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書(通用3篇)

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書 篇1

甲方:

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書(通用3篇)

營業執照號碼: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開户金融機構及賬號:

電話: 傳真:

乙方:

負責人:

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了加強甲、乙雙方在貿易融資業務方面的合作,經甲方申請,在滿足乙方相關規定的條件下,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一定期限內一定數額的貿易融資額度。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甲、乙雙方遵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基礎上,特訂立本協議,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本協議所包含的額度種類與金額

1、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最高不超過等值 (幣種、金額大寫)的貿易融資總額度。

2、在本協議項下,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的貿易融資額度包括:(圖標“□”中畫“√”並在“ ”處填列具體金額的表示“適用”,畫“×”的表示“不適用”)

□ 開證授信/進口信用證押匯額度:

開證授信/進口信用證押匯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開證授信/進口信用證押匯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其中,在本單項額度項下,甲方在申請開立單筆信用證時需交納不低於信用證項下開證金額和溢裝金額之和 %的保證金。在經甲方申請,乙方同意提供信用證項下進口押匯融資的條件下,單筆進口開證項下的押匯金額最高不超過付匯金額的 %。

□ 進口代收押匯額度:

進口代收押匯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進口代收押匯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其中,在本單項額度項下,進口代收押匯金額最高不得超過進口代收金額的 %。

□ 匯出匯款押匯額度:

匯出匯款押匯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匯出匯款押匯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其中,在本單項額度項下,匯出匯款押匯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匯出匯款金額的 %。

□ 出口信用證押匯額度:

出口信用證押匯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證押匯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 出口託收押匯額度:

出口託收押匯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出口託收押匯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在本單項額度項下,出口託收單筆押匯金額最高不得超過匯票或發票金額的 %。

□ 出口T/T押匯額度:

出口T/T押匯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出口T/T押匯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其中,在本單項額度項下,單筆押匯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扣除進口商預付貨款及定金後的發票金額的 %。

□ 出口信用證貼現額度:

出口信用證貼現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出口信用證貼現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 開立保函授信額度

開立保函授信額度為 (幣種、金額小寫)

乙方為甲方提供的開立保函授信額度為 (可/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

其中,本單項額度項下,開立每筆保函需交納不低於開立保函金額 %的保證金。

3、 本條第2款中乙方同意提供的各項額度稱為“單項額度”。各單項額度限額之和可以超過本條第1款中所規定的貿易融資總額度限額。但是,在第二條規定的任一單項額度的使用期間內的任一時點,甲方在本協議項下佔用的該類單項貿易融資額度不得超過本條第2款規定的該單項額度的限額;並且在本協議有效期間內的任一時點,甲方佔用的各類單項額度的總和不得超過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貿易融資總額度限額。

4、截至本協議簽訂日甲方在乙方已發生的貿易融資授信餘額視為在本協議項下發生的授信,佔用本協議項下乙方為甲方核定的相應的貿易融資授信額度。

5、甲方信用等級下降或發生其他乙方認為影響甲方正常生產經營業務的情況時,乙方有權調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額度。

第二條 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

1、本協議項下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額度使用期間屆滿時,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自動終止,未使用的額度自動失效。甲方如需繼續使用額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請,經乙方審核同意後重新簽訂協議。

3、有關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擔保方)在本協議及各單項協議項下因已發生的融資或授信而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不因授信額度使用期間屆滿或本協議的終止而受到任何影響和限制,甲方仍須按照本協議及各單項協議的約定履行還款義務及其他相關義務,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受影響。

第三條 有關業務的界定與額度的適用範圍

1、開證授信/進口信用證押匯額度:

就本協議而言,開證授信係指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信用證時,乙方可為甲方提供免收部分/全部保證金的便利,免收的部分或全部保證金部分佔用開證授信/進口信用證押匯額度。

甲方在申請開證的同時可以向乙方申請辦理進口信用證押匯業務。就本協議而言,進口信用證押匯係指甲方為履行其向乙方申請開立的進口信用證項下的付款義務,向乙方提出融資申請,乙方經審查後同意於付款到期日代甲方對外支付信用證項下部分/全部款項,甲方於押匯到期日向乙方償還融資本息的業務。

2、進口代收押匯額度:

就本協議而言,進口代收押匯係指甲方為履行進口代收項下的付款義務,向乙方提出融資申請,乙方經審查後同意於付款到期日代甲方對外支付進口代收項下部分/全部款項,甲方於押匯到期日向乙方償還融資本息的業務。

3、匯出匯款押匯額度:

就本協議而言,匯出匯款押匯係指甲方為履行進口貿易合同中採用貨到付款結算方式項下的付款義務,向乙方提出融資申請,乙方經審查後同意於付款到期日代甲方支付部分/全部款項,甲方於押匯到期日向乙方償還融資本息的業務。

4、出口信用證押匯額度

就本協議而言,出口信用證押匯係指應甲方的申請,乙方憑甲方提交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及其項下單據,向甲方提供或同意提供的一種以信用證項下出口單據能夠正常收匯為基礎的有追索權短期貿易融資業務。

5、出口託收押匯

就本協議而言,出口託收押匯係指應甲方的申請,乙方對客户提交的託收單據進行審核,在符合乙方相關規定的條件下,由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在未收妥國外銀行付款前的短期融資。

6、出口信用證貼現

就本協議而言,出口信用證貼現係指應甲方(信用證受益人)的申請,乙方按照雙方約定的貼現率有追索權地從甲方買入經國外銀行承兑/承諾付款的信用證項下票據或債權的行為。

7、出口T/T押匯額度

就本協議而言,出口TT押匯係指,在甲方與境外進口商簽訂的貿易合同(訂單)中約定採取賒銷作為出口結算方式的條件下,當甲方發運貨物並出具以進口商為抬頭的商業發票後,在收到進口商的全額貨款以前,由乙方提供的一定比例的短期貿易融資。

8、開立保函授信額度

就本協議而言,開立保函授信係指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保函時,乙方可為甲方提供免交全部/部分保證金的便利,免收的部分或全部保證金部分佔用開立保函授信額度。

第四條 授信額度的使用

1、本協議第一條所稱的“可循環使用的額度”是指在本協議約定的有效使用期限內甲方可多次循環使用的單項額度;所稱的“不可循環使用的額度”是指在約定的期限內不可循環使用(可在最高限額內一次或分次使用)的單項額度,分次使用的情況下,每次敍做業務時予以扣減單項額度,直至單項額度為零,不得循環使用。

