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通用7篇)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通用7篇)

乙方:__________

第一條 產品名稱、價格、數量。

後附詳細報價單。此價格經雙方認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條 交貨地點及時間

1.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時間:自本合同簽訂且乙方收到預付款後______日內。

第三條 加工形式

1.乙方根據甲方要求提供服裝款式及面料樣品,經雙方確認後,再進行批量生產。

2.採取乙方包工包料並提供全部輔料的方式。

3.貨物到達甲方指定地點後,甲乙雙方依據訂貨清單進行清點驗收,並辦理交接簽字手續。

第四條 甲方責任

1.甲方通過服裝款式及面料後,在合同生效及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甲方定好量體時間,保證人員齊全。

3.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時付款。

第五條 乙方責任

1.乙方須保證產品質量,如有製作問題,乙方須負責修改。

2.按此合同交貨日期,按時交貨。如未按時交貨,甲方將扣除乙方______________的貨款作為違約金。

第六條 結算方式

1.支票結算。此合同簽訂後____日內,甲方須預付_____________的貨款給乙方。

2.終結付款額,依據實際製衣件數,經雙方認可後的款額支付。

3.甲方收到乙方全部貨物並驗收合格後,須在_____________內付清乙方全部貨款。如有延誤,每日須加付_____________的滯納金。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到全部貨款結清之日為止。

第八條 此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有一方在有效期內欲終止合同,需賠償對方______________的貨款作為違約金。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業務代表:__________ 乙方業務代表: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 篇2

定作人(買方):_________(甲方)

承攬人(賣方):_________(乙方)

雙方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購買乙方服裝:

上腰裙長

中腰腰大

下腰開檔

前胸下檔合計

後背中檔來料名稱數量金額

肩寬褲角

過肩膝蓋

袖長腿肚 布樣或式樣

袖口臀圍

領大領高

帽大台肯

前腰積下乍

後腰積

合計金額:¥

預付訂金:¥取衣日期 年 月 日

尚欠餘款:¥

第二條 質量要求:甲方製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 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條 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的_________%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 篇3

合同範本欄目

服裝定作(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買方):_________(甲方)

承攬人(賣方):_________(乙方)

雙方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購買乙方服裝:

┌────┬─────┬───┬────┬──────┬────┬────┐

│身長││褲長││服裝名稱│數量│金額│

├────┼─────┼───┼────┼──────┼────┼────┤

│上腰││裙長│││││

├────┼─────┼───┼────┼──────┼────┼────┤

│中腰││腰大│││││

├────┼─────┼───┼────┼──────┼────┼────┤

│下腰││開檔│││││

├────┼─────┼───┼────┼──────┼────┼────┤

│前胸││下檔││合計│││

├────┼─────┼───┼────┼──────┼────┼────┤

│後背││中檔││來料名稱│數量│金額│

├────┼─────┼───┼────┼──────┼────┼────┤

│肩寬││褲角│││││

├────┼─────┼───┼────┼──────┼────┼────┤

│過肩││膝蓋│││││

├────┼─────┼───┼────┼──────┴────┴────┤

│袖長││腿肚││布樣或式樣│

├────┼─────┼───┼────┤│

│袖口││臀圍│││

├────┼─────┼───┼────┤│

│領大││領高│││

├────┼─────┼───┼────┤│

│帽大││台肯│││

├────┼─────┼───┼────┤│

│前腰積││下乍│││

├────┼─────┼───┼────┤│

&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 篇4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買方):_________(甲方)

承攬人(賣方):_________(乙方)

雙方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購買乙方服裝:

第二條 質量要求:甲方製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 )、企業標準( )(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 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條 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的_________%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 )項處理。

(1)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 篇5

定作人(買方):           (甲方)

承攬人(賣方):           (乙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雙方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購買乙方服裝:

第二條 質量要求:甲方製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 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條 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的  %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 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  )項處理。

(1)申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六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經辦人:              身份證: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 篇6

服裝定作買賣合同範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定作人(買方):_________(甲方)

承攬人(賣方):_________(乙方)

雙方根據《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購買乙方服裝:

┌────┬─────┬───┬────┬──────┬────┬────┐

│身長││褲長││服裝名稱│數量│金額│

├────┼─────┼───┼────┼──────┼────┼────┤

│上腰││裙長│││││

├────┼─────┼───┼────┼──────┼────┼────┤

│中腰││腰大│││││

├────┼─────┼───┼────┼──────┼────┼────┤

│下腰││開檔│││││

├────┼─────┼───┼────┼──────┼────┼────┤

│前胸││下檔││合計│││

├────┼─────┼───┼────┼──────┼────┼────┤

│後背││中檔││來料名稱│數量│金額│

├────┼─────┼───┼────┼──────┼────┼────┤

│肩寬││褲角│││││

├────┼─────┼───┼────┼──────┼────┼────┤

│過肩││膝蓋│││││

├────┼─────┼───┼────┼──────┴────┴────┤

│袖長││腿肚││布樣或式樣│

├────┼─────┼───┼────┤│

│袖口││臀圍│││

├────┼─────┼───┼────┤│

│領大││領高│││

├────┼─────┼───┼────┤│

│帽大││台肯│││

├────┼─────┼───┼────┤│

│前腰積││下乍│││

├────┼─────┼───┼────┤│

│後腰積│││││

├────┴─────┴───┼────┼────────────────┤

│合計金額:¥│││

├──────────────┤││

│預付訂金:¥│取衣日期│年月日│

├──────────────┤││

│尚欠餘款:¥│││

└──────────────┴────┴────────────────┘

第二條質量要求:甲方製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由甲乙雙方選擇一種標準,在括號內打√)。

