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糾紛多 合同內容看仔細

眼下,房子幾乎成為所有重大場合的焦點話題,兩會如此,315亦不例外。霸王條約、定金糾紛、逾期交房、規劃改變、產權證糾紛、房屋質量糾紛、物業糾紛……老生常談卻是常談常新。

房產買賣糾紛多 合同內容看仔細

今天,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公佈去年辦理的房產交易糾紛典型案例,並提醒廣大消費者簽訂合同要仔細。

看清協議內容再簽字

案例:XX年4月,陳女士看中了一套住房,並與開發商星星公司簽訂《房產定購協議書》,交付定金1萬元。協議約定:如陳燕妮不履行該協議或不在XX年4月27日前與星星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交定金不予退還。協議另載明:陳女士在簽訂定購協議時已詳細閲讀和了解星星公司在銷售現場公示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範本、補充協議等購房文本的內容。

當陳女士高高興興準備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卻發現合同的補充協議有許多不公平條款,便拒絕籤合同。陳女士先後兩次發函要求修改合同,否則星星公司應退還其定金1萬元,但星星公司拒絕退還定金。

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士與星星公司簽訂的《房產定購協議書》合法有效,遂判決駁回其要求退還定金的訴訟請求。

法官支招:購房者在簽訂定購協議時,應詳細瞭解協議內容,否則一旦簽訂協議,將承擔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與責任。

開放商違約轉賣賠雙倍定金

案例:XX年12月,王先生與巴圖公司簽訂《房地產認購書》,約定購買別墅一套,並支付了定金10萬元。按約定,王先生應於XX年1月15日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王先生並未按期簽訂,巴圖公司便將那套別墅賣了出去。王先生以未收到逾期通知為由,要求退還10萬元定金。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雙方均未提交《房地產認購書》原件,致對違約行為及責任無法確定。於是,判決巴圖公司退還王先生定金10萬元。

法官支招:定金是把雙刃劍,在約束購房者的同時,也約束了開發商。如果開發商違約將所認購的房屋轉賣他人的,開發商應雙倍返還定金;如購房者違約導致未能訂立合同的,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天然氣管道位置不屬規劃變更

案例:XX年1月,李飛與南翔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約定“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房屋質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環境發生重大影響時,南翔公司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l0日內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李飛,李飛可以解除合同”。

XX年3月,李飛接到南翔公司發出的接房通知後到現場查看,發現開發商將合同上位於入户廚房位置的天然氣管道改到客廳陽台上。遂以房屋結構有所變更,向南翔公司發出“退房聲明”。南翔公司不同意李飛退房。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天然氣管道的安裝位置變化,既不屬於規劃的變更和設計上的變化,也不屬於房屋結構改變。法院遂依法駁回李飛的退房請求。

法官支招:天然氣管道安裝位置的調整不屬房屋結構的變更,購房者不應以此為由解除合同。如購房人要求天然氣管道必須安裝在廚房內,可在訂立合同時明確作出約定,開發商承諾之後如有變更,購房人可以據約定起訴開發商違約,合同上沒有明確約定的,開發商則不構成違約。

房屋有安全隱患可拒絕接房

案例:XX年11月,李月玖與永航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XX年12月28日,永航公司通知李月玖接房。李月玖在驗收房屋時,發現訟爭房屋生活陽台鐵欄杆與公共露台鐵欄杆相連,且有室外電線搭在該公共露台的鐵欄杆轉角處,於是拒絕接房。永航公司不允。XX年3月18日,案外人對公共露台鐵欄杆轉角處的室外電線搭進行了拆除。

法院審理認為,由於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李月玖有權拒絕接房,永航公司構成違約。法院判決永航公司給付李月玖相應的逾期交房違約金。

法官支招: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不能滿足基本使用功能時,購房者可以拒絕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