2、甲方使用授信額度辦理的具體業務應符合乙方的規定,甲方應逐筆向乙方提出第六條第2款列明的書面業務申請(一式二份),並提供辦理該項業務的有關資料供乙方審核。乙方在對甲方的具體業務審查後,有權決定對某一具體業務是否需追加保證金或降低融資比例,並有權拒絕甲方使用授信額度辦理該筆業務或拒絕甲方的該項融資申請。

3、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一經甲方使用,即構成甲方對乙方之負債。乙方債權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銀行手續費、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實現乙方債權有關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律師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等)。

4、甲方應按照本協議及乙方關於貿易融資及授信、銀行結算、貸款等的有關規定使用本協議項下之授信額度。

5、甲方在本協議授信額度期限內申請開立信用證、保函或申請辦理進口信用證押匯、進口代收押匯、匯出匯款押匯、出口押匯、出口信用證貼現及其他類型的融資,如果信用證、保函的有效期或押匯/融資到期日在相應的授信額度的使用期限屆滿之後三個月,乙方有權拒絕甲方使用本協議項下相應的單項額度。如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該單項額度辦理業務,則有關各方在本協議項下因該授信/融資而發生的權利義務不受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屆滿的任何影響和限制。

6、如甲方需要調劑使用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單項授信額度,或者需要在本協議及其他授信協議項下調劑使用額度,應向乙方提出申請,由乙方決定是否調劑及調劑的具體辦法,並由甲乙雙方簽署相應的額度調整補充協議。

第五條 利息、罰息、費用和匯率

1、本協議項下的單筆融資幣種為人民幣,則融資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利率執行,具體以經乙方確認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請書上記載的利率為準。

2、如本協議項下的單筆融資幣種為外幣,則利率根據乙方當時適用的押匯幣種的貸款利率確定,具體以經乙方確認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請書上記載的利率為準。

3、融資逾期的罰息利率。乙方於融資到期日未收回融資款項,且甲乙雙方就展期事宜未能達成協議,即構成融資逾期。融資發生逾期時,乙方有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現行有關規定加收罰息利率,具體以經乙方確認的甲方所提交的申請書中的約定為準。

4、墊款的利率。甲方申請乙方開立的信用證或保函項下發生墊款的,乙方有權按照乙方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收罰息及/或複利。

5、甲方在本協議項下須向乙方支付的費用包括:

(1)額度管理費(本條為選擇性條款,雙方的選擇是 :1、適用; 2、不適用),按總額度的 %計收,乙方將向甲方提供與本協議相關的賬户管理、收付匯跟蹤、頭寸調劑等綜合性服務;

(2)乙方辦理本協議項下每項業務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3)乙方為收回與額度有關的信用證、票據、保證和抵(質)押擔保項下的款項向有關當事人追索而發生的費用;

(4)甲方應當承擔與本協議及本協議項下擔保有關的律師服務、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鑑定、公證等費用。

6、甲方履行付款/還款義務時,所使用的幣種應與乙方業務計價貨幣相同。乙方依據本協議及單項協議主動從甲方賬户中扣款時,如該賬户幣種與業務計價貨幣或融資貨幣不同,乙方有權按照扣款日乙方公佈的匯率牌價或者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當天的實時匯率牌價加點進行折算。

對於甲方的出口收匯款項,乙方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及/或甲方要求進行結匯時,結匯匯率按照結匯日乙方公佈的匯率牌價或者根據國際金融市場當天的實時匯率牌價加點進行折算。

第六條 使用授信額度需要簽署的協議

甲方向乙方申請使用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應與乙方選擇適用或者簽署以下相關附件或申請書:

1、經過雙方協商、修改、同意適用的下列附件構成單項協議,與本協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下列附件,圖標“□”中畫“√”的表示“適用”,畫“×”的表示“不適用”(對於雙方未明確約定適用的附件,如本協議項下對該附件所適用的業務/產品賦予了相應的額度,則該附件對甲方雙方同樣適用)。對於適用的附件雙方無需另行在相應附件上簽字、蓋章,任何一方不得因此而對附件構成對雙方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的效力提出任何異議。

□ 附件(1):用於開立信用證業務。

□ 附件(2):用於進口押匯業務。

□ 附件(3):用於出口押匯業務。

□ 附件(4):用於遠期信用證項下貼現業務。

□ 附件(5):用於開立保函業務。

2、下列申請書,由甲方向乙方申請敍做具體的結算融資業務時提交,雙方協商填寫完畢(其中《進口押匯申請書》和《出口融資申請書》須由乙方簽字並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後,構成單項協議,與本協議是不可分割的整體:

(1)開立信用證申請書。

(2)修改信用證申請書。

(3)進口押匯申請書(用於進口信用證/進口代收/匯出匯款項下押匯)。

(4)出口融資申請書(用於出口信用證/託收/TT項下押匯或遠期信用證項下貼現)。

(5)開立保函申請書/提貨擔保申請書。

(6)修改保函申請書。

3、在單項授信業務中雙方簽署的任何其他書面協議以及甲方向乙方提交或做出的其有效性得到乙方確認的借據、申請書、提款用函件和憑證等也構成單項協議的一部分。

單項協議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雙方應依據單項協議和本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特別是乙方對甲方的債權餘額。單項協議與本協議內容不一致的,以單項協議為準。

第七條 融資交易的先決條件

甲方申請使用本協議下的授信額度須滿足下列條件:

1、在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屆滿前向乙方提交相應單項授信業務的申請書;

2、向乙方預留與簽署本協議和單項協議有關的公司文件、單據、印鑑、相關人員名單、簽字樣本,並填妥有關憑證;

3、開立乙方要求的為完成單項授信業務所必需的賬户;

4、辦妥敍做單項授信業務所必備的法律和行政審批手續,按乙方要求提交審批文件的副本或與原件相符的複印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手續須由乙方辦理的,甲方同意給予一切配合;

5、滿足單項協議中約定的其他敍做業務前提條件或提款前提條件;

6、甲方已經按照雙方約定將保證金全部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賬户,雙方另有約定者除外;

7、《綜合授信協議》或本協議中規定的有關擔保合同或協議已生效並持續有效;

8、甲方同意做出本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的聲明與承諾;

9、乙方認為甲方應予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乙方義務

乙方負有如下義務:

1、按照單項協議的約定及時辦理甲方提出的單項授信業務申請;

2、在辦理甲方提出的單項授信業務申請時,提供高效、文明的服務;

3、對甲方提出的監督、質詢和批評給予重視並妥善處理。

第九條 甲方義務

甲方負有如下義務:

1、按照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在使用授信額度的過程中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計費辦法按乙方規定執行;

2、按照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支付備付金;

3、按照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及時清償甲方對乙方的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罰息、相關費用和因甲方違約造成的匯差損失;

