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通用3篇)

企業員工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 篇1

承押人:

企業員工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通用3篇)

抵押人:

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款,應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須依照該欠單及附表(三)規定之方式,照規定期數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時繳交應還款項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繳債務,且履行合約全部條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條之規定,向承押人贖回本合約抵押給承押人之房產。

(2)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內涉及借款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後,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承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應付利息,並對依約所收之手續費,不予退還。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繳,系本合約首要條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則須補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計收,利率由承押人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由到期之日計至該款收到之日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繳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時,則全部所欠款項及利息不論屆期與否必須立刻一次償還給承押人。

(4)該筆貸款未清還前,抵押人必須按本合約規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隨時依市場情況調整利率,利率經調整後,立即生效。該筆貸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貸出款項後一個月開始,照規定期數,每期付款金額及付款日期按月攤還。利率如有改變時,將由承押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抵利率,承押人認為有必要時,有絕對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應繳金額按照規定攤還期數,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單方面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

(6)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有押品,包括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並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於逾期利息率計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7)抵押人必須在銀行分行開立存款賬户,抵押人並特此授權承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户,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户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8)所有應付予承押人之款項,應交銀行分行或經由該行之總行或分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幣繳交。

(二)在合約期間,抵押人必須:

(1)依期清還本合約內所有到期款項,無須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權繼續享有該房產;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3)准許承押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4)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承押人;

(5)對該房產之損毀,不論原因如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承押人之損失;

(6)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並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7)在按揭期間,繳交地税,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徵收之任何税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並須賠償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8)遵守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及保持該房產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

(9)先行諮詢並取得承押人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產出售、轉讓、抵押、按揭、捨棄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該房產或本合約規定關於該房產之權益或該房產之承購權。

(10)在本合約簽訂後,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於重新購買該房產價值之全險,該保單不得附有任何特別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數目(除非該等條件或數目為承押人所願意接受,並已認可者)。保單須保障該房產不受意外損毀,火災及天災之損失,直至本合約停止生效為止。保單須過户承押人,訂明承押人之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對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項。抵押人如違反本條規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為投保,並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費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為其代表人,接收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承押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且此項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將該房產之“房產權證書”之權益抵押給承押人;

(12)將上述房產權證書保險單據及有關文件,在本合約有效期內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費;

(13)在承押人認為必要時,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等保單俱以承押人為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上述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額(包括利息),或抵押人應付與承押人之其他款項時,不足之數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所有款項結清之後,本合約即告終止,在無損於保險公司權益之前提下,該房產即歸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該房產之損毀均不能使本合約失效,亦不影響本合約規定抵押人之債務責任。

(五)(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約,承押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認為合適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僱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酬報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將有以下之權力:

(甲)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並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乙)接管人可依據承押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於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着物及室內裝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條款,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之程序拍賣,此等拍賣或出售並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文件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承押人不須負責。

(3)承押人可於下列情形下運用其出售該房產之權力:

1.承押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清繳全部或部分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繳交地税或有關部門所徵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約;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6.抵押人系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7.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8.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4)當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5)承押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需理會承押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於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費用及酬報)。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承押人須將餘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人士,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承押人有權另行追索。

(7)承押人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承押人概不負責。

(8)承押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品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後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作於發信或掉留之後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承押人高級職員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不得異議。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後(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件者,承押人應將該房產所有權轉歸抵押人,倘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承押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八)(1)抵押人自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着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此與承押人無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損失或損傷之索償,承押人不負任何責任。

(2)本合約所用(抵押人)一詞,其涵義包括一家公司、或兩位或兩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應共同及個別負擔合約之責任。

(九)承押人在執行本合約各項條款時之寬容、延緩或容忍,或給予抵押人額外期限,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本合約所規定承押人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不能作為承押人對任何破壞合約行為之棄權,亦不能作為對以後任何破壞合約行為放棄採取行動之權利論。

