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買賣合同範文錦集(精選3篇)

實用的買賣合同範文錦集 篇1

【內容摘要】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普遍存在質量異議。質量異議是應作為反駁還是反訴處理,質量檢驗期間如何界定,是否准許啟動質量鑑定程序,因質量問題而引起的賠償範圍是什麼?對此,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往往有不同看法,導致不同的處理程序和審理結果。為此,筆者對上述問題進行了初步分析,並提出解決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質量異議問題的可行思路,以期對該類案件的審理有所裨益。

實用的買賣合同範文錦集(精選3篇)

【關鍵詞】買賣合同 質量異議 反駁 反訴 鑑定

一、 正確處理買賣合同案件中質量異議的重要性

(一)化解當事人之間的尖鋭矛盾,做到案結事了。買賣合同中涉及到質量異議的案件當事人往往矛盾尖鋭:貨款給付和質量問題並存,違約先後及違約賠償問題各執己見。正確處理買賣合同案件中的質量異議,可以理順當事人之間複雜的法律關係,分清雙方當事人的責任,作出正確的判決。

(二)促進商業誠信。誠信要求在買賣合同中,當事人相互信任、坦誠相待、不相欺詐,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促進交易的進行。賣方有義務及時、適當的交付符合約定的或法定的質量要求的貨物,當出現質量問題時,有義務及時採取修理、更換、賠償、交違約金等補救措施,來彌補對方的損失。買方有義務及時給付貨款,如果對方提交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及時與對方溝通,尋求解決辦法,防止損失擴大。通過司法手段可以強制不誠信的當事人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

(三)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買賣合同在市場交易中佔有較大比重。就我院民商事案件來説,近三年來買賣合同案件佔民商事案件的比重分別是: 20xx年為17.4%;20xx為18.5%; 20xx年為14.7%。同時,買賣合同案件中普遍存在質量異議。因此,質量異議問題的正確處理,有利於規範公民的交易行為,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審判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反訴與反駁混淆

在實踐中,反訴與反駁均具有明顯的對抗性,極易混淆。對質量異議,是作為反訴還是反駁處理,實踐中主要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質量異議問題均應該作為反訴處理。如以反駁處理,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後,被告此後就可以另行起訴,法院此時如認為存在質量問題,便會存在兩個相互矛盾

的判決,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第二種意見認為,僅僅提出質量異議不能據此認定是反駁還是反訴,要進一步看被告提出質量異議後,是否提出具有完全獨立性的請求。第三種意見認為,不能認為只要被告的抗辯理由相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具有獨立性,就必須提起反訴。只要被告提出的新的訴求數額不超過原告要求給付貨款的數額,以反駁處理即可。

(二)質量異議期間及訴訟時效問題

我國《合同法》對質量異議規定了不同的期間,同時規定了約定期間、酌定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特殊期間。因此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及法官對適用何種期間存在不同的看法,導致訴訟結果的不同。

(三)申請及啟動質量鑑定程序的隨意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據此,當事人鑑定的申請只能在一審舉證期限內提出。而實踐中,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隨意提出鑑定申請。 如果法院不予鑑定,質量異議很難查清。甚至,當事人有時故意申請啟動鑑定程序來拖延訴訟,這就導致申請和啟動質量鑑定程序的隨意性。

(四)因質量問題而導致的賠償標準不一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我國法律雖然規定了違約賠償範圍包括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同時對可得利益予以限制,但沒有統一的賠償標準。在審判實踐中,買賣雙方對於賠償範圍和賠償標準分歧很大,法官自由裁量權很大。

三、對處理買賣合同案件中質量異議問題的審理思路及建議

(一)質量異議中反訴與反駁的識別

第一,反訴與反駁的區分。反訴與反駁都是被告的訴訟權利,都是被告用於對抗原告的訴訟要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訴訟手段。反駁是在訴訟過程中,針對原告的訴求提出抗辯,以此否定原告的主張。反訴是指在訴訟過程中,本訴的被告把本訴的原告作為對方當事人所提起的訴。