4、將取得的資金用於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約定的用途。

第十條 擔保

對於依據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發生的甲方對乙方的債務,雙方同意採用如下第 種方式進行擔保:

1、本協議依據雙方之間的《綜合授信協議》(編號為 )而簽訂,是《綜合授信協議》的從屬協議(即具體業務協議),《綜合授信協議》項下的擔保方式同樣適用於本協議項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授信或融資。

2、本協議項下的擔保方式為 (連帶責任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若以抵押或質押為擔保方式,或者同時以抵押、質押兩種形式擔保,應當依法到有關登記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乙方與擔保人就具體擔保事項簽定相應的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的從屬合同。擔保文件名稱為 ,編號為 。

如甲方或擔保人發生乙方認為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事件,或擔保文件變為無效,或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下降,或擔保人在與乙方之間的合同包括其他擔保類合同項下發生違約,或抵押物貶值、毀損、滅失,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更換保證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以擔保甲方對乙方的債務。

第十一條 聲明與承諾

甲方聲明如下:

1、甲方是依法設立和存續的企業法人,已經並將按期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具備所有必要的權利並能以自己名義履行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義務;

2、簽署和履行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系基於甲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已經按照企業章程或者其它內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公司授權,且不會違反對甲方有約束力的任何協議、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3、甲方在本協議和單項協議項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財務報表、憑證及其他資料是真實、完整、準確和有效的;

4、甲方申請向乙方敍做業務的交易背景真實、合法,未用於洗錢等非法目的,甲方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釋為乙方對於甲方從事交易的真實、合法性負有審查義務和責任;

5、甲方未向乙方隱瞞可能影響其和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諾如下:

1、定期向乙方報送其財務報表(包括但不限於年報、季報和月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2、接受並配合乙方對其授信額度使用情況及有關生產經營、財務活動的檢查和監督;

3、如果甲方已經或將與本協議保證人就其保證義務簽訂反擔保協議或類似協議,該協議將不會損害乙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權利;

4、如發生可能影響甲方或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減少註冊資本、進行重大資產或股權轉讓、承擔重大負債或在抵押物上設置新的重大負債、解散、撤銷、(被)申請破產等,甲方應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遲疑地通知乙方;

5、甲方進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併、聯營、與外商合資、合作、承包經營、重組、改制、計劃上市等經營方式的變更,應事先徵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6、甲方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有可能影響乙方對其履約能力判斷的下列情況:與甲方或其主要領導人有牽連的重大違紀、違法或被索賠事件;甲方在其他合同項下的違約事件;甲方承擔的債務、或有負債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案件;其他可能影響申請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7、甲方同意:甲方以存放在乙方系統內各機構的存款作為履行付款義務的擔保,甲方在出現本協議規定的違約情形時,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乙方系統內各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户內扣收融資本金、利息(包括罰息)及其他費用等;

8、對於本協議未作約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國際慣例和乙方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授信額度的調整或取消

在授信額度使用期限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權隨時調整或取消對甲方的授信額度:

1、發生本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違約事件;

2、乙方認為市場或所涉及行業出現重大負面消息;

3、乙方認為國家、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頒佈某種限制性政策對或者可能對本協議涉及的產業和行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三條 違約事件

(一)下列事項之一即構成甲方在本協議項下違約:

1、未按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履行對乙方的支付和清償義務;

2、未按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備付金;

3、未按本協議和單項協議的約定將獲得的資金用於約定用途;

4、甲方在本協議中所做的聲明不真實或違反其在本協議中所做的承諾;

5、違反本協議和單項協議中關於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其他約定;

6、確有證據表明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資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7、甲方在與乙方之間的其他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二)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約事件時,乙方有權分別或同時採取下列措施:

1、無須向甲方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立即宣佈本協議和單項協議下尚未償還的貸款/融資款項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立即全部到期;

2、無須向甲方提前發出任何通知,直接從甲方開立在乙方和中國光大銀行其它機構的賬户中扣收甲方應予償還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及匯差損失;賬户中的未到期款項視為提前到期。賬户幣種與乙方業務計價貨幣不同的,按扣款當天乙方確定的匯率折算;

3、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事件或者要求甲方為本協議項下所有授信提供其他擔保;

4、處分擔保財產,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者向保證人追索;

5、取消對甲方的一切授信/融資並中止或解除本協議;

6、乙方認為必要和可能的任何其他措施。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協議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若乙方因業務需要須委託中國光大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包括分行、直屬支行及各管轄支行)履行本協議項下權利及義務,甲方對此表示認可。乙方授權的中國光大銀行其他分支機構有權行使本協議項下全部權利,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將本協議項下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甲方放棄對於中國光大銀行其他分支機構有關訴訟或仲裁主體方面的任何異議。

在不影響本協議其他約定的情形下,本協議對雙方及各自依法產生的承繼人和受讓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五條 棄權與豁免

乙方如未行使本協議項下部分權利,或未要求甲方履行部分義務,並不構成乙方對該項權利或義務的放棄或豁免,亦不構成乙方對本協議中其他權利的放棄或對甲方其他義務的豁免。

乙方對甲方的任何寬容、展期或者延緩行使本協議項下的權利,均不影響乙方根據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任何權利,亦不得視為乙方對上述權利的放棄。

第十六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和解釋

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本協議經雙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補充或解除。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果在任何時候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在任何方面是或成為非法、無效或不可執行,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不受任何影響或減損。

本協議和單項協議中的標題和業務名稱僅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於對當事方權利義務關係的解釋。

第十七條 法律適用和訴訟管轄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的銀行標準實務和國際慣例。

2、凡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採取如下第 種方式加以解決:

(1)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地點為 ,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協議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及/或相關義務仍需履行。

第十八條 公證(此為選擇性條款,雙方的選擇是 :1、適用;2、不適用)

本協議簽署生效後 個工作日內,甲方與乙方到 公證處辦理強制執行公證。公證費用由 方承擔。

第十九條 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以日期較後者為準。

本協議一式 份,其中甲方、乙方和 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條 特別提示

甲方與乙方已對本協議包括單項協議的所有條款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雙方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説明。

甲方: 乙方:中國光大銀行 分(支)行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 授權簽字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點: 地點:

附件(1):

用於開立信用證業務

本附件構成(以下稱“甲方”)和中國光大銀行分(支)行(以下稱“乙方”)年 月 日簽署的 號《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協議》”)的一部分。

1、本附件約定的內容與《協議》發生衝突時,以本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信用證應滿足《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前提條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開證之日有效的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辦理信用證項下的一切事宜,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和責任。

