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合資企業聘用勞動合同(精選3篇)

中美合資企業聘用勞動合同 篇1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系中美合資經營企業,現聘用___先生/女士(以下簡稱乙方)為甲方合同制職工,於__年__月__日簽訂本合同。

中美合資企業聘用勞動合同(精選3篇)

第一條 乙方工作部門____職位(工種):

第二條 試用期 乙方被錄用後,須經過__個月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終止合同,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如甲方提出終止合同,須付給乙方半個月以上的平均實得工資,作為辭退補償金。試用期滿時,若雙方無異議,本合同即正式生效,乙方成為甲方的正式合同制職工。

第三條 工作安排 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現安排調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須服從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按質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任務。

第四條 教育培訓 在乙方被聘用期間,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安全生產及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訓練。

第五條 生產、工作條件 甲方須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衞生的工作環境,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工作或終止合同。

第六條 工作時間 乙方每週工作不超過六天,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不含吃飯時間)。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甲方應為乙方安排同等時間的倒休或按國家規定的標準向乙方支付加班加點費。

第七條 勞動報酬 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規定的工資形式和考核辦法確定乙方的勞動所得,以現金人民幣向乙方支付工資、獎金,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各種補貼及福利費用。

第八條 勞動保險待遇 甲方按照國家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為乙方支付醫療費用、病假工資、傷殘撫卹費、退休養老金及其它勞保福利費用。乙方享受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共七天國家法定有薪假日。乙方家屬在外地的,乙方實行計劃生育的,分別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待遇和計劃生育假待遇。乙方符合公司休假條件的,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九條 勞動保護 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的需要,按國家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和保健食品。甲方安國家規定在女職工經期、孕期、產褥期、哺乳期對其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

第十條 勞動紀律 乙方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規定,《職工守則》及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一條 獎懲 甲方將根據乙方的工作態度,勞動表現,貢獻大小,按照本公司獎懲條例給予乙方物質和精神獎勵。乙方如違反《職工守則》和甲方的其它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給予乙方處分。乙方如觸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將予開除,本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 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年,於__年__月__日到期。

第十三條 本公司《職工守則》(略)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甲方: 職工個人簽章:

乙方:公司總經理(或其代表)簽章:

_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中美合資企業聘用勞動合同 篇2

第一條 總則

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成立的,並在法律上獲准從事經濟活動的,其總公司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__省___(以下簡稱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國法律成立的,其總公司設在____(以下簡稱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簡稱雙方)同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及其有關法律的規定,共同成立一個合資公司。

雙方同意抱着誠摯的態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條 合資企業名稱和地址

2.1. 合資公司的中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資公司的英文全名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簡稱公司)總公司和註冊的地點設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公司的宗旨和經營範圍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業原則為基礎進行經營,並以銷售其產品和提供服務而獲得公司滿意的利潤為指標。

3.2. 公司應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經濟效益,並根據國際商業貿易實務慣例,使公司的效率、產量、價格、及交貨時間方面應具有競爭能力。

3.3. 公司生產的_____產品並提供服務,面向中國國內市場和指定範圍的國際市場及有關的公司和企業銷售並履行公司確定的有關業務。

3.4. 設立服務公司,經營公司所需的多項生活服務業務。

第四條 註冊資本與資金

4.1.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

雙方對公司的責任以雙方確認的投資額為限。

公司的註冊資本為_____(大寫: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資50%計_____(大寫:_____美元),雙方將按上述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虧損和風險。

4.2. 上述的資金應以雙方同意的現金,實物和技術投入。

全部投資在公司成立(獲得營業執照簽發日)____年內完成。

第一次投資(甲乙方各投資____美元)在合資公司成立後1個月內完成,其餘部份投資的時間,根據實際的需要,由董事會決定。

4.3. 公司不發行股票。

雙方在各自交納其投資額後,應由一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出具驗證書,由公司據此發出由正、副董事長簽署的投資證明書,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公司的名稱;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資雙方的名稱和投資數額,投入資本的年、月、日,發給投資證書的年、月、日。

投資證明書是非流通性的證據。

雙方確認的註冊資本總額在合同期內不得減少。

4.4. 資金。

除註冊資本外,若公司需補充資金,經董事會決定,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資經營企業貸款辦法,通過中國銀行以合適的方式在中國籌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國銀行申請貸款。