(十)抵押人使用該房產不論自住、託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書面通知承押人,並得承押人同意,方可進行,如出租給任何人,抵押人必須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約第(十一)條之規定籤具承諾書辦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內任何條款,承押人得要求該房產住客,不論抵押人自住,託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三十天內遷出,抵押人特此授權承押人得同時呈報有關部門,由該有關部門考慮是否將抵押人(業主)因購置該房產而獲准從外地遷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後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擔,住客向承押人追討賠償時,抵押人亦須補償承押人一切損失。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時須事先徵得承押人同意,同時必須與住客訂約,闡明抵押背約時,接到承押人通告一個月即須遷出。

(十二)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一切關於此合約所涉及之事宜糾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裁決。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國台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承押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託給承押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承押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無效或被視為非法,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並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抵押人:

承押人:

簽約日期:

企業員工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 篇2

合同一

承押人:

抵押人:

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款,應予遵守履行。

(一)付款

(1)抵押人須依照該欠單及附表(三)規定之方式,照規定期數及付款日期,按期依時繳交應還款項予承押人或遵照承押人指定之其他方法付款。若抵押人遵照上述方式依期清繳債務,且履行合約全部條款者,可依照下列第(七)條之規定,向承押人贖回本合約抵押給承押人之房產。

(2)抵押人應按貸款金額繳付手續費千份之五,並必須絕對真實地提供本合約內涉及借款之一切資料,若在簽約後,發現抵押人所提供之資料與事實不符,承押人有權立即收回該筆貸款及應付利息,並對依約所收之手續費,不予退還。

(3)依照附表(三)分期付款依期清繳,系本合約首要條件,抵押人如逾期未清付全部或部分應付款項,則須補交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率按月息計收,利率由承押人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由到期之日計至該款收到之日止,無論在裁判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抵押人若不依期繳交本金及利息或其中部分時,則全部所欠款項及利息不論屆期與否必須立刻一次償還給承押人。

(4)該筆貸款未清還前,抵押人必須按本合約規定利率付利息,惟承押人可隨時依市場情況調整利率,利率經調整後,立即生效。該筆貸款之本金及利息,由貸出款項後一個月開始,照規定期數,每期付款金額及付款日期按月攤還。利率如有改變時,將由承押人以書面通知抵押人該較高或較抵利率,承押人認為有必要時,有絕對權調整及更改每期應付金額或還款之期數。

(5)一切每月分期付款應繳金額按照規定攤還期數,倘有逾期欠交期款等情況,抵押人必須立即補付期款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之利率由承押人單方面決定,最低按月息2%計收。

(6)抵押人如不依約清付本合約內規定的一切款項,引致承押人催收或因為任何原因,使承押人決定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一切因此而引起的費用(如有押品,包括處理押品的各種手續費、管理費、各種保險費等)概由抵押人負責償還,並由各項費用確實支付之日起,按上述關於逾期利息率計至收到之日止,同樣按日累積計算。

(7)抵押人必須在銀行分行開立存款賬户,抵押人並特此授權承押人對與本抵押貸款有關之本息和一切費用可照付該賬户,若因此而引致該賬户發生透支或透支之增加,概由抵押人承擔償還之責。

(8)所有應付予承押人之款項,應交銀行分行或經由該行之總行或分行轉交,此等款項必須以港幣繳交。

(二)在合約期間,抵押人必須:

(1)依期清還本合約內所有到期款項,無須承押人催收;如依期付款,抵押人有權繼續享有該房產;

(2)按照指定之利率照付逾期未付款項之利息,直至款項結清為止。無論在裁決確定債務之前或之後此項利息均按日累積計算;

(3)准許承押人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該房產,以便查驗;

(4)在更改地址時立即通知承押人;

(5)對該房產之損毀,不論原因如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均須負責賠償承押人之損失;

(6)立即清付該房產之各項修理費用,並保障該房產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7)在按揭期間,繳交地税,有關部門對該房產所徵收之任何税項、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及遵守居民公約內之條文並須賠償承押人因抵押人不履行上述事宜之損失;

(8)遵守一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法律及保持該房產整齊及完好狀況(正常損耗除外);

(9)先行諮詢並取得承押人書面同意,方可將該房產出售、轉讓、抵押、按揭、捨棄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該房產或本合約規定關於該房產之權益或該房產之承購權。