4、信用證的開立與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開立信用證的申請,應按照雙方約定開出信用證。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出的信用證副本之後,應當及時核對。如有不符之處,甲方應在乙方發出信用證副本後的兩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視為甲方接受乙方開出的信用證。

(2)乙方應甲方申請開立的信用證的詳細內容參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申請書暨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以下簡稱《申請人承諾書》),最終內容以乙方開出的信用證為準。乙方要求甲方提交與開立信用證有關的單據或文件,如貿易合同等,不得解釋為乙方有義務按照此類單據或文件開立信用證。

(3)甲方如需對信用證進行修改,應向乙方提交《信用證修改申請書》。甲方同意乙方按照開證之日有效的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辦理該信用證項下的修改事宜,並承擔由此產生的義務和責任。信用證修改書一經發出,即對甲方產生約束力。

(4)乙方對信用證修改具有獨立的判斷權,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請,亦有權對修改內容提出建議。信用證修改涉及金額、幣種、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認為加重保證人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保證金,及/或要求甲方獲得保證人在《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上的簽字同意,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請。

(5)甲方在收到乙方開出的修改函/電副本之後,應當及時核對。如有不符之處,甲方應在乙方發出修改函/電副本後的兩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視為甲方接受乙方對信用證的修改。

(6)信用證的修改並不改變甲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權利與義務。

(7)《申請人承諾書》、《信用證修改申請書》中有關信用證的內容應用英文填寫,如因申請書字跡不清或詞義含混而引起歧義,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

(8)甲方應按時向乙方支付因開立、修改信用證而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國外受益人拒絕承擔的有關銀行費用),計費辦法按乙方的規定執行。

5、甲方須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交納保證金。在乙方對外付款日3個工作日前,甲方保證主動將需要對外支付的款項全額劃入甲方開立在乙方的保證金賬户或其他人民幣/外幣賬户中,作為乙方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義務的備付金。為履行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乙方有權主動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及/或任何其他賬户中扣款對外支付。

6、信用證下的對外付款:

(1)信用證有效期內,收到乙方單到通知,甲方應在通知書中約定的時間內通知乙方單據處理意見,否則,視為甲方對單據無拒付意見,同意乙方對外付款/承兑/承諾付款。如果甲方在單到通知書中約定的時間內通知乙方接受單據,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單據處理意見,乙方可辦理對外付款/承兑/承諾付款,甲方應按照本附件和《申請人承諾書》的約定主動備付資金;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單據,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單據處理意見,乙方有權僅憑單據是否相符自行決定是否對外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額備付金、足額保證金或其他付款保證,乙方有權視情況決定放棄對外拒付的權力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權力。

(2)如果甲方認為單據存在不符點並且在單到通知書中約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出拒絕對外付款/承兑/承諾付款的請求,應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點,並提交加蓋甲方預留印鑑的拒付理由書一式兩份。乙方對於甲方在拒付理由書中提出的不符點,有權視為甲方對單據提出的全部不符點。如果乙方對甲方所提不符點表示同意,可辦理對外拒付;如果乙方根據國際慣例審核認為甲方所列不符點不成立,或所列不符點屬於非實質不符點不足以構成拒付理由,則乙方有權決定對外付款/承兑/承諾付款,並從甲方支付的備付金中直接扣取相應款項對外履行付款義務,甲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義務和責任。

(3)如因甲方備付金不足致使乙方對外墊付索賠款項。索賠款項一經支付,即構成甲方對乙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下的債務。墊款利率按照乙方逾期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7、補充承諾:

除《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的內容外,甲方為敍做本附件下業務,向乙方做出如下補充承諾:

(1)信用證開出後如進出口貿易合同發生與信用證有關的修改,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2)對於經乙方承兑的遠期匯票或確認的延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並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放棄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凍結或提起訴訟請求止付信用證項下款項的權利;

(3)信用證項下業務往來函電、單據在郵遞、電訊傳送或其它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延誤、錯漏、毀損等的風險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務產生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8、除《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約定的義務及未遵守本附件第7條的承諾也視為甲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下的違約。乙方有權行使《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權利。

附件(2):

用於進口押匯業

本附件構成(以下稱“甲方”)和中國光大銀行分(支)行(以下稱“乙方”)年 月 日簽署的 號《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協議》”)的一部分。

1、本附件約定的內容與《協議》發生衝突時,以本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向乙方申請敍做進口押匯業務應滿足《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前提條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進口押匯的申請,乙方應按照經其接受的《進口押匯申請書》中約定的幣種和金額將押匯款項支付給交單銀行,或者在匯出匯款押匯項下支付給出口商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收款人,並有權按照《進口押匯申請書》中約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向甲方收取利息和罰息。押匯本金自乙方代甲方對外支付之日起即構成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融資,甲方應當在押匯到期日前向乙方償還押匯本息。如果甲方未能按時歸還押匯本息,則甲方必須承擔融資逾期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向乙方支付逾期的罰息及/或複利。

4、甲方茲確認:

(1)乙方享有處置進口押匯業務項下全套單據/貨物的權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適用法律能夠享有的擔保權益或者財產權益。如果根據適用法律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的意見,處置進口押匯業務項下全套單據/貨物的權利屬於甲方,甲方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無條件地將此種權利轉讓給乙方,並認可乙方處置單據/貨物的全部作為和不作為。如果根據適用法律或者有管轄權的法院、仲裁機構的意見,處置進口押匯業務項下全套單據/貨物的權利屬於乙方,乙方將保留此種權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償乙方為其提供的押匯融資時止。上述單據的記載、內容、背書等情形以及乙方對單據/貨物的佔有、控制等行為不得視為甲方所欠乙方的債務得到了任何形式的減免、豁免、抵償或者其他形式的減少。甲方不得因前述原因向乙方主張任何賠償、追索或其他權利。

(2)甲方向乙方申請持有單據/貨物,以銷售款項償還乙方押匯融資,只是作為乙方的受託人行事,包括但不限於代為保管有關單據,代為辦理該單據項下貨物的倉儲、保管、運輸、加工、銷售及保險等有關事項,代為保管銷售貨款或將貨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户。甲方在將貨物銷售給第三人時,應向第三人表明此種身份。

(3)貨物在甲方保管期間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倉儲、運輸、碼頭費用等)由甲方承擔;甲方承諾對該貨物按貨物的市價投保所有可能出現的風險,在保險單正本上列明乙方為被保險人,並將保險單正本交乙方保管;如投保貨物發生損失,乙方有權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4)未經乙方允許,甲方不得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貨幣方式或低於市場價處理該貨物。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質押該貨物,或使該貨物受到任何留置權的約束。一經乙方要求,甲方即將該貨物的賬目、任何銷售收入或與該貨物有關的銷售合同的詳細情況提交給乙方;乙方有權隨時進入倉庫對貨物的實際情況進行檢查,或者重新佔有該貨物。

