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金單品買賣協議(通用3篇)

黃金單品買賣協議 篇1

甲方:________

黃金單品買賣協議(通用3篇)

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代表: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黃金單品買賣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作協議。

第一章:開立賬户

第一條、乙方在甲方開立賬户,甲方為乙方提供一個資金賬號。

第二條、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銀行賬號存入貨幣資金,乙方提取資金或銷户時,甲方將資金匯入乙方指定的賬號。

第三條、乙方有權隨時查詢自己與黃金單品買賣相關的原始憑證;有權隨時瞭解自己賬户的資金情況或實物黃金情況,甲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第二章:單品買賣方式

第四條、乙方可以通過電話、電腦等方式進行黃金單品買賣,甲方有權進行同步錄音或者用其他方式保留原始買賣記錄。

乙方同意:

1、甲方的電話錄音、電腦記錄等在業務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具有法律效力。

2、不論乙方以何種方式進行買賣,若乙方在下一日開市前沒有對每日結算單提出書面異議,則視為乙方對買賣記錄的認可。

第三章:買賣約定

第五條、乙方確知,黃金單品買賣因時機而變動,而且分秒變動,並承認即使按照公佈的價格,也有可能無法成交。

第六條、乙方將接受並遵守甲方規定的一切黃金單品買賣規則或其他有關黃金單品買賣的規定事項。

第七條、根據有關規定,乙方自行承擔黃金單品買賣的相關税項及徵税。乙方確認,乙方買賣的實物黃金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銀行代為保管。

第四章:實物交收

第八條、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規定向甲方提出交收申請,並提交增值税發票等相關憑證及票據。

第九條、貨款的交收依照甲方的交收辦法執行。

第五章:資金賬户管理

第十條、甲方在指定的清算銀行開設客户資金賬户

第十一條、甲方為乙方設置資金明細賬,並在每日結算單中報告資金賬户資金和實物黃金餘額及資金和實物黃金的劃轉情況。

第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甲方有權從乙方資金賬户中劃轉資金或黃金。

1、乙方買賣成交的貨款或黃金。

2、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的買賣手續費和交收手續費。

3、為乙方支付的實物黃金運保費。

4、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中雙方同意的其他劃款事項。

第十三條、乙方資金屬於乙方所有。乙方資金不得用來抵償甲方的債務或者挪作他用。

第六章:費用收取

第十四條、乙方開立賬户需交納開户費用______元人民幣。

第十五條、甲方按成交金額的一定比例向乙方收取買賣手續費。具體比例以網站公佈的信息為準。

第十六條、乙方提取實物黃金需由甲方代為郵寄時,甲方按實際郵寄費用向乙方收取運保費。

第七章:免責條款

第十七條、由於地震、火災、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買賣中斷、延誤等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由於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改變、緊急措施的出台等導致乙方所承擔的風險,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十九條、由於通訊設施中斷、電腦程序故障、電力中斷等原因導致指令傳達、執行延遲,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八章:賬户清算

第二十條、乙方可以通過撤銷賬户的方式,終止與甲方簽署的本協議。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權向乙方提出終止合同,但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前____日通知乙方。

第九章、保密約定

第二十二條、合作期間雙方共同保守本合作協議的內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第十章: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因履行本協議而產生的糾紛,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本人或單位授權代表簽字(蓋章)後,於乙方開户資金匯入甲方賬户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未盡事宜及雙方發生糾紛,雙方本着友好互惠態度進行協商補充解決。

第二十六條、本協議一式____份,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雙方各執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黃金單品買賣協議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合同地點:____________

買方: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

簽訂時期:_____________

本合同系買賣雙方依照《___________商品交易所桂圓競買交易辦法(暫行)》,通過交易所競買交易系統進行桂圓現貨易而達成的購銷合同。

第一條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產品名稱:桂圓類型:_____________單位/規格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_(“公斤”)競買成交單價_________________(“元/公斤”)總金額_______________(元)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備註: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質量要求:本合同銷售的產品是銷售的桂圓,並有相關質量檢驗證明。

第三條付款時間買方在競買後第_______日__________前在買方交易賬户中備齊全額貨款,由相關銀行代為凍結。

第四條運輸方式及運費負擔:買方到賣方發貨地點自提;或由賣方代為發運,運費由買方承擔。

第五條自提須知:

1、買方選擇到發貨地點自提的,需在配對成功後7個自然日內(不含配對成功當日)到發貨地點提取貨物,買方逾期不辦理提貨手續視為委託賣方代保管,賣方將收取買方_________元/公斤/天的倉儲費用。

2、自然人買方提貨時,需攜帶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或複印件;法人買方提貨時,需攜帶加蓋交易商公章的提貨委託函、提貨人的身份證原件或複印件。

