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營出口結匯協議書(精選3篇)

自營出口結匯協議書 篇1

甲方:

自營出口結匯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它有關法律,甲、乙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營範圍及品種,經國家出口政策充許的範圍內經營,主要經營服裝、電子貨物,每月出口金額約50—100萬美金。甲方必須以自產自銷名義出口。

二、雙方責任與義務:

A、甲方責任與義務:

1、負責辦理貨物出口過過程需要的手續(核銷單、外銷合同、委託書、裝箱單、發票等)。

2、貨物出口後,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發票(進項抵扣發票)及從香港*資銀行開出美金即期本票到甲方當地銀行進行結匯,結匯比例為1美元:9.15元人民幣,當天必須一次性結清。

3、操作此業務甲方必須派出公司一員陪同以及監督。

B、乙方的責任與義務:

1、負責聯繫外商,組織貨源,運輸等工作,確定外銷合同,及購合同的全部內容,並承擔全部責任。

2、負責售後服務問題:如出現質量、數量等問題承擔一切責任。

3、負責支付貨物出口過程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商檢、報關、結匯手續等費用)。

4、乙方提供的外商客户、組織的貨源必須真實可靠、提供的增值税發票,須確保税務部門的正常覆函。如有虛假,負責承擔一切後果,並賠償有關損失。

三、甲乙雙方必須按協議操作,如一方違背協議行事,弄虛作假,負責對方一切經濟損失,承擔後果,並承受法律制裁。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代表簽字蓋章後生效。若有不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 乙方:

自營出口結匯協議書 篇2

協議甲方: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行

協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為防範匯率風險,經協商,甲方與乙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遠期結匯/售匯業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按照本協議及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敍作遠期結匯/售匯。

第二條 乙方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逐筆填寫“遠期結匯/售匯申請書”,向甲方申請辦理遠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條 乙方保證在交割日甲方營業時間內,支付委託甲方購買/售出貨幣所需的全部人民幣/外匯資金。

第四條 甲方在收妥乙方應付的全部人民幣/外幣交割資金後,即於收款日支付乙方應收的人民幣/外幣交割資金。

第五條 甲、乙雙方均不得要求提前辦理交割。

第六條 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可向甲方申請推遲交割。甲方只受理交割日前三個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的推遲交割申請。

第七條 因下列原因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匯價損失,並可主動借記乙方在甲方的保證金賬户,若乙方無法承擔,該損失由乙方擔保銀行承擔:

1.乙方未在交割前提交全部有效憑證及/或有效商業單據,及/或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交割(包括推遲交割),及/或________________。

3.收、付匯金額小於乙方申請金額。

第八條 遠期結匯/售匯交易成交後,甲方應主動向乙方寄送“遠期結匯/售匯交易證實書”。如成交後10天內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證實書,應及時向甲方查詢;如交易成交後30天內未向甲方查詢,該交易以甲方的記錄為準,甲方亦不再負責補寄證實書。

證實書寄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乙方可授權其有關人員與甲方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授權委託書應使用甲方規定格式,並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加蓋公司印章。

第十條 乙方提交的“遠期結匯/售匯申請書”及“授權委託書”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某筆遠期結匯/售匯業務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根據本協議規定積極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 本協議需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方能生效。甲方由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業務章;乙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司法人章。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與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對於屆時尚未完結的業務仍受本協議約束。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自營出口結匯協議書 篇3

遠期結匯/售彙總協議書?協議甲方:中國______分行

協議乙方:__________公司

為防範匯率風險,經協商,甲方與乙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遠期結匯/售匯業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按照本協議及國家有關規定為乙方敍作遠期結匯/售匯。

第二條?乙方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逐筆填寫“遠期結匯/售匯申請書”,向甲方申請辦理遠期結匯/售匯業務。

第三條?乙方保證在交割日甲方營業時間內,支付委託甲方購買/售出貨幣所需的全部人民幣/外匯資金。

第四條?甲方在收妥乙方應付的全部人民幣/外幣交割資金後,即於收款日支付乙方應收的人民幣/外幣交割資金。

第五條?甲、乙雙方均不得要求提前辦理交割。

第六條?乙方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交割,可向甲方申請推遲交割。甲方只受理交割日前三個工作日前乙方提出的推遲交割申請。

第七條?因下列原因使本協議不能履行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擔由此造成的匯價損失,並可主動借記乙方在甲方的保證金賬户,若乙方無法承擔,該損失由乙方擔保銀行承擔:

1.乙方未在交割前提交全部有效憑證及/或有效商業單據,及/或

2.乙方不能按時向甲方交割(包括推遲交割),及/或

3.收、付匯金額小於乙方申請金額。

第八條?遠期結匯/售匯交易成交後,甲方應主動向乙方寄送“遠期結匯/售匯交易證實書”。如成交後10天內乙方未收到甲方寄送的證實書,應及時向甲方查詢;如交易成交後30天內未向甲方查詢,該交易以甲方的記錄為準,甲方亦不再負責補寄證實書。

證實書寄至:

通訊地址:

聯繫人:電話:傳真:

第九條?乙方可授權其有關人員與甲方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授權委託書應使用甲方規定格式,並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加蓋公司印章。

第十條?乙方提交的“遠期結匯/售匯申請書”及“授權委託書”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某筆遠期結匯/售匯業務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根據本協議規定積極協商解決。

第十一條?本協議需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方能生效。甲方由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業務章;乙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司法人章。本協議一式兩份,甲方與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二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對於屆時尚未完結的業務仍受本協議約束。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或其授權簽字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