5、補充承諾:

除《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的內容外,甲方為敍做本附件下業務,向乙方做出如下補充承諾:

甲方承諾進口項下貨物銷售所得款項首先用於歸還乙方對甲方的融資。

6、除《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約定的義務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條的承諾也視為甲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下的違約。乙方有權行使《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權利。

附件(3):

用於出口押匯業務

本附件構成(以下稱“甲方”)和中國光大銀行分(支)行(以下稱“乙方”)年 月 日簽署的 號《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協議》”)的一部分。

1、本附件約定的內容與《協議》發生衝突時,以本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向乙方申請敍做出口押匯業務應滿足《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前提條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敍做出口押匯的申請,乙方應按照經其接受的《出口融資申請書》中約定的幣種和金額,將押匯款項支付給甲方,並有權按照《出口融資申請書》中約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罰息。如為信用證項下出口押匯且甲方與乙方同時敍做打包貸款業務的,甲方同意其申請辦理出口押匯所得融資款項,將被乙方首先自動衝抵打包貸款業務下乙方為甲方提供的貸款本金、利息和費用,餘款支付給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將出口押匯項下單據寄單索匯所得款項作為押匯還款來源自動衝抵乙方對甲方的融資。如果出口信用證/出口託收/出口TT項下的應收貨款於押匯到期前收妥,甲方同意出口押匯立即到期,乙方有權立即以該款項抵銷甲方的債務。

5、甲方茲確認:

一經甲方將單據交付給乙方、乙方將融資款項支付給甲方,乙方將享有信用證/託收/出口TT項下全套單據/貨物的處置權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適用法律能夠享有的擔保權益或者財產權益。此種權益,乙方將保留至其債權獲得全部償付時止。

6、補充承諾:

除《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的內容外,甲方為敍做本附件下業務,向乙方做出如下補充承諾:

(1)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及時提供關於出口項下貨物銷售情況的説明;

(2)出口融資項下的結算業務全部委託乙方辦理,並在L/C和託收項下提交全套出口收匯單據,在出口TT項下提交出口貿易合同及全套單據副本。同時,出口TT押匯項下,甲方在提出融資申請同時,還需提交已蓋海關驗訖章驗迄章的出口報關單證明聯,或通過中國電子口岸打印並加蓋企業公章的出口報關單證明聯,並按照乙方的規定交納手續費及/或其他相關費用;如提出融資申請時無法提交該單據,甲方茲保證在融資到期日前將上述單據提交乙方;

(3)無論出口信用證為何種類型,乙方在《協議》及本附件項下對甲方的融資均享有完全的追索權。

(4)如出口項下貨物銷售發生嚴重困難,甲方應以最快捷的方式毫不遲延地通知乙方。

7、除《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視為甲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下的違約事件,乙方有權行使《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權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約定的義務及未遵守本附件第6條的承諾;

(2)因單據存在不符點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國外銀行或付款人拒付、遲付或者扣付;

(3)開證行/保兑行或付款人所在地發生動盪、爆發戰爭、發生金融危機、開證行/保兑行或付款人倒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等可能導致國外銀行或付款人拒付、遲付或者扣付;

(4)因單據在郵寄中遺失或者延誤、電訊失誤等導致國外銀行或付款人拒付、遲付或者扣付。

附件(4):

用於遠期信用證項下貼現業務

本附件構成(以下稱“甲方”)和中國光大銀行分(支)行(以下稱“乙方”)年 月 日簽署的 號《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協議》”)的一部分。

1、本附件約定的內容與《協議》發生衝突時,以本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向乙方申請遠期信用證項下貼現應滿足《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前提條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提出的遠期信用證項下貼現的申請,乙方應按照經其接受的《出口融資申請書》中約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貼現款項支付給甲方,並有權按照《出口融資申請書》中約定的期限、利率和方式收取利息和罰息。

4、甲方同意乙方將單據寄單索匯所得款項作為還款來源自動衝抵乙方對甲方的融資。

5、補充承諾:

除《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的內容外,甲方為敍做本附件下業務,向乙方做出如下補充承諾:

(1)甲方以合法、善意、誠信的方式取得票據/債權;

(2)甲方對基礎交易的合法性承擔一切責任。

6、除《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視為甲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下的違約事件,乙方有權行使《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權利:

(1)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約定的義務及未遵守本附件第5條的承諾;

(2)承兑行/承付行發生以下事件:

a、承兑行/承付行財務狀況惡化,乙方認為其將無力履行付款義務;

b、承兑行/承付行被或者可能被解散、撤銷、關閉或宣告破產;

c、承兑行/承付行被法院宣告資金凍結或者發出禁付令;

d、承兑行/承付行通知款項被法院凍結、止付或被採取其他財產保全措施而可能導致不能按時支付;

e、承兑行/承付行主要財產發生毀損,或者被查封、扣壓、凍結、沒收、拍賣、變賣或徵用;

f、承兑行/承付行涉入重大訴訟或仲裁案件,乙方認為可能影響其履行付款義務的能力;

g、承兑行/承付行由於其所在國的外匯管制而無法支付相應的外匯;

h、承兑行/承付行所在國政局動盪、發生自然災害、金融危機,乙方認為可能導致其不能按期付款;

i、承兑行/承付行或其所在國發生乙方認為可能影響承兑行/承付行償付能力的其他事件。

附件(5):

用於開立保函業務

本附件構成(以下稱“甲方”)和中國光大銀行分(支)行(以下稱“乙方”)年 月 日簽署的 號《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以下稱“《協議》”)的一部分。

1、本附件約定的內容與《協議》發生衝突時,以本附件約定為準。

2、甲方向乙方申請開立保函應滿足《協議》第七條約定的前提條件。

3、保函的開立與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開立保函的申請,應按照雙方約定開出保函。

(2)乙方應甲方申請開立的保函的詳細內容參照甲方向乙方提交的《開立保函申請書暨承諾書》,最終內容以乙方開出的保函為準。

(3)甲方如需對保函進行修改,應向乙方提交《保函修改申請書》。保函的修改涉及金額、幣種、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認為加重本身擔保義務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增加保證金,及/或要求甲方獲得反擔保人在《保函修改申請書》上的簽字同意,否則乙方有權拒絕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請。

