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成品)買賣合同

合同編號:

北京市食品(成品)買賣合同

北京市食品(成品)買賣合同

第一條 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價款

 單位:元/

┌──┬───┬──┬──┬───┬──┬──┬───┬────┬───┬───┬──┬──┐

│編號│ 品名 │品種│商標│ 規格 │數量│產地│包裝標│保質期限│產品標│運輸保│單價│總價│

 │

 │

│準及要│ 及要求 │ 準 │管條件│

 │

 │

│ 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人民幣(大寫) :

 │

 │

└─────────────────────────────────────────────┘

第二條 出賣人應提供的相關證件:初次交易的,為:《營業執照》 《商標註冊證明》 《税務登記證》 《組織機構代碼》 《開户許可證》 《生產許可證》 《衞生許可證》 《代理銷售授權書》 《檢疫證明》  其他

再次交易的,為:《食品檢驗報告》  其他

第三條 食品備案:已辦理備案的,出賣人應提供備案編號;尚未備案的,備案手續由(出賣人/買受人)辦理。

第四條 交貨期限、地點和方式:

第五條 食品驗收方法:

第六條 結算方式及期限:

 。

第七條 合同解除:出賣人提供的食品經國家認證的檢測機構檢測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屬於出賣人責任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八條 追回責任:買受人按照有關規定對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實施追回及無害化處理,屬於出賣人責任的,有權就由此受到的損失向出賣人提出賠償。

第九條 買受人違約責任:

 。

出賣人違約責任:

 。

第十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規、政策對食品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合同附件及其他約定事項: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住所:

住所: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賬號: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