拍賣佣金,補足再次拍賣低於原拍賣價款的差額等。

2、買受人未按約定受領拍賣標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並承擔拍賣標的的損毀、滅失風險。

3、拍賣人或委託人未能按照約定交付拍賣標的的,買受人有權要求拍賣人或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退還拍賣標的成交價款和佣金;屬於拍賣人責任的需向買受人支付與保證金等額的違約金。

九、解決爭議的辦法

履行協議或拍賣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採取下列一種方式: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由仲裁機構予以仲裁。

本協議一式兩份,拍賣人、競買人各執一份

競買人簽字(蓋章) 拍賣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