第三條驗收方法:乙方足額付給甲方貨款,甲方按第一條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條違約責任:甲方不能按期交貨,每逾期一天,按總貨值的_________%償付乙方違約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償還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第五條爭議解決:本合同在執行中如發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先自行協商或提請有關部門調解解決,解決不成時,按以下第項處理。

(1)申請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執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另訂附則,所有附則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服裝定作定製買賣協議書 篇7

一、問題的提出

買賣合同與承攬合同,作為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相互之間的區別是顯而易見的。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貨樣買賣是按貨物樣品確定買賣標的物的買賣。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其中定作合同是指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技能、設備和勞力,用自己的材料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特別製作成品並給付報酬的合同。

但在司法實踐大量的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糾紛中,經常發生貨樣買賣合同和定作合同難以甄別的情況。歐豐*具訴武漢NEC加工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訴稱20__年10月開始,其根據被告提供的貨品種類、規格、數量、式樣等,為被告製作各種櫃枱、燈箱等辦公傢俱產品。但是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來看,原、被告之間簽訂的是一份典型的買賣合同,雙方明確約定買方、賣方,貨物的數量、質量要求和具體貨款等。類似情況在其他買賣合同糾紛中也經常出現,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欣維毛紡織*限公司訴葉繁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20__年8月原、被告簽訂了一份《內銷呢絨供需合同》,由被告根據原告提供的樣品,為原告提供價值42萬元的鋼花呢,原告另派員到被告生產工廠監督產品質量。另外,還有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即一些單位要求生產廠家在出廠商品上註明買方特有標誌,因此發生貨物質量或者貨款糾紛,此類案件中同樣存在屬於定作合同糾紛還是買賣合同糾紛的分歧。

二、甄別的意義

其實,區別買賣合同與定作合同的意義不僅在於案件的實體處理,更在於案件審理中的一些程序問題,主要是:

一是確定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意見》、法函(1995)175號的規定,加工承攬合同糾紛要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為定作人加工產品的地點,但如合同約定接收加工成果地為合同履行地,則從合同約定,不以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合同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無管轄權。而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時,應以當事人約定的交貨地點作為合同履行地。除交貨地外,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視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約定交貨地的,依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採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發運地為合同履行地;採用自提貨方式的,以提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只要部分貨物的交付地點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一致,就要以約定地點為合同履行地,以合同約定的交貨地點確定管轄權。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綜上,承攬合同以加工地為主要管轄地,而買賣合同則主要以交貨地確定管轄地。因此,在很多時候合同的性質直接決定着管轄地的確定和案件是否移送問題。

二是確定當事人舉證的分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不同的合同糾紛對當事人舉證責任的要求是有區別的。承攬合同要求定作人舉證證明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相應的技術要求或者材料,並且按照約定時間驗收、接受加工成果,支付一定的報酬或者材料費用;承攬人要舉證證明按照定作人的技術要求保質保量地在約定的時間內完成了加工成果。買賣合同只要求賣方提供證據證明交付的標的物符合約定的質量要求,在約定的時間內交付相應數量的標的物即可;而買方則要舉證證明按時收貨按時支付貨款。舉證責任包括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除了為證明自己主張的事實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承擔相應的行為責任之外,還要承擔因為不能舉證或者舉證不力而要承擔的結果責任。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當事人所要承擔的結果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承攬人沒有按時完成工作成果,負有的是繼續完成並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承擔定作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的結果責任;出賣人如果不能及時供貨,買受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甄別方法

甄別方法之一:承攬人身份特定化。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注重的是工作成果完成的條件,是承攬人的“合作”。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如果定作人所需要的標的物能夠從市場上任意買到,定作人就不必通過訂立承攬合同要求承攬人來完成。因此,定作人選定承攬人是基於承攬人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具有特定要求的。如果承攬人擅自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將構成根本違約。此時,定作人可以選擇要求承攬人對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或者通知承攬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合同未經定作人同意,不能將工作或者工作的主要部分轉交第三人完成。而買賣合同中,賣方的生產過程不需買方制約,賣方可以將工作任務轉交第三人完成,無須徵得買方同意。因此,甄別承攬合同和買賣合同,首先要看承攬人或者出賣人是否特定的。如上文提到長寧*院審理的欣維毛紡織*限公司訴葉繁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是根據原告提供的樣品交付貨物的,但是被告自身作為貿易公司是沒有製作能力的,只能委託工廠加工。因此,按照承攬合同承攬人特定化的要求,該案應該定性為貨樣買賣合同糾紛。

甄別方法之二:承攬合同定作物特定化。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嚴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製作的,用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且必須以定作人所具有的條件來完成。首先,這種標的物是在合同生效後才開始製作的,從製作開始即為定作人所有,承攬人無權處分,只有在定作人超過兩個月不支付承攬報酬的情況下,承攬人才能作留置處理,否則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因此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承攬人運用自己的技術、設備和勞力在合同生效後製作的特定物,而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種類物。買賣合同標的物的特定性,通常是不改變標的物本質屬性,標的物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也可以是在合同成立後生產。這種特定性是相對的,往往是買方在賣方的產品範圍內或者基礎上,做些選擇性的確定,產品本質屬性並不改變。上文提到的一些單位要求生產廠家在出廠商品上註明買方特有標誌,如超市要求廠家在供應商品上打上超市標誌的行為,不能定性為定作行為,仍屬於買賣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