(10)在本合約簽訂後,立即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不少於重新購買該房產價值之全險,該保單不得附有任何特別限制條件,或任何不負責賠償之數目(除非該等條件或數目為承押人所願意接受,並已認可者)。保單須保障該房產不受意外損毀,火災及天災之損失,直至本合約停止生效為止。保單須過户承押人,訂明承押人之利益獲得補償之前,不得對抵押人付出任何款項。抵押人如違反本條規定,承押人得依照上述方式另行代為投保,並得向抵押人收回全部費用及利息。抵押人同意任命承押人為其代表人,接收保險賠償金及任命承押人為該項賠償金之支配人,且此項任命系不能撤回者;

(11)將該房產之“房產權證書”之權益抵押給承押人;

(12)將上述房產權證書保險單據及有關文件,在本合約有效期內交由承押人保管,承押人得收取保管費;

(13)在承押人認為必要時,向承押人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買房產保險或抵押人之人壽保險,該等保單俱以承押人為受益人。

(三)倘該房產在本合約有效期內受到損壞,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部分符合經濟原則者,則保單項下賠償金將用於修理損壞部分。

(四)上述保險賠償金如不足清付貸款額(包括利息),或抵押人應付與承押人之其他款項時,不足之數應由抵押人負責清付,所有款項結清之後,本合約即告終止,在無損於保險公司權益之前提下,該房產即歸抵押人所有,除如上述者,該房產之損毀均不能使本合約失效,亦不影響本合約規定抵押人之債務責任。

(五)(1)抵押人如不支付本合約規定之任何款項,或不遵守本合約各項明文規定之條款者或不遵守居民公約,承押人可以立刻進入及享用該樓宇之全部或部分或收取租金和收益;或以承押人認為合適之租金及年期租出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收取租金和收益。承押人可僱用接管人或代理人處理上述事宜而其工資或酬報則由抵押人負責。該等接管人或代理人將被當作為抵押人之代理人而抵押人須完全負責此接管人或代理人之作為及失職之行。每位按上述被委派之接管人,將有以下之權力:

(甲)要求住客繳交租金或住用費及發出有效之租單及收據並有權以訴訟、控告、扣押或其他方式追討欠租或住用費;此等要求,收據或追討事宜將以抵押人或承押人名義而發出,而付款予接管人,抵押將不需要問及接管人是否有權力行事;

(乙)接管人可依據承押人之書面通知而將其所收到的款項投保於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及其內之附着物及室內裝修。

(2)承押人依照第五(3)條款,有權將該房產之全部或部分按深圳“經濟特區商品房產管理規定”之程序拍賣,此等拍賣或出售並不需要抵押人或其他人士之同意,承押人有權簽署有關該房產買賣之文件及契約及取消該等買賣,而一切因此而引起之損失,承押人不須負責。

(3)承押人可於下列情形下運用其出售該房產之權力:

1.承押人給予抵押人一個月之通知,要求還款(不論屆期與否)而抵押人未能遵守該項通知全數償還給承押人;

2.抵押人逾期三十天仍未清繳全部或部分應付之款項;

3.抵押人不繳交地税或有關部門所徵收之其他税收;

4.抵押人不遵守居民公約;

5.抵押人不遵守此合約之任何條款;

6.抵押人繫個人而遭遇破產,或經法院下令監管財產;或抵押人為公司組織而被解散或清盤;

7.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或可能遭受扣押或沒收;

8.抵押人捨棄該房產。

(4)當承押人依照上述之權力而出售該房產予買主時,買主不須查詢有關上述之事宜,亦不需理會抵押人是否欠承押人債項或該買賣是否不當。即使該買賣有任何不妥善或不規則之處,對買主而言,該買賣仍然當作有效及承押人有權將該房產售給買主。

(5)承押人有權發出收條或租單予買主或租客,而買主及租客不需理會承押人收到該筆款項或租金之運用。倘由於該款項或租金之不妥善運用招致損失,概與買主及租客無涉。

(6)承押人或按第五(1)條款委派之接管人或代理人須將由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之款項依下列次序處理:

1.第一用以償付因出租或拍賣或出售該房產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包括繳付接管人或代理人之費用及酬報)。

2.第二用以扣繳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據此合約一切應付之費用及雜費(包括保險費及修補該房產之費用)。

