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維修施工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外委維修施工安全協議書 篇1

甲方:

外委維修施工安全協議書(精選3篇)

乙方: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內為保證乙方在甲方區域生產安全,依據相關法規條款,經雙方協商,簽訂以下協議:

一、各自的權利、義務及應遵循的原則

1、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安全法規以及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在安全管理方面上必須服從甲方的統一協調、管理。

2、乙方的作業區域範圍為 區域內。未經甲方允許,乙方不得超出上述區域活動。

3、乙方應指定安全負責人,及時溝通和協商解決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安全問題,乙方安全負責人同時負責生產期間的安全。

4、未經甲方允許,乙方禁止動用甲方的各種設備設施、備件輔料或產品等物資,以及動火作業等。

5、乙方發現甲方生產活動可能影響其安全施工時,應及時提出,在解決以前應停止施工並撤離現場。

7、乙方應對所僱用的人員依法繳納工傷保險。

8、乙方人員在甲方區域內維修施工過程中自行操作或與第三方產生的人身傷害等事故由乙方全部承擔責任,與甲方無關。

二、乙方應採取的安全措施

1、生產前乙方應對全體施工人員應進行安全教育,落實相關法規規定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以及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措施。

2、乙方在高處作業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素質,同時要有安全監督、監護人員。

3、高處作業中使用的工具、物料,要妥善存放防止墜落,傳遞物品禁止拋擲。

4、因作業必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協議範圍之外區域甲方設備、設施時,必須經甲方同意,並採取相應的可靠措施;確需進行停送電或拆接臨時線時,應通知甲方安排具操作資質電工進行。

5、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如:電氣焊作業、天車電葫蘆作業等)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並依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操作,乙方在維修施工過程中使用的設備、工具應依照該設備、工具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因操作不當而引發事故,乙方負全部責任,甲方概不負責。

7、在吊裝、運輸備件、材料或其他物品時,乙方應安排具該作業操作資質的人員進行,並安排具操作資質的司索工指揮,若確需使用指定起重設備之外的起重設備,應提前通知甲方,安排人員進行監護。

8、進入工作區域,必須佩帶安全帽,並繫牢帽帶,穿戴好勞保防護用品。

9、在維修施工過程中,乙方必須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下班時對現場進行打掃,達到甲方現場要求,否則,甲方有權對乙方現場整理情況作出考核。

10、乙方在本協議簽字前,對甲方各項制度要求及工作區域危險因素全部清楚,並知道了防範風險的相應措施。

11、甲方生產作業可能對乙方產生危險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由雙方及時協商制定防範事故的措施。

12、乙方因違反法律、法規、標準;違反甲方各項安全管理要求;違反本協議中相關義務、約定,造成自身、甲方、第三方的人身傷害以及經濟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三、乙方在自行維修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擔。

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雙方代表簽字生效。本協議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負責人簽字: 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外委維修施工安全協議書 篇2

甲方:

乙方:

根據乙方 年 月 日與鄭州鐵路局工程管理所簽訂的施工合同(合同編號:鄭工管外施合【 】 號)乙方承建許禹地方鐵路改建工程Ⅲ標段工程施工,為確保施工期間營業線鐵路交通安全,根據《鐵路法》、《民法典》和《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及《鄭州鐵路局鐵路營業線施工健全管理實施細則》的要求,經甲乙雙方協調達成以下協議:

一、施工內容:

二、施工地段:

三、施工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安全防範內容:施工期間行車、設備及人身安全

五、乙方應付責任和義務:

1.乙方對施工安全全面負責,要嚴格按審定的方案、範圍和批准的時間組織施工,施工中要認真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並制訂確保鐵路交通安全的應急措施。

2.乙方須在施工前一天通知甲方。

3.乙方應派駐站聯絡員、工地防護員和設專職安全員,並經培訓考試合格,持有證明有效期的上崗證書和附有照片的上崗牌,同時保持人員相對穩定。

4.因乙方責任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和影響鐵路交通安全,構成事故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5、施工前及結束後人員和機具距帶電體保持兩米以上安全距離。否則,由此引起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六、甲方應付責任和義務

1.甲方對乙方施工負全面監督責任,在施工期間,甲方發現乙方有影響鐵路交通安全隱患,要通知乙方立即整改,危及鐵路交通安全時,有權責令乙方停止施工。

2.甲方實施行車安全監督制度,在有可能影響甲方電力設備及牽引供電設備安全地段,甲方應派技術業務熟練、責任心強的監護人員擔任安全監督檢察員。

3.甲方未履行安全協議、安全監督失職,造成營業線設備損壞而影響鐵路交通安全構成事故,除依法追究肇事者責任外,同時要追究甲方責任。

4.甲方應提前作好施工範圍內的設備調查工作,並向施工現場負責人指明施工防護範圍及安全注意事項。

5、由甲方負責辦理停電手續,確認停電後通知乙方施工,施工結束乙方撤離至安全地帶後通知甲方銷記。甲方在乙方要點施工中做好登、銷記等配合工作。乙方嚴格作業時間,不得晚銷令。