第二,正確區分質量異議中的反訴和反駁。筆者認為,區分質量異議是反訴和反駁,要

以當事人是否有進一步的訴求為標準。當賣方提出給付貨款的主張時,買方僅以質量異議為由要求減少貨款,為反駁。因為買方是針對賣方要求給付貨款所提出的抗辯。如果買方在提出質量異議的同時,又提出了其它訴求,從而要求賣方變更、退貨、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承擔違約責任、賠償損失或者主張合同無效等。由於買方提出的這些主張均是獨立於賣方給付貨款請求之外的完全獨立性的請求,是新的實體請求,其目的不僅在於防禦,更着重於主動進攻,以此來抵消、吞併、排斥賣方給付貨款的訴求。故買方一旦提出這類請求,法院就應釋明買方可提起反訴。值得注意的是,對於提出質量異議而要求減少價金,也要進一步分析其訴訟理由是什麼。如果僅僅因為是質量問題,比較容易認定是反駁;如果要求賠償損失而減少價金,則屬於提出新的訴訟理由,而產生新的實體請求,故是反訴。例如,被告委託他人修復產品質量所產生的修復費用,如買方主張相應扣減貨款,作反駁處理;如果要求賠償損失,則以反訴處理。

對於提出反訴,但是沒有繳納相應的反訴費用的,需要法官進行釋明,告知被告在限期內繳納反訴訴訟費及相應法律後果。雖然在質量異議中,反訴和本訴一起審理,能夠最大限度的查明案件事實,節省訴訟時間和節約訴訟成本,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但是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強制反訴制度, 故是否反訴,是被告的權利。

(二)質量異議期間及提出方式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應當及時檢驗。”《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這兩條規定了約定檢驗期間、酌定檢驗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特殊質量異議期間。表面看規定了不同的質量異議期間,容易引起混淆。實際上這四種期間是不矛盾的,是有先後適用順序的。

筆者認為,《合同法》是私法,首先體現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質量異議期間,則首先適用約定的質量異議期間。如果當事人對質量異議期間沒有約定,則需要酌定一個合理期間,但為了保護相對方的利益,應以法定訴訟時效期間為限,也就是酌定期間不能超過兩年。另外,考慮到某些貨物的特殊性,質量問題可能在兩年的時間內不易被發現,則對於有質量保證期間的特殊貨物,適用質量保證期間。上,適用質量異議期間的先後順序是:約定檢驗期間、酌定檢驗期間、訴訟時效期間、質量保證期間。

質量異議方式的`提出,我國法律並沒有作強制性規定。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

(三)鑑定程序的啟動

我國當事人由於訴訟能力的限制,在一審舉證期間內較少提出質量鑑定申請,而多數是在開庭之後提出。如果完全適用《證據規定》的內容,則不利於查明事實。基於一審側重案

件事實的審查,二審側重法律的適用,筆者主張鑑定程序原則上在一審期間啟動。例外情況是,一審提出質量鑑定申請符合法定條件,而一審法院不予批准,而二審不進行鑑定可能影響案件的實體處理結果的,可以在二審中啟動。

對於是否啟動質量鑑定程序,首先,要審查是否過質量異議期。如果超過質量異議期間,即使可能存在質量問題,法院也不應啟動鑑定程序。在質量異議期間內,當事人沒有及時提出異議,視為買方認可賣方的貨物不存在質量問題,或者是放棄自己的救濟權利。其次,要審查質量鑑定的必要性。質量鑑定需要專業知識、技術,耗時較長、拖延訴訟。而對於一些貨物質量問題,不需要運用專業知識、技術的,可以由法官進行實際勘查,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自行檢查並詳細列舉質量問題清單。

(四)質量異議導致合同解除後的賠償問題。

對違約損失的賠償,有完全賠償與限制賠償兩種制度,完全賠償制度是指違約方應賠償受損方因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實際損失與可得利益損失。實際損失是通過賠償非違約方的實際支出和費用,來填補非違約方的損失。可得利益損失是指非違約方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而喪失的、在合同全面適當履行的情況下可以得到的預期利益,使受損方處於合同完全履行以後應處的狀態。實際損失賠償與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是違約損害賠償的兩個方面,兩者相輔相成,在合同買賣關係中共同起到彌補受害方所受損失的作用。