3.第三用以扣還抵押人所欠之貸款及應付之利息。

扣除上述款項後,如有餘款,承押人須將餘款交付抵押人或其他有權收取之人士,拍賣或出售該房產所得價款如不敷償還抵押人所欠一切款項及利息,承押人有權另行追索。

(7)承押人運用上述權力及權利時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損失,承押人概不負責。

(8)承押人可以以書面發出還款要求或其他要求或有關抵押品所需之通知書。該書面通知可以郵遞方式寄往抵押人最後所報之住宅或辦公地址或掉留在該房產內,而該等要求或通知書將被當作於發信或掉留之後七天生效。

(六)承押人要向抵押人討還欠款時,只須提供承押人高級職員簽發之欠款數目單(有明顯錯誤者例外)即作為抵押人所欠之確數證據,抵押人不得異議。

(七)抵押人向承押人付清本合約規定之貸款總額連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之後(包括轉歸該房產權予抵押人之費用),若同時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約各項條件者,承押人應將該房產所有權轉歸抵押人,倘抵押人自願提早繳付本合約規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項,抵押人應給予承押人相等於該部分或全部款項一個月利息之補償金。

(八)(1)抵押人自選購之房產如有缺點(無論顯着或隱藏)引致損失或損傷,此與承押人無涉,如有第三者向抵押人提出損失或損傷之索償,承押人不負任何責任。

(2)本合約所用(抵押人)一詞,其涵義包括一家公司、或兩位或兩位以上共同借款之人士;此等人士應共同及個別負擔合約之責任。

(九)承押人在執行本合約各項條款時之寬容、延緩或容忍,或給予抵押人額外期限,均不能損害、影響或限制本合約所規定承押人之一切權利及權力;不能作為承押人對任何破壞合約行為之棄權,亦不能作為對以後任何破壞合約行為放棄採取行動之權利論。

(十)抵押人使用該房產不論自住、託管或租與別人居住時,必須預先書面通知承押人,並得承押人同意,方可進行,如出租給任何人,抵押人必須要求承租人依照本合約第(十一)條之規定籤具承諾書辦理。

(十一)抵押人如不履行本合約內任何條款,承押人得要求該房產住客,不論抵押人自住,託管居住或租住者限期三十天內遷出,抵押人特此授權承押人得同時呈報有關部門,由該有關部門考慮是否將抵押人(業主)因購置該房產而獲准從外地遷移户籍之住客户口取消,因此而造成之一切後果,全部由抵押人承擔,住客向承押人追討賠償時,抵押人亦須補償承押人一切損失。抵押人將該房產出租時須事先徵得承押人同意,同時必須與住客訂約,闡明抵押背約時,接到承押人通告一個月即須遷出。

(十二)本合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訂立,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障,一切關於此合約所涉及之事宜糾紛,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裁決。如抵押人來自海外或港澳或中國台灣等地區,或為該等地區之居民,承押人有權在抵押人之來處或居住地執行本合約內由抵押人委託給承押人之權力及向抵押人進行追索,包括仲裁、訴訟和執行仲裁或訴訟之裁決。如承押人決定在上述該等地區執行上述權力,進行追索、仲裁、訴訟等行動,抵押人必須承認本合約同時受該等地區之法律保障,不得提出異議。如本合約內任何規定在該等地區之法律上無效或被視為非法,被認為無效或被視為非法之規定,並不影響其他規定之效力。

抵押人:

承押人:

簽約日期:

企業員工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書 篇3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產證(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借款內容

1、借款總金額:

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於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4、借款利息:月息為。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第二條 抵押物事項

1、抵押物名稱:房屋產權證(證號:---)

2、抵押物價值:乙方房產證經雙方議定估價為--元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還清甲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三條 甲乙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2、在乙方到期還清借款後,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乙方。

(二)乙方的義務:

1、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時間主動還本付息。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乙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甲方發現乙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甲方通知乙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借款,並追償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借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責違約責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甲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甲方仍有權向乙方追償。直至乙方還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為止。

第五條 其他規定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停止合同並收回相應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況和各項資料不真實。

(2)乙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無力向甲方償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資產總額不足抵償其負債總額。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項條款,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

3、甲乙雙方提供的借款憑證,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若發生爭議:

1、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請有關部門調解;