七、結合部安全管理

1.雙方要加強結合部(分界點)設備的檢查工作,施工範圍以外的鐵路技術設備的日常養護維修由甲方負責,因施工影響鐵路技術設備的正常使用由乙方負責,凡乙方發現甲方運行技術設備異常,應立即通知甲方處理,甲方不得延誤。當危及鐵路交通安全的問題來不及通知時,乙方要立即採取應急措施,保證行車安全。

2.凡屬影響鐵路技術設備正常使用危及鐵路交通安全,乙方未通知甲方,應急處理不當造成的問題和事故列乙方責任,凡屬乙方已通知甲方,甲方未及時處理造成的問題和事故,列甲方責任。

3.因乙方設備故障,影響甲方設備破壞而造成事故的由乙方承擔相應安全責任。

4.乙方對設備管理單位安全監督檢察員發出的安全整改通知書,必須立即整改。否則,甲方安全監督員有權立即停止乙方施工。

5.施工中涉及水利、電力、公路等其它方面時,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本協議一式6份,雙方各執1份,分別報上級主管部門核備2份,轉施工工程隊及設備管理單位施工所在地車間各1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作為本協議附件一併執行。

甲方代表:(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代表:(簽字)

(乙方公章)

甲方聯繫人:乙方聯繫人:

聯繫電話:聯繫電話:

日期:日期:

外委維修施工安全協議書 篇3

甲方:

乙方:項目部

為確保營業線施工安全,明確雙方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等,根據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鐵辦[ ] 號)、路局《關於公佈〈上海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上鐵運發〔 〕 號)、《關於公佈〈上海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補充實施細則〉的通知》(上鐵運發〔 〕 號)文及《關於印發的通知》(建工函 【 】 號)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工程概況

1.施工項目:插鋪道岔施工。

2.施工地點:處

3.作業內容:路料運輸、路料裝卸、道岔組裝、拆除線路、插鋪道岔。

4.影響範圍:處施工地段左側臨近既有線路中心30米範圍內。

二、施工責任地段及期限

施工責任地段:施工地段左側臨近既有線路中心30米範圍內。

施工期限:自施工進點起至插鋪道岔起整施工結束止。

注:施工安全責任區段由甲乙雙方在施工前進行現場確定,並由施工單位用紅、白油漆劃出現場施工安全責任分段標誌。

三、雙方遵循的技術、規程和規範:

甲、乙雙方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技術管理規程》、《上海鐵路局行車組織規則》、《鐵路工務安全規則》、《鐵路線路修理規則》和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鐵辦[20__]190號)、路局《關於公佈〈上海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上鐵運發〔20__〕316號)、《關於公佈〈上海鐵路局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補充實施細則〉的通知》(上鐵運發〔20__〕161號)等有關規定。

四、安全防護內容、措施及專業結合部安全分工(根據工點、專業實際情況,由雙方制定具體條款,應用的規章條款必須具體完整):

1、本協議適宜引入處插鋪道岔施工。

2、施工前,組織協議雙方到現場進行調查和現場施工安全監督交底,在甲方安全監護員的監督下方可施工。

3、施工責任地段的線路質量及安全管理由乙方負責,並承擔因線路質量及安全引發的一切責任。

4、使用自卸車、推土機、挖掘機、軋路機等機械設備時,嚴格落實路局鄰近既有線大型機械安全管理有關規定和安全卡控措施;必須由持有有效操作證的操作人員操作具有有效合格證的機械設備。根據工程情況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落實“一機一人”專人防護的規定,專人指揮卸車等機械作業,防止侵入鐵路建築限界。

5、臨近既有線的所有施工及機械作業,一是必須安排駐站聯絡員及現場防護員進行防護;二是隨時瞭解列車運行情況,除須利用天窗的施工外,其他施工作業在列車接近前10分鐘必須停止作業;三是在作業面與既有線之間設置物理隔離措施,防止人員、機具、材料侵限。

6、乙方須加強施工現場管理,施工區域設置警示圍護,施工料具統一管理,集中堆碼,不得侵入鐵路建築限界,並派人看守,施工結束做到工完料清。施工過程中,不得隨意搬動線路原有設備、標誌,如有損壞及時恢復。

7、乙方須做好施工場所的清理工作,施工所產生的棄土、廢碴、建築垃圾等物品,不得影響其餘線路的道牀、路基、排水設施等設備及線路外觀,如造成道牀髒污、缺碴、路基積水等,均有乙方負責。做好排水設施的疏通工作,防止影響排水設備的正常使用。