4.5. 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細節由公司的董事會確定。

第五條 董事會及組織機構

5.1. 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

董事會由六(6)名成員組成,甲、乙方各佔三(3)名。

董事人選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調換。

董事長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擔任。

董事任期四(4)年,經各方繼續委任可以連任。

5.2. 董事會決策一切問題需經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決通過。

董事未能出席董事會可出具其簽署正式的委任書與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

當處理有關雙方權益的事項時,董事會應根據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決定。

5.3. 董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定於6月和12月),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

董事長鬚在開會前二十(20)天發出通知書。

必要時,經一方全體董事要求,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協商後,可召開特別會議。

會議記錄採用中文和英文書寫,記錄歸檔保存。

董事長不在時,由副董事長代行其職責。

會議一般應在中國境內召開。

在尚未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經全體董事簽字的決議書與董事會會議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經董事會一致通過的事項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與轉讓;

公司期限的延長、終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結業工作;

公司的發展規則和貸款計劃;

公司的工作計劃,生產經營方案;

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與年度會計報表;

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公司發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潤分配方案;

公司總經理和副總經理的任免及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提名的各部門的負責人的任免;

公司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公司的組織機構、人員編制、職工工資、獎勵、福利等實施辦法;

公司的人員培訓計劃;

其他有關雙方權益的重大問題。

(2)總經理和副總經理應根據本合同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

如總經理不在時,則由副總經理代行其職責。

各部門的設立、組織、職責和人事安排,由總經理、副總經理根據董事會所決定的原則來制定,並由董事會批准。

(3)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不得兼任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不得參加其他的經濟組織與本公司的商業競爭。

若正、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貪污,或嚴重地失職,董事會有權隨時予以辭退。

第六條 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6.1. 甲方和乙方,應盡力以最有效和最經濟的辦法實現公司的經營宗旨和目標並在現行法律和允許的營業範圍內雙方選派有資格、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在公司勤勉地進行營業。

6.2. 甲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協助公司向中國有關主管部門辦理申請批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等事宜;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協助公司申請獲得可能範圍內的税收減免待遇;

協助公司收集有關中國市場需求,產品競爭能力和銷售機會的發展趨勢等方面的信息;

協助外籍工作人員申請前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和提供在中國境內的公務旅行方便;

協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員的辦公、住宿、膳食、交通、醫療等事項;

協助公司聘請中國籍職員、工程師、技術人員、工人和翻譯人員;

協助公司向中國銀行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同意的銀行申請開立外幣和人民幣帳户;

協助公司聯繫在中國境內的物資運輸、進出口報關等手續;

甲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公司的請求對其他需辦的事情應予以協助。

6.3.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協助公司辦理下列事宜:

指導和協助公司解決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問題,提供先進而適用的技術和經營管理的經驗,從而為獲取最大限度的經營效益,為爭取其產品的優質並承擔其技術責任;

為公司制定並提供有關製造工藝、設備保養、安全、物資儲存等工作細則及規定;

經和甲方協商後,協助公司制定培訓計劃,在乙方所屬工廠及雙方都能接受的地點,培訓中方人員,使中方人員在培訓計劃規定的時間內,能夠掌握有關技術工藝和專門技能;

協助公司收集與公司業務有關的、適用的技術、工藝、經濟信息及法律資料。

第七條 籌建工作

7.1. 董事會應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內委派籌建小組(以下簡稱籌建組)。

籌建組工作計劃由董事會決定,籌建組由四(4)名組員組成,由各方提兩名組員,包括一名組長及一名副組長。

董事會應指派由雙方提名的組員,並從提名組員中選出組長和副組長,但董事會有權隨時解任任何組員。

任一方提名的組員被解任時,該方應提名一位接任人選,該名參與籌建組的接任人選需經董事會批准。

7.2. 新廠房的建築,籌建小組按第6.2.款規定負責聯繫建築設計的批准,監督設備及材料採購,制訂建築工程時間表,提供技術管理,確保建築工程進度,妥善保管其報告、圖紙、檔案及其他資料。

籌建小組在日常工作方面積極合作,並在新廠房建築期間至少每星期開會一次,商討建築工程進度和質量,此會議應做記錄並由組長和副組長簽署。

7.3. 至少有三(3)名籌建小組組員(包括組長)予以建議時,總經理方可代表公司與承建企業簽訂建築合同和其他有關合同。

每份建築合同規定的工程應在中國有關單位允許承建該工程範圍之內。

一切工作應按照合同內載明的時間表執行。

全部建築及有關成本費不得超出該合同內載明的數額。

第八條 利潤分配及税務

8.1. 每個財政年度終結後應儘快把公司的純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對公司註冊資本投資的數額比例分配給各方。