(4)保函的修改並不改變甲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權利與義務。

4、甲方須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交納保證金。在乙方對外付款日3個工作日前,甲方保證主動將需要對外支付的款項全額劃入甲方開立在乙方的保證金賬户或其他人民幣/外幣賬户中,作為乙方履行保函項下付款義務的備付金。為履行保函項下的付款責任,乙方有權主動從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證金及/或任何其他賬户中扣款對外支付。

5、甲方同意在保函有效期內,如發生保函項下索賠,經乙方審核受益人索賠文件符合保函約定的,乙方有權直接從甲方支付的備付金中扣取相應款項對外履行付款義務。如因甲方備付金不足致使乙方對外墊付索賠款項,索賠款項一經支付,即構成甲方對乙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下的債務。墊款利率按照乙方逾期貸款利率標準執行。

6、除《協議》第十一條約定的內容外,甲方為敍做本附件下業務,向乙方做出如下補充承諾:

(1)如保函系委託其他銀行轉開,甲方同意承擔乙方在轉開保函項下對轉開行的一切風險和責任;

(2)對於保函所依據的基礎合同、基礎交易的執行、修改、變更、終止等影響乙方擔保責任的任何情況,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

(3)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對外擔保項下履約時的相關核准手續;

(4)保函項下業務往來函電、單據在郵遞、電訊傳送或其它傳遞過程中發生遺失、延誤、錯漏、毀損等的風險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務產生的風險由甲方承擔;

(5)如保函無明確失效日、適用外國法或慣例、無明確擔保金額等,甲方同意對由此可能給乙方帶來的一切風險、責任和損失進行補償。

7、除《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情形外,甲方未履行本附件所約定的義務及未遵守本附件第6條的承諾也視為甲方在《協議》和本附件下的違約事件。乙方有權行使《協議》第十三條約定的權利。

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書 篇2

授信人: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授信額度及類別

第1條 在本合同規定的條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額度有效期間內向乙方提供人民幣_______元整(含美元_______)的授信額度。在授信額度的有效期限及額度範圍內,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額度時,不限次數,並可循環使用。上述授信額度用於下列授信業務的額度暫定為

(1)貸款:人民幣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銀行承兑匯票:人民幣__________元;

(3)銀行保函: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國際貿易融資:人民幣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2條 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的授信範圍為乙方在甲方申請辦理的人民幣及外幣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貸款、銀行承兑匯票、銀行保函以及國際貿易融資(如信用證、押匯等)。乙方在授信額度內申請辦理其他業務須經甲方書面認可。上述各項授信業務所用額度經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調劑使用,但各項業務累計餘額不得超過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_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間

第3條 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貸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應受相關借款合同的約定。

第4條 甲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查,如出現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權調整授信期間。

第三章 授信額度的使用

第5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和授信額度內,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書面申請使用該授信額度。

(1)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

a。本合同項下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範圍為乙方在甲方申請開立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或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種類的保函。

b。在本合同規定的授信期間內,乙方有權在保函授信額度內向甲方提出開具保函的申請。乙方要求甲方開具保函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逐筆填制《__________銀行保函申請表(代保證書)》(下簡稱“《保函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並與甲方書面要求的有關資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對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額度的項目或交易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擔實質審查的義務。

d。在具體辦理每筆保函業務時,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請表》並出具保函後,即將保函授信項目納入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統一管理。在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結清的保函統一納入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

e。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其申請的保函所涉及的業務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主債務合同、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f。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的保函審批程序,對乙方的保函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審核未獲通過,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或其下屬公司,並將申請材料退還乙方。

g。對於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餘額明細表作為依據。

(2)免保開證額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開證額度時,須逐筆填制《開證申請書》和《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並提交開證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審核同意後及時對外開證。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銀行或者其他當事人提交的單據,應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承辦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進口信用證單據通知書》後,必須在甲方收到單據之日後六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向甲方辦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續。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應在《進口信用證單據通知書》上做好有效簽章,並註明相應付款賬户的賬號。如果乙方未按本條規定時間辦理付款、承兑手續,視為乙方同意辦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義務在甲方依照相關信用證的約定支付該筆款項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加其他應付費用。如對外拒付,則按甲方有關規定辦理。乙方應不遲於距甲方支付二個工作日之前將款項劃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賬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幣買匯付款,須提前辦妥一切買匯手續。

e。本協議項下授信額度(人民幣貸款額度除外)限於乙方主營並且記載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業務。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經發生的甲方已經對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償的信用證款項納入本合同的授信額度。

(3)保函墊款或信用證墊款

a。如果發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項目下的付款義務時,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户中扣收相應的款項以向保函受益人償付,但甲方在扣劃後應及時通知乙方;

b。如果乙方在甲方開立的賬户中存款不足以償付保函受益人索償的款項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應的款項存入上述賬户,並由甲方直接扣劃;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達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相應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户。如果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後30個工作日將相應存款存入賬户或者相應款項匯入甲方指定賬户,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有債務,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c。對甲方墊付的任何保函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還應支付違約金。每遲延一日,應按墊付金額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

d。乙方保證對甲方為其開出的信用證按期履約付款。若乙方違反本約定,使甲方發生墊款,則甲方在相關信用證項下的墊款構成乙方對甲方一項單獨的債務。如墊款幣種非人民幣,則甲方有權自主以該幣種在墊款發生當日的銀行賣出價摺合成人民幣作為該筆債務的本金,乙方保證對此不提出異議。乙方除有義務向甲方償還墊款金額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墊款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墊款數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逐日計算。

e。如自甲方墊付信用證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約定向甲方清償墊付金額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額度項下的全部債務,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f。如信用證發生甲方墊款,甲方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物,乙方負責補償甲方因貨物滯留所墊付或支付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海關所徵收的關税及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報和繳納關税所徵收的滯報金以及海關收取的其他有關費用;

第三、因逾期提貨所發生的倉儲費、保管費等;第四,其他相關費用。

(4)銀行承兑匯票額度的使用

a。乙方申請開立的銀行承兑匯票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並提供每筆交易的商品購銷合同正本和合同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b。乙方在申請開立每筆銀行承兑匯票前須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請書,並附該筆交易的商品購銷合同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乙方公章。

c。每筆匯票開出之前,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續費,手續費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

d。匯票到期日前2個工作日內,乙方必須將應付票款足額交付甲方。

e。甲方對乙方的每筆承兑申請進行審查,如乙方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購銷合同中存在不利條款或者購銷合同沒有真實的交易基礎,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開出承兑匯票,並終止剩餘額度的使用。

f。承兑匯票到期日,甲方憑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甲方對不足部分自票據到期日起轉作逾期貸款。乙方除應支付逾期貸款利息外,還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逾期貸款萬分之四計。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並終止本合同項下所有剩餘額度的使用。  g。承兑匯票如發生任何交易糾紛,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其他授信額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內,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書面申請使用其他授信額度。該書面申請應載明授信類別、使用期限、使用金額等。甲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該與乙方再簽訂相應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