3、調解不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身份證號碼:

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號

本合同由以下各方於年月日在_____市_____縣簽署:

甲方(即貸款人,又稱抵押權人):_____銀行_____分(支)行

法定地址:

負責人:

電話:

郵政編碼:

乙方(即借款人,又稱抵押人或購房人):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郵政編碼:

丙方(即保證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電話:

郵政編碼:

鑑於:

1.乙方願意將其擁有的本合同第十九條所列的房產及其全部權益(下稱抵押物)抵押予甲方,作為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並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甲方申請借款;

2.丙方願對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債務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承擔責任;

3.甲方願意按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乙方提供貸款。經三方協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貸款及用款

第一條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同意向乙方發放購房抵押貸款。貸款金額:元(大寫:仟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第二條本合同項下貸款的用途限於乙方支付其購買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之房產的購房款。

第三條貸款期限:年,從貸款發放之日起月。

第四條乙方滿足以下前提條件後,甲方將在五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

(1)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監證生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原件;

(2)乙方已支付了不低於購房總價%的首期款項;

(3)與本合同相關的費用已經付清;

(4)已辦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續,並將甲方列為保險的第一受益人;

(5)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簽署《借款借據》;

(6)已辦妥抵押物的抵押備案或抵押登記手續;

(7)乙方已在甲方處開立還款專用的購房儲蓄活期存款户;

(8)乙方未出現或無潛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

(9)甲方指定的其他條件。

利息計算方法及還款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按貸款發放日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貸款利率執行,當前月利率為外匯貸款按貸款發放日中國銀行公佈的個月浮動期外匯貸款利率執行,當前月利率為

在本合同發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或計息管理辦法,甲方將按有關規定做相應調整,調整時甲方毋須專門通知乙方。

第六條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前利率管理辦法,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不作高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將從次年1月1日起按當日人民銀行的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並以此確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項。

第七條如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調整,如無另行約定,本合同其他約定不作改變,只限於調整每期還本付息金額。

第八條乙方未按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甲方達成協議,即構成逾期貸款。甲方有權就逾期貸款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收利息。

第九條供款方式由甲、乙雙方約定採用下述第種方式:

1、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供款額計算公式如下:

2、於___年___月___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

3、其他方式;

第十條若採用等額本息還款法,乙方在貸款發放次月起逐月還款,供款總期數。每月還款日為20日(如遇國家規定節假日則順延)。

第十一條乙方在貸款期限內的貸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貸款分户賬面數字為準,首期及最後一期供款額應按實際貸款本金餘額及用款天數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乙方保證在每月的還本付息日之前,將每月供款額存入或劃入第五十五條乙方在甲方開立的還款賬户,否則,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機構)處開立的其他賬户中扣還任何到期應付款項。若因乙方賬户餘額不足,未能在規定日期還本付息,甲方將就逾期金額和實際逾期天數按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利率計收逾期利息。

第十三條如乙方連續三期或累計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約定還本付息的,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貸款並按本合同約定處分抵押物。

提前還款

第十四條本合同生效一年後,乙方中途有足夠的款項來源,經甲方同意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在部分提前還款的情況下,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於一萬元的整倍數;部分提前還款只限於歸還按還款計劃從後算起的貸款本金,機時不能衝減即將到期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乙方必須在預定提前還款日一個月前書面向甲方得出申請。該申請書一經發出即不可撤銷。

第十六條提前還款能免去所提前時間的貸款利息,但利率仍按原貸款期的同期利率執行。

第十七條提前還款時,乙方須按提前還款金額和提前還款時的貸款利率支付一個月利息作為對甲方的補償。

貸款抵押及相關約定

第十八條乙方願以本合同第十九條所述之房產及其全部權益設定抵押,作為乙方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當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甲方除繼續向乙方追討外,有權按本合同約定俗成的方式處分抵押物,並從中優受償。

第十九條抵押物基本情況如下:

房產地址

: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樓宇名稱、座別及房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築面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購房總價:(小寫)________元

(大寫) ____仟___佰___拾___萬___仟___佰___拾___元整

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並同意;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價值為本合同第十九條所述的購房總價。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抵押期限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後兩年止。