為了達到本款8.1.的目的,“純利潤”表示從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項費用後餘下的數額:

(1)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及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從公司所得毛利潤中扣除所得税後的數額;

(2)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條例規定及由董事會設立的儲備基金的數額;

(3)按照董事會設立為發展和擴充公司的再投資所需基金數額;

(4)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款規定或由董事會設立的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專項資金數額。

8.2. 按照“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款優惠待遇的精神,公司應繳的最高所得税率為百分之十五(15%)。

對於技術比較先進,規模較大的企業,給予減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優惠。

公司在甲方的協助下按照中國法律及條例申請獲得減免税待遇。

8.3. 公司的中國、華僑、港澳及外籍人員應按照中國税法及條例交納個人所得税。

第九條 公司的權利和勞動工資

9.1.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公司有權利:

(1)可以獨立經營自己的企業,可以僱用外籍人員擔任技術和管理工作;

(2)僱用中國職工,由企業自行招聘,按擇優原則考核錄用,勞資雙方簽訂合同。

經採用的職工,可試用3個月至6個月;企業因生產、技術條例發生變化而多餘的職工,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而在本企業內又無法改調其他工種的職工,可予以解僱;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造成不良後果的職工,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減薪、直至開除的處分;

9.2. 視公司經營的需要,自行確定採用計件或計時、計日、計月工資制;

9.3. 僱用的外籍職工、華僑職工、港澳職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税後的工資和其他正當收入,可按外匯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公司在繳納公司所得税後的合法利潤,可按外匯管理的規定,通過中國銀行或其他銀行匯出;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業,經向有關部門申報理由,辦理清債手續,其資產可轉讓,資金可匯出。

第十條 會計與審計

10.1. 公司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中外合資企業財會統一條例建立會計制度。

10.2.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內,每季終結十(10)天內編制季度財務報表,並將該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

財務報表應包括該會計期間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並以中英文編制。

由公司主管財務的職員簽署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3. 公司應在財務年度終結後三十(30)天內編制年度財務報表,並將財務報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

年度財務報表包含截止該財務年度終結時有關資產負債表及損益報表。

財務報表應以中英文編制並由董事會委託的經中國政府註冊的一家會計事務所予以審計並證明是真實、正確無誤的。

10.4. 甲方和乙方有權隨時在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終結後一(1)個月內自費派審計師審查公司的經營帳目及記錄。

第十一條 協議的生效和合資期限

11.1. 本合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主管部門批准後,公司收到批准書後的1個月內應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主管審批部門批准之日,即為本合同生效之日。

本合同生效日以前雙方所簽署的一切意向書與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動失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滿之日止,公司的合資期限為十(10)年。

若公司業務有發展,註冊資本需增多,則合資期限可延長。

延長期限屆時將另行商定。

11.3. 當期限屆滿前六(6)個月,雙方同意終止合同之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合資公司的期限可繼續作每次為期五(5)年的延長。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終止合同,均需報原合同批准之機構批准。

第十二條 轉讓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經董事會一致通過及中國主管審批部門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轉讓、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

若一方要轉讓股份,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轉讓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時,公司他方有優先購買權;

(2)為優先給受讓方,在轉讓方提出書面轉讓要求後三十(30)天內作出答覆,否則轉讓方有權向第三者轉讓;

(3)公司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部份投資時,第三者的資格和信譽必須獲得他方的書面認可,轉讓的條件不得比向公司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轉讓方應將其受讓方關於轉讓的相應部份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兩份副本,提交給公司他方;

(4)公司營業,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礙或組織機構受到影響;在批准轉讓後,公司應在三十(30)天內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終止和清算

13.1. 當出現下列情況時,任一方可發出終止合同通知書,該通知書至少應在合同終止前的六十(60)天內發出:

(1)在一方自願或非自願宣佈破產、清盤或解散;

(2)在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為此,終止合同通知書應説明違約的事項及違約方在通知書期間能予以改正而未改正的這些違約事項;

(3)在雙方嚴格遵守條文後,仍然違反政府現行的法律、法令或條例,使公司無法繼續營業。

13.2. 本合同提前終止或終止後,公司對其資產、債權和債務進行清算。

在清算時應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則,按合同規定執行。

13.3. 當公司期滿或合同終止,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則並確定清算委員會成員。

