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出資聯營合同書(精選3篇)

聯合出資聯營合同書 篇1

訂立合同單位:

聯合出資聯營合同書(精選3篇)

甲方(單位名稱):____

經濟性質:____所有制。

乙方(單位名稱):____

經濟性質:____所有制。

注:如有兩個以上單位聯營,依次稱丙、丁方。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協商,決定聯合出資建立____公司,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聯營宗旨、項目和範圍聯營宗旨:____。聯營生產(經營)項目:____。生產(經營)範圍:____。

第二條 聯營企業名稱___市(縣)____公司(企業)。地址:____(所有制)聯營。核算方式:獨立核算。

第三條 聯合出資方式、數額和投資期限公司(或廠,下同)投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元。甲方投資額____元,佔投資總額____%。

1、甲方以下列作為投資:現金:____元;廠房: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

2、機械設備: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專用工具:____元,折舊率為每年____%;原材料:____元;土地徵用補償費:____元;專利權:____元;商標權:____元;技術成果:____元。

3、應註明技術檢驗標準,可否再行轉讓)乙方投資額:(略……)投資繳付日期:____。

4、投資中包括固定資產、物資和專利權、商標權等,須按期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5、以土地使用權參加聯營的,須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轉移徵書。

6、按期將該項土地徵用補償費作為出資份額轉入公司名下。

第四條 聯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

乙方:

聯合出資聯營合同書 篇2

本 和談各方當事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條約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企業( 如下簡稱”企業”)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市設立,由甲方與_____ 配合出資、 合股 運營。

甲方出資額為 羣眾幣幣_____萬元,佔企業 局部 財富的_____%。

甲方 情願將其在”企業”的 財富份額 讓渡給乙方,乙方 情願受讓。

現甲乙 單方 按照《中華 羣眾共和國 合股企業法》和《中華 羣眾共和國 條約法》的 劃定,經 商議 分歧,就 讓渡 財富份額 事件, 告竣 以下 和談:

第一條 讓渡 價錢及 讓渡款的 付出 限期和 方法:

1.甲方以 羣眾幣幣_____萬元的 價錢將其佔”企業”的 財富份額的_____% 讓渡給乙方。

2.乙方應於本 和談 墨客效之日起_____日內以銀行轉帳的 方法分_____次將上述 金錢 付出給甲方。

第二條 甲方 包管

甲方 包管對 財富份額 具有 一切權及 完整 處罰權, 包管在 財富份額上未設定 典質,質押, 包管 財富份額未被查封, 包管 財富份額不受第三人之追索, 不然,甲方 答允擔由此 惹起的 統統經濟和 法令 義務。

第三條 讓渡的 效率:

自本 和談書項下的 讓渡 實現之日起,乙方對上述受讓的”企業” 財富享有 一切權及 相干的 權利,並與 其餘 合股人 配合對”企業” 債權 負擔 有限連帶 義務。

第四條 守約 義務:

1.本 和談書一經 見效, 單方 必需 自發 實行,任何一方未按 和談書的 劃定 片面 實行 任務, 該當 按照 法令和本 和談書的 劃定 負擔 義務。

2.如乙方 不克不及 定期 付出 讓渡款,每 過期一天,應向甲方 付出 過期 部門 讓渡款的萬分之_____的 守約金。

如因乙方 守約給甲方 形成 喪失,乙方 付出的 守約金金額低於 實踐 喪失的,乙方 必需另予以 抵償。

3.如 因為甲方的 緣故原由, 以致乙方 不克不及 準期 打點 變動 註銷, 大概 嚴峻影響乙方 完成訂立本 和談書的 目標,甲方應 根據乙方 曾經 付出的 讓渡款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 付出 守約金。

如因甲方 守約給乙方 形成 喪失,甲方 付出的 守約金金額低於 實踐 喪失的,甲方 必需另予以 抵償。

第五條 無關 用度的 承擔:

在本次 財富份額 讓渡 過程當中 發作的 無關 用度(如公證, 評價或審計,工商 變動 註銷等 用度),由_____方 負擔。

第六條 失密

一方對因 合股企業 財富份額 讓渡而獲知的 另外一方的 貿易 祕密負有 失密 任務,不得向 無關 其餘第三方 保守,但中國現行 法令、 法例 還有 劃定的或經 另外一方書面 贊成的除外。

第七條 彌補與 變動

本 和談可 按照各方 定見 停止書面 修正或 彌補,由此 構成的 彌補 和談,與 和談 具備 不異 法令 效率。

第八條 不成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 不成抗力 以致 局部或 部門 不克不及 實行本 和談或 拖延 實行本 和談,應自 不成抗力 變亂 發作之日起三日內,將 變亂 狀況以書面 情勢 告訴 另外一方,並自 變亂 發作之日起三 旬日內,向 另外一方提交 招致其 局部或 部門 不克不及 實行或 拖延 實行的 證實。