第二十二條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之抵押權設定後,應將《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執管,直至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清償完畢時止。

第二十三條乙方在抵押期間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護保養,保證抵押物的完好無損。甲方有權對抵押物狀況進行了解,乙方對此有義務給予合作。

第二十四條抵押期間由於乙方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乙方應在三十天內向甲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其他擔保。第二十五條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立即處置抵押物:

(1)乙方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除非乙方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同意承繼本合同全部權利義務並按本合同規定履行,或乙方的監護人、財產代管人願意代其繼續履行本合同並經甲方同意。

(2)甲方依據本合同的有關規定提前收回貸款;

(3)乙方違反本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乙方及丙方應協助甲方或甲方委託的機構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在抵押期間內乙方已按期或提前歸還借款本息後,甲方應出具書面證明協助乙方辦理抵押登記/備案的撤銷手續,並將已由甲方執管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還乙方。

抵押物保險

第二十七條乙方應向甲方指定的保險公司為抵押物購買以甲為第一受益人和財產險,投保金額應不低於本合同項下貸款總額的120%,保險期限應不短於本合同第三條所定貸款期限。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對抵押物辦理連續不斷的財產保險,保險單證原件由甲方執管。如乙方中斷保險,甲方有權代為投保,一切費用及由此產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擔,甲方有權向乙方和丙方追償。

第二十九條當保險賠償發生時,甲方有權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險賠償金,並優先用於清償本合同項下貸款本息;如保險賠償金不足以賠付乙方所欠甲方貸款本息時,甲方有權繼續向乙方或丙方追償。

第三十條如發生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保險索賠事件時,乙方應在五天內通知保險公司和甲方。

第三十一條上述投保的保險費及因保險索賠事件而發生原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乙方和其他義務

第三十二條除本合同第十九條所列房產抵押外,同意以乙方名下的其它全部財產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相關費用提供不可撤銷的擔保。

第三十三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抵押物出租、轉讓或以轉售、贈與、再抵押等方式處理,也不得將本合同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經甲方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該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户,並優先用於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乙方以繼承或遺贈的方式處分抵押物的,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分割處理。

第三十四條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須滿足: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優先用於償還本合同項下債務,需與承租人訂立書面租賃合同並訂明:出租人已將該房產抵押給中國銀行,出租人未清償中國銀行到期的債務,中國銀行發函通知承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內,承租人須無條件遷出且租賃合同自發函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三十五條如有或將有針對乙方的法律訴訟或仲裁發生,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包括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凍結、沒收或強制性收購時,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三十六條當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因乙方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發生如本合同第四十九條約定的債權轉讓行為時,乙方須同意解除原與房屋出賣人(即本合同的丙方)簽定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並放棄對甲方轉讓債權的抗辨權。

第三十七條維護抵押物幫結構完整和對抵押物進行必要的維修保養;按時繳交有關部門對抵押物徵收的税費、水電費、衞生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等;協助甲方在任何合理的時間對抵押物進行檢查;在更改聯絡地址或電話號碼時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合同的擔保

第三十八條本合同由丙方為乙方在本合同項下貸款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若乙方不能向甲方還貸款本息或因乙方違約而被甲方要求提前清償貸款本息和費用時,丙方將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甲方有權依據擔保條款直接向丙方追索。

第三十九條保證期間,甲、乙雙方調整還款計劃,不影響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第四十條保證期間,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及義務轉讓給第三方時,不影響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第四十一條丙方承諾本合同項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將按期按質建成併合法交付使用。一旦發生違反該承諾的情況,丙方須從知悉或應當知悉這一情況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與乙方,由此而產生對乙方合法權益的違約責任及損失均由丙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丙方保證在本合同項下已抵押商品房(即抵押物)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天內到房地產登記主管機關辦理《房地產證》,協助甲方以及購房人補辦抵押登記,並將《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正本交由甲方執管。

第四十三條丙方發生公司章程,合同的修改和補充,股份的調整、轉讓和清算,以及重大的人事變動等情況時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第四十四條丙方保證在合同履行期間,不減少註冊資本,涉及產權制度、經營制度、資產運用等方面的重大變化,必須在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後進行。