清算委員會可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13.4. 根據中國有關法律並經有關當局批准,清算委員會可將公司以“營業中的公司”出售並籤售購協議書。

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13.5. 若沒有買主願意購買“營業中的公司”,則公司的業務予以終止,清算委員會可以按分項售賣公司的資產。

在這種情況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乙方次之。

13.6. 違約一方,必須對申請結束營業的一方因其違約事項所蒙受的財務損失擔負責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

14.1. 遵照關於申請辦理《土地使用》的規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關部門填交新廠房的用地申請書,取得規劃部門的批准,領取《土地使用證書》。

14.2.按照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暫行規定,公司作為技術密集的先進的項目可申請免繳土地使用費。

公司亦應申請獲得有關土地使用費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五條 保險

15. 在合同期內,公司總經理與第一副總經理擬根據不同階段不同業務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項目。

在價格、服務同等條件下,應優先向中國保險公司投保。

第十六條 適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經營、管理、税務、進出口物資、勞動管理、土地使用、人員出入境及其他活動應遵守經頒佈的廣東省經濟特區內的有關法律、規章及條例。

在此法律、規章及條例中尚無規定時,合資公司應遵守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

公司亦應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16.2. 公司的財產、權利和乙方的投資、利潤分成,根據本合同規定乙方應得的數額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權益,應受經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廣東省經濟特區的法律、法令、規章及條例的保護。

第十七條 爭執的解決和仲裁

17.1. 在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執,首先應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7.2. 由於本合同引起甲方與乙方之間的任何爭執,首先應由董事會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協商解決。

若於三十(30)天內未能解決時,甲方和乙方可選擇第三方進行調解。

17.3. 若調解於三十(30)天內不能解決時,其爭執應由仲裁作最終裁決。

仲裁小組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員由甲、乙方指派的兩名仲裁員共同商定。

若被指派的兩名仲裁員,意見分歧,則第三名仲裁員應由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指派,並任仲裁小組主席,仲裁地點在瑞典斯德哥爾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負擔或由仲裁機構裁定。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18.1. 雙方遇有無法控制的事件或情況,應視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僅限於火災、風災、水災、地震、爆炸、戰爭、叛亂、暴動、傳染病及瘟疫。

若由於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時,應把本合同規定的履行義務的時間延長,延長的時間應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誤的時間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任何一方應立即以電報或電傳把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並隨後於十四(14)天內用航空掛號信經政府有關當局或部門確認的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書寄給另一方。

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誤超過九十(90)天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確定,為仍繼續執行協議或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九條 合同文字和語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附件條款與合同主件的相應條款發生矛盾時,應以合同主件為準。

19.2. 本合同修訂須經雙方討論通過,形成正式文件。

經主管部門審批,審批後的文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內書寫的標題,僅為醒目所列,不影響條款的意義和解釋。

19.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書寫,而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兩種文字書寫。

兩種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效力。

19.6. 雙方同意以漢語和英語為工作語言。

第二十條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種文本雙方各執兩份。

第二十一條 其他

21.1. 本合同生效日起,雙方以前簽訂所有與本合同有關的文件,即告作廢。

21.2. 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文件的任何條款除對適用法律有違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強行的條款外,餘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強制執行合同中的任何條款應予以執行,不得受到影響或削弱。

21.3.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之代表於首頁寫明的日期簽訂,特此證明。

第二十二條 通知

22.1. 公司雙方的任一方向對方遞送通知文件(包括電傳、電報、信件等),按下列地址發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認為已送達: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_____ 信箱: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_____ 電報: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_____ 電傳:___________

中美合資企業聘用勞動合同 篇3

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企業法》)及中國的其它有關法規,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在中國共同出資建立合資企業,特簽訂如下合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合同雙方如下:

甲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1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2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3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______

第二條甲1方、甲2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甲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乙1方、乙2方、乙3方對於本合同規定的關於乙方所應履行的全部條款,負有連帶責任和共同義務。

第三條合資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英文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合資公司”)。

法定地址:________

第四條合資公司為中國的法人,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條例、規定並受其管轄和保護。

第五條合資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合資各方對合資公司的責任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按照各自在註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根據董事會的決定,合資公司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後,可以在中國國內、外設立分支機構。