筆者認為,因質量異議而要求賠償的案件中,如果買方只是要求賠償實際損失比較容易處理。法院只需審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有沒有相關的證據支持。主要包括:因對方的質量不合格而另外委託他人修理的費用;另外與第三人簽訂合同而實際支付的對價;因質量問題而對第三人支付的違約金;申請質量鑑定的費用等。例外是買方存在過錯,則買方獲得的賠償相應扣減。如賣方違約後,買方應當採取而沒有采取相應措施致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不能要求賣方承擔。

如果買方既要求實際損失又要求可得利益損失,建議採用如下處理思路:首先,要考慮買方因對方貨物質量問題而在合理時間內以合理方式預先與第三人簽訂出賣貨物協議的交易價格。買方預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即為可得利益。對此,買方負有舉證責任。其次,如果買方沒有與第三方簽訂合同,則採用訂立合同時的價格確定可得利益損失。在實踐中,經常出現訂立合同時、交貨時、訴訟時的貨物價格差異較大,如遇到貨物價格上漲或者下跌。之所以選擇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的價格作為參考,是因為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對貨物的價格都有合理的預期利益,這樣更能體現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真實意思。

實用的買賣合同範文錦集 篇2

出賣人(以下簡稱甲方):天津某設備廠

住所:天津市河東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買受人(以下簡稱乙方):天津市某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東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

保證人(以下簡稱丙方):天津開發區某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開發區第二大街捷達路號門

法定代表人:

鑑於:甲方已經進行了企業改制,原國有投資全部退出,為盤活有效資產,甲方決定將擁有產權的坐落於天津市河東區路號大樓0-5層房屋(總建築面積6320.52平方米,房屋結構為框架,詳見本協議附件1《房屋產權證書》)依法轉讓給乙方;乙方為公司業務拓展的需要,有意購買甲方擁有產權的上述房屋;丙方為甲方的實際控制人及大股東,就甲乙雙方前述房屋買賣行為,願意作為甲方的保證人,向買受人乙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於20xx年12月 日於中國天津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1. 乙方購買甲方坐落於天津市河東區路號的大樓0-5層房屋,經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測定的建築面積為6320.52平方米。房屋結構為鋼混。詳見本協議附件1。

2. 該房屋所有權證號為房權證河東字第號。土地使用權方式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證號為東單國用(20xx)自第號,土地使用權面積為849平方米。

3. 該房屋四至界限: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4. 隨該房屋一併轉讓的附屬設備、設施和房屋建築設計、裝飾及施工圖等資料(見本協議附件2)。

5. 房屋目前使用情況:

第二條 房屋轉讓價格

該房屋整體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人民幣)。該價格不包括辦理房屋及土地過户交易手續所需的各種費用,該房屋轉讓過户交易發生的各項税費(含土地變性需要繳納的土地出讓金)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但甲方對本協議項下的房屋與其他廠房分户手續的辦理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將辦理房屋產權過户的手續遞交相關部門並被依法受理,且根據甲方指定的第三人與乙方簽訂的《房屋抵押合同》(詳見附件8)之約定在甲方指定的第三人辦理完畢房產抵押登記手續、乙方取得《房屋他項權證》後,乙方向甲方支付買賣房屋的定金人民幣 420萬元(佔總房款的20%,可以折為購房款),同時,乙方另行支付甲方購房款420萬元,即總房款的20%;

2、在甲乙雙方辦理完畢本協議項下房屋及土地的過户變更登記手續,乙方依法取得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該兩證根據房管部門的規定可能合一,下同)等房屋產權手續後,3日內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幣 840萬元,即總房款的

%;

3、乙方在取得上述房屋產權手續並在雙方實際辦理完畢全部房屋交接手續後3日內,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人民幣 萬元,即總房款的15%;

4、剩餘總房款的5%為乙方暫扣的甲方保證金,在乙方進住本協議項下的房屋 年月後,如果房屋無嚴重的建築質量問題及房屋權屬瑕疵等問題,乙方一次性支付給甲方。

第四條 交房方式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40 日內(該時間越短越有利於買方利益的保護,畢竟佔據房子會掌握主動,因此,建議將此時間儘量縮短,最好在第一次付款後就能進駐),甲方將本協議項下的房屋騰空並交付給乙方佔有並使用,甲方應同時將本協議附件2記載的該房屋的附屬設備、設施和房屋建築設計、裝飾、消防及施工等圖紙資料一併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甲方承諾條款