第6條 乙方申請使用的授信額度餘額(即使用中尚未歸還的累計本金數額)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內,乙方對已歸還的授信額度可循環使用,授信期間內未使用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屆滿後自動取消。

第7條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第4條約定的授信期間內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每筆授信項目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超過授信期間的截止日,該截止日包括調整後授信期間的截止日。每筆授信項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籤的合同或協議約定。

第8條 本合同項下的銀行承兑匯票、銀行保函、國際貿易融資等業務中甲方應計收的費用,票據貼現的貼現率,貸款和進出口押匯業務中所需確定的利率、匯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約定,否則均由甲方與乙方在每項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中依法約定。

第9條 甲方與乙方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該合同或協議為準,但乙方一起對本合同項下或與本合同相關的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和一切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得因此無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0條 如果乙方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符合本合同的約定,甲方應批准申請並按所籤的合同或協議及時履行。

第11條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約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隨意對授信期間和最高授信額度作出不利於乙方的調整。

第12條 對乙方在本協議及具體協議項下的到期未付應付款項,甲方有權從乙方在甲方處及甲方其他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款而無須事先徵得乙方或其下屬公司的同意,並且甲方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3條 對於授信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第14條 在授信期間內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報送真實的財務報表及所有開户銀行賬號、存貸款餘額等情況。

第15條 在授信期間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16條 在授信期間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采取兼併、收購、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重組活動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賃等改變企業經營權活動,或進行改變企業組織機構、經營方式的活動,或者增減註冊資本、股權和重大投資改變等情形。

第17條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營業地更換,應在更換或改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18條 按時償還授信資金的本息,按時支付應付費用。還款時所使用的幣種應與甲方業務計價貨幣相同。當甲方依據本協議及具體協議的約定主動扣款時,如該賬户幣種與業務計價貨幣不同,則按結算當日甲方公佈的匯率折價計算。

第19條 如甲方依照本協議及具體協議之約定扣款時,乙方承諾甲方享有本協議第13條所約定的權利,而無須事先徵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如果甲方依據本合同所開立的銀行保函、信用證、銀行承兑匯票等產品對外支付的,乙方應無條件予以償還,並且放棄一切抗辯權。

第六章 授信額度的調整

第20條 如發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構成乙方違約

(1)乙方沒有按期支付到期的與甲方有關的未清償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規定或每筆具體授信項目合同或協議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2)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資金;

(3)乙方沒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沒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規定,且已對甲方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實質性的不利影響,並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沒有采取令甲方滿意的補救措施;

(4)乙方作為當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與第三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債務;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規定的義務,且已對甲方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6)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資不抵債;

(7)發生據甲方合理的判斷可能會實質性危及、損害甲方權益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變得明顯不足,與乙方經營相關的市場情況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並將對乙方經營狀況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等。

第21條 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調整、減少或終止本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間,並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佈直接或間接源於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立即清償;

(2)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擔保,擔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

(4)採取維護其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擔保

第22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將與甲方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額保證合同》,(下簡稱“保證合同”)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每筆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債務提供擔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23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後成立,與擔保合同同時生效。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章 爭議和解決

第24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如雙方協商或調解不成,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在北京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章 附則

第25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與乙方各執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條 甲方與乙方依據本合同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構成一個合同整體。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貿易融資綜合授信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 )銀授字第____號

授信人:____________銀行(下簡稱“甲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中國

受信人:________有限公司(下簡稱“乙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及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據我國、等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誠信的原則,經協商一致,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訂立本合同,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章 授信額度及類別

(1)貸款:人民幣________元(或美元________元)

(2)銀行承兑匯票:人民幣__________元;

(3)銀行保函: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國際貿易融資:人民幣________(美元________)。

第二章 授信期間

第3條 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間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但貸款額度的有效使用期限應受相關借款合同的約定。

第4條 甲方有權對本合同項下授信額度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查,如出現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權調整授信期間。

第三章 授信額度的使用

第5條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和授信額度內,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書面申請使用該授信額度。

(1)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

a.本合同項下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範圍為乙方在甲方申請開立的投標保函、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或經甲方認可的其他種類的保函。

b.在本合同規定的授信期間內,乙方有權在保函授信額度內向甲方提出開具保函的申請。乙方要求甲方開具保函時,應按照規定的格式逐筆填制《__________銀行保函申請表(代保證書)》(下簡稱“《保函申請表》”,格式見附件2)並與甲方書面要求的有關資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對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額度的項目或交易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承擔實質審查的義務。

d.在具體辦理每筆保函業務時,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請表》並出具保函後,即將保函授信項目納入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統一管理。在本協議生效之前,甲方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結清的保函統一納入本協議項下的授信額度。

e.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其申請的保函所涉及的業務的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主債務合同、政府部門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f.甲方有權根據自身的保函審批程序,對乙方的保函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如果審核未獲通過,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或其下屬公司,並將申請材料退還乙方。

g.對於保函授信額度的使用情況,以甲方按季向乙方提供的保函餘額明細表作為依據。

(2)免保開證額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開證額度時,須逐筆填制《開證申請書》和《開證申請人承諾書》,並提交開證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審核同意後及時對外開證。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銀行或者其他當事人提交的單據,應在二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乙方應指定專人負責承辦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進口信用證單據通知書》後,必須在甲方收到單據之日後六個銀行工作日內書面向甲方辦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續。如果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應在《進口信用證單據通知書》上做好有效簽章,並註明相應付款賬户的賬號。如果乙方未按本條規定時間辦理付款、承兑手續,視為乙方同意辦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義務在甲方依照相關信用證的約定支付該筆款項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證項下應付款加其他應付費用。如對外拒付,則按甲方有關規定辦理。乙方應不遲於距甲方支付二個工作日之前將款項劃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賬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幣買匯付款,須提前辦妥一切買匯手續。

e.本協議項下授信額度(人民幣貸款額度除外)限於乙方主營並且記載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進出口業務。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經發生的甲方已經對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償的信用證款項納入本合同的授信額度。