第二章經營目的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合資公司的經營目的是:用科學的經營管理方法,為國內、外用户提供租賃服務,協助國內企業的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支持國內用户的出口創匯和機器、設備的出口租賃,促進中國和________以及其他國家、地區之間的經濟交流和技術合作。

第八條合資公司的業務範圍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外用户的需要,經營國內、外生產的各種先進適用的機械、電器、設備、交通運輸工具以及各種儀器儀表、電子計算機等以及先進技術的租賃、轉租賃、租借和對租賃資產的銷售處理。

2.直接從國內、外購買經營前述租賃業務所需要的技術租賃物。

3.租賃業務的介紹、擔保和諮詢。

第三章出資

第九條

1.合資公司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均為________元。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各為____%,出資金額各為________元。

2.合資各方出資比例和以現金支付的金額如下:

甲1方: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甲2方:____%________元,其中________元以與其等值的人民幣支付。

乙1方:____%________元

乙2方:____%________元

乙3方:____%________元

3.在合資公司領到營業執照後________個工作日內,合資各方應將上述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全部匯入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的帳户。

4.以人民幣出資時,人民幣與美元的換算率,應以繳付日當日的中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為準。

5.在合資期間,合資公司不能減少註冊資本。

6.合資各方繳付出資額後,應由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由合資公司據以發給出資證明書。

7.合資期間內,合資的任何一方,不得將合資公司發給的出資證明書轉讓、抵押,或作為第三者對合資公司擁有債權的目的物。

第十條

1.合資公司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時處置,應由董事會會議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准,然後到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2.合資各方的任何一方,如將出資額的全部或一部分進行轉讓時,其他的合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合資方的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出資額的條件,不得優惠於向其他合資方轉讓時的條件,本款中的合資各方為甲1方、甲2方、乙1方、乙2方、乙3方。

3.在甲、乙雙方的出資比例保持相等的條件下,甲、乙各方的出資額可以在各自部相互轉讓。

第四章合資各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合資各方發揮各自具有的特點和長處,為支持合資公司的建立和業務開展,承擔下述責任和義務:

1.甲方的責任

(1)負責為建立合資公司向中國政府有關部門辦理報批,領取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等有關手續。

(2)協助租借辦公用房和購買辦公用品。

(3)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户和項目。

(4)提供國內金融和租賃市場信息。

(5)協助合資公司在中國國內成立分支機構。

(6)向合資公司推薦優秀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其他人員。

(7)協助為合資公司中的外籍人員辦理入境簽證、長期居留證、旅行證等手續。

(8)協助籌措外匯及人民幣資金。

2.乙方的責任

(1)利用在________及世界各國的營業網,宣傳合資公司的租賃業務,向合資公司介紹和推薦租賃用户和項目。

(2)介紹和推薦世界各國生產的技術先進、價格合理的租賃物件。

(3)協助合資公司向國外出租設備、以及承租人產品的出口。

(4)提供國際金融市場、租賃業務的信息以及開展租賃業務所需的各種合同文本。

(5)協助對國外用户進行資信調查。

(6)在合資公司所在地或________對公司職員進行業務培訓。

(7)協助合資公司使用註冊資本在外國購買交通工具、通訊設備及辦公用具。

(8)協助合資公司以優惠條件在國外籌措資金。

第五章董事及董事會

第十二條董事的派出

1.合資公司的董事共____名,其中甲方派出____名,乙方派出____名。

2.董事的任期為____年,可連任。董事的替換或缺員補充,要由原派遣方面以書面形式通知董事會,該董事的任期以前任者的任期剩餘期間為限。

第十三條董事的職責

1.合資公司董事出席董事會,提出方案,對於需要審查、批准的議案,行使表決權。

2.董事為非駐勤職務,在合資公司不取報酬。但如董事擔任合資公司的駐勤職務時,將享受與職務相應的工資等遇。

第十四條董事長、副董事長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副董事長一名。董事長由甲方派出的董事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派出董事擔任。

2.董事長為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

3.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應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資公司行使職權。

4.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期與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十五條董事會的召集

1.合資公司的董事會由合資各方派遣的全體董事組成,董事分別具有一票表決權。

2.董事會原則上一年一次。一般在合資公司的營業年度終止後____個月內,在合資公司總部所在地召開。

3.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經過商議,認為有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會議時,要召開臨時董事會。

4.董事長最遲要在會議召開三週之前,將召開董事會的通知和議案,以書面發送給各位董事。

5.召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如不能出席時,可向其他董事發出委任書,代替出席和表決,但一個董事最多隻能代替一人。

