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車駕駛員聘用合同

甲方:神池縣吉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客車駕駛員聘用合同

乙方:駕駛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本合同生效日期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一個月,本合同年 月 日終止。

二、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客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按時完成公司規定的營運任務。

三、甲方錄用乙方,乙方須具備的條件

1、須依法持有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和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機構頒發的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2、經交通管理部門職業道德、服務意識培訓合格;

3、上崗前須熟知管理公司的管理規定;

4、儀容儀表端正,文明禮貌,身體健康;

5、具有一定的維修經驗,能夠獨立排除一般故障;

6、在運營期間不酒後駕駛,不超速行駛,不開超員車;

7、無重大責任交通事故及服務質量投訴。

四、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應遵守神池吉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制度,乙方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公司的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駕駛員對車輛要勤保養、勤檢查。對車容、轉向、燈光、剎車、輪胎等方面要進行查驗,達到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即方向靈敏,制動有效,燈光齊全,部件完整,螺絲堅固,儀表有效,氣壓充足等,確保車輛安全營運。

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和山西省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神池縣吉祥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簽字):

車牌號碼:

簽訂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