(3)保函墊款或信用證墊款

a.如果發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項目下的付款義務時,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機構開立的賬户中扣收相應的款項以向保函受益人償付,但甲方在扣劃後應及時通知乙方;

c.對甲方墊付的任何保函款項,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還應支付違約金。每遲延一日,應按墊付金額萬分之二點一支付違約金。

d.乙方保證對甲方為其開出的信用證按期履約付款。若乙方違反本約定,使甲方發生墊款,則甲方在相關信用證項下的墊款構成乙方對甲方一項單獨的債務。如墊款幣種非人民幣,則甲方有權自主以該幣種在墊款發生當日的銀行賣出價摺合成人民幣作為該筆債務的本金,乙方保證對此不提出異議。乙方除有義務向甲方償還墊款金額外,還應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墊款之日起至實際償還之日止,按墊款數額每日萬分之二點一逐日計算。

e.如自甲方墊付信用證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約定向甲方清償墊付金額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額度項下的全部債務,並有權終止本合同。

f.如信用證發生甲方墊款,甲方以該信用證項下的貨物作為抵押物,乙方負責補償甲方因貨物滯留所墊付或支付的一切費用,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第一、海關所徵收的關税及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等;

第二、因逾期申報和繳納關税所徵收的滯報金以及海關收取的其他有關費用;

第三、因逾期提貨所發生的倉儲費、保管費等;第四,其他相關費用。

(4)銀行承兑匯票額度的使用

a.乙方申請開立的銀行承兑匯票必須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並提供每筆交易的商品購銷合同正本和合同當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b.乙方在申請開立每筆銀行承兑匯票前須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請書,並附該筆交易的商品購銷合同複印件,複印件須加蓋乙方公章。

c.每筆匯票開出之前,乙方須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續費,手續費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

d.匯票到期日前2個工作日內,乙方必須將應付票款足額交付甲方。

e.甲方對乙方的每筆承兑申請進行審查,如乙方發生重大不利變化或購銷合同中存在不利條款或者購銷合同沒有真實的交易基礎,甲方有權拒絕為乙方開出承兑匯票,並終止剩餘額度的使用。

f.承兑匯票到期日,甲方憑票無條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額交付票款時,甲方對不足部分自票據到期日起轉作逾期貸款。乙方除應支付逾期貸款利息外,還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日按逾期貸款萬分之四計。同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償還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並終止本合同項下所有剩餘額度的使用。

g.承兑匯票如發生任何交易糾紛,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雙方自行處理,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其他授信額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約定的授信期間內,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書面申請使用其他授信額度。該書面申請應載明授信類別、使用期限、使用金額等。甲方經審查認為符合本合同的約定,應該與乙方再簽訂相應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

第6條 乙方申請使用的授信額度餘額(即使用中尚未歸還的累計本金數額)在任何時候都不得超過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內,乙方對已歸還的授信額度可循環使用,授信期間內未使用的授信額度在授信期間屆滿後自動取消。

第7條 乙方必須在本合同第4條約定的授信期間內申請使用授信額度,每筆授信項目的開始使用日期不得超過授信期間的截止日,該截止日包括調整後授信期間的截止日。每筆授信項目的使用期限依所籤的合同或協議約定。

第8條 本合同項下的銀行承兑匯票、銀行保函、國際貿易融資等業務中甲方應計收的費用,票據貼現的貼現率,貸款和進出口押匯業務中所需確定的利率、匯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約定,否則均由甲方與乙方在每項授信業務的具體合同或協議中依法約定。

第9條 甲方與乙方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該合同或協議為準,但乙方一起對本合同項下或與本合同相關的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和一切債務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得因此無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0條 如果乙方申請使用授信額度符合本合同的約定,甲方應批准申請並按所籤的合同或協議及時履行。

第11條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約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隨意對授信期間和最高授信額度作出不利於乙方的調整。

第12條 對乙方在本協議及具體協議項下的到期未付應付款項,甲方有權從乙方在甲方處及甲方其他機構開立的任何賬户中扣款而無須事先徵得乙方或其下屬公司的同意,並且甲方有權對資金使用情況隨時進行檢查。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3條 對於授信資金的使用,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合同或協議的約定。

第14條 在授信期間內按甲方要求不定期報送真實的財務報表及所有開户銀行賬號、存貸款餘額等情況。

第15條 在授信期間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16條 在授信期間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采取兼併、收購、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資產重組活動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賃等改變企業經營權活動,或進行改變企業組織機構、經營方式的活動,或者增減註冊資本、股權和重大投資改變等情形。

第17條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所地、營業地更換,應在更換或改變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第18條 按時償還授信資金的本息,按時支付應付費用。還款時所使用的幣種應與甲方業務計價貨幣相同。當甲方依據本協議及具體協議的約定主動扣款時,如該賬户幣種與業務計價貨幣不同,則按結算當日甲方公佈的匯率折價計算。

第19條 如甲方依照本協議及具體協議之約定扣款時,乙方承諾甲方享有本協議第13條所約定的權利,而無須事先徵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

如果甲方依據本合同所開立的銀行保函、信用證、銀行承兑匯票等產品對外支付的,乙方應無條件予以償還,並且放棄一切抗辯權。

第六章 授信額度的調整

第20條 如發生以下事件之一即構成乙方違約

(1)乙方沒有按期支付到期的與甲方有關的未清償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合同規定或每筆具體授信項目合同或協議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費用;

(2)乙方沒有按照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規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資金;

(3)乙方沒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與甲方簽訂的其他有關合同或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或沒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規定,且已對甲方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實質性的不利影響,並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沒有采取令甲方滿意的補救措施;

(4)乙方作為當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償還與第三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項下的任何其他債務;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規定的義務,且已對甲方的權益產生重大的實質性的不利影響;

(6)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者資不抵債;

(7)發生據甲方合理的判斷可能會實質性危及、損害甲方權益的與本合同有關的其他事件,如本合同的擔保人的擔保能力變得明顯不足,與乙方經營相關的市場情況或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並將對乙方經營狀況產生實質性的不利影響等。

第21條 違約事件發生後,甲方有權根據情節輕重調整、減少或終止本授信額度及授信期間,並有權採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宣佈直接或間接源於本合同的一切債務提前到期,並要求乙方立即清償;

(2)要求乙方承擔甲方因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_____等);

(3)要求乙方提供或追加擔保,擔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

(4)採取維護其在本合同項下權益的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擔保

第22條 為保證本合同項下形成的債權能得到清償,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將與甲方簽訂編號為__________________《最高額保證合同》,(下簡稱“保證合同”)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與本合同相關的每筆具體業務合同或協議項下債務提供擔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變更和解除

第23條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和加蓋公章後成立,與擔保合同同時生效。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章 爭議和解決

第24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或者通過調解解決。如雙方協商或調解不成,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_____委員會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_____規則在北京_____。_____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十章 附則

第25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與乙方各執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條 甲方與乙方依據本合同就每一項具體授信所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並構成一個合同整體。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