1、 甲方承諾:對於本協議項下房屋的房屋具有所有權,並沒

有任何出租,也沒有任何其他的共有權人,同時,對於該房屋的出售,沒有任何享有優先購買權的人,該房屋之上沒有設定任何諸如抵押等他項權利,該房屋也不存在任何諸如法院查封等權利處分受到限制的情況,否則,甲方將承擔全部責任。

2、甲方承諾:對於本協議項下房屋(含所屬土地)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前的氣、水、電、電話、有線電視、網絡使用費、衞生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及物業費用等應該由甲方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承諾在過户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與乙方辦理前述費用的確認及相關繳費權證的交接手續,並根據前述承諾承擔交接之日前的費用。

3、 甲方承諾:由於土地紅線距離本協議項下房屋太近,甲方

同意在該房屋周邊劃出約300平方米土地提供給乙方永久使用,甲方不收取任何費用,但乙方應承擔國家規定的有關税費,如遇國家徵地等土地的收益權屬甲方;對劃出歸乙方使用的該部分土地,乙方可以採用砌制圍牆、架設欄槓、柵欄等方式對該部分土地與甲方的其他土地進行分割,並對該土地享有相對獨立的使用權。甲方如果以後處置其他房屋及土地,應該與受讓人講清楚關於前述土地的使用情況並保證受讓人也同意乙方繼續使用。

對於前述範圍的土地,甲乙雙方將對現場進行丈量後做出補充協議,並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第六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沒有及時根據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及時將房屋騰空並交付乙方,或者沒有一併轉移或者房屋的附屬設備、設施和房屋建築設計、裝飾、消防及施工等圖紙資料的,甲方應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並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2、在本協議生效後,甲方應配合乙方及時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地產權屬轉移手續。在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有可歸責於甲方的原因導致本協議項下房屋(含土地)的過户變更登記手續不能及時辦理完畢的,甲方應該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並賠償遲延辦理過户手續期間乙方已經支付房款的利息,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付,並應繼續履行本協議。

3、在協議履行過程中,如果甲方出現惡意違約,不再履行本協議,或者明示毀約,甲方應雙方返還乙方定金,並承擔乙方已經支付房款的利息,該房款按照日萬分之二點一的標準計付,此外,甲方還應該賠償乙方的可得利益損失,該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違約時該房屋之市場價與雙方約定的協議價之差價部分。

4、 如果出現本條第1款、第2款的情況,乙方可以給予甲方

一定的寬限期,超過寬限期甲方仍然不履行相應義務的,視為甲方根本違約,乙方可以單方解除本協議,並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實用的買賣合同範文錦集 篇3

賣方___(以下簡稱甲方)

買方___ (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人___(以下簡稱丙方)

今甲方___(賣方兼所有人)與乙方___(買方兼使用者)就產品分期買賣事宜,訂立合約如下:

第一條 本合約的標的物__ 產品分期付款總額定為人民幣__ 元整。乙方得依照下列規定支付款項予甲方。

(1) 前款__ 元

(2) 餘款__ 元

(3) 月息__ 元。

第二條 乙方預付__元予甲方,餘款自____年_月_日至____年_月_日止,每月_日前各支付__元。

第三條 乙方與其保證人得就上述提供擔保,於本合約成立時,以前條所載的金額與日期,開出支票_張交付甲方。

上述支票的保管處理權限屬甲方,每次交付支票,即視為乙方償還貨款。

第四條 甲方於本合約訂立的.同時,將__產品交與乙方,以交換乙方的支票,並同意乙方對該產品的使用。

第五條 乙方若能支付第二條分期付款金額、及其它應付的各項費用,須自支付日始以日息_分支付甲方作為延遲損失金。

第六條 乙方須以正當的方式使用__產品,若有違反,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合約。

第七條 乙方若違反第二條的規定 ,即失去對__產品的使用權,並應立即將該產品歸還甲方。

賣方(甲方):

地址:

____年_月_日

買方(乙方):

地址:

保證人(丙方):

地址:

___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