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通用3篇)

出口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 篇1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口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通用3篇)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信用證:由________________銀行開出通過________________ 通知編號為________的________信用證。

2.結算收入監管:借款人在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結算收入必須存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內,並受貸款人的監督。借款人如不按貸款合同規定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主動從該賬户內扣除。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隨意支取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內的款項。

3.抵押: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 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________________。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 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起________________個月。

第四條 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率________________%。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户內扣除。

5.貸款期限內,如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利率,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

2.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敍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金。

第六條 陳述與保 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已在貸款人處開立為履行本貸款合同所需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

2.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4.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例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

5.保證及時將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7.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 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商品。

3.借款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散、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 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對違約金額處以________%的罰息。

(2)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3)凍結借款人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4)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貸款人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出口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 篇2

借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

法定地址:

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人以信用證為抵押向貸款人申請人民幣貸款一事共同協商,簽訂合同如下:

第一條定義

1.信用證:由銀行開出通過通知編號為的信用證。

2.結算收入監管:借款人在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結算收入必須存入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內,並受貸款人的監督。借款人如不按貸款合同規定歸還貸款,貸款人可主動從該賬户內扣除。未經貸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隨意支取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內的款項。

3.抵押: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抵押給貸款人,作為貸款合同還款的保證。

第二條貸款金額和用途

1.本合同的貸款金額為.

2.本合同項下貸款限於借款人正常生產經營所需流動資金。

第三條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期限為從合同簽訂日起個月。

第四條利息與費用

1.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為年率%。

2.貸款從第一筆提款日起息,利息以1年360天為基礎,根據實際佔用的天數計算。

3.貸款的結息日為每季第三個月的20日和貸款到期日。

4.借款人到期應付利息由貸款人主動從借款人開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賬户內扣除。

5.貸款期限內,如中國人民銀行調整人民幣貸款利率,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信用證的抵押和還款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借款人將第一條第1條款下的信用證正本抵押給貸款人,並由貸款人保管。

2.在提交單據後,借款人保證敍做出口押匯並授權貸款人將押匯收入直接解入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作為貸款的還款保證金。

第六條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在此作如下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已在貸款人處開立為履行本貸款合同所需的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

2.借款人是從事商務經營活動和有民事行為能力的經濟法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登記、註冊,具有執行、履行所有民事行為的能力。

3.本合同的制定、簽署、執行符合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規、條令、制度,借款人已辦妥所有簽署本合同的合法有效的手續。

4.保證根據出口信用證條例的要求按時發運貨物,履行信用證規定的義務。

5.保證及時將信用證規定的出口單據向貸款人提交議付。

6.按時支付利息和歸還貸款。

7.保證按第二條第2條款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第七條違約

下列事件屬於違約:

1.借款人在本合同第六條中所做的陳述與保證不真實或不履行。

2.借款人未按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出運商品。

3.借款人將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向其他金額機構議付。

4.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5.借款人發生或將要發生解體、重組或破產。

6.借款人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

第八條違約的處理

1.在上述一項或數項違約事件發生後,借款人必須在收到貸款人發出的違約通知後的7天內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消除和彌補因借款人違約所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損失。

2.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人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對違約金額處以%的罰息。

宣佈部分或全部貸款到期,主動從專項保證金存款賬户中扣還貸款及其他費用。

凍結借款人開在貸款人處的存款户,如借款人的債務沒有得到全部清償,貸款人保留進一步追償的權利。

採取任何其他足以維護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措施。

上述措施的採取並不影響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對此,借款人無條件放棄抗辯權。

第九條其他

1.本合同在貸款人和借款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清償後止。

2.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

3.本合同中文正本一式兩份,簽約雙方各執一份。

借款人公章:貸款人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權人:法人代表或授權人:

出資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號碼: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口信用證抵押貸款合同 篇3

__(為抵押方,以下簡稱借款人)向信託投資公司(為受押方,以下簡稱放款人)借入外匯人民幣信託貸款_經雙方協商,借款人同意將其_抵押給放款人,雙方確認財產抵押的條件如下:

一、借款人同意將_全部(或部分)抵押給放款人。在貸款期間(指貸款本息未全部清償前,下同)抵押品歸放款人所有,借款人只能在正常營業下,運用抵押品進行經營管理,無權對抵押品進行出售和轉讓。借款人在運用抵押品的過程中,應注意維修和愛護使用,避免不應有的損失。

二、借款人在貸款期間,抵押財產必須全部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險,抵押品的保險單的受益人應轉讓給放款人(保險單應交放款人保管)。借款人同意在貸款本息清償前,對抵押品按期續保,保險費由借款人負擔。一旦發生險災,保險賠款應先歸還放款人的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

三、放款人對借款人來説是第一債權人,未經放款人同意,借款人不能將抵押品再抵押給第三者,或將抵押品轉讓、變買處理,也不得將放款人的應收款和任何物抵押給第三者。

四、借款人如果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及逾期罰息,或因違反貸款協議及財產抵押契約的各項規定,給放款人造成經濟損失,放款人有權不必徵詢借款人的意見,可以自行處理抵押品,包括將抵押品再抵押出去,或將抵押品變賣處理,抵押品價值原則上按原值的%作價,但為照顧到借款人的利益,經放款人同意,借款

人可自行變買抵押品,處理抵押品的收入,優先歸還貸款的本息及逾期罰息,剩餘部分交借款人處理。

五、本契約的各項抵押條件是連續的,在貸款未清償前一直有效。在此期間如借款人地址、名稱、機構等發生變化,本契約應繼續執行。

六、在執行本契約的過程中如雙方發生爭執,經友好協商不能解決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本契約由雙方法定代表報經借款人所在地公證機構公證(公證費由借款人負責)後生效,成為對雙方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八、從放款人收回全部貸款本息(包括逾期罰息)之日起,本財產抵押契約即告失效,原移交給放款人的財產保險單應退交借款人。

九、本契約一式三份,借款人、放款人及公證機關各執一份。

借款單位_放款單位_

法人代表_法人代表_

公證機關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