3、貨物裝車時買方需在現場監督驗貨,如對裝車貨物有異議,賣方負責當場調換。

貨物裝車完畢並離開發貨地點後,買方對貨物提出的任何異議賣方概不負責。

第六條代運須知

1、買方選擇由賣方代為發運的,賣方在買方付款後2個自然日內安排貨物出庫。

2、買方收貨時如發現包裝或其它異常,需當面和送貨人員核實並拍照取證確認取證後,由送貨人員當場致電賣方統一客服電話聯繫解決,賣方確認後在2個自然日內安排換貨服務。

買方驗收確認簽字且送貨人員離開後,買方對貨物提出的任何異議賣方概不負責。

3、逾期未完成交收的,雙方可協商解決。

第七條合理損耗及計算方式:按±0.3%執行。

第八條本合同內體現價格為現金含税價,包含標準包裝費(特殊包裝除外)。

第九條開票信息:若買方收貨無異議,或爭議得到解決,賣方收到買方全額貨款後,應在成交確認後第10個工作日前(含第10工作日當天)將相應發票交給買方(買方無需發票除外,發票運費由買方承擔),第十條爭議處理:買賣雙方如發生爭議,可協商解決。

協商不成的,買賣雙方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方式:乙方原件1份,確認簽字蓋章後電子郵件發送給甲方,甲方確認簽字蓋章回復後即銷售合同生效(合同傳真件與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合同履行地:______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易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收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收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税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諮詢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黃金單品買賣協議 篇3

甲方(賣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繫方式:

乙方(買方):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住址:

聯繫方式:

鑑於:

1. 公司(以下稱為“賣方”)擁有此處描述和提及的飛機,並希望將飛機出售給買方。

2. 公司(以下稱為“買方”)希望從賣方購買飛機,所有條款均受本協議條款約束。

因此,基於上述情況以及本飛機買賣合同(以下簡稱為“本協議”)中所包含的各自聲明、保證、承諾、義務和協議,雙方在此將受法律約束,同意如下。

第一章定義

第1條 以下條款的含義就是本協議中的含義:

“飛機”指:

1.1 一架 公司生產的型號為 的飛機,生產商序列號為 ,當前註冊號為 ,裝有兩台 公司生產的型號為 的飛機發動機,發動機生產商序列號分別為 和 的,並裝有一台 型APU,APU的生產商序列號為 ;

1.2 所有安裝在飛機上或屬於飛機的零件、電氣、部件、航空電子設備、儀器、部件、配件、傢俱、設備和附件;

1.3 任何鬆散設備通常作為賣方飛機財產的一部分或在飛機規格中詳細説明;

1.4 所有的飛機文件。

“飛機文件”指所有與飛機相關的所有文件和飛機維護要求的文件,包括,但不限於現行有效的美國聯邦航空局頒發的適航證書,所有現行連續、完整的機身和發動機的英文日誌,重量平衡手冊、標籤、技術報告、維護運營記錄、零件接線圖和其他所有由廠家交付給賣方的飛行手冊(包括紙質、電子件及其他方式存儲件)。

“飛機規格”指附件二中列出的飛機規格。

“適航證”指不受限制的美國聯邦航空局簽發的標準適航證書,但證書上標註的限制和約束除外。

“適用標準”指適用於該飛機的所有相關FAA法規。

“尾款”指總額為 (US$ ,000,000)。

“工作日”指在一年中(1)在雙方公司註冊國,及倫敦、北京和美國俄克拉何馬州的銀行未被授權或被要求關閉的任何日期,並且(2)美國聯邦航空局飛機註冊處對解抵押和/或文件所有權歸檔業務開放的日期。

“買方先決條件”指第11.1條中賦予的含義。

“買方代表”指依據第8條中的規定,經賣方批准的最多3名人員作為買方的授權技術代表參與試飛(這裏需要澄清,買方技術檢測員也可以作為買方代表)。

“買方技術檢測員”指由買方指定的在飛機檢測機構指導飛機檢測的工程師。

“試飛”指在第8條中賦予的含義。

“試飛費用”指本協議中規定的由買方支付的用於試飛的直接運營費用(包含在飛機檢測費用中)。

“交割”指根據本協議第12條完成此飛機預期的買賣交易。

“交割日”交割發生的日期(工作日),依據本協議第12條對交割日期的決定。

“先決條件”依據本協議第11.1條和第11.2條,買方和賣方必須滿足的條件。

“公約”是指被採用於20__年11月16日在南非開普敦的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協議約定中的共同的官方英文文本,連同國際註冊法規和國際註冊程序,和所有其他規則,修改,修改,補充,和修訂。

“交付條件”指本協議條款第7條中賦予的含義。

“交付地”指雙方同意的税收合理的地方。

“交付接收函”指按照附件四格式的飛機交付接收函。

“交付飛行”指飛機在賣方擁有、指揮和控制下,由檢測地調機到交付地的特定飛行。

“第一筆訂金”指在 年 月 日,支付到資金監管機構賬户,並根據本協議條款第3條由資金監管機構持有的總金額為 萬美元(US$ .00)的訂金。

“第二筆訂金”指本協議生效日期2個工作日內,支付到資金監管機構賬户,並根據本協議條款第3條由資金監管機構持有的總金額為 萬美元(US$ .00)的訂金。

“訂金”指第一筆訂金和第二筆訂金的總額。

“解除抵押聲明”指資金監管機構通過國際註冊機構(IR)獲得的確認飛機抵押和相關抵押記錄已解除的聲明。

“不符”指在飛機檢測中發現的任何適航項目或任何必須糾正或修理的項目都由賣方負責,以便在交割時賣方按照飛機交付條件將飛機交付給買方。所有不符應由檢測機構確定併發布在飛機的檢測報告中,並在本協議中的附件二中註明不符項。