6.董事會議記錄應包括會議議程的要點和結論,經主持人和參加會議的董事簽字後,原本保存在合資公司。

第十六條董事會的職責

1.董事會為合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資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同時對合資公司具有進行領導和監督的權利。

2.董事會職責如下:

(1)修改合資公司章程。

(2)決定延長合資期限、提前終止和解散合資公司等事項。

(3)決定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或其他有關資本的事項。

(4)任免合資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成員以及聘請總會計師等。

(5)決定與其他經濟組織合併、合資公司資產的全部或重要部分的轉讓以及接收其他經濟組織的重要資產等。

(6)國內、外之分公司、子公司、國外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7)批准財務決算、決定合資公司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利潤分配或虧損處理辦法。

(8)確定經營方針,決定各年度業務計劃和財務預算。

(9)決定會計處理規則和資金籌措方針。

(10)決定合資公司組織機構的設置和變更。批准有關職工工資、獎金、福利、醫療、待遇等勞動管理方面的規定。

(11)決定駐勤董事和高級職員的待遇。

(12)審查、批准總經理和經營委員會提出的業務報告。

(13)審查、批准董事提出的議案。

(14)決定合資公司有關經營管理的規章制度。

(1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3.關於上述(1)-(9)項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全體董事通過方可作出。關於(10)-(15)項決議,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後即可作出決定。

第六章經營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總經理、副總經理

1.合資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每屆任期為____年,可以連任。第一任總經理由乙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副總經理由甲方從派出董事中推薦。經董事會聘任。第一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期滿後,每屆總經理、副總經理由甲、乙方輪流推薦,經董事會決定聘任。

經董事會聘請,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可以兼任合資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

2.合資公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

經理負責制。總經理的職責是:

(1)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對外代表合資公司。

(2)根據董事會和經營委員會的決定,安排領導合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業務。

(3)作為經營委員會的主任,召集主持經營委員會會議。

(4)決定董事會授權範圍內的租賃議案,提供信用議案以及資金籌措。

3.副總經理輔佐總經理對合資公司全面業務的管理。並可兼任部門經理。

4.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兼任外部其他經濟組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不能參加其他經濟組織對合資公司的競爭。

第十八條經營委員會

1.合資公司設立經營委員會。經營委員會由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其他高級人員組成,委員經董事會任命。經營委員會主任由總經理擔任,副主任由副總經理擔任。

2.經營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委員如不能出席會議時,可委託其他委員代替出席。委員會中的任何一名委員如要求召開會議,可隨時召開臨時經營委員會。

第十九條經營委員會的職責為

1.擬定上報董事會會議討論的議案。

2.批准超過總經理權限的租賃項目以及其他提供信用的方案。

3.批准超過總經理權限的資金籌措。

4.國內業務代理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5.執行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

6.合資公司規則、制度的具體制定。

7.任免部門經理以下的管理人員。

8.根據合資公司勞動管理規定,具體決定有關職工僱用、解僱、工資、獎金、福利、醫療等事項。

9.決定職工的培訓計劃。

10.向董事會提出年度財務報告、利潤分配方案以及定期業務報告。

上述1-4項的決議,應由全體出席會議的委員全部同意通過後方能決定。第5-10項在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的情況下即可決定。

第七章勞動管理

第二十條合資公司職員的僱用、辭退、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和獎懲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及其它實施規定,經董事會制定草案,由合資公司和合資公司的工會或個別簽訂勞動合同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關於甲乙雙方推薦的高級職員的僱用和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福利、出差旅費標準等問題,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八章税務、財務、會計、審計

第二十二條合資公司按照中國有關法律和條例的規定,繳納税金。

第二十三條合資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定,應根據中國的有關法律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情況加以制訂,並報當地財政部門、税務機關備案。

第二十四條合資公司按照《合資企業法》的規定,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福利及獎勵基金。每年提取的比率,由董事會根據合資公司的經營情況,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合資公司以____幣作為記帳本位幣。根據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

第二十六條合資公司的會計年度,每年從一月一日起到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有的記帳憑證、傳票、統計表、帳簿都用中文書寫,重要的記帳憑證、帳簿、統計表,要同時使用英文書寫。

第二十七條合資公司在中國銀行開設人民幣及外匯帳户。也可在經批准和指定的國內、外其他銀行開立帳户。

第二十八條合資公司的財務審計,應聘請中國的註冊會計師審查、稽核,並將結果向總經理或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合資各方,可以向合資公司派遣自己的審計師,檢查會計帳簿,費用由派出方自理。