8、施工期間乙方應設專人在現場負責指揮,施工人員嚴禁在線路上行走、坐卧,嚴禁跨越鐵路搬運機具、材料,施工機具、材料不得侵入限界。

9、與工務行車設備安全有關的施工,按本協議執行。若施工影響到其他設備安全時,乙方應聯繫該設備的管理單位共商安全事項。

10、施工地段左側臨近既有寧啟鐵路線路中心30米範圍內的施工,由甲方進行鐵路安全監督,乙方必須服從甲方的安全監督和管理。

11、甲方應履行行車安全監督制度。施工安全監督人員,對違章作業等危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有權停止作業;對檢查發現的隱患,應發出安全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未整改前,乙方不得施工。

12、所有參加施工人員的人身安全由乙方負責,安全監督人員的人身安全由甲方負責。

五、雙方的安全責任、權利和義務

(一)共同安全職責:

1、保證鐵路運輸安全是甲乙雙方的共同責任,當施工與安全發生矛盾時,要嚴格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把確保鐵路行車安全放在施工任務和安全監督配合施工的首要位置,嚴格執行鐵道部、上海局營業線施工安全有關規章制度。

2、雙方聯合成立施工安全管理協調小組,由甲方安全監督負責人副組長,甲方安全監督員和乙方安全員任組員。協調小組負責全過程檢查、監督施工安全情況 ,協調解決涉及有關安全生產的問題。

3、當發生危及鐵路安全問題、隱患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確保鐵路行車安全。

4、發生事故、險情時,按有關規定雙方必須及時向各自的上級有關部門彙報,全力開展救援搶修工作,配合各自的有關部門進行事故、險情調查分析,接受處理。

(二)甲方安全職責

1、積極做好安全監督檢查(配合)工作,為乙方施工創造有利條件。對乙方提出需要甲方配合解決的問題,三天之內予以答覆。

2、及時提供有關技術資料,委派有關工程技術人員積極協助配合乙方,做好既有工務設備、設施的核查和提供保護措施。

3、根據工程規模和乙方提出的請求,及時委派相應數量、勝任工作的現場安全監督員到現場對施工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及配合施工工作。

4、對乙方拆除既有設備、設置防護、線路檢查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確保符合相關要求。

5、對乙方施工責任地段的鐵路設備、設施進行巡查,發現不良情況及時向乙方提出,並督促整改。

6、發現施工安全隱患及施工質量不合格時,應責令乙方施工作業人員及現場施工負責人立即糾正,書面發出《營業線施工安全監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當發現危及鐵路行車安全時有權責令其立即停工,書面發出《營業線施工停工通知書》,並及時向監督小組彙報。

(三)乙方安全職責

1、開工前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結構,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制,制訂完善各項安全制度和措施,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2、施工中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

3、及時向甲方提供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和安全信息等情況,經常保持與甲方的聯繫。

4、凡進行拆除既有設備、路料運輸、路料裝卸等影響鐵路工務設備使用或行車安全的作業,必須提前三天以書面(電話)形式告知甲方,並在甲方安全監督(配合)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才能進行作業,否則對其行為所導致的一切安全問題負全責。

5、施工期間,乙方必須按規定安排駐站聯絡員、現場防護人員,在列車接近前10分鐘停止作業。

6、對甲方提出的質量和安全隱患等問題(整改或停工通知書),應立即進行整改,對一時無法解決的問題,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補救,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甲方。

7、嚴禁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同時加強對分包單位和個人的管理,嚴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六、補充條款

根據《技規》、《安規》、《施工規範》、《驗收規範》及路局有關規定,補充條款如下:

1、施工期間,乙方應嚴格按照《安規》的規定進行防護,並在施工機械所在現場設置施工應急標牌,註明機械類別、危險源、安全責任人、應急處理措施、簡明應急程序和應急電話等信息。

2、施工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牌”及“安全隔離繩”,防止路外人員上道及現場施工人員、機具侵入限界。

七、違約責任和經濟責任

違反雙方約定的條款,造成行車事故、險情,由違約一方承擔責任,並根據鐵道部《關於印發〈鐵路營業線施工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鐵辦[ ] 號)和路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營業線施工安全檢查監督工作的意見》(上鐵安發[ ] 號)規定的標準,對違約一方進行責任追究,並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具體數額根據實際發生情況而定)在該段工程的框架協議內扣除。

八、安全監督配合及有關費用

1.根據鐵道部《鐵路基本建設工程設計概(預)算編制辦法》(鐵建設[ ] 號)、《營業線施工配合費計費暫行標準》(鐵建函〔 〕 號)等文件規定核收的施工安全監督及其他配合費另籤補充協議明確。

2.乙方(施工單位)向甲方(設備管理單位)按規定做好安全監督(配合)費用的支付工作。

九、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商定,簽訂補充協議一併執行。

2.在履行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無法解決時,提請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調解。

3.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

4.本協議經雙方蓋章並返回至甲方經辦人手中,方能正式生效。

十、簽字蓋章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經辦人(簽字) 經辦人(簽字):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