第九條 法令 合用與 糾葛 處理 方法

1.本 和談 合用中華 羣眾共和國 無關 法令,受中華 羣眾共和 法律王法公法律 統領。

2.本 和談 施行 時期,如遇 不成抗力 以致 和談 沒法 實行的, 單方應按 無關 法令 法例 劃定 實時 商議 處置。

3.本 和談各方當事人對本 和談 無關 條目的 註釋或 實行 發作爭議時,應 經由過程 友愛 商議的 方法予以 處理。

單方 商定,凡因本 和談 發作的 統統爭議,當 息爭或 調整 不可時, 挑選 以下第____種 方法 處理:

(1)將爭議提交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____ 羣眾法院提 告狀訟。

第十條 權益的 保存

任何一方沒有 利用其 權益或沒有就對方的 守約 舉動 採納任何 動作, 不該被視為對 權益的 拋卻或對 追查 守約 義務的 拋卻。

任何一方 拋卻針對對方的任何 權益或 拋卻 追查對方的任何 義務, 不該視為 拋卻對對方任何 其餘 權益或任何 其餘 義務的 追查。

一切 拋卻應書面做出。

第十一條 後繼立法

除 法令 自己有 明白 劃定外,後繼立法(本 和談 見效後的立法)或 法令 變動對本 和談 不該 組成影響。

各方應 按照後繼立法或 法令 變動,經 商議 分歧對本 和談 停止 修正或 彌補,但應 採納書面 情勢。

第十二條 告訴

1.本 和談 請求或 許可的 告訴或 通信, 不管以何種 方法 通報均自被 告訴一方 實踐收到時 見效。

2.前款中的“ 實踐收到”是指 告訴或 通信內容 抵達被 通信人(在本 和談中列明的 居處)的法定 地點或 居處或指定的 通信 地點 範疇。

3.一方 變動 告訴或 通信 地點,應自 變動之日起三日內,將 變動後的 地點 告訴 另外一方, 不然 變動方 應答此 釀成的 統統 結果 負擔 法令 義務。

第十三條 和談的 註釋

本 和談各 條目的 題目僅為 便利而設,不影響 題目所屬 條目的 意義。

第十四條 見效 前提

本 和談書經 單方 簽訂並經____________公證處公證後 見效。

單方應於本 和談 墨客效後依法向工商行政 辦理 構造 打點 變動 註銷手續。

本 和談—式_____份,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 具備 不異 法令 效率。

甲方( 蓋印):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蓋印):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權 代辦署理人:( 具名)_____________ 受權 代辦署理人:( 具名)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合出資聯營合同書 篇3

出資協議書

甲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註冊號:                           組織機構代碼: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丙方: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為尋求合作發展,合作各方經充分協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各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簽訂如下協議,作為各方發起行為的規範,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公司概況

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擬定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並有不同字號的備選名稱若干,公司名稱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為準。

公司住所擬設在___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號_____。本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責任承擔:甲、乙、丙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條 公司宗旨與經營範圍

本公司的經營宗旨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經營範圍為:主營_____________________,兼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註冊資本

本公司的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出資均為現金形式,其中:

甲方:出資額為_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的60%;

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的20%;

丙方:出資額為__________元,佔註冊資本的20%。

第四條 出資時間

各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應於______年__月__日前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臨時賬户;

第五條 公司登記

全體股東同意指定_______________(指股東)為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業務的公司派員或者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作為申請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登記和設立登記。申請人應保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並承擔責任。

第六條 組織與人事安排

1、公司設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總經理。

2、公司執行董事由甲方委派,執行董事即為公司法定代表人。

3、公司監事由丙方委派。

4、公司設總經理由乙方自己擔任。

除上述崗位之外的涉及公司中層(包括財務負責人、採購銷售負責人等部門主管級別)以上崗位人員需經股東會半數同意方有效。

第七條 公司的增資等相關事項

公司設立以後,需要增加註冊資本的,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增加,但在股東會決議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明確表示或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增資的視為放棄增資。新增加的註冊資本根據所佔增資後註冊資本總金額的比例享有相應的股東權益。

第八條 公司經營期限

1、公司經營期限為___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2、經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甲乙丙各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後的財產,按甲乙丙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合同任何一方未按合同規定依期如數交付出資額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其他方支付出資額的0.3%作為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交付的,其他方除可主張違約金賠償外,同時有權解除合同。

2、由於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條 保密

合同各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於其他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祕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各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二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其他方,徵得他方同意後,各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割的部分。未經各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各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雙方同意提交台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第十四條 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簽字)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