“美元”和“$”或“US$”指美利堅合眾國的合法貨幣,即本協議所使用交易的貨幣。

“生效日期”指買賣雙方簽署並執行此協議的日期。

“資金監管賬户”指資金監管機構的如下獨立賬户: 。

“資金監管機構”指 。

“資金監管費用”指本協議條款第5條中賦予的含義。

“毀損”指關於本架飛機的以下事項:

(1)(無論描述或表徵)飛機實際的或推定的全損(包括對飛機的任何損害,導致以全損為基礎的保險結算,或以全損為基礎的徵用使用或租用,導致以全損為基礎的保險結算);

(2)飛機因任何原因被毀壞、損壞,無法進行經濟修理或者永久不能正常使用的損失;

(3)(無論是法律上的或事實上的)由註冊國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實體以任何理由就該飛機徵用或強制取得所有權;

(4)發生劫持、盜竊、失蹤、定罪、沒收、扣押、扣留、徵用飛機或租用的事件而使賣方損失了飛機,或在交割日賣方允許的其他任何人擁有和/或使用飛機的權利。

“政府機構”指任何國家政府或其政治分支的任何部門、委員會、董事會、辦事處、法院、立法機關、代表處、機構或管理局。

“檢測”指本協議的第8條更詳細地描述了飛機的預購買技術檢測、飛機文件審查和飛行檢查。

“檢測設施”是指 或任何其他雙方共同商定的設施。

“檢測報告”是指檢測設施生成的最終書面報告,應按照本協議第9條的規定發佈給買方和賣方。

“檢測工作協議”是指締約方技術檢測員和附件三共同商定的檢測工作範圍,如附件三。

“國際登記處”是指位於愛爾蘭都柏林的根據“公約”設立的國際登記處。

“美國聯邦航空局航空器登記處”指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FAA)的FAA航空器登記處及其任何後繼機構。

“留置權”是指賣方因擔保而產生的任何留置權,擔保權益,抵押,質押,轉讓,質押,留置權,租賃或任何其他安排。

“製造商”是指:

(1)關於機身, 公司;

(2)關於發動機, 公司;

(3)關於APU, 公司;

(4)就任何其他部分,組件及系統而言,該等物品的製造商。

“嚴重腐蝕”是指超出相關製造商的公差和限制或其修復構成材料損壞的腐蝕。

“嚴重損壞”是指對飛機或其任何部分造成的任何損害(1)要求或要求籤發FAA表格337或EASA等同物,或(2)要求或要求進行改造或修理,構成“大修”,該術語在14CFR,第43部分,附件二中定義,並以14CFR第43部分附件三規定的方式記錄。

“雙方技術檢測員”指的是買方技術檢測員和賣方技術檢測員的聯合。

“購買價格”指 百萬美元(US$ ,000,000)。

“返回服務”具有第10條中賦予它的含義。

“賣方先決條件”具有第11.2條中賦予該術語的含義。

“賣方技術檢測員”是指由賣方指定並正式授權的工程師(並明確向買方的技術檢測員確認),以監督檢測地點對飛機的檢測,並代表賣方授權糾正差異如果有的話,在檢測設施根據本協議釋放飛機返回服務之前。

“税收”是指所有現有和未來的税收,徵税,税款,關税,費用或任何性質的收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預扣税,印花税,轉讓,銷售和使用,收入,增值税(VAT)或任何國家或地方税務機關或任何其他機構或政府實體根據適用的税率徵收的類似税款,連同其利息和對此的處罰。

“技術接收證書”是指附有附件七的技術接收證書。

“賣據”是指附件五中的賣據。

第二章購買和出售

第2條 協議

考慮購買價格,在交割日,賣方應出賣並交付飛機給買方,且飛機不含任何和所有留置權並擁有全部所有權保證,買方應按照此協議設定的條款和交付條件從賣方購買並接受飛機的交付。

第3條 訂金

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訂金在執行本協議時不可退還給買方,並應在交割時由資金監管機構將其作為飛機的購買價格的一部分。

第4條 尾款

尾款將在交割日期前一個工作日存入資金監管賬户。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尾款將在交割時與訂金一併作為飛機購買價款。

第5條 資金監管費用

資金監管機構本次交易的收費總額為: 美元,並由賣方和買方平均承擔。

買方應當承擔的資金監管費用應在可行的範圍內儘快的存入資金監管賬户,但不得遲於交付日前一個工作日。

賣方特此指示資金監管機構在交付時從購機價款中扣除賣方應承擔的資金監管費用,並保留這部分費用以支持資金監管機構。

第6條 獨家購買權

在生效日期,除非本協議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終止,否則飛機應受買方的獨家購買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