第四十五條丙方接受甲方的信貸監督、檢查並承諾以充分的配合,保證按甲方的要求向其提供真實、完整、合法、有效的經營情況、財務報表等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六條上述擔保是連續和有效的,其保證責任不因甲方給予乙方和/或丙方任何寬容、寬限或優惠或延緩行使權利而影響、修改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利和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的放棄;在乙方和甲方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變更時繼續有效,並被視為丙方已重複作出。

第四十七條上述擔保為不可撤銷,其法律效力不受乙方與丙方及其他第三方簽訂的任何協議合同等文件的影響,也不因乙方收入減少、失業、失蹤、死亡以及支付等事實而可撤銷或變更。

第四十八條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下列第項所述之期限止(如未選擇,則視為選擇第(2)項)。

(1)甲方取得並正式執管本合同工項下抵押物的《房地產證》及《他項權證》正本之日。

(2)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清償之日。

(3)其他;

合同債權的轉讓

第四十九條甲方與乙方、丙方商定並同意:當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在甲方認為必要的情況下,丙方必須無條件接受甲方的債權和抵押權轉讓,轉讓價格為屆時乙方所欠甲方的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之和;在債權轉讓時,乙方、丙方自動放棄抗辨權。

第五十條在甲方發出要求丙方和乙方接受上述債權轉讓的書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該債權轉讓的價款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清付。第五十一條乙方與丙方均同意,在丙方支付了該債權轉讓的價款後,將由乙、丙雙方協商解決原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有關的問題。

第五十二條上述債權轉讓的約定在本合同第四十八條所約定的保證期間內不可撤銷。

費用

第五十三條因訂立本合同而發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師費、公證費、保險費、抵押登記/備案/撤銷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五十四條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以仲裁、訴訟等到法律等程序催收而產生的執行費、律師費用、或依法處置抵押物而發生的任何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乙方授權

第五十五條乙方授權甲方從乙方名下在甲方處開立的賬號為的存款賬户內扣收並用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從該賬户上直接劃收乙方應付的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

第五十六條乙方授權甲方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以支付購房價款的名義直接付至房產出賣人在甲方處開立的、或經甲方同意的其他悵户。

第五十七條乙方授權委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機構辦理本合同公司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記備案註銷手續,領取《房地產證》、《他項權證》等文件。

第五十八條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上述授權委託及的關承諾不可撤銷。上述授權委託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責任和義務完全履行完畢之日止。

違約及處理

第五十九條任何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和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取得貸款行為,均屬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守約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和法律的規定,視違約情節輕重,採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維護其合法權利:

(1)要求違約方限期糾正其違約行為,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並賠償損失;

(2)停止守約方合同義務的履行,包括停止發放貸款;

(3)經守約方催告,違約方在限期內仍未糾正其違約行為,或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已使守約方不能實現其合同目的的,守約方可書面通知違約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承擔擔保責任或承讓債權、處分抵押物、申請強制執行及提起訴訟等任何措施維護其合法權利。

第六十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發放貸款,則應按未發放的貸款金額、遲延天數及約定貸款利率上浮20%計算違約金予乙方。

其他約定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給予乙方和丙方在任何寬容、寬限或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影響、損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規而享有的一切權益,也不視為甲方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

第六十二條當乙方清償了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後,甲方應配合乙方辦理抵押注銷手續,並退回《商品房預售合同》或《房地產證》和《他項權證》,以及抵押物保險單。

第六十三條乙方或丙方如未按本合同的約定履行還款或擔保義務,願意直接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甲方可據本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文書,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或丙方的財產。

第六十四條本合同的訂立,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糾紛,三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經甲方、乙方及丙方三方簽字、蓋章並辦理公證、抵押備案/抵押登記後生效。

第六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公證處、產權登記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七條下列文件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1)貸款申請表;

(2)借款借據;

(3)抵押物保險單正本;

(4)《商品房預售合同》/抵押備案證明或《房地產證》/《他項權證》;

以上合同的約定,特別是對免除或限制甲方責任的合同條款,乙方和丙方已經充分了解並願意接受這些約定,本合同是在乙方和丙方明確其權利義務及其法律後果的基礎上自願簽署的。

甲方(公章): 乙方:

授權代表: 身份證號碼: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簽約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