第三十條合資公司的董事或持有董事委任書的代理人,可隨時閲覽、檢查合資公司的會計帳簿以及其它計算記錄。

第九章利潤分配

第三十一條公司提取三項基金後的可分配利潤,如董事會決定分配,則應按公司各方出資比例,按會計年度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在前年度的虧損未被全部彌補前,不得分配利潤,以前年度沒有分配的利潤可以併入本年度利潤分配。

第三十三條乙方分得的淨利潤,在按照中國的税法規定的納税後,可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四條每營業年度的最初四個月內,總經理要制定出前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和利潤分配方案,向董事會提出,接受審查。

第十章合資期限、解散及清算

第三十五條合資公司的期限為:自合資公司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________年。

如任何一方提議延長,並得到董事會通過之後,可以在合資期滿____年之前,向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申請。

第三十六條合資公司如發生下列事態之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的批准後,可宣佈解散:

1.合資公司合資期限屆滿。

2.合資公司發生重大虧損,失去了繼續經營的能力。

3.合資公司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章程的規定,致使合資公司無法繼續經營。

4.由於戰爭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合資公司蒙受重大損失,難以維持經營。

5.公司不能達到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可能。

第三十七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滿或按照上條規定中途解散時,董事會要將清算的程序、原則以及清算委員會的人選等向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接受審查和對清算的監督。

2.清算委員會的人選,一般從合資公司的董事中選出。董事不能作為清算委員會委員或不適合擔任委員時,合資公司可以聘請在中國註冊的會計師或律師作為委員。

清算費用以及清算委員會委員的報酬,從合資公司的財產中優先支付。

3.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就合資公司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及計算根據之後,決定清算方法。清算方法經董事會決議後,由清算委員會實施。清算期間內,清算委員會可以代表合資公司起訴或應訴。

第三十八條

1.合資公司在合資期限終了或解散時,以其總資產對債務負擔責任。

2.資產進行轉讓或處理時,外匯資產要取得等價外匯以清算外匯債務。

3.不能轉讓或處理的資產剩餘時,____方要以合適的平價額。將剩餘資產全部接收,清算債務。

4.償還債務之後的剩餘資產,超過註冊資本的增值部分,按照中國税法的規定納税後,根據合資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5.分配給乙方的剩餘財產中的外匯部分,按照中國税法的規定納税後,可以向國外匯出。

第三十九條合資公司清算工作結束後,清算委員會要向董事會提出清算報告,得到董事會批准後,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同時,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和繳銷營業執照的手續,並對外公告。

第四十條因合資期限期滿,解散或其它理由而本合同終止時,合資的任何一方,不能在自己投資的任何公司繼續使用本合資公司的名稱。

第四十一條合資公司解散後,各種文件資料、帳簿的正本由甲1方保存,其副本由甲1方以外的合資各方全體分別保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和爭議的解決

第四十二條

1.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規定,如數按期繳付出資額時,則從第十五天起算,每逾期一個月,違約方應向守約方繳付相當其出資額%的罰金。逾期三個月,則除繳付累計應出資額____%的罰金外,其他合資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條3款規定,終止本合同,並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2.因合資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時,應由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

第四十三條

1.對本合同或合資公司的章程進行解釋或履行時,如發生糾紛,其糾紛的當事者要以不使合資公司的利益受損為前提,進行友好協商,謀求問題的解決。

2.協商不能解決時,可以提請仲裁。仲裁要在被告的所在國進行。被告者如是甲方,則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被告者如是乙方,則由________國________________仲裁協會進行仲裁。

仲裁機構的裁決是最終決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解決糾紛期間,除去糾紛的事項以外,合資各方要繼續遵守履行本合同及合資公司的章程所規定的其它事項。

4.仲裁時使用語言為英語。

第四十四條本合同的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二章合同的文字、生效及其他

第四十五條本合同用中文和____文書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條

1.本合同在簽字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2.合同條款的修正、變更、補充,由合資各方協商,以書面形式一致同意後,報對外經濟貿易部審批,經批准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未規定的事項,根據《合資企業法》及有關法律,由合資各方協商決定。

第四十七條向合資各方發送文件的地址,以本合同第一條所記載的各方的法定地址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合同於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合資各方的授權代表,在中國________簽字。

中